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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多篇】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多篇】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篇一

第一條 爲了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的登記管理,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爲,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 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企業的經營範圍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投資人或者企業的申請依法登記。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規定相一致。

第四條 經營範圍分爲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准,企業可以自主申請的項目。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登記許可經營項目。批准文件、證件對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範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中的類別,登記一般經營項目。

第七條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爲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因分立或者合併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併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企業改變類型,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企業變更出資人,原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後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爲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爲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所屬企業的經營範圍。

分支機構經營所屬企業經營範圍中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准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憑分支機構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准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後標註“(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二)屬於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的;

(三)註冊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准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一)經營範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爲許可經營項目後,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二)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三)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四)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第十五條 企業未經批准、登記,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企業從事未經登記的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超範圍經營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經營範圍如何登記 篇二

案例

深圳得天獨厚的地理環境和繁榮的經濟,促進了物流業的蓬勃發展。易路發先生也想依託鹽田港區開辦一家經營貨物運輸、貨運代理等業務的物流公司。可經營範圍要怎樣表述才能符合業務開展的需要呢?易先生找同行問一問,不問不知道,原來經營範圍登記是大有學問啊:首先物流行業是一個統稱,辦理執照時還要申報具體的項目;而且還聽說有些項目可以直接向工商局申請登記、有些是要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後纔可以登記的……這可把易先生搞懵了,原來辦個公司執照,經營範圍是這麼複雜的呀!還是趕緊到工商登記部門具體諮詢一下才好。

註冊官講法

易先生遇到的是關於公司經營範圍的法律問題:一是經營範圍怎樣表述才規範,有什麼要求;二是經營範圍分爲哪兩類項目,什麼樣的項目需要前置審批。對於上述問題,法律、法規規定如下:

一、經營範圍是指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企業的經營範圍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投資人或者企業的申請依法登記,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規定相一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五、《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經營範圍分爲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准,企業可以自主申請的項目。

註冊官支招

一、經營範圍用語的要求:第一,經營範圍的用語應當明確、規範,不易產生歧義;第二,經營範圍用語表述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第三,公司經營範圍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載明,變更公司經營範圍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第四,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跨多個行業經營的,其經營範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應爲該企業名稱中的行業。具體到上述事例,易先生不能將“物流業務”登記爲經營範圍,具體表述可參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相關許可文件。

二、經營範圍分爲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才能規定許可經營項目,其他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均不能規定許可經營項目。具體到上述事例,易先生“貨物運輸”屬於許可經營項目,易先生需取得交通主管部門的許可文件後方可向工商局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