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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2016年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通知 篇一

爲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經研究,決定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部分指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於註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覈。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中關於註冊建造師的指標考覈。

三、調整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的建築面積考覈指標,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四、對申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佈平臺的企業業績,不作爲有效業績認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完善數據補錄辦法,使真實有效的企業業績及時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佈平臺。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項目經理是否持註冊建造師證書上崗、在崗執業履職等行爲的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規行爲的企業,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對有違法違規行爲的註冊建造師,依法給予罰款、暫停執業、吊銷註冊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要將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爲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切實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制度體系 篇二

這個職業的註冊制度體系一共由7個文件進行組成,我們稱之爲一加六文件。一爲《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六爲《一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註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和《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辦法》。

在這當中執業制度系統可以分爲四個文件,我們稱之爲一加三文件,一爲《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三爲《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和《註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體系由六大標準爲爲保障與支撐,職業實踐標準當中含有職業道德標準,教育和評估標準、考試標準、註冊標準、執業標準、繼續教育標準等幾種標準。

我國對於建造師執業資格劃分爲一級和二級兩個不同等級的標準,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由國家統一進行組織,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進行具體的組織與實施。我們以一級建造師考試實行來說,可以選擇三加一的考試製度,即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另一門專業管理與實務考試科目由考試根據工作的需要,選擇出十個專業的其中的一個專業參加考試。

2017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爲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爲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爲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爲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章程複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複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複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複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複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併爲公衆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爲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爲5年。

第三章 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爲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覈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衆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僞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爲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爲。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覈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爲。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爲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祕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爲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覈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佈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註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爲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爲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爲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爲的。

山東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篇四

一、資質許可權限

(一)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二)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3、施工勞務資質;

4、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二、資質申請和許可程序

(四)在山東省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依法取得本省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五)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不分主項和增項。

(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企業資產和主要人員應當滿足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進行覈查。

(七)資質受理機關覈對企業申報材料原件後,應當在附件材料上加蓋覈驗印章,並將原件退還企業。資質受理機關受理後,申報材料不得修改更換。

(八)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企業可以委託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初審。

1、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申報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核查(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除外);涉及電力方面的業績,可以委託省電力主管部門覈查;

3、企業申請的資質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企業申報材料轉至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審查;

4、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後按程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

(九)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含註冊地在我省的中央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企業可以委託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

1、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並完成網上申報;

企業申請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對企業申報材料數量進行覈對,並出具接收憑證;

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覈查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無《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爲,並將覈查結果作爲資質許可的依據;

4、企業申請的資質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企業申報材料轉至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審查。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電力等方面的業績覈查工作由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5、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不含專家評審和公示時間)按照許可程序作出許可決定。

(十)企業申請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定》、《實施意見》和本細則制定相關審批程序,並在其門戶網站公佈。

(十一)需要增加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論證其市場代表性和必要性,以書面形式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參照“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條件提出申請,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頒佈實施。

三、申報材料

(十二)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除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採集表》;

2、電子版《建築業企業基本信息表》(建市資函〔2010〕93號)。

(十三)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除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代表工程業績實地核查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個人業績覈查彙總表》(建辦市〔2012〕36號附件1、2),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電力等方面資質除外;

2、電子版《建築業企業基本信息表》(建市資函〔2010〕93號)。

(十四)申請表和附件材料應當採用軟封面封底膠裝,逐頁編寫頁碼。附件材料必須清晰可辨,按照“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裝訂,規格爲A4(210mm×297mm)型紙,每冊都要有總目錄、標明頁碼的分目錄,如有申報說明應當放在第一冊目錄後。

四、資質證書

(十五)資質證書變更、補辦

1、企業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註冊號、註冊地址等資質證書涉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1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需重新覈定資質,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按變更程序辦理。

2、企業同時具有市級和省級資質證書,申請變更省級資質證書的,可以只提供變更後的市級資質證書複印件、省級資質證書原件和《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覈表》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變更。

3、企業資質證書遺失申請補辦,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4、企業申請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資質許可程序提出書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註銷資質的原因,無使用該項資質承攬的在建工程,承擔因該資質引發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等。

(十六)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

1、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爲5年,有效期自企業取得本套證書的首個建築業企業資質時起算。

資質證書延續和重新覈定資質的,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重新計算;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按變更程序辦理的,有效期不變。

2、企業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資質許可程序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資質延續的,應當受理其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至批准延續之日內,企業不得承接相應資質範圍內的工程。

3、企業資質延續不予許可的,可在結果公佈後3個月內申請重新覈定低於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期間企業不得以該資質承攬工程。

五、監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動態監管辦法,運用信息化手段,差別化管理方法,對轄區內建築業企業市場行爲和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覈查。

(十八)對企業資產和主要人員不滿足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其資質升級、增項,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爲3個月。整改期內,企業可以按許可程序申請對該資質進行重新覈定,覈定合格後,企業方可申請升級、增項;覈定不合格的,企業可以在覈定結果公佈後3個月內申請低於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也可以申請註銷該資質。超過3個月未提出申請的,許可機關將依法依規註銷該資質。

(十九)企業應當接受資質許可機關,以及企業註冊所在地、承接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對於發生違法違規行爲的企業,違法行爲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資質許可機關並逐級上報,同時將處罰結果記入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

企業工商註冊地不在本省區域的,違法行爲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處後應當逐級上報,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者處理建議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二十一)對建築業企業需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涉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資質,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違法事實查實認定後30個工作日內,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二十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處罰信息向社會公佈,並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六、有關指標說明

(二十三)社會保險(簡稱“社保”)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者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人員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者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保證明應當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者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社保證明中繳費單位應當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者個人繳納社保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保可以予以認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繳納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在當地取得的社保登記證、符合要求的社保證明和繳費憑證。

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其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技術工人可以作爲企業主要人員考覈,技術工人社保應當由其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繳納,企業可以提交全資或者絕對控股勞務企業的章程、法人營業執照和社保證明。

企業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技術工人必須爲自有人員,其社保應當由本企業繳納。

(二十四) 企業主要人員應當滿足60週歲及以下且由本企業爲其繳納社保的要求。超過60週歲的,不作爲資質標準要求的有效人員考覈。

(二十五)技術負責人(或者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是指作爲施工項目經理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項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審部門對個人業績的核查,應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覈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2]36號)規定實施,主要覈查業績發生時,個人在工程項目中所起的作用、業績規模、完成單位和時間、安全生產、誠信記錄及社保繳納等情況。

(二十六)《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設備須爲企業自有設備,以企業設備購置發票爲準進行考覈,租賃的設備不予認可。

(二十七)涉及電力方面資質包括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和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七、過渡期

(二十八)按原標準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於2016年12月31日前,按許可程序申請換髮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

1、企業申請換證,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材料;

2、企業申請換證時,如既有資質涉及多級許可機關,應當按照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

3、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准其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以在換證結果公佈後3個月內提出低於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視爲自動放棄,如企業再次申請同類別資質,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4、申請低於原資質等級換證的,可以按照許可權限和程序向相應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5、換證前,按原標準取得資質的建築業企業承攬工程,按照《標準》和《實施意見》規定的承包工程範圍執行。

(二十九)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轄區內建築業企業換證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驟進行。

(三十)企業最多隻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待換證後按資質增項要求從最低等級申請。

(三十一)以下情況不參與換證:

1、按原標準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預製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等專業承包資質,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參與換證;

2、按原標準取得的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過渡期內仍可以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接工程,不參與換證,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標準取得的空氣淨化、拆除工程、預拌砂漿、外牆外保溫專業承包資質及特種專業工程中“非開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滲”專項的,過渡期內仍可以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接工程,不參與換證,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不參與換證。

(三十二)按原標準取得的特種專業工程資質未明確專業承包內容的,可以選擇建築物糾偏和平移、結構補強、特殊設備起重吊裝、特種防雷等其中的1項換證。

(三十三)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腳手架搭設作業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標準》中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換證,換證前承接業務時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業換證前,下列情況仍使用舊版資質證書:

1、因企業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等舊版資質證書所涉及內容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的;

2、遺失資質證書申請補辦的;

3、申請增加資質證書副本的;

4、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情形的。

(三十五)建築業企業換證後方可申請資質升級、增項。

(三十六)本細則施行後,原省直有關部門管理的建築業企業應當到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換證時向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八、其他

(三十七)本細則適用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八)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許可程序按照本細則執行;資質標準按照《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城〔2009〕157號)執行。其中,城市園林綠化一級資質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城市園林綠化二級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城市園林綠化三級資質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三十九)本細則結合《實施意見》實施。

(四十)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印發的《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關於貫徹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補充意見》(魯建管發〔2007〕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