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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實用多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實用多篇

章 總 則 篇一

第一條 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於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採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於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作爲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係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範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篇二

第124號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3年1月1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月15日

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篇三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履行的內容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於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併、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處於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於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於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爲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係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爲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篇四

甲方: 乙方: 依部頒雙方達成

據發的以《的權下中《利協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纜工程勞務合同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建築工程施工條例》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爲明確、義務和責任,便於電纜工程勞務合同的實施,經雙方協商一致,議,已茲共同遵守。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交行發電機輸送電纜敷設 2、項目內容及施工範圍:

本項目要求首先將一段給食堂操作間供電的240後重新安裝到發電機房然後再接到分行大樓配電纜的輸送能力,然後再加裝一路分行大樓配電房

2大約3180米左右的3_185+1_95mm電纜設備。施纜溝開挖,橋架排布安裝,電纜敷設及轉接,路熔接,調試,竣工資料提交等。

電房到工面纜,食內恢設以堂容復備加操涉,拆大作及電除電間電纜。

3、電纜工程勞務合同總造價:

本項目總造價爲 元(大寫: )

二、承建方式:

1、本項目採用包工包料,一次包死方式,在方案沒有改變的情況下,總造價不發生任何變化。

2、乙方負責電纜設備、橋架施工工具,工具耗材及輔助材料等材料的採購及施工安裝,甲方只負責現場協調監督及驗收。

三、施工工期:

本項目工期爲日曆天數15天,現場滿足施工條件、設備到場乙方進入工地施工之日起算,因乙方原因影響工期,工期不得順延。

四、工程款支付:

合合方同方同同提總有籤總供價權字價國款籤生款家的字

效後,設備運抵現場經甲方驗收後5日內甲方的40%(元);工程竣工經甲方驗收合格、稅務部門正規發票後。甲方以轉賬方式支付乙55%,餘下的5%作爲保證金,一年後質保合格,人簽字確認後,一週內付清。

支在方經付乙合甲

五、質量要求及驗收:

1、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所制定的相關電力安裝施工規範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安裝,並隨時接受甲方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和監督,如質量不符合要求,應及時返工,並承擔返工費用。

2、項目所用設備及材料的質量必須爲符合國家標準及設計要求的正規廠家產品。

3、安裝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並保證安裝後達到甲方安全正常使用驗收要求。如因所供設備、材料及安裝不合格等因素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六、質保期:

該項目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質保期爲壹年。 七、經濟責任

1.乙方進場前,甲方提供現場施工條件,配合乙方施工並協調好現場各方關係。

2.自施工開始後,乙方不得對雙方最終確認的設計做重大變動。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需要進行變更時應徵得甲方同意。

3.如發生變更,乙方須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更改意見,與甲方代表進行協商,甲方代表應在2日內給予明確答覆。乙方沒有得到甲方答覆,不得進行更改。因甲方原因造成變更時應適當增加工程造價和工期給予相應順延。

4.在施工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工程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各自損失。

5.乙方應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服從甲方現場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傷等事故或者財產損失。應承擔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甲方不負責任責任。在施工中如果乙方對甲方原有設施設備造應照價賠償或自行負責恢復原狀。

揮由何成,事費損在故用害施責及,工任法乙中方律方

6.本工程質量保修期爲一年,系統調試開通後如出現故障,乙方應在最快時間內(不超過2小時)響應及時解決故障,保修期內因甲方原因造成機器設備損失由甲方負責。

7.由於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遲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其支付不解除乙方的施工責任,且電纜工程勞務合同施工工期保持不變,如爲甲方原因,則工期順延;如甲方未能按電纜工程勞務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按以上同樣金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八、電纜工程勞務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電纜工程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產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當地具有權威的仲裁委員會裁決。裁決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電纜工程勞務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