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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勞動合同條例(精選多篇)

第一篇:四川省集體合同條例

四川省勞動合同條例(精選多篇)

【法規分類號】e111072201401

【標題】四川省集體合同條例

【時效性】有效

【頒佈單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佈日期】2014.05.09

【實施日期】2014.07.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集體經濟

【文號】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

【題注】(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5月9日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建立穩定協調的勞動關係,規範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爲,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標準等事項平等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企業依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第五條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原則。

第六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企業制訂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牴觸。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職工一方應當自覺履行集體合同,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七條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企業經營者組織、工會組織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堅持三方參與原則,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主管集體合同的審查,協調監督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幫助職工一方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企業經營者組織指導、督促企業與職工一方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

第二章集體合同的內容

第九條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勞動標準;

(二)勞動紀律;

(三)集體合同期限;

(四)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五)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六)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七)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前條(一)項所稱企業勞動標準是指:

(一)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標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辦法和增減幅度、延長工作時間付酬標準及特殊情況下工資標準等;

(二)工作時間,包括日工作時間、周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夜班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的確定及輪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時間、週休息時間、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標準、不能實行標準工時的職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險福利,包括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企業補充保險等;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包括勞動安全衛生、勞動條件的標準和改善措施,從事有毒有害工種人員的健康檢查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等;

(六)職工教育與培訓,包括職工上崗前、工作中及轉崗的教育與培訓,教育與培訓的週期、時間和教育培訓期間的工資及待遇等;

(七)企業經濟性裁員;

(八)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十一條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一項或者多項勞動標準簽訂集體合同。

第三章集體合同的簽訂

第十二條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十三條集體合同的要約可以由企業工會主席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向企業提出,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職工一方提出,要約應當是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作爲平等協商的顧問。職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級工會代表其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

第十五條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約的,雙方應當在收到要約15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至遲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六條平等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對等,每方3至10名。

企業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職工協商代表由工會決定,或者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議定。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職工協商代表,在企業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指導下由職工民主推舉並徵得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後產生。

第十七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爲本方首席代表,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職權;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職工協商代表推舉產生。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應當書面委託一名協商代表代理。

第十八條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即應當履行職責,如因故缺額,應當及時補足,並向對方通報。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要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履行職責佔用的時間,視爲正常出勤。

企業對協商代表不得有打擊報復的行爲。

企業對協商代表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協商代表有優先保留工作的權利。

第二十條平等協商雙方應當在平等協商會議召開的7日前,將擬協商的事項和參加協商代表名單通知對方。會議召集人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擔任。

平等協商內容應當記錄,並經雙方協商代表審覈和簽字確認。記錄人員由雙方協商確定。第二十一條經平等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經過應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表決同意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後,再次提交討論、表決。重新協商的期限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後,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在五日內簽字。

第二十三條集體合同簽字後,企業應當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3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同時報送上級工會。

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條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公佈集體合同文本。第二十五條集體合同期限爲1至3年。

第四章集體合同的審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或者委託其下一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縣(市、區)轄區的市(地、州)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市(地、州)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或者委託其下一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其他集體合同由其註冊登記的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或者委託其下一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部門認爲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內容、協商代表的產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提出異議,並製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收到《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作出進一步說明,並於15日內重新報送。

對《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提出的異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程序申請複議。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在勞動年檢時,應當督促未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與職工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簽訂集體合同作爲授予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榮譽稱號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九條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協商組成監督檢查委員會,也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五章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在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簽訂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資產發生重大變動或者企業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簽訂集體合同的一方可以就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商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變更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企業應當在合同解除7日前報告審查該集體合同的勞動保障部門,並提交書面說明。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續簽、重籤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的60日內進行協商。續簽、重籤集體合同應當按照本條例簽訂集體合同程序辦理。

第六章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一方要求籤訂集體合同,另一方無故拖延的;

(二)對協商代表資格有異議的;

(三)對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以及其他內容的確定產生分歧的;

(四)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發生爭議的;

(五)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三十六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主管的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部門協調處理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向爭議雙方書面說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七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標準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

(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相牴觸的;

(五)集體合同文本不按時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的;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爲。

對有前款行爲的企業,並可以處以其法定代表人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違反集體合同規定,延長勞動時間、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因一方過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體合同的,過錯方應當繼續履行集體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或者審查集體合同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爲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國家信息中心【國家法規數據庫】提供,僅供參考 ***

第二篇:四川省新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製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來源說明好範 文網:)年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自 年月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至 年月日止,期限爲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雙人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從事(崗位或工種)工作,工作地點在市縣(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種工時制度。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內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週期(周、月、季或年)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後超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甲方應按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事先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甲方對乙方可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以及本企業安排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雙方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1、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爲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 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爲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第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於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資,並不得剋扣或拖欠。同時,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備查。

甲方應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適當調整乙方工資標準。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八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九條 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產)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爲乙方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十三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五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十九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應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乙方加付賠償金。

第二十條 甲方違法解除和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八、其他

第二十一條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雙方協商簽訂的以下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1、培訓協議。

2、保密協議。

3、崗位協議。

4、其他協議。

第二十三條 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爲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充分了解《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並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二、甲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與職工簽訂違背職工意願的勞動合同。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雙方確定簽訂勞動合同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長短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確定。其中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根據工作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規定程序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雙方可以選擇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五、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可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在本合同書後附頁說明,並雙方簽章認可。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六、建築、餐飲、旅遊等行業根據行業特點,可就報酬支付方式、工作時間等方面內容對本文本依法進行修改補充後使用。

七、本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塗改。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應由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爲保管。

第三篇:四川省勞動合同(樣本)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簽約須知

1.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2.按照國家就業準人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從事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3.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相關文件。

5.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無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6.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甲乙雙方可以就本合同第十一條保密的內容和範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條款等簽訂保密協議。

8.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文本,以明確其權利、義務。

9.乙方委託甲方進行勞動合同鑑證。

10.勞動合同的效力,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確定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到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________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

(二)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1.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工作崗位;

2.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的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工時制度,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甲方應當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國家規定爲其提供勞動保護。

四、勞動報酬

1.試用期內,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爲____元;

2.試用期滿,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爲____元;

3.乙方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後,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核發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補貼。

五、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乙方有義務遵守;

2.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的工作操作規程。

六、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工作崗位,雙方繼續保留勞動關係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法律法規已修改,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拒、不可預見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雙方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一方不同意續簽,另一方不得強迫;

3.勞動合同期滿後,由於甲方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簽勞動合同,甲方應及時與乙方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手續;

4.乙方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甲方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八、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行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甲方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雙方不能就崗位調整達成一致意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乙方應徵人伍的;

5.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履行國家法定義務,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5.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賠償經濟損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

2.由於甲方制定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的;

3.甲方未給乙方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

4.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甲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乙方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支付違約金

1.雙方可以在對等、合理、合法的基礎上約定違約金;

2.支付違約金僅以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爲條件,而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

3.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經濟補償金

(一)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一)項,主動提出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三)項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二)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五)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乙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六)項第1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鑑證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第四篇: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7號

《》已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調整勞動關係,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的,適用本條例。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管理等權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婦聯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依法保障用人單位自主行使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等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義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和就業條件,並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能力。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書面公佈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和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訂立前,應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等情況,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將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由用人單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爲準。

競業限制的範圍僅限於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直接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第十六條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對雙方的違約行爲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

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爲約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

第十九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條 下列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爲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 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指派勞動者到其他單位(以下稱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與實際用人單位約定,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並將約定內容書面告知勞動者。實際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於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係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合同終止。當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中止的時間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爲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簽訂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徵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嚴重資不抵債,經採取補救措施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當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從其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採取搜身、體罰、侮辱等方式,嚴重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拒不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退休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六)出現其他法定終止條件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爲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爲終止日二十四點。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務須超過當日二十四點的,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的時間爲終止時間。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註明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或者終止的時間等。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勞動者檔案轉移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爲當事人同意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終止勞動關係 的;

(三)勞動者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

前款第(一)項中,有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濟補償金總額最多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

當事人約定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前款規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 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條 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履行期間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五章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每個用人單位約定的工作時間,平均每日不超過五小時,累計每週不超過三十小時。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間。

第四十二條 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沒有約定的,一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七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三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按小時計算,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但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四十四條 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除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外,不適用於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

第六章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

第四十六條 企業職工一方可以與企業依法對和勞動合同相關的用工管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企業應當於集體合同簽訂後七個工作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後,在十五日內對集體合同簽訂主體資格、合同內容以及簽約程序等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當事人應當對異議部分進行修改,並重新報送。

第四十七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企業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保證集體協商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工作時間和其間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集體協商代表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任期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和爭議處理

第四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查處違法行爲。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勞動合同監督職責,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實施,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活動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阻撓、拒絕。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本,設立勞動合同臺賬,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爲。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錄用勞動者的登記核查制度,書面記載勞動者的姓名、年齡、錄用時間等,並妥善保管。

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向勞動者公示。

第五十一條 勞動合同示範文本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勞動合同示範文本應當徵求省總工會的意見。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自願申請勞動合同鑑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爲其提供勞動合同鑑證。對勞動合同中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相牴觸的內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訂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勞動合同管理信息網絡,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違法行爲舉報的制度,設立專門舉報信箱,公佈舉報電話,併爲舉報者保密。

對當事人的舉報和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違法行爲的查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複雜確需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立案情況和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爲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傳播媒體上予以公佈,並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管理部門。

第五十四條 工會應當爲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

對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應當處理,並在七日內向工會作出書面答覆,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與使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勞動者未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人數和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按照每人每月(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二百元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的有關規定使用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約定試用期的,約定無效,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損失。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前款賠償金的標準,第(一)、(二)、(三)項按照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第(四)項按照勞動者應得經濟補償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第五十八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下列範圍:

一 用人單位爲錄用勞動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 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或者違反第十三條其他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在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爲準。

第五篇:廣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使 用 說 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簽字或蓋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爲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從 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爲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部門爲 ,

崗位(管理技術崗位或生產操作崗位)爲 ,

職務(或工種)爲 。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

(四)甲方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單位工作的,應協商一致並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週工作 天,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規定程序後,可以裁減人員,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甲方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項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終止的,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八條第(一)項第5點情形之一,合同期滿的,甲方應當續延乙方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乙方賠償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手續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九、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一)如甲方爲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作如下約定: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甲方提供的培訓費用,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雙方作如下約定: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甲方可與其約定競業限制,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甲方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機構(蓋章):

鑑證人: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