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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解讀多篇

新勞動合同法解讀多篇

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解讀 篇一

單位應當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嗎?

單位爲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一些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

不少人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否具有強制性認識不一,是造成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原因。一些用人單位認爲住房公積金不如社會保險般具有強制性,因此可繳可不繳。還有的單位認爲,他們已經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認爲,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種稱謂,它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於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助性的特點。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同於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住房公積金有充分的政策依據

國家相關的規定包括: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 [] 12號);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 [] 34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 5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 70號);建設部等十部委《關於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 [2002] 149號);建設部《關於降低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電 [2002] 4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日常銷戶結清時的利率適用和計結息方式的通知》(銀髮 [2003] 122號)等等。

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用人單位的義務具體包括兩方面:

一是應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覈後,到受委託銀行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3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要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有違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責令限期繳存乃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追討住房公積金可提起行政訴訟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1月1日起實施

1、誰可以享受年假?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也就是說這裏對享受年休假的工作時間作了一定的限制,必須是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注意這裏並沒有規定,必須是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也就是說工作時間是可以累計的,一般是按照社會保險繳納是否連續來判斷。

2、可以享受幾天年休假?

職工工作年限的不同,所享受的年休假時間也有所差異,具體爲: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不享受年休假的情況嗎?

一般職工在當年累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年休假可以幾年合併一起休嗎?

年休假一般不能合併幾年一起休。通常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簡單說,就是除非必要,年休假一般是當年年假當年休。

5、不能享受年休假,該怎麼辦?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本人放棄年休假的除外。

6、特別提醒

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都應該主動享受權利、積極履行義務。職工沒有主動向單位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告知職工可以享受年假並作合理安排,若實在沒有辦法讓職工享受年休假的,可以與職工協商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於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爲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爲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爲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

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爲: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佈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於設計過於複雜,不利於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於操作,一目瞭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爲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後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爲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着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爲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爲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係中並不總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並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羣體,並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爲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

一)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爲: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注意】現在(2008年)法定節假日 有11天。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200%

勞動合同法全文解讀 篇二

立法原則

立法宗旨非常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前法與後法,舊法與新法的關係,按照《立法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爲準;《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係,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二是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三是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用人單位有自主權,勞動者可自主選擇

《勞動合同法》是比較完整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在涉及勞動關係雙方基本權利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勞動關係雙方都有一個基本權利。勞動者在就業方面有一個自由流動、自主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有一個用人用工的自主權,今後不允許對勞動者的流動加以特別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提前告知。《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對比《勞動法》的相關條款,有了很大調整,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臨時工、農民工、週轉工、農轉非等。《勞動合同法》規範了用工形式,明確規定3種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簽訂合同

一月內不簽訂合同,賠勞動者兩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對訂立勞動合同作出了新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且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簽訂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穩定勞動關係有着積極的意義,是一種非常好的用工形式。從國外看,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態。

《勞動合同法》強化√本站★√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也對解除勞動合同放寬了條件,是相輔相成的。《勞動合同法》出臺後,一些用人單位只看到前邊強化的,沒看到後面規定的,包括個別專家的一些錯誤解讀。有人認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鐵飯碗”了,終身僱傭制了,其實不然,解除勞動合同有明確規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是一個完整的機制,前後條文是有聯繫的。只要用人單位以前管理很規範就沒什麼影響,但是,對於那些沒有規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業,就有影響,原來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合同期時間有長短,續簽兩次爲無固定

可以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約定試用期。這是從試用期的角度來說,因爲有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做了限制。爲了應對《勞動合同法》,現在有些企業想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以規避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對此,有關部門也要作出具體規定。

籤合同最穩定的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大的問題,勞動者好好幹活,不違法亂紀,用人單位、企業生產經營都很正常,這樣的無固定期限應當到勞動者領養老金。當然,效益不好了,可裁減人員;勞動者出現問題、違章違紀了,或勞動者因客觀原因幹不了了,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永久性合同,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簽了一個滿1年的合同,按規定適用期是2個月,1年下來雙方情況都沒問題,再用再籤,就是續簽一次了。如果籤的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論上說不可以有第三次,即:勞動者提出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沒有主客觀原因問題,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必須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終止時間的合同,只是不再說合同什麼時候終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簽約後不能隨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簽約後不能隨便解聘職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關於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有13項具體規定。過失性解除,以勞動者有過錯爲前提;非過失性解除,是依據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如身體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勞動者過失引起;用人單位的經濟性裁員,是因經營狀況不好出現問題了。這些都是法定依據,可以解除合同。

解聘要給經濟補償,辭職履行告知義務

無論什麼理由解聘,都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方法,按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對高端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有適當限制,最高標準是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補償年限最多。

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義務,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舉出證據,勞動者就要賠償。

發生糾紛、爭議,能協商解決的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以調解。現在立法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這方面強化了,企業有調解,地方勞動部門有調解,但調解是自願的。調解不成,需要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提請訴訟。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規定補償。

無論是國企還是國家機關,都有個別“磨洋工”的現象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完不成工作任務,不勝任工作,換一個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但要有考覈標準,要有明確規定。

違約金限兩種情況,試用期限約定一次

適用期、違約金和加班的規定,主要是解決不訂合同、合同短期化、濫用適用期、違約責任和加班費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以前違約責任規定比較氾濫,現在違約只有培訓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除此之外,對勞動者不能再有任何違約責任規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時,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務派遣同工同酬,實施崗位有“三性”

勞務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現的問題比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視、新的不公平。現在,有些用人單位認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權,紛紛搞勞務派遣,以規避合同。

爲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勞務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過6個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勞務派遣。也就是說,不符合這三性的崗位,就不能用勞務派遣。

主張和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要通過,5月1日實施。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發生爭議,我們還是主張雙方和解,協商解決最好,勞動關係不要破裂。實際上,很多企業現在都有一套完整的體系,化解矛盾的機制。如果出現不發工資的事,可以直接找勞動監察部門解決。合同履行中的糾紛調解不成,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這個法定機制、法律渠道解決。投訴要提供相關材料證據,要注意: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時效是1年。

穩定的勞動關係,靠雙方付出努力

國家立法充分考慮到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在爲勞動者撐腰。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者更應該遵紀守法,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維權意識。特別要向勞動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萬注意不要不辭而別,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關係雙方都願意有穩定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須善待工人;勞動者要想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就要敬業,認認真真、勤勤懇懇幹好工作。

十大須知

1、不籤勞動合同代價高昂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休息休假納入勞動合同 促使用工時間的合法化。

3、未盡告知義務可能屬“欺詐” 避免用人單位在招工中,提供虛假信息,刻意隱瞞職業危害

4、合同自然終止也要支付補償 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的補償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

5、用人越久經濟補償越多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以3倍封頂,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單位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對解約時間作靈活選擇。

7、試用期最多不得超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是以勞動合同的成立爲前提。

8、使用勞務派遣工難避責 一些用人單位熱衷於使用勞動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慮外,還希望能規避責任。

9、大規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纔可以裁減人員。

10、對特殊員工不得隨意解僱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全文解讀 篇三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新型勞動爭議案例不斷出現,而一些爭議案件的解決則因爲新法新規定而有了變化。這裏我們選擇了8個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有的經調解或談判而和解,有的通過裁審才使爭議得以平息,但這些案例的解決無一例外地告訴我們,新法對規範勞動關係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已經顯現。

案例回放:今年2月,“卡夫”完成對達能餅乾業務的收購後,決定將其在中國的總部由北京搬遷至上海,這涉及250多名員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職工火速成立工會,要求與公司進行集體協商。北京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也指出“卡夫”的行爲“程序違法”。後在社會***的關注下,雙方終於就總部搬遷的員工安置之事達成了和解,簽訂了專項集體合同。員工獲得了高於法定標準的補償金,公司也挽回了社會影響,保證了搬遷的順利進行。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由於卡夫公司當初沒有進行平等協商,即使按照法定標準支付了經濟補償,仍被有關部門指責“程序違法”。俗話說:“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難斷。”新法的這條規定大大拓寬了職工集體維權的法律渠道。

案例回放:今年7月,四川省旺蒼縣某企業在勞動保障局的主持協調下,一次支付職工奉雲雙倍工資8300元。奉雲自12月起在企業看大門,企業始終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他在《勞動合同法》宣傳活動中得知,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的工資,隨即向縣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後企業除全額支付6個月工資4800元,再一次性支付其賠償工資3500元。

新法亮點:爲了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進行懲戒,加大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成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需注意的是,此規定情形應當發生在今年2月1日以後並從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的第2個月開始計算,而且該條款是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也有義務與用人單位積極協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動者而不在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請求未必會得到支持。

案例回放:今年2月,西安音樂學院樂器廠農民工黨義軍和李浩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樂器廠單方解聘的行爲違法,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此前接到辭退通知的李浩在樂器廠當了的油漆工,樂器廠卻從來沒和他簽過勞動合同,沒繳過社會保險。今年5月,勞動仲裁支持了兩位員工的請求。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範圍,取消了《勞動法》中“同意續延”限制,改爲只要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齡滿十年,員工即可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增加了兩種新的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時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案例回放:今年7月,北京東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僱案,駁回了員工當事人的全部請求。,這位員工入職日立數據,第二年10月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務是商務經理。公司稱她的工作範圍包括數據錄入,但她在該項工作中經常出錯,隨後她還表示停止數據錄入工作並多次拒絕參加職業培訓提升計劃。今年3月,因她拒絕錄入工作已2個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補空缺。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有人稱之爲“鐵合同”,但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關鍵並不是員工在數據錄入工作中總是出錯,而在於公司曾通知她參加改進業績計劃,如果業績改進將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絕。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解除。

案例回放:今年7月,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創下本市解僱賠償之最。謝先生1995年6月進入上海西門子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工作。10月,被調入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擔任公司安徽省總經理。今年4月18日,公司單方無理由將其解僱。謝先生6月向浦東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訴,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公司方堅持不肯恢復勞動關係,謝先生遂提出300萬元的補償要求。經調解,雙方最終就補償135萬元達成一致。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需注意的是,今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高收入勞動者經濟補償設定了雙重上限,即經濟補償基數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案關鍵是在於法律尊重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案例回放:今年4月,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仲裁委首次裁決兩名飛行員零賠付解除勞動合同,駁回新華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3月,中國新華航空飛行員王振軍和郭嶽炳申請勞動仲裁,要與新華航空解除勞動合同,遭新華航空反訴,分別被索賠500餘萬元的違約金和補償費。對於新華航空要求兩名飛行員支付空職成本和管理費的主張,仲裁庭認爲,這筆費用是航空公司根據自己的利潤和管理情況自行測算的,在兩名飛行員不予認可,航空公司又拿不出證據的情況下,仲裁庭不予支持。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有一個重要變化:取消了《勞動法》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由於兩名飛行員在轉業前就已是空軍的成熟飛行員,航空公司並沒有爲他們花費鉅額的培訓費用,而且根據民航局的有關規定,飛行員70萬至210萬元之間的“轉會費”應由接受飛行員的“下家”而不是飛行員個人承擔。據此勞動仲裁認爲新華航空不得要求飛行員承擔違約金。但此案尚未塵埃落定,另外其他判例顯示,飛行員跳槽也不都是“零賠付”。

案例回放:今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學歷造假案作出終審判決:徐女士返還公司補償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資,並賠償經濟損失,合計7萬餘元。幾年前,徐女士持僞造的復旦大學雙學士學歷與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9000元,後增加到13000元。去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其簽署了協議,支付徐女士相當於4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代通金共計65000元。去年8月,徐女士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2萬餘元。9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學歷純屬僞造,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反訴,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還經濟補償金和多得的工資,並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首次明確了勞動合同訂立中的知情權問題,第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行使知情權時,勞動者有如實告知義務。此案中徐女士僞造學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採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

案例回放:今年3月,上海市金山區法院發出本市首例申請勞動報酬支付令。夏火林等13名員工均在上海鋥剛五金有限公司從事鑄造工作。對於員工的工資發放,該企業一直採用年初向員工預先發一部分,其餘的工資等到年底一次性發放的方式。到了20,由於該企業經營不善,屢次拖欠其他企業貨款,並且被這些企業告上了法庭。由於該企業支付工資能力有限,便開始拖欠員工工資。此事被金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勞動監察中發現,該企業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支付員工的工資,員工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憤然向金山區人民法院申請討薪支付令。

新法亮點:《勞動合同法》還將民事訴訟中的支付令制度引入勞動爭議,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據此勞動者無需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全文(7月1日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爲:“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爲:“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爲:“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爲:“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佈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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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篇四

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4條,關於推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被外界普遍認作是此次企業“異動”的主要導火索。

按照第14條的規定,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員工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界認爲,一些企業準備或正在裁掉工作接近十年的老員工,就是爲了規避這一條款可能給企業帶來的“負擔”。

新法起草:

不能讓短籤現象無限氾濫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系副教授王向前,作爲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論證工作的主要專家之一,在立法過程中最先向起草機關提出了推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建議。

王向前說,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包含三種形式: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最初,《勞動合同法》的初稿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對於《勞動法》未進行任何修改,照搬了三種“期限”,允許雙方自由約定。

然而實踐證明,所謂的自由約定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說了算,結果造成這些年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極其嚴重。目前,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長的。也就是3年,更爲普遍的是一年一簽,甚至半年、三個月的都有。“如果繼續允許自由約定,實際上是法律的一種放任,會使得這種短期化現象無限氾濫。”

實際目的:

他想用誰就用誰

用人單位偏好籤訂短期勞動合同,說好聽點是爲了保持用工的靈活性,說通俗點就是領導想用誰用誰。如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若要解除合同,則必須具備法定情形,否則不能隨意剝奪勞動者的就業權;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王向前指出,用人單位簽訂短期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以終止代替勞動合同的解除,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僱員權益:

飯碗不穩難保其他權利

如果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處於一種很快到期的狀態,用人單位隨時可以剝奪勞動者的飯碗,在這種威脅下,勞動者實際上喪失了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能力,更沒有談判的籌碼。所謂的協商,必然僅成爲紙上的權利,實際還是用人單位說了算。

王向前表示:“如果連飯碗都不能保障,勞動者是不敢去主張其他權利的。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勞動者將永遠匍匐在資本的腳下擡不起頭來。”

橫向比較:

解除員工合同代價很高

據王向前所知,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原則上都只允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哪怕是對剛畢業的大學生合同範本《勞動合同法第14條》。

其他允許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國家,也有相應的制度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比如美國,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必須具有正當的理由,否則須承擔高額的賠償。而且美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打官司,如果勞動者勝訴,其律師費是要由用人單位來賠償的;反之,勞動者不需要替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所以,美國用人單位在解除一個員工的勞動合同時是非常慎重的。

僱主利益:立法已經予以特殊照顧

王向前表示,對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他的主張是,原則上一次性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非有法律上的特殊原因,否則不允許簽訂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期限爲任務的勞動合同。這樣設計的目的是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穩定。全國人大最終採納了這一意見,但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也做出了權衡,並最終得出了一個折中的意見:連續工作及以上或者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王向前表示,此結果反映了國家在立法上的平衡原則。立法機關根據中國的國情,很好地平衡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儘管沒有達到西方發達國家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程度。

“用人單位應當明白,新《勞動合同法》和之前相比雖然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但仍然遠不及發達國家的保護水平,所以用人單位要知足!”

觀念矯正:

無固定期合同不是鐵飯碗

有一種反對意見認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回到了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王向前表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必須合法解除,不允許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

王向前表示,新法要求用人單位在裁員的時候要有法律上的依據。比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因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求用人單位要預先制定自己的錄用條件,而且要在招錄時跟員工講明,並且在試用期內要經過考覈和認定。而不是像現在好多企業一樣稀裏糊塗,什麼錄用條件也沒有,在裁員上具有很強的隨意性。

立法原則:

各國都向勞動者傾斜

《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是側重保護或者傾斜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王向前認爲,“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都採取一種規避態度,很大一部分的心理根源是他們認爲新法對他們太嚴苛。其實這是錯誤的觀點。”

針對勞動關係當中資強勞弱的現實,《勞動合同法》必須傾斜保護。全世界各個國家的勞動法都遵從這一原則。

但傾斜保護不等於無原則的向勞動者傾斜,而是傾斜有度,即傾斜到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爲止。

王向前表示,法律規範的設計目標是努力實現雙方的利益平衡,並維持這種平衡。表面上《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條文是傾斜的,但事實上是做到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

因爲勞動關係本身是不平衡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之下,處於弱勢地位,利益本身就是向用人單位傾斜的,所以法律要進行矯正。這也體現了《勞動合同法》的另一個原則——平衡原則。事實上,立法機關恰恰是考慮了用人單位的心理承受能力,在立法時做了相當程度的讓步。

“從另一個角度講,《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勞動者的許多義務,如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美國的勞動者提前2周就可以請辭,這再次表明我國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弱於西方的。”

傾斜保護:

實現合作與雙贏

更長遠地看,傾斜保護對用人單位實際上也是有利的,可以實現雙贏。

“如果簡單地認爲對勞動者有利,就是對用人單位不利,是一種非常膚淺的理解。勞資關係雖然有一定的對立性,但是對立也是以合作爲基礎的。大家首先願意坐到這條船上,雙方纔有利益可言,然後才涉及切蛋糕的問題。企業的發展最根本上來講是靠人,而不是靠錢,人力資源應該是第一位的。如果企業對勞動者做到公平對待,勞動者就有積極性和較高的忠誠度,就能爲企業創造更多的效益。”

用人單位:

應當強化社會責任意識

王向前認爲,一些用人單位認爲新法對他們不公的想法以及對法律的規避態度,實際上正體現了他們的社會責任意識太弱。

“勞動者把最好的年華獻給了企業,不能因爲他們老了,幹不動了,就一腳把他們踹開。企業仍然可以將他們調換到其他能夠勝任的崗位,以保持企業的活力。”

王向前表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在法律上,勞動者絕對是第一位的。因爲,國家之所以允許你成立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是因爲你可以爲自然人提供服務,包括提供就業崗位、稅收以及產品等。如果企業不對社會有所貢獻,國家根本不會讓其存在。“用人單位不能總想着自己掙錢,而不去考慮自己應該承擔什麼樣的社會責任,起碼應該兼顧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