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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的經驗(精選多篇)

第一篇: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的經驗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的經驗(精選多篇)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同時我國《農業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業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專門規範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縱觀彬縣法院近幾年來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從發包方來說:一是濫用權力,恣意破壞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如燕某與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燕某耕種多年,後不幸患病不能參加體力勞動,只得轉包給其他村民經營,並在村委會備案。一年後,燕某因治病欠外債多,無錢交納農業稅,村委會利用權力,將承包的土地直接劃撥給其他村民。不難看出發包方的個別幹部不懂法律,也不注重學習法律知識,處理問題主觀隨意性的問題表現突出。

二是個別村委會,以個人好惡爲標準,嚴重干涉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如某村村民張某承包村委會土地5畝,栽植果樹,按期交納承包費,經營三年,張某外出做生意,於是將承包地無償借給其兄經營,並向村委會彙報後備案,該村新干部上任,撕毀合同,否定了合同的存在,並收回承包地,同時劃撥給本村村民。

三是個別發包方的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有時斷章取義,曲解法律原意,對農民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認爲是違背原合同強行解除,使農民蒙受較大的經濟損失。

四是發包方換屆幹部,不履行交接手續,交而不接,接而不交的現象屢見不鮮,使經營者無法正常生產,妨礙經濟的發展。

從承包方來說:一是承包方及經營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在經營的流轉中,主觀隨意性較大,如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時,摒開發包方不管,雙方進行協商,結果未徵得發包方的同意,不但使土地經營權不能合法流轉,而且引起與發包方的矛盾。

二是因承包方經營不善,只得另找經營較強的人轉包。轉包時對合同的具體問題約定不明,在實施中,矛盾百出,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甚至爲此吵鬧,鬥毆,造成流血事件。

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往往爲了經營的方便,互換承包地的現象尤爲突出,互換後,經常發生糾紛。

四是男女雙方離婚後,女方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通過以上問題的剖析,筆者認爲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發包方、承包方以及流轉中的經營者都要認真學習法律,對經常運用的法律規範要有所瞭解,簽訂合同時符合法律規定。

2、要有換位思想,發包方、承包方站在對方的角度上分析問題,設身處地爲對方着想,使矛盾逐漸縮小,直至消失。

3、對發包方的個別領導,尤其邪惡勢力掌權的堅決予以打擊,按合法的途徑進行解決,同時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的思想,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4、一旦雙方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問題發生糾紛,運用法律的有力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正常進行。

第二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思考

(一)政府流轉服務能力薄弱,市場流轉信息溝通不暢

在我們調查到的嘉興市、成都市、黑河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平臺正在逐步建立並完善,其中一些縣市起步早、設施和人員配備齊全,流轉服務平臺已開始有效發揮作用。但從全國來看,許多地區還沒有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土地流轉還處於自發、無序狀態,政府部門的流轉服務能力更加薄弱,土地供需信息平臺尚未形成,供需雙方信息溝通不順暢嚴重製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常流轉。

(二)流轉不規範,矛盾糾紛多

(三)農民流轉意願不強,主體地位難保

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農民把土地作爲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畝三分地心裏踏實,對於流轉土地存在後顧之憂。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農民是流轉的主體。然而,從實際情況看,農民的流轉主體地位往往受到侵害。一些村幹部、基層政府以集體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權爲名,宣稱“土地是集體的”,任意收回、越權流轉農戶承包地,剝奪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將農村承包地使用權入股而取得股權的行爲。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後一個家庭成員死亡和承包期內,由最後一個死亡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依法繼承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爲。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依據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依據,主要有兩種:

1、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依據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中得以體現。《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

第三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探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探析

作者:包衛兵 包文兵 徐培華

摘要:規範土地流轉秩序,強化土地流轉管理,通過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和相關法規政策,進一步增強幹部依法辦事,農民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意識,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因土地流轉而產生的社會矛盾。關鍵詞:規範土地流轉法制宣傳預防矛盾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與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近年來,隨着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興起和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速度明顯加快,規模不斷擴大,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也不斷增多。因此,引導、完善、規範土地流轉行爲,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增強各級幹部和農民依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意識,爲順利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是當前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

據調查,目前農村出現的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而產生的矛盾,主要有以下8個方面:

1)傳統思想觀念的束縛。農民戀土情結較爲嚴重,把土地作爲命根子來看待,認爲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寧可粗放經營,也不願將土地流轉出去。特別是國家取消了農業稅實行種糧補貼後,一些私下轉出土地的農民,又開始收回原有的承包地自己耕種。

2)流轉政策宣傳不到位。部分農民對土地流轉政策有誤解,有的認爲土地流轉就是對承包地的重新調整,也有的怕轉出後政策一變失去承包權,就會沒有“依靠”不安全。隨着種植技術水平和農業機械化程度的提高,一家一戶的承包已不適應大機器耕作,土地向種田大戶集中,向連片化種植已勢在必行,但是少數農民仍沒有解放思想,不肯將土地流轉出來,鎮、村按照政策和法律規定又不能強制流轉,造成了高效蔬菜種植的不連片,形成了插花田。

3)土地股份合作還不被農民接受。土地股份合作是土地流轉的一種新的形式,它解決了農民最擔心的土地經營權的問題,但是由於農村高效農業的優勢剛剛顯現,農民仍沒有從土地中解脫出來。

4)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鄉鎮農經機構撤併後,雖然掛了土地流轉服務站的牌子,配備了人員,但由於兼職較多,土地流轉尚處於自發階段,流轉信息渠道不暢,有的鄉鎮存在着想轉轉不出,想流流不進現象。土地流轉沒有形成完善的市場體系,也沒有固定的模式,缺乏一個由上而下的網絡中介服務機構,致使土地供求雙方的信息受阻,信息渠道不暢通。

5)農村社會保障跟不上。由於農村的養老、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農民主要還是依靠土地收入解決看病、上學、養老等問題,尤其是年齡偏大不能外出打工的農民,普遍把土地作爲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來看待,農民對經濟未來難預測,流轉土地存在後顧之憂。

6)土地流轉缺乏必要的引導。2014年3月l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實施,該法僅對土地流轉最基本內容作出了框架式規定,沒有進一步細化,也不包括各地的具體情況,基層在實際工作中很難操作,土地使用權流轉還處在探索階段,政策相互銜接的缺失增加了土地流轉的糾紛和風險。同時,土地流轉還沒有成爲政府各級主管部門經常性指導的工作,工作程序不明確,滿足不了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形勢的需要。

7)土地流轉不規範,缺乏契約約束。農戶間的自由流轉大多數爲口頭協議,缺少書面合同,這樣一方面容易造成糾紛,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普遍存在短期行爲,因流轉雙方大多屬短期約定,接包方不願對土地作較多整理投入,只求短期效益,私下流轉大多不申請,不登記,不報告,也不到相關部門備案,集體經濟組織也不加干預,流轉無序;農戶委託集

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的)缺少農戶委託書,手續不規範;在統一發包中,由於對預期增值認識不清或者漠視,造成農民集體利益的損害,容易出現不穩定因素。

8)土地流轉發生了使用性質的變化。一些鄉(鎮)地方政府和村委會及農戶將土地轉包給他人以後,不再過問做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四、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目前有的鄉(鎮)在土地流轉政策方面不顧法律的規定和約束,有的流轉成爲營業用地、企業用地等,有的用地直接破壞種植層,承包到期無法恢復耕種,導致發包人收不回土地,造成土地荒蕪等情況而引發的社會矛盾。

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明確農戶對集體土地的承包權利基礎上,引入市場機制,加強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及土地承包、流轉相關政策的宣傳,增強幹部和農戶的流轉意識,依法辦事,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因土地流轉而產生的各種矛盾。爲促進農村土地流轉,避免矛盾,筆者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議:

1 加強“六五”普法宣傳,由於目前鄉村農民的法制意識仍然比較淡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仍處於摸索之中,強化普法宣傳和引導服務顯得尤爲重要,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開展普法教育。

1.1 大力進行宣傳引導。通過宣傳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引導鄉村幹部積極履行職能,加強排查,及時調處土地流轉糾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防止矛盾激化,幫助黨委和政府及農民排擾解難,避免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避免糾紛的擴大。

1.2 發揮政府的服務職能。各級政府依法監督,切實保護耕地,依法進行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爲土地使用權流轉提供法律服務,我國己明確“十分珍借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我們在保護耕地總量不減少的情況下,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禁濫佔耕地,浪費土地資源,不得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植樹造林。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土地流轉的登記管理,政策法律諮詢等工作,並逐步健立健全流轉服務組織,規範土地流轉合同,健全土地流轉檔案。

1.3 培育土地流轉中介機構。依託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培育土地流轉專門機構,爲流轉雙方提供法律政策幫助,收集土地流轉信息,爲土地流轉搭建平臺,既可以通過透明的市場化運作,同時爲土地流轉提供各種信息服務,又可以通過建立長效的土地流轉機制,將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斷推向市場。

1.4 對歷史遺留問題的清理應確定溯及年限。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土地承包涉及千家萬戶,此後三十多年裏,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變更錯綜複雜,但對土地的變更登記、跟蹤管理從法律角度看,尚不夠嚴謹、完善。我們建議,各鄉(鎮)應摸清基本情況,對這些年來土地所有權權屬發生變化的,應適當考慮補償方式和尺度。當前,應把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作爲保證農村穩定的一項措施落實好。對歷史遺留問題的清理應本着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和分類處理的原則來操作。從各鄉(鎮)的實際情況來看分兩個階段進行補償較爲妥當,第一階段從1981年農業大包乾開始到1984年第一次土地承包爲止;第二階段從1984年到1999年土地調整爲止,對這兩階段的補償辦法可各有側重,原則確立後,各鄉(鎮)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解決。

1.5 強化政府的引導和服務。促進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進一步抓好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的落實,把重心落腳點放在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上。

首先,加強對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合理流轉工作的領導。各鄉(鎮)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農業農村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農村宣傳欄和黑板報等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黨的農村政策,宣傳市場經濟新形勢,進一步提高農民對政策法規的瞭解。

其次,在土地使用權流轉方面不能一陣風,不能下指標,更不能用收走農民承包地等辦法強制推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在承包期內,農戶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的形式,任何組織和個人既不能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能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由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應予以制止。同時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堅決維護承包合同的嚴肅性,一方面禁止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另一方面,教育農民嚴格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2 建立一套完整規範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做到職責明確,手續完備,合同規範

2.1 堅持平等自願、協商、有償。自願:就是個人利益自願服從集體利益,服從經濟建設中心,服從地方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不受強迫和干涉。協商:就是對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形式、期限、經濟補償標準同農戶協商,雙方滿意後簽約。有償:就是根據上級政策,結合各鄉(鎮)實際,堅持合情、合理、合法原則,切實保護農戶的切身利益,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予經濟補償,解決農民的後顧之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堅持“自願、協商、有償”的原則,在流轉雙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農戶之間簽訂的流轉合同,報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備案,以便在招商引資使用土地時力求把投資者的意願和農民的意願結合起來,並嚴格按誰流轉誰得益的原則兌現補償政策。

2.2 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農用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對象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土地的所有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土地所有者的權益,同樣也不能擅自改變土地的原用途,更不能將土地用於非農建設。

2.3 流轉的期限應當限定在承包期以內。流轉合同規定的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剩於時間,即應當扣除承包合同己經履行的時間。例如,30年承包合同履行19年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11年,即原承包合同未履行的時間。

2.4 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應當在農戶之間進行,工商企業開發農業,應主要從事產前、產後和“四荒”資源開發,(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應採取公司加農戶和訂單農業的方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但中央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的承包地。外商在我國租賃農戶承包地,必須是農業生產、加工企業或農業科研推廣單位,具有農業經營能力,其他企業、單位不準租賃經營農戶的承包地。

2.5 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優先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兩個以上受讓人,只要在流轉費、流轉期限和內容等方面的條件相同,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優先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土地權利,也有利於避免產生糾紛。3 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及農業規模經營的途徑

3.1 加強對土地流轉必要性的宣傳。讓基層幹部羣衆認識到,土地不僅僅是農民就業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筆龐大的資產,加快土地流轉正是合理利用這一資產,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手段,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有關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和通過流轉土地增收致富的

典型,讓農民充分認識到,要發展農村經濟,實現“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的目標,就必須建立現代農業體制,發展高效農業,實現土地由分戶細碎經營向規模集約型轉變。讓農民瞭解政策,消除誤解,放心流轉。同時,要提高基層幹部“以地生財”的意識,引導農民提高組織化程度,增強集中土地、運作土地的能力。認真貫徹落實省財政廳、農林廳關於《江蘇省財政扶持農村土地流轉實施意見》,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增加農民收入。

3.2 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管理機制。土地流轉工作是對現有農村生產關係適應新階段農村生產力發展要求的局部調整,各鄉鎮土地流轉辦公室首先要搞清楚本鄉鎮高效農業的具體範圍,在這個範圍內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形式,明確流轉的操作程序。其次是規範流轉合同,建立流轉合同的指導、鑑定制度,防止流轉合同不規範引發流轉矛盾,例如有的鄉村流轉合同期限爲50年,超過了二輪承包期限,屬於無效合同。再次是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檔案,重點是對擬出讓方的土地情況基本條件和擬受讓方的土地需求情況進行登記造冊,促進土地的順利流轉。

3.3 壯大和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爲實現承包地的“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和調整提供有力的調控能力。讓農民首先通過土地股份合作社保證其承包地收益不受損害,並從中得到更多的啓發,真正體會到土地適度集中經營所產生的看得見,抓得着的好處。建立以獎代補制度,在高效農業規劃區內,鼓勵存在插花田的農戶將土地流轉給大戶,並對流出戶給予一定的獎勵。對土地依賴較重的農戶要做過細的工作,在承包者願意的情況下儘量給予同等條件的土地置換。

3.4 加快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堅持以轉移農民、減少農民促進農村土地流轉。。一要做大做強工業企業和城市產業,增加就業崗位,採取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更多地吸納當地農村勞動力就業。二要大力實施小城鎮建設。發展餐飲娛樂、商業經營、物流配送等,讓中心集鎮附近的農民率先從土地上脫離出來。三要切實加強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整合現有培訓資源,採取多種培訓方式,提高農民轉移就業的能力。四要繼續加大勞務輸出力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制度和勞動力市場,健全勞務協作機制和信息網絡,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務輸出基地,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引導更多農民在輸轉中實現勞務移民。

3.5 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儘快把已經放棄經營土地、進入城市就業的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避免再次返鄉爭地。探索建立農村人口養老保險制度,特別要加快解決60歲以上和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讓他們放心地流轉土地,使農村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從而爲快速實現高效農業掃除障礙。

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是一個較爲複雜的問題,建議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設立縣(區)、鄉、村三級土地流轉的管理機構,並賦予必要的管理職權,對與土地流轉相關的法律加強宣傳,並對土地流轉過程實行監管,提高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同時,具體明確縣(區)、鄉、村三級流轉的監管職能,各司其職,使土地流轉管理更趨優化,更爲合理,從而推動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規範、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對在土地流轉過程出現的不規範做法,特別是“改變土地權屬、隱瞞土地性質”的錯誤做法應堅決予以制止,爲深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闖出城鄉共同和諧發展,共同繁榮新路再立新功。要重點加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房屋徵收與補償、土地承包流轉、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廣大城鄉居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努力提高普法教育的針對性和實際效果,爲實現“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3] 《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通知》

[4]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

第四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淺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指以耕作、養殖或畜牧等農業目的,對集體經濟組織或國家所有的農用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其客體是以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農用土地。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則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移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這就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構建了基本的法制框架。

在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通過對集體土地的承包以及承包期的延長,調動了農民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有效避免短期行爲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對農村經濟向前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伴隨着實踐的不斷深入,它的弊端也開始凸顯。比如造成目前我國農村經濟市場化程度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相對自由地進入市場,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那麼建立健全規範、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就顯得十分關鍵,這主要是基於三方面的原因:1.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具備流轉的法律基礎。而中國物權法賦予農民的土地權利是一種具有人身權或者身份權的初級用益物權。它以用益人實際使用爲原則,限制轉讓是其重要特徵。所以現實要求農民的用益物權必須由初級用益物權向高級用益物權轉型。2.隨着我國城鄉二、三產業的快速發展和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更多的人放棄對土地的耕種,大批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城市,而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然會造成土地的閒置和浪費,從而不利於土地集約化經營。3.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流轉的情況下,農民即使有合適的實現非農就業的機會,也往往因爲沒有合適的方式處置所承包的土地而產生後顧之憂,導致被迫束縛在土地上。

儘管國家法律和政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加以諸多限制,但事實上流轉行爲在各地已經大量存在,並逐漸形成一種不可阻擋的趨勢。然而現行的土地法規和政策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並不完善,造成流轉的混亂與諸多(請你支持:)問題的出現。因而學生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高效有序的流轉提出幾點建議。

一.嚴格遵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農村土地承包法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同時還應採取設立農戶所有土地上限等措施來防止流轉造成的土地過度集中。

二.確立包括抵押、繼承在內的多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權利主體將該權利作爲擔保實爲用益物權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無論在民法理論還是國外的立法經驗方面,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一種用益物權可以設立抵押是不受懷疑的。所以在物權法中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加以規定。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但不得改變農地用途。土地承包經

營權抵押能夠有效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化,緩解農民的融資需要和經營壓力,有利於實現土地的集約化、規模化經營,並不必然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結果,是一種相對經濟而又安全的融資手段。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農民對該種生產資料擁有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重要的財產權利。因此,法律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也是理所當然的。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但不得改變農地用途。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上,可借鑑我國臺灣地區的經驗,對從事農業生產的繼承人。優先於非務農的繼承人分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對非務農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其他財產。如其他財產不足其應繼份額,可以金錢補償。

三.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目前在流轉方面的最大障礙是:土地依然是農民生老病死的基本保障。因此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爲不掌握土地的農民提供可靠的生活來源,使農民對土地的高度依賴得到弱化,加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是要建立多層次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設定養老、醫療、就業、傷殘等保險,構建以農民家庭自籌爲主、國家和集體保障爲輔助的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三個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二是要加大財政的投入力度,設立農業社會保障基金,建立農業風險防範機制,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入方的積極性。從而真正爲農民解除流轉承包地經營權的後顧之憂,促進農業勞動力的進一步轉移,實現農地資源的高效配置。

綜上所述,建立農村市場經濟,必然要引入市場機制,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按市場的需求合理有效地流轉。目前,我國的農業發展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也都要求加大力度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它對推進農村經濟的市場化、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農業現代化,切實保護農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第五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我這人從不記仇,一般有仇當場我就報了。沒什麼事不要找我,有事更不用找我!就算是believe中間也藏了一個lie!我那麼喜歡你,你喜歡我一下會死啊?我又不是人民幣,怎麼能讓人人都喜歡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帶來的問題,專家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 “非農化”和違法使用土地,土地流轉對糧食安全的影響以及引發的社會矛盾上。年008有效流轉的因素從實際調查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政府流轉服務能力薄弱、流轉信息溝通不暢、流轉不規範矛盾糾紛多、農民流轉主體地位得不到保障、農民獲得土地增值收益難、培育規模經營主體難、流轉土地“非糧化”傾向和集體“流轉工作經費”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等問題。

(一)政府流轉服務能力薄弱,市場流轉信息溝通不暢

在我們調查到的嘉興市、成都市、黑河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平臺正在逐步建立並完善,其中一些縣市起步早、設施和人員配備齊全,流轉服務平臺已開始有效發揮作用。但從全國來看,許多地區還沒有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土地流轉還處於自發、無序狀態,政府部門的流轉服務能力更加薄弱,土地供需信息平臺尚未形成,供需雙方信息溝通不順暢嚴重製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常流轉。

(二)流轉不規範,矛盾糾紛多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存在土地確權不到位、流轉無合同、合同不完備、缺乏利益協調機制、強制流轉等不規範行爲。這些不規範的行爲極易產生糾紛並帶來一些遺留問題。尤其是隨着農業負擔的減少、農業補貼的增加、農地價值的上升,農民、集體、經營主體之間很容易就地塊邊界、流轉價格、利益分配等問題產生糾紛。

(三)農民流轉意願不強,主體地位難保

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農民把土地作爲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畝三分地心裏踏實,對於流轉土地存在後顧之憂。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農民是流轉的主體。然而,從實際情況看,農民的流轉主體地位往往受到侵害。一些村幹部、基層政府以集體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權爲名,宣稱“土地是集體的”,任意收回、越權流轉農戶承包地,剝奪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將農村承包地使用權入股而取得股權的行爲。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後一個家庭成員死亡和承包期內,由最後一個死亡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依法繼承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爲。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依據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依據,主要有兩種:

1、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依據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中得以體現。《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