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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管理制度

獎懲管理制度

獎懲管理制度

爲加強管理,維護公司和智能溫室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和智能溫室各項工作的高效運營,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總則

本制度適用於東昇智能溫室種植與町春產品裝配物流服務工作員工。其制定的原則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究,有功必獎,獎懲嚴明,公平公正。員工獎懲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由公司經理與主管具體實施。

第二條  獎勵條款

1、半年、全年年終獎

要求:年度工作中失誤少、無違規行爲,工作成績較好。

評選範圍:東昇科技園員工。

獎勵方式:由公司根據年度發展狀況,獎金300-1000元。

2、監督檢舉獎勵

要求:對工作生活中的違規違法行爲,進行拍照或實證檢舉(據實舉報,惡意舉報嚴懲)

參與範圍:全體職工

獎勵辦法:提供圖片、實證經證實:

違反處罰條款1、2條,獎勵5--50元;

違反處罰條例3、4條,獎勵20—200元;

違反處罰條例5、6、7條,獎勵50—300元;

有效避免及挽回損失者,獎勵100—500元。

     3、建議及創意獎勵

      要求:促進企業發展或工作進展的意見及措施

      參與範圍:全體員工

      獎勵方法:凡提出建議或工作創意,一經取納獎勵50—1000元;突出貢獻根據情況另行獎勵。

 

 

第三條  處罰條款

1、考勤處罰

1)考勤制度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100元。

2)嚴禁上班脫崗、不上班或辦理私事,一經發現以曠工論處。

3)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扣罰20元,30分鐘以上扣罰50元。

4)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的,視爲曠工1天;扣發2天工資;

5)員工出現無故連續曠工3日者,視爲自動離職,不支付任何工資、獎金。 

6)脫崗10分鐘以內扣罰20元,30分鐘以上扣罰50元。

2、其他處罰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1)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2)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宜者;

3)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15分鐘以上者;

4)影響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情結輕微者;

6)損壞公物者(損失100元內);

7)違反安全、衛生規章,不穿着規定工裝、配備指定器具上崗未造成損害者;

3、其他處罰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100-500元。

1)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致影響公司權益者(罰款加賠償損失);

2)對同事排擠、暗示及言語攻擊或誣害、僞證,挑撥事端未造成損害者;

3)工作疏忽造成物資無故丟失和損壞者(損失金額500元以內),需根據實際價格賠償並予以處罰;

4)疏忽造成安全隱患、經營環境不整潔者;

5)對可能發生的隱患、舞弊行爲沒有及時揭發、制止,導致不良事件發生者。

 

4、其他處罰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賠償損失並罰款200-1000元。

1)擅離職守造成事故,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害者。

2)遺失重要文件、證件、物件者。

3)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業務遭受較大損失者(損失金額1000元內)。

4)不服從主管人員管理監督,未影響他人及溫室內秩序者。

5)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僞證,製造事端者;

 7)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未造成損失者。違規者將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價值在人民幣100元以上者,違規者將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9)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含)以下損失者;

5、其他處罰四: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賠償損失及罰款2000---10000元,並予以辭退。

1)因觸犯法律而被司法機關處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盜竊溫室財物、徇私舞弊,責任人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者。

4)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以上損失者。

5)毆打他人或聚衆鬧事,不服從管理或怠工。

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

7)造溫室設施設備、物資無故丟失、損壞,除接受罰款外,還要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者。

8)煽動怠工或罷工、造謠惑衆詆譭公司和甲方(溫室)形象,行爲不端損害公司名譽;

9)未經許可兼任其它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0)僞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

6、其他處罰五: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

1)崗前、在崗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2)不服從管理,不配合工作者;

3)品質低劣或違紀,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4)事假超過3日或病假超過一週的;

5)其它不符合公司或部門要求的。

7、其他處罰六: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職(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的;

2)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3)員工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公司利益造成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司勞動紀律或其它規章制度的。

第四條  附則

1、對於本制度所未規定的事項,由辦公室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執行,必要時可及時編制新的補充規定。

2、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員工對本管理制度產生疑義時,由辦公室做出說明。

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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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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