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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單位社會服務保障單位和服務人員保密制度

XX單位

XX單位社會服務保障單位和服務人員保密制度

社會服務保障單位和服務人員保密制度

第一條爲全面規範我局社會服務保障單位和服務人員保密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爲我局提供服務保障的單位和服務人員。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密文件的內容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保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計算機硬盤、移動軟盤、U盤、軟盤、磁帶)、光盤等各類物品。保密文件的製作、傳遞、承辦、使用、傳閱、複製、保管、移交和銷燬等各環節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程序及本保密制度。

第三條社會服務保障單位和服務人員應嚴守祕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單位內外無關人員散佈、泄漏涉密內容,不得窺探、過問非本人職責範圍內之機構涉密信息。

第四條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內,計算機中有保密文件的必須設置密碼,不準攜帶涉密文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保密事項和交接保密文件。

第五條涉密文件實行專人專管、登記造冊,並嚴格遵守保密文件、資料、檔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保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相關領導批准,並按規定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第六條保密文件、資料不準私自複印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複製件按照文件的保密規定管理。

第七條參加會議人員不得隨意傳播會議內容,會議記錄(或錄音)要集中管理,未經批准不得外借。

第八條服務人員調職、離職或停止服務時必須將自己經管的保密文件或其他資料交至本單位,不得私自帶出。

第九條服務人員離開辦公室時,必須將文件放入抽屜或文件櫃中妥善保管。

第十條資料必須根據工作需要在相關範圍內傳閱。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傳閱範圍。

第十一條文件資料收入和發出必須登記在冊,不允許任何人未經登記擅自帶走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文件的借閱使用必須辦理登記、簽收手續、並按期歸還,管理人員應隨時掌握保密資料的去向。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保密文件資料不得隨意複印和摘抄有關條款規定。因工作需要複印的,要經審批並嚴格按照保密條款的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保密文件要定期進行清查、歸檔,不需要歸檔的要統一銷燬。

第十五條做好保密文檔的防失、防蟲、防潮等防護工作,所有文件和檔案應放在指定的文件櫃保管。

第十六條數據庫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禁止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第十八條服務保障單位要制定業務數據的更改審批制度,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業務數據。

第十九條信息管理人員每週製作數據的備份並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第二十條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並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

第二十一條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按規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交接後的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第二十二條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第二十三條對外發送的任何信息必須由專人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四條服務工作人員只能發送按規定程序批准發佈的信息,不得擅自以其他名義發送未經規定程序批准發佈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凡帶有保密信息及保密內容的計算機、軟盤等涉祕載體,必須有專用的保管地點、鎖定密碼、專人保管,各項管理要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條服務保障單位要建立健全嚴格規範的電子涉密文件資料、檔案登記、保管、借閱、使用、複製、轉送、移交、保存、銷燬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對服務人員加強保密意識教育,並要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違反保密規定、發生泄密事件的,服務保障單位應當迅速查明被泄露的祕密的內容和密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範圍及嚴重程度,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及事件具體情節,視情節輕重、損失大小予以懲戒,並賠償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