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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面臨“四大堵點”及優化服務建議

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面臨“四大堵點”及優化服務建議

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面臨“四大堵點”及優化服務建議

 

所謂的社會保障,就是通過對國民經濟的再分配,給予社會成員基本生活保證的社會福利措施。有社會保障,就會有社會保障制度。長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一直沒有受到重視,處於整個社會的邊緣化,不利於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不利於解決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利於國民經濟的整體進步。隨着社會主義社會的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越來越嚴重,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還面臨着諸多問題。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面臨“四大堵點”

一是農村社會保障涉及的範圍小,覆蓋面狹窄。當前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僅僅還在小小的範圍內實施,沒有在全國大範圍的推廣起來,醫療保障等保障制度沒有得到社會化的水準,社會保障的功能沒有達到預期。

二是農村社會保障的水平比較低。大部分地區農民的收入主要是來源於種地的收入,人均收入逐漸呈現下滑的趨勢。大部分的農村家庭都是滿足自身的吃喝玩樂,以家庭的自我保障爲中心。只有家庭生活水平提升,收入水平提高,農民纔會在保障生活水平的基礎上進行社會保障。

三是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不充足、不合理。根據大量的調查研究顯示,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的撥款,參保人員只需出資很小一部分,政府承擔起社會保障的主要職責。從當前政府對社會保障提供的資金來看,加拿大佔總支出的39%、日本37%,我們國家只有10%,並且這些資金,還大部分運用到城市的社會保障中,農民享受到的資金氛圍非常小。在農村社會保障中,主要是農民個體繳納爲主,國家爲輔,國家在農村社會保障中承擔的責任比較小,造成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鍊斷開,影響農村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提升工作的難度。

四是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比較混亂。當前,農村社會保障還沒有建立起合理的、有效的保障體系。從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來講,養老保險工作是社保部門管理,醫療保險由地方政府管理,經濟發達的鄉村,有自己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部分商業公司也參加了社會保障體系。因此,社會保障的管理機制比較混亂,不同管理機構存在不同的利益糾葛,或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引發管理上出現混亂。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混亂,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有效性的發揮。

二、優化服務建議

一是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的地位。農村社會保障缺乏法律給予保障,很少有相關法律體系,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極爲不利,例如保障對象不明確、資金來源不明確、管理機構存在混亂,都是因爲社會保障缺少法律保障。農村社會保障要走向科學合理的發展道路,需要制定符合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條文,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概念、內容、形式、管理體制、資金來源、管理機制、法律責任都需要有法律規定。國家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

二是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基礎就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村社會保障發揮作用的基礎。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要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檢查這些對象的實際生活狀況,避免出現養懶漢的現狀,防止保障制度出錯的現象發生,同時還要考慮保障制度的各種因素,是否滿足學生的生活需要,是否符合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關注地方財政與村集體的承受能力,並且不斷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行調整。

三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符合農村生活的客觀要求,是面對社會老齡化趨勢的需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給中國社會已經實施多年,但仍存在許多矛盾,制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性。有人甚至相繼退保。未來農村養老保險應該注重考慮到政府擔負起社會責任與家庭責任,體現社會保障制度內涵,國家、集體、個人各自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保險費用,提升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四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要將行政管理、業務管理、基金管理的責任相互分開,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下,要明確相關的管理職能,各個職能部門之家相互協調,有效的進行,而不是相互推諉責任。農村社會保障涉及到民政、財政、人事等方方面面的部門,這些部門需要相互統籌,促進社會保障的長遠發展。因此,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就要從組織管理與協調的角度出發,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在這個委員會下,各個部門之間相互協調,互相配合,進行有序的管理,共同促進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