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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病假工資計算方法(通用多篇)

上海市病假工資計算方法(通用多篇)

病假係數 篇一

根據上海市的規定,病假期間員工的工資應在計算基數的基礎上再打一個折扣,以公平對待不同連續工齡的員工。

連續病假六個月內(疾病休假工資)

連續病假超六個月(疾病救濟費)

不滿2年

2-4年

4-6年

6-8年

8年以上

不滿1年

1-3年

3年以上

60%

70%

80%

90%

100%

40%

50%

60%

注:“不滿”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如不滿2年,不包含2年;2-4年,包含2年但不包含4年。

本案中,王某工齡爲3年,病假係數爲:70%。

病假天數 篇二

根據上海市的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王某請假日期5月1日-15日,其中5月1日爲法定節假日、2、3、9、10日爲休息日,故王某實際病假時間爲:10天。

【答案】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爲:計算基數*病假係數/當月計薪日*病假天數。

故,王某病假10天的工資應爲:5000元*70%*70%/21日*10日=1166.7元。

計算基數 篇三

一般認爲,病假工資是企業給予員工因病休假期間的特殊福利待遇,不應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資計發。根據上海市相關規定,計算基數確定的基本原則爲:

(1)如勞動合同或雙方簽訂的其他協議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有約定的,可按雙方約定的數額來確定病假工資計算基數,但該約定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正常出勤工資(該正常出勤工資應理解爲勞動者正常出勤即可獲得的'可預期收入,不包括一次性或臨時性收入)×70%的標準;

(2)雙方未約定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資×70%的標準來確定;

(3)以上原則確定的病假工資計算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中未約定計算基數,應按王某月工資的70%,計:5000*70%=3500

當月計薪日 篇四

計薪日是指按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節假日,之所以瞭解當月計薪日,目的是爲了計算病假期間的日平均工資。經查詢日曆表可知,當月計薪日爲:2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