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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合作社章程(精品多篇)

專業合作社章程(精品多篇)

專業合作社章程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於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範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xx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爲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爲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爲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爲可分配盈餘依據之一。

本社爲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爲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爲團體成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覈並討論通過,即成爲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專業合作社章程 篇二

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穩定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固始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黎集____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縣____黎集____(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郵政編碼_____。

第三條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區)區域爲範圍,是一個自願聯合、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於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均屬於全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戶(人)的股權僅作爲成員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並接受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制定以及修改通過的章程應當報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資產折股

第六條折股量化資產爲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債權、債務暫不列入折股量化範圍。

第七條村民小組的集體資產,可以自主經營或委託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歸村民小組成員所有。

第八條經清產覈資並調整賬戶後,確認實際用於折股量化的經營性淨資產(總股本)爲___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條本社依據《桃花村(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辦法》的規定,經確認符合成員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爲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後出生的人員不享受成員資格。股權實行“增人不增股權、減人不減股權”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爲1____股(非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爲____股)計算,本次量化股份總計爲____6923____股,每股13元。其中:成員股爲____4721股,每股13元;集體股____2202股,xx元。

第十二條未被確認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三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戶(人)後,由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成員發放股權證書,作爲享受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四條股權可以退出和轉讓,股權滿三年後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股權的退出和轉讓程序,必須符合《固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股權量化管理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十五條股權可以繼承。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可以依法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通過繼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社每個農戶家庭通過量化或者轉讓、繼承等方式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佔本集體經濟組織總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50%,股權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六條股權證書不準作爲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並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員義務的,爲本社成員。

第十八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週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理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九條成員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爲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本社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理事會成員與監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理事會成員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條本社設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全部職權。成員代表大會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成員代表組成:

(一)本社設成員代表_____名。

(二)具體名額按成員戶數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組,以村民小組爲單位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成員代表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成員代表可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社下列事項,應當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一)修改章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併、分立、解散;

(三)集體所取得的收益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較大數額的資金使用、出借及舉債;

(六)債權債務覈銷;

(七)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已撤村建居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解散事宜: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徵收;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三)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繼續按照合作機制或者股份合作機制運行;

(五)債權債務清理完畢;

(六)有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經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成員大會會議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方可舉行,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舉行。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改章程、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併、分立、解散以及表決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其他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可以採用紙質或者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投票,表決結果應當向全體成員公佈。成員代表不得委託他人蔘加成員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成員的監督。理事會成員一般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

(一)理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和副理事長_____名(一般爲1至2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在理事會成員中推選產生。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監事會、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形成決議。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監事會主任和部分成員(一般爲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三)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並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四)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資產經營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章程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理事會的職責履行等,並組織開展民主理財,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審查。

(一)監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爲3至5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主任1名,在監事會具備財務、管理知識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但可以與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五)監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能生效。監事會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理事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並向成員公佈。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7、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報縣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成員代表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成員代表選舉按照第二十條執行。屆中個別成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成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八條上一屆理事會應當在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章、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財務賬目、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聯名提出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啓動罷免程序。罷免理事會成員由監事會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幫助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理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監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監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覈准。

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覈實屬實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成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覈准和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覈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由合作社直接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監管機制和收益分配製度,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1)資產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覈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帳實、帳款相符。資產清查由監事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股民公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和結果公佈後成員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並將解決情況張榜公佈。

(2)資產臺帳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帳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淨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臺帳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覈銷。

(3)資源管理制度。一是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資源,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二是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並定期公開。

第三十一條依法自主決定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直接經營,也可以採取發包、出租、投資入股等方式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債權債務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農村集體資產爲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將集體股收益用於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處置應當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並結合上級有關要求進行。

第九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社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

第三十六條本社至少設財會人員2名(財務主管和出納各1名),負責本社的財務會計覈算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更換要及時辦理財務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各項收支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依法接受縣鄉兩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覈後,按月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徵用補償分配等重大事項和成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要做到及時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三十九條本社管理人員的報酬,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條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成員的三者關係,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覈准後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與其他村經濟合作社合併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本社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代表大會推舉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十五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____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首屆成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審議通過,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並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規、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法規、政策爲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____桃花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代表簽字:

同意代表人數_____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合作社公司章程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鬆、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峯、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准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爲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爲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爲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爲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餘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爲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爲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爲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於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願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並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佔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於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併、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准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爲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僱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爲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採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餘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範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爲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爲48萬元,每股金額爲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隻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採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爲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爲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曆年度實行會計覈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一次,並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後,年終結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准。所付工資及對模範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覈算。本社作爲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後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解散。

成員少於10人,並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准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准。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僱傭人員工資;應繳稅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後,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係,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合作社章程 篇四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社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在產業籌備小組的大力宣傳和項目區廣大農戶充分學習討論的基礎上,在輔導員的精心輔導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爲德江縣茂盛天麻種植專業合作社,辦公地址是德江縣高山鎮堰塘村。

第二條 本社是以參與世界銀行貸款貴州農村發展項目產業鏈建設的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公司(企業)爲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爲社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等方面的服務,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的經濟收入。

第三條 本社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盈餘返還、社員享受平等權利。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

第四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縣項目辦的指導和監督,根據世行貸款貴州農村發展項目規劃設計的產業項目建設內容,嚴格遵照項目實施手冊,在輔導員的輔導下實施項目建設和開展相關的業務活動,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 本社的宗旨是,以主要農產品價值鏈爲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實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實現共同富裕。

第六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組織編制合作社產業投資計劃;

(二)制定實施計劃,組織社員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

2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二)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三)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四)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和拒絕參與項目活動的(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技術和勞動力等);

(五)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社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並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社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佔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本社設立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召開社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於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併、聯合等重大問題;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查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四)審查批准本社產業規劃設計和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五)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六)討論決定社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社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七)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爲必要時; (二)監事會的建議;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出。

第十八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比例票制(股權比例)。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比例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五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討論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對社員進行培訓,組織社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六)聘用或解僱本社工作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6第三十四條 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財 務

第三十五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會費;

(二)社員股金;

(三)世行項目資金和政府支持的其他投資;

(四)國內配套資金;

(五)本社每從結餘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六)合作伙伴(公司企業)投資;

(七)接受的捐贈款;

(八)其他項目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範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對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五)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六)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七)社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八)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社會費從每年盈餘資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數額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爲 元,每股金額爲 元,每名社員最多隻能認購 股。農戶主要以資金、勞動力和土地三種方式入股,合作社對社員參與的土地或實物進行評估,並以現金的形式折算成股份,便於統一股權標準。社員的利益分配有兩層:第一層,將盈利結餘資金的70%按照交易量(額)向社員返還;第二層,將盈利結餘資金的30%按社員股權分紅。

本社社員的股份採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爲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爲本社的共有資產。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四十條 本社按公曆實行會計覈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初將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佈一次,並及時解答社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供上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的財務支出預算,交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一條 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後,年終結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三)教育基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培訓; (四)風險基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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