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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章程

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章程

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規範集體資產管理,維護本村和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村名稱:武隆區和順鎮清水塘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重慶市XX區XX鎮XX村XX 組。

第三條本村以維護集體成員權益、實現共同富裕爲宗旨,堅持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本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本村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產。

(二)本村成員集體所有的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

(三)本村成員集體所有的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本村接受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社會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五)依法屬於本村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根據資產清查結果,截至2021年8月17日,本村集體賬面資產總額爲X元,負債總額爲X元,淨資產總額爲元。經營性資產總額爲X元。

第五條本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以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所有權以外的集體經營性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村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能,開展以下業務:

(一)保護利用本村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等資源,並組織發包、出租、入股,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等;

(二)經營管理本村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體使用的經營性資產,並組織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護運營本村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體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提供本村成員生產經營所需的公共服務;

(五)依法利用本村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體使用的資產對外投資,參與經營管理;

第七條本村在黨的基層組織領導下,依法開展經濟活動,並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本村重大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即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本社理事會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集體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本村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舉、罷免以及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程序決策、報批和實施。

第二章成 員

第八條戶籍在本村所在地且長期在本村所在地生產生活,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義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經書面申請,由本村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取得本村成員身份:

(一)父母雙方或一方爲本村成員的;

(二)與本村成員有合法婚姻關係的;

(三)本村成員依法收養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符合本村成員身份的。

第九條下列人員喪失本村成員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與本村沒有隸屬關係的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三)自願書面申請放棄本村成員身份的;

(四)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喪失成員身份的。

第十條本村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員享有參加成員大會,並選舉和被選舉爲本村成員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二)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三)監督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有權查閱、複製財務會計報告、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

(四)依法依規承包經營土地等集體資產、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體資源性資產權益;

(五)依法依規享有集體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權;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務、集體福利的權利;

(七)在同等條件下享有承擔集體資產對外招標項目的優先權;

(八)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本村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村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關心和參與本村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村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依約開展集體資產承包經營;

(四)積極參加本村公益活動;

(五)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本村設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三條成員大會是本村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本村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村章程;

(二)審議、修改本村各項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相關人員取得或喪失本村成員身份事項;

(四)選舉、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批准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任期;

(七)審議、批准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以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薪酬;

(八)審議、批准本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九)審議、決定土地發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營性資產份額(股份)量化等集體資產處置重大事項;

(十)對本村合併、分立、解散等作出決議;

(十一)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應由成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不少於一次。成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召開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參加。成員大會對一般事項作出決議,須經本村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決定相關人員取得或喪失本村成員身份,本社合併、分立、解散以及變更法人組織形式,以及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須經本村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召開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對一般事項作出決議,須經成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重大事項作出決議,須經成員代表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至少公示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成員提議;

(二)理事會提議;

(三)監事會提議;

(四)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召集臨時成員(代表)大會職責的,監事會(執行監事)在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村的日常決策、管理和執行機構,由2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以差額方式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長主持理事會的工作。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的理事會成員主持工作。

第十九條理事會成員須爲年滿十八週歲、具有一定文化知識、較高政治素質以及相應經營管理能力的本村成員。

第二十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擬訂本村章程修改草案,並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起草本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成員身份變更名單等,並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起草本村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等方案,並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六)提出本村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其薪酬建議並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聘任或解聘本村其他工作人員及其薪酬;

(七)管理本村資產和財務,保障集體資產安全;簽訂發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監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資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覆、處理本村成員或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決定,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會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村簽訂合同;

(五)代表本村簽署並頒發份額(股份)證書;

(六)本村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的,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理事會形成決議,須集體討論並經過半數理事同意,出席會議的理事在會議決議上簽名。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載入會議決議並簽名。

理事會的決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本章程、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贊成該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是本社的內部監督機構,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

監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以差額方式選舉產生,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須爲年滿十八週歲、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知識和較高的政治素質的本村成員。理事會成員、財務會計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監事長(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罷免理事會成員以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建議;

(三)監督檢查本村集體資產發包、出租、招投標等各項業務經營及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審覈監察本社財務情況;

(四)反映本村成員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本村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工作;

(七)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監事會形成決議,須集體討論並經過半數監事同意,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決議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載入會議決議並簽名。

第二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可以聯名要求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二十日內召集成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及經營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侵佔、挪用或私分本村集體資產;

(二)違規將本村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將他人與本村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四)將本村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五)泄露本村商業祕密;

(六)從事損害本村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監事及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入歸本村所有;給本村造成損失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侵害本村利益或成員合法權益的,任何成員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有關部門反映或依法提起訴訟,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阻撓或打擊報復。

第四章資產經營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村集體資產經營以效益爲中心,統籌兼顧分配與積累,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本村理事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有關職權和程序,利用多種方式開展資產運營,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三十條本村建立健全以下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一)年度資產清查制度,每年組織開展資產清查,清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公示,無異議後及時上報;

(二)資產登記制度,按照資產類別建立臺賬,及時記錄增減變動情況;

(三)資產保管制度,分類確定資產管理和維護方式,以及管護責任;

(四)資產使用制度,集體資產發包、出租、入股等經營行爲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實行公開協商或對外招標,強化合同管理;

(五)資產處置制度,明確資產處置流程,規範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村嚴格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覈算。本村建立集體收入管理、開支審批、財務公開、預算決算等財務制度。

第三十二條本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只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本村應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財務會計人員。本村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村的財務會計人員。如無違反財經法紀行爲,財務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穩定,不隨本村換屆選舉而變動。

第三十四條本村各項收支須經理事長審覈簽章,重大財務事項應接受監事會(執行監事)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第三十五條本村在固定的公開欄每季度〔月〕公開一次財務收支情況;隨時公開集體重大經濟事項。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及時公開上年度資產狀況、財務收支、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執行等情況。財務公開資料須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村接受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依規進行的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發現違規問題及時整改。

成員簽字(蓋章):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