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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 篇一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

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頒佈實施以來,在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總體上進展順利。但是,一些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增多,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討和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現象嚴重,嚴重侵害公民權利、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穩定。爲進一步做

好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管理工作,維護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

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於人口流動、家庭困難、意外事件、個體選擇等原因,流浪乞討現象仍有發生,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遭受摧殘和虐待的現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會弱勢羣體,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各級民政、公安、城管、衛生、財政部門一定要從廣大人民羣衆根本利益出發,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主動,各盡其職,多管齊下,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教育警醒羣衆、弘揚正氣。要始終堅持以人爲本,狠抓落實,將這項工作作爲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

二、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關權利保護和社會穩定,涉及多個部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各級政府、各個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這一工作。

(一)民政部門要加強街頭救助,協助配合公安、城管、衛生等部門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

一是組織、指導、監督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街頭救助。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願入站的,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飲食、衣被等服務;堅持“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配合醫療機構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堅持“先解救,後救助”的原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對於公安機關解救、護送來站的未成年人,救

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鐵路公安機關解救的被拐賣未成年人,由乘車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收,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對於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紋識別技術建立數字檔案,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未成年人的採血工作。

三是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街頭治理工作。民政部門在街頭救助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污損、佔據公共設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壞城市市容環境的,要向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執法建議。

四是強化站內服務和管理。要從維護受助人員權益出發,改善設施環境,實行人性化、親情化服務,保障受助人員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與其他救助對象分開,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體娛樂、教育培訓

等活動。對殘疾、智障、受到傷害或有心理問題的,積極進行醫護和康復。加大站內人員和接領人的甄別、覈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領冒認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內安全防範工作,確保站內人員安全。

五是做好返鄉、安置和流出地預防工作。要暢通受助人員返鄉渠道,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力接回的,經協商後可由救助管理機構接回或送回。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並積極探索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社會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困難羣衆納入社會保障範圍,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防範虐待、遺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防範強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個人爲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探索開展社工干預、心理輔導、行爲矯治、教育培訓,幫助流浪乞討人

員迴歸家庭和社會。

(二)公安機關要強化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力度,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和站內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報警工作。接到羣衆舉報線索,要快速出警,及時處理,做到件件有記錄,件件有人管。堅持解救與打擊並重的原則,及時開展調查工作,確保打擊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強化立案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本着對人民羣衆高度負責的態度,強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舉報發現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認真詢問案情,及時出警,對涉嫌犯罪的分別按照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12全文查看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管理 篇二

切實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管理

《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各級政府部門重視程度逐漸提高,組織了多項重要會議,開展了專項救助行動,設立了專項救助資金,配套政策開始逐步完善,工作協作機制初步形成,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進展。然而在看到發展的同時,我們必須明確目前我國流浪乞討救助制度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目前流浪乞討救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1、救助對象標準不易操作。救助管理制度的救助對象是生活無着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需要同時滿足4個條件: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這4個條件無法操作。對求助人員“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可以投靠”的判斷只能靠簡單的觀察和聽求助人自述,“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因有些求助人員不願意提供或無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無法瞭解是否享有以上待遇。“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標準也不易操作。

2、返鄉安置工作落實困難。根據《實施細則》第13、14和15條的規定,對於流浪乞討人員的社會保障主要由其戶籍所在地 1

承擔,只有那些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爲、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然而,隨着地區經濟交流的加快,勞動力跨地區流動日益頻繁,受助人員戶籍所在地與其家屬經常居住地不一致,而且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置的期限、方式、責任等均由當地政府自行決定,加之自願救助的原則,受助人員可自行離站,導致流浪乞討人員返鄉困難,無法得到有效安置。

3、職業乞討問題難以解決。由於自願求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和既定的 “進站—詢問—甄別—救助—返鄉”工作流程,使救助管理步入救助—送回—再救助—再送回的怪圈,造成“跑站”流浪乞討人員的增多,加之流浪乞討人員本身好逸惡勞,認爲乞討收入不低,所以他們情願露宿街頭也不願意接受救助,更不願意返回原籍。因此,面對職業乞討,救助管理部門陷入無法管、又不能不管的尷尬局面。

4、部門協調機制不夠暢通。儘管相關政策中規定了要建立民政牽頭,部門協作救助管理工作機制,但由於受人員、經費、裝備等各方因素影響,使多部門聯動機制在實際中較難操作,未形成長效工作機制。

二、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管理的對策建議

救助制度的不夠完善,究其根本原因是經濟不發達,然而經

濟在短時間內是無法有根本上的變化的。救助管理工作關愛流浪乞討人員又是整治市容重要舉措,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所以只能從救助制度內部尋求最優的組合。加強針對如何切實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爲此,就提出如下對策:

1、擴大救助對象。《救助管理辦法》確立的行政救助制度從根本上說是爲了救助在城市中遇到困難而生活無着的人,其臨時性的救助原則也表明了“救急不救貧”的功能定位,所以可以將救助對象擴大爲流動困難人員和乞討人員。

2、改變救助方式。社會救助只是一項臨時救助制度,要幫助受助人真正擺脫困境,則需要依託其他制度的支撐。具體而言,一方面要改變救助方式,根據求助人員的不同需求,對其提供 “造血式”的救助,“授之以魚的同時授之以漁”,可以採取技術培訓和提供就業機會相結合的辦法,提高他們的個人素質和勞動技能,幫助他們真正地自食其力,使他們最終擺脫對救助的依賴。另一方面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建立農村養老、醫療和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程度改善社會底層公衆的生存狀況,避免貧弱羣體因生活困難而流浪。

3、樹立救助新理念。要樹立既救助又限制的救助新理念,對違法流浪乞討行爲特別是對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爲要嚴厲打擊;對合法的流浪乞討行爲要保護,但同時基於公共

性的要求又需要對其限制與監督,這種限制是對流浪乞討者行爲的限制而不是身份的限制,包括對流浪乞討行爲實施時間、地點和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4、建立長效機制。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救助經費,形成“政府主導、民政負責、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救助管理部門落實”的工作機制,並使之常態化、長效化,切實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總結 篇三

《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於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爲進一步做好社區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維持正常社會生活秩序,社區充分認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嚴格按照《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工作,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於人口流動、家庭困難、意外事件、個體選擇等原因,流浪乞討現象仍有發生,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遭受摧殘和虐待的現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會弱勢羣體,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各級民政、公安、城管、衛生、財政部門一定要從廣大人民羣衆根本利益出發,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主動,各盡其職,多管齊下,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教育警醒羣衆、弘揚正氣。要始終堅持以人爲本,狠抓落實,將這項工作作爲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

二、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關權利保護和社會穩定,涉及多個部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各級政府、各個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這一工作。

(一)民政部門要加強街頭救助,協助配合公安、城管、衛生等部門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

一是組織、指導、監督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街頭救助。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願入站的,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飲食、衣被等服務;堅持“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配合醫療機構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堅持“先解救,後救助”的原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對於公安機關解救、護送來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鐵路公安機關解救的被拐賣未成年人,由乘車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收,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對於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紋識別技術建立數字檔案,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未成年人的採血工作。

三是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街頭治理工作。民政部門在街頭救助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污損、佔據公共設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壞城市市容環境的,要向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執法建議。

四是強化站內服務和管理。要從維護受助人員權益出發,改善設施環境,實行人性化、親情化服務,保障受助人員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與其他救助對象分開,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體娛樂、教育培訓等活動。對殘疾、智障、受到傷害或有心理問題的,積極進行醫護和康復。加大站內人員和接領人的甄別、覈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領冒認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內安全防範工作,確保站內人員安全。

五是做好返鄉、安置和流出地預防工作。要暢通受助人員返鄉渠道,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力接回的,經協商後可由救助管理機構接回或送回。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並積極探索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社會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困難羣衆納入社會保障範圍,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防範虐待、遺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防範強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個人爲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探索開展社工干預、心理輔導、行爲矯治、教育培訓,幫助流浪乞討人員迴歸家庭和社會。

(二)公安機關要強化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力度,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和站內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報警工作。接到羣衆舉報線索,要快速出警,及時處理,做到件件有記錄,件件有人管。堅持解救與打擊並重的原則,及時開展調查工作,確保打擊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強化立案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本着對人民羣衆高度負責的態度,強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舉報發現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認真詢問案情,及時出警,對涉嫌犯罪的分別按照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組織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立案偵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是加強對街面等流浪乞討人員主要活動場所的巡查。要加強對繁華街區、橋樑涵洞、地下通道、熱力管線、廢棄房屋、火車站、風景遊覽區等流浪乞討人員集中活動和露宿區域的巡查。發現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會同民政、衛生等部門救治。發現流浪未成年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發現利用嬰幼兒或未成年人乞討的,要現場取證,調查盤問。對無血緣關係、來歷不明和疑似被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對利用嬰幼兒、未成年人乞討的監護人,教育、警告後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加強流浪乞討兒童的採血和檢驗比對工作。對街頭流浪乞討和被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一律採血,經dna檢驗後將數據錄入全國打拐dna數據庫。各地在採血和檢驗比對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

五是加大打擊力度。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虐待和故意傷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牟利或組織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和團伙。認定是被拐賣、拐騙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儘快送返其監護人身邊。對暫時找不到其監護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並繼續查找其監護人。對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討行爲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部門開展街頭救助,對流浪乞討人員強討惡要、滋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爲依法處置。屬於救助對象的,送救助管理機構救助。

七是協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社區警務布點,在救助管理站設立警務室或警務聯絡員。要依法嚴厲打擊聚衆鬧事、結夥衝擊、圍攻救助管理站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站內人員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門要依法做好防範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爲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處置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佔據、損毀公共設施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行爲和隨處塗畫、製造噪音等破壞環境衛生等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爲。

二是協助民政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在街頭執法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發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聯繫醫療衛生部門救治。

(四)衛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工作。要按照《關於實施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XX〕83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XX〕6號)規定,指定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收治有關流浪乞討人員。

(五)財政部門要做好對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以及對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的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門職責任務和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應由政府承擔的救助、管理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以及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經費,分別列入有關部門預算給予保障。

三、健全機制,狠抓落實

(一)健全機制。各地要加強領導,統一認識,明確責任,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要堅持“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共同營造幫助街頭流浪乞討人員迴歸家庭、社會的良好氛圍。

(二)狠抓落實。公安部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打擊拐賣兒童婦女工作綜治考覈並列入刑偵工作績效考覈。民政部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民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覈內容,認真督查。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將報請綜治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並追究有關責任。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沿街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宣傳、勸導、教育。對確因生活困難的乞討人員實施救助;對以乞討爲職業的人員,依照城市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因此,在社區重點路段重點,對人員比較密集的機關、學校、車站、娛樂場所和十字路口、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地段開展了4次集中清查工作。在清查過程中,我們對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仔細詢問,並對他們進行了登記,並對他們進行了勸說,詳細講解了《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圓滿完成了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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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篇四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

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關於進一步加強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民政局

爲進一步加強我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和民政部等5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通知》(民發〔2009〕10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齊抓共管,加強領導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既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救助工作,也是一項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各司其職的原則,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要進一步充實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力量,並完善工作職責。

二、明確任務,落實職責

(一)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是做好本區域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經費,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要結合本轄區實際,規劃重點救助管理區域並向社會公佈,同時報市民政局備案。加大對重點救助管理區域內流浪乞討人員的發現、處置、協調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要在當地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專席,由當地民政部門派員值守。加強街頭巡查、督查力度。指導督促街道(鄉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好分類處置工作,對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應及時通知當地衛生部門予以救治;對街頭流浪未成年人,應及時通知當地公安部門予以解救保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爲,應及時通知當地公安部門依法處置;對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應做好引導、護送工作;積極開展本轄區內困難羣衆的救助工作,做好預防困難羣衆流浪、再次流浪及迴歸安置工作。在街道辦事處設立開放式救助點,爲流浪乞討人員、其他街頭生活無着人員、特別困難進城務工人員提供臨時救助。

(二)市民政局是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指導、督查職責,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提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水平。要進一步強化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綜合協調職能,牽頭完善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專席並派員值守,做好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發現、監督和派遣工作。加強街頭巡查、督查工作力度,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工作

職責。嚴格按照“自願受助、無償救助、依法救助、應助盡助”原則,指導市救助管理站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做好流浪乞討人員和其他街頭生活無着人員接收、救助工作。對符合安置條件的受助人員進行安置。加強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宣傳,設置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諮詢熱線電話和溫馨提示卡。

(三)市公安局要加強對違法乞討行爲的管理工作。負責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的各種違法行爲,特別要加大對組織、教唆、脅迫、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營利(包括在機動車道上穿梭乞討)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流浪乞討人員,引導、護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求助。協助醫療機構做好街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醫療救治工作。充分發揮市救助管理站警務室作用,協助做好安全防範和流浪乞討人員身份鑑定、查詢、查證工作。

(四)市城管局要支持市民政局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專席,運用數字化城管網絡和要求城管人員與市民政局有關人員共同完善流浪乞討人員發現機制。教育、制止、糾正流浪乞討人員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協助市民政局設置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溫馨提示卡。

(五)市衛生局要按照“先救治、後救助”原則,指導醫療機構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的醫療救治工作。指導市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預防、救治、康復等知識的培訓工作。

(六)市級新聞單位要加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爲我市實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爲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確認個人身份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尋親平臺。

(七)市政府目督辦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督促檢查,確保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八)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經費保障,確保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運轉。指導區(市)縣財政合理安排流浪乞討人員工作經費,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九)市政府法制辦要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調研工作。依法受理有關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複議案件。

(十)市司法局要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的組織協調工作。爲涉及法律事務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一)市教育局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非正規教育、心理矯治、教育轉化工作。協助市民政局做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教師的培訓、專業資格考試等相關工作。

(十二)市交委要協助市救助管理站爲流浪乞討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或所在單位提供購票和進出站服務。

(十三)市民宗局要協助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少數民族及信教羣衆的救助管理法規政策宣傳和穩定工作。配合做好與有關地區民族、宗教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協助市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少數民族語種翻譯。

(十四)市殘聯要協助市民政局做好殘疾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查證工作。支持市民政局安裝無障礙設施和開展流浪殘疾兒童康復、培訓、安置工作。

(十五)市政府北站辦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措施,強化保障

(一)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納入全市目標考覈體系,作爲城市管理和文明城市創建的重要內容。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將巡查、督查情況及時向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有

關部門進行通報。

(二)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與救助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等工作機制,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三)按照財政部、民政部、中央編辦《關於實施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003〕83號)要求,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區(市)縣,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救助管理站,做到有編制、有經費、有場地。市民政局要在火車北站設立全天候救助諮詢服務點,辦公地點由市政府北站辦提供。

(四)市民政局要加強與省內市(州)和外省市合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救助對象返鄉安置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外出流浪乞討。

(五)引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羣防羣助”的服務網絡。鼓勵、支持和發展爲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服務的專業社會組織,規範社會組織參與、服務和評估管理機制,促進社會參與服務良性發展。

(六)全市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