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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管理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城市維護管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城市維護管理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我市市本級城市維護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江西省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南昌市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本級城市維護管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維費”)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全市城市維護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 城維費項目安排的基本原則:

(一)突出重點。根據市委市政府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重點推進工作安排,着重保障中心城區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環衛設施維護,城管執法基礎建設,重點專項治理工作,重點設備購置和城市運行保障等重要經費支出。

(二)注重績效。加強對城維費項目的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切實發揮績效對於城維費資金安排的指揮棒作用。

(三)公正公開。城維費的申報審覈、分配撥付、使用管理等,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確保城維費安排、使用科學、規範、安全、高效。

第四條 市城管局是城維費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申報、年度使用計劃的編制、專項資金的監管,以及組織各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城維費的預算安排、年度使用計劃的編制、資金的撥付和監管,以及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抽查工作。

二、申報範圍與程序

第五條 城維費申報範圍包括:部分市重大重點項目、城市管理重點專項工作、重點設施維護、重點設備採購、城市運行保障等經費;往年續建工程項目和待撥項目經費、新增設施量管護經費;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確定支持的應由城維費資金支出的其它項目。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在城維費中不予安排:

(一)申報用於本部門、本單位的市政設施日常養護經費;

(二)申報用於市政設施、設備仍處於質保期內管護的經費;

(三)申報用於非城市管理事項的經費(市政府已抄告明確的事項經費除外)。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根據實際需求申報城市維護專項資金時,要向市城管局提供項目預算績效目標申報表,市委市政府相關文件,市領導批示、政府抄告單或相關會議紀要,項目合同、決算單或市政設施移交管理證書等項目佐證材料,並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和申報數額的準確性負責。由市場主體實施的項目,一併提交該市場主體的企業信用報告。

第八條 城維費項目申報實行常態化採集,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申請當年度實施的城維費專項資金申報截止時間爲每年2月1日,以市城管局收到申請的時間爲準。

三、計劃編制

第九條 市本級城市維護管理專項資金支出計劃由市財政局、市城管局聯合編制上報。市城管局按照“量入爲出、保證重點”的原則,依據城維費年初預算和年度城市管理重點工作規劃,彙總編制年度《市本級城市維護管理專項資金支出計劃明細表(初稿)》。

第十條 城維費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根據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項目的績效目標、資金需求量的測算依據等,分層分類動態管理並適時更新。城維費項目安排原則上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按照項目成熟度及輕重緩急依次排序,優先安排市政府有關文件、會議已明確實施的項目。原則上對於無立項、無設計、無概算的“三無項目”(市政府批准個別應急項目除外)不予安排。

第十一條 市城管局於每年3月底前將年度項目資金需求報市財政局審覈;市財政局負責對項目安排計劃進行合規性審覈,並於每年4月底之前,會同市城管局聯合上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十二條 年度內因出現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需要在城維費中緊急安排資金的,需履行相關報批程序,並專報市政府批准後,在城維費待安排經費中予以解決。

第十三條 每年在城維費中安排的新增設施量管護經費,下一年度應在相關管護單位部門預算中列支。

四、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十四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市政府批准的城維費收支預算安排,按照工程項目推進進度、合同規定及實際發生額,及時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按規定合理使用資金並按照政務公開要求對資金收支、項目內容及進程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依據各資金使用單位申請進行審覈,並按工程進度確定經費調撥數額實施撥付。

第十六條各項目實施單位嚴禁未經批准任意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以及搞計劃外工程。

第十七條城維費安排的項目資金,因客觀原因當年未用完的,可結轉至下年使用;結餘資金和結轉超過1年以上的資金,全部由市財政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收回,統籌用於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亟需支持的領域。

五、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各資金使用單位每季度向市城管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對於項目進度滯後、資金使用較慢的項目,市城管局應及時進行項目督導調度。

第十九條 市本級城維費所有項目資金均列入市財政的績效管理考覈,納入項目庫管理。各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照市財政局、市城管局關於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的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支出績效評價等各項工作,並按要求向市城管局報送自評材料,由市城管局複覈後送市財政局開展重點評價。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績效管理考覈部門對各資金使用單位實施財政績效考覈。市城管局作爲市本級城維費主管部門,承擔項目資金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城維費資金使用單位提出考覈評價建議。凡由於工作不紮實,項目進展遲緩、資金積壓等情況,市城管局將對各資金使用單位實施扣分考覈建議,該評價建議將作爲市財政局績效管理考覈部門考覈相關單位財政績效情況,並計入市高質量考覈等相關考覈成績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年度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覈結果作爲下一年度城維費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對年度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覈結果不理想的資金使用單位,市城管局、市財政局將酌情削減相關單位下一年度城維費專項資金計劃(法律法規及上級要求必須足額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會同市城管局對城維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騙取、截留、擠佔、挪用的行爲,依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處罰;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