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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章 法律責任 篇一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准的;

(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

(五)丟失、篡改接受社〈WWW.〉會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

(七)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營私舞弊、玩忽職守、亂用職權行爲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佔、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採取虛報、隱瞞、僞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就業救助 篇二

第四十二條: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第四十四條:申請就業救助的,應當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覈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四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條:吸納就業救助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

章 醫療救助 篇三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九條 醫療救助採取下列方式:

(一)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佈。

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覈、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爲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章 就業救助 篇四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第四十四條 申請就業救助的,應當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覈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四十五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條 吸納就業救助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

章 附 則 篇五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章 臨時救助 篇六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覈、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佈。

第五十條 國家對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