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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銀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指南

前言

許昌市銀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指南

近年來,許昌銀行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開展了有益的探索。其中,銀行業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設,爲拓寬轄內銀行業糾紛處置渠道、提高糾紛處置效率、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和糾紛化解社會成本起到了積極貢獻。

許昌市銀行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銀調委”),是由許昌市銀行業協會依法設立的調解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涉及銀行產品與服務民事權益糾紛的羣衆性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銀行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免費爲銀行業消費者提供諮詢、投訴、調解、權利救濟等維權服務。

設立銀調委旨在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及時、公平、公正地調解銀行業消費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有針對性地做好金融知識日常公衆教育,通過調解,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加強公衆金融知識和風險防範教育,強化責任意識和契約精神。同時加強矛盾糾紛的排查、預防工作,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及時向轄內銀行業提出防範意見和建議。

一、機構設置和人員構成

銀調委是由許昌銀行業協會在許昌銀保監分局、許昌市司法局指導下成立,調解許昌市轄內銀行業消費糾紛的羣衆性組織。銀調委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兼職調解員若干名組成,主要負責聯絡協調、統計分析以及常規性糾紛的調解工作;兼職調解員從銀行業資深從業人員、專業律師中選聘,協調做好疑難糾紛的調解工作。

二、調解受理範圍

銀調委受理調解許昌市轄內銀行業消費者在接受銀行產品和服務時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銀行業消費糾紛調解申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銀調委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涉及銀行業機構違反金融法規、政策問題;

當事人已就調解事項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曾無正當事由拒不執行銀調委做出的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提出的申請;

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不予調解的事項。

三、申請調解應提供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申請事由、有關證據;

2.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活動的,還應當向銀調委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調解工作原則

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五、調解員工作紀律

1.不得偏袒一方當事人;

2.不得侮辱當事人;

3.不得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祕密。

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1.選擇或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七、當事人承擔的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4、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八、調解協議的效力及救濟

1.經銀調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自調解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調解員簽名並加蓋銀調委印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後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2.銀調委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3.經銀調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經銀調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後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強制執行。

九、銀調委聯繫方式

辦公地點:許昌市銀行業協會(許昌市蓮城大道聯通大廈21樓)

郵政編碼:461000

聯繫電話:0374-2696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