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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紀委與檢察院建立查辦案件聯繫制度的暫行規定(精品多篇)

市紀委與檢察院建立查辦案件聯繫制度的暫行規定(精品多篇)

紀委查辦案件幾點體會 篇一

紀委查辦案件幾點體會

近幾年以來,我縣紀委根據中紀委“要集中力量辦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精神,把查辦案件工作重點放在“三機關一部門”上,放在性質嚴重、影響惡劣、頂風違紀的案件上。2000年以來,本委機關查辦案件72件,其中大要案55件,佔自辦件總量76.4%,嚴肅查處在工作中利用職權,以權謀私進行貪污受賄以及生活腐化墮落的鄉科級黨員幹部,真正起到“查處一案,警戒一片”的作用。在查辦大要案方面有如下幾點體會:

一、精心篩選案件線索,拓寬案源渠道

從近幾年被查處的違紀違法大要案來看,腐敗分子作案手段趨於隱蔽化,作案人員呈團伙化,作案領域呈現多元化等特點。由於羣衆不瞭解內幕,反映的案件線索不明或只例舉一二類現象和一些傳聞,無法反映真實的違紀違法事實,其導致的結果往往是二個極端:要麼是以打擊報復爲目的,反映問題捕風捉影,要麼就是一個隱蔽很深、案情重大的複雜案件。爲明辨是非,分清真僞,變被動爲主動,嚴懲腐敗分子,我們採取了三項措施。

1、認真篩選案件線索,提高成案率。篩選線索不是關起門,把羣衆反映問題憑想象分成有價值與無價值的兩部分,而是把分析選擇案件線索與初核結合起來。首先對羣衆反映不詳的問題,結合被反映單位的經濟運行情況、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制度存在的缺陷等方面的情況,認真分析,梳理線索,根據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制定多個目標進行初核,發現違紀事實,立即集中力量深入調查。這種方法使篩選線索和初核工作省時省力,效果好,成案率高。今年5月查處藤田鎮供銷社黨支部書記黃某非法轉讓國有土地和設“帳外帳”一案的案情線索,就是從羣衆反映的一個傳聞中梳理出來的,後此案收繳違紀款15萬元,對黃某予以“雙撤”處分。

2、精心組織開展專項執法監察和糾風治亂工作,主動尋找案件線索。開展專項執法監察和糾風治亂工作,紀委機關可以廣泛接觸不同行業、部門及各種經濟領域,是主動出擊尋找案件線索的有效手段。在專項執法監察和糾風治亂工作中,我們根據相關規定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在檢查時,深入實際調查,尤其對以前涉足不多的的經濟業務予以充分關注,隨檢查情況隨時修改預定方案,確定新的調查重點,發現案件線索,“於無聲處聽驚雷”查出大要案。我們在“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執法監察檢查時,發現了縣計委收取基層施工單位項目前期費,在帳外亂開支和縣計委原主任肖某貪污受賄的案件線索;在減輕農民負擔專項糾風工作中,發現某鄉黨委政府私設站卡進行亂收費8萬餘元的案件線索。

3、延伸調查,發現新的案情線索。在案件調查時,我們突破“就事論事”傳統調查模式,力求在二個方面取得進展,一方面發動羣衆反映與被調查對象有關的其他問題,獲取更多的案情線索,便於將被查對象的其他重大的違紀違法問題一併查清查實。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查案機會發現其他案件線索。在查處縣計委原主任肖某貪污受賄案時,由於發動羣衆陸續收到反映肖收受索取賄賂的問題6起之多,同時帶出多起案件線索。

二、建立聯合辦案機制,形成強大的辦案合力

一般案件由2人組成的調查組就可以查清問題,但案情複雜,問題複雜的案件,舉一家之力頗顯力薄。因此,建立有效的聯合協調辦案機制,形成一股強大的辦案合力,是查處重大複雜案件的前提條件。

1、建立紀委與司法機關協同辦案機制,形成強大辦案合力。我們在聯合司法機關協同辦案時,由紀委統一領導,統一謀劃,具體組織協調突破各個案件環節,將執紀執法機關的辦案骨幹相對集中使用,最大限度利用辦案力量,增強互補功能和突破能力。在查處原縣建設局局長曾某一案時,紀委、檢察院組成三個調查組,由紀委協調三組齊頭並進,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一天時間內突破了曾受賄1.3萬元的違法犯罪事實。查辦原計委主任肖某一案,是紀委協調辦案的經典之作。第一步,將肖某及計委出納謝某同時實施“兩規”,以防止主要當事人互相串供。第二步對肖某的情婦陳某和涉案單位主要負責人吳某及會計周某進行刑事拘留,在強大辦

案合力下,整個案件勢如破竹,一舉將肖某受賄索賄3.2萬元以及生活腐化墮落長期包養情婦的違紀違法事實查清。

2、構建了紀檢監察系統內部協調辦案新運行機制。把紀檢監察系統的辦案力量作爲一個整體系統組織協調,達到“一加一大於二”的擴張效應。從近3年來的大要案查辦過程來看,我們曾從縣直單位、鄉鎮紀委抽調精幹的辦案人員40多人次,適時補充了辦案力量,突破紀委機關獨家辦案的傳統模式,形成大要案由紀委系統組織協調參與模式。

三、講究辦案策略,靈活運用多種手段突破案件。

突破案件,要善於講究策略,抓住時機,因案施策。成功查辦一個案件,首先在於成功尋找一個最有利的案件突破口,然後將其一舉突破。我們常用的案件突破方法有三種。

1、適時運用“兩規”、“兩指”突破案件。在大多數重大複雜的案件中,“兩規”“兩指”是變被動爲主動的有效手段。在實際辦案中,經調查掌握了有關足夠的證據並確定調查對象的行爲確實構成違紀違法後,立刻履行實行“兩規”、“兩指”辦案的批准程序,以免貽誤戰機。在運用“兩規”、“兩指”時,我們注意三個方面。一是,選準突破口,從最薄弱的環節入手,從多個證人能證實的問題入手,從能夠掌握的書證和物證入手,爭取在很短的時間內撕開被調查對象心理防線的缺口,步步緊逼,促使其交待問題。二是,講究方法,運用策略,在突破大要案中,堅持因案施策,全面出擊,分化瓦解,有時出其不意,攻其不備,有時迂迴側擊,敲山震虎。三是,運用政策強化政治攻勢,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動人,促使被調查對象如實供述或主動交待。

2、“順藤摸瓜”,利用少數有效證據,抓住機遇,突破案件。查辦案件要求巧,以“四兩”之力,拔“千斤”之案。要謹慎利用好白條、非正規收據這類不可多得的有效證據,順藤摸瓜調查領款經手人所掌握的有關違紀問題,抓住機遇,將案件突破。2002年我們在查處某執法單位截留罰沒收入3.7萬元一案時,我們當時掌握的唯一證據是該單位報帳員劉某在當地供銷社領取2千元現金的白條,當該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外出開會時,我們突然襲擊,將報帳員劉某現金帳本和收支憑證進行清查,查出該單位截留罰沒收入3.6萬餘元違紀事實。

3、“以迂爲直”,從外圍包抄,突破案件。有些案件正面進攻不會取得進展,必須“以迂爲直”,從外圍 進行艱難的取證工作。這類案件,調查人員首先必須對被調查單位以及被調查對象進行認真分析,確定違紀範圍可能發生的一個或幾個領域,縮小調查範圍,將主要精力放置於幾個重點的目標上。分析瞭解越透徹,目標越明確,調查目標越少,針對性越強,突破案件成功率越高。我們在調查某森林派出所孫某組織私分公款一案時,調查人員分析,2000年公安等執法機關查處非法販運糧食案件力度大,而且涉案金額也較大,爲此鎖定二個調查目標,一是對派出所所在地糧管所購銷糧食的帳據進行清查,查找該所領取現金的條子,二是對該所

參與協辦縣糧食局巡查大隊有關案件情況進行調查。事實證明,這二個調查目標的確定很成功,後從當地糧管所和縣糧食巡查大隊二個單位查帳發現該所幹警羅某共領取罰沒收入款1.85萬元未入帳且集體私分的違紀事實。

四、優化辦案質量,注重取證工作。

案件定性依據是有關違紀違法的證據,講究優質結案,就是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我們的取證原則是堅持實事求是,對案件中關鍵違紀問題,力爭收取到物證、書證等有效證據,使被查出的每一個錯誤事實,均具有有效證據來支持,把每一個大要案辦成鐵案。在實際調查取證工作,我們注重三個方面。一是調查取證堅持走羣衆路線,深入羣衆明察暗訪,注意聽取羣衆反映,廣泛收集證據。二是找準關鍵知情人,在案件調查展開後,調查人員儘可能隱蔽,迅速地與關鍵知情人員聯繫,爭取他們的配合,最大限度地獲取當事人的違紀實證材料。三是力爭形成“證據鏈”,調查人員通過解剖疑點,收集相關問題的證據,獲取充分適當的旁證材料,找出帶關聯問題的線索,使之點點相連,環環相扣,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證據鏈,即使被調查人員抵賴,不認帳,也可以根據手中掌握的大量線索和實證材料定案,或以此促使其交待實情。

市紀委與檢察院建立查辦案件聯繫制度的暫行規定 篇二

文章標題:市紀委與檢察院建立查辦案件聯繫制度的暫行規定

爲了更好地開展反腐敗鬥爭,加大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力度,落實總書記在中紀委*次全會上的講話精神,根據中紀委*次全會精神和高檢院****年工作部署,經市紀委和市檢察院領導協商,特擬定市紀委和市檢察院在我市範圍內查處案件聯繫制度的暫行規定:

一、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應加強工作聯繫,及時交流信息,確定雙方負責聯繫的部門和聯繫人,建立雙方負責同志定期和不定期的聯席會議制度。一般每一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對急需共同研究的問題,可隨時召開。聯席會議主要內容是:交流查處職務犯罪及違法違紀案件的情況和線索;研究、協調有關政策和法律問題;研究重大案件的查處和需要直轄市的問題。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紀檢部門查處的違犯黨紀的案件,經審查已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及時將有關材料(複印件)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處理、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於共產黨員不構成犯罪,但確有嚴重錯誤和問題的案件,應及時將材料移送相應的紀檢部門處理。

三、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一般不要公開報道,需要公開報道時由雙方協商決定。

四、檢察機關或紀檢部門收到(接待)屬於對方管轄範圍的來信(來訪),應當及時轉送對方處理。

五、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查辦案件的方式和手段上,要實行優勢互補。對紀檢部門查辦的大要案,檢察機關可應紀檢部門的要求提前介入,協同辦案。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遇到阻力和困難時,應商請紀檢部門給予“兩規”“兩指”等支持。對於可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辦案人或舉報人的,紀檢部門要嚴肅處理。

對於執行本暫行規定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市紀委和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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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淺談基層紀委查辦案件中遇到的新問題與對策 篇三

淺談基層紀委查辦案件中遇到的

問題與對策

新市區人民檢察院

淺談基層紀委查辦案件中遇到的

問題與對策

紀委查辦案件,是《黨章》賦予基層紀委的一項基本職能。通過查辦案件,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既震懾了腐敗分子,又教育了廣大黨員幹部,在履行 “保護、監督、教育、懲處”四項職責的同時,爲一方政治穩定、經濟發展起着關鍵性的作用。在當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下,隨着反腐敗力度的不斷加大,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被越來越多的新聞媒體和人民羣衆所聚焦。但目前基層紀委辦案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要求以及廣大羣衆的期望還有一定差距,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所呈現出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還很突出,這些問題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因此,基層紀委如何搞好組織協調,充分履行其職責,走出新的工作思路,開創新的工作局面,是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課題。

目前,紀委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查辦案件工作,是反腐倡廉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責。但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此還缺乏足夠、清醒的認識,有的領導班子對辦案工作不夠支持、不夠重視。因而,有的地方和部門對暴露出來的問題總是想辦法去捂着、掖着,甚至是壓着,有的案發後配合也不夠積極,極大地制約了查辦案件工作的開展,導致不想辦案、不願辦案、不敢辦案的現象有所擡頭,這也導致一些地方出現辦案空白點。其產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門片面地認爲查辦案件影響經濟發展。當前,一些大要案件都集中在土地、房地產、建築施工等熱點領域和重要部門,一旦查處不僅會牽涉到一些開發商、帶出一些黨員領導幹部,而且還可能影響地方財政收入,擔心辦案影響招商引資和經濟發展。二是少數領導幹部功利性地認爲查辦案件影響領導形象和政績。隨着反腐敗成爲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擔心查辦案件會影響到上級對本地區、本部門及本人的評價,影響到評先表模,影響到集體利益。三是少數領導幹部怕“拔出蘿蔔帶出泥”。現在案件的羣體性特徵表現得越來越明顯,窩案、串案數量不斷上升,往往是查縣裏的問題,帶出市裏的問題;查市裏的問題,帶出省直機關的問題;反之也亦然。少數領導幹部自身不乾淨,支持查案缺乏底氣,擔心查案牽涉自己,明保別人,實保自己。四是部分辦案人員感性地認爲查辦案件不利於個人的發展和前途。有些辦案人員對反映的問題不敢大膽調查,存在着擔心情緒、畏難情緒,擔心查出問題得罪人,怕報復,怕影響自己的社會關係,故而不敢爲;擔心查出問題影響自己和領導的關係,耽誤仕途發展,故而不願爲;有的辦案人員則是反映什麼就查什麼,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了其他違紀違法問題也臵之不理,不敢有所作爲。

(二)體制保障不到位。近年來,紀委在查辦案件工作中都遇到過由於體制不暢影響案件查辦的情況,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第一,信訪渠道不夠暢通,有效案源線索較少。一是信訪宣傳不到位,羣衆有問題想舉報,但不知道到什麼地方舉報,或者去了不接受舉報的地方舉報,致使有效舉報流失。二是個別地方羣衆受經濟生活的影響,對發生在身邊的腐敗案件漠視,採取“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不舉報。三是羣衆對政策瞭解不深,反映問題沒有針對性,或者道聽途說,反映問題失實,致使舉報問題多,立案案件少,成案率低。四是個別幹部作風問題嚴重,影響不好,致使羣衆對幹部缺乏信任,認爲“官官相護”,因此不願意舉報,也不想舉報腐敗分子。五是害怕黑惡勢力打擊報復不敢舉報,使有影響的案源大量流失。六是羣衆舉報反映的問題不能及時處理,致使重複舉報上訪事情不斷,有效案源長期“埋沒”在大量信訪材料中。

第二,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作用發揮不夠,工作效果不理想。目前,雖然明確了紀委在反腐敗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中的組織協調地位,但作用發揮不夠。在協調與黨委組織部門、司法機關和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過程中還存在困難,有時完全是靠領導的個人能力和關係在協調。此外,在與檢察機關配合的整體聯動不充分。一些大要案件的查辦需要兩個機關相互配合,通力協作,特別是對“兩非”人員的找人和調查取證工作,紀委更是需要檢察、公安機關予以大力支持。但是,由於體制機制中沒有明確具體的配合方式,再加上組織結構、職責權限甚至各自利益不同,所遵循和依照的法律、規範也不相同,造成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配合不默契,聯動不充分,發揮不了整體合力。如現在反映比較強烈的一個問題,涉案人被兩個機關重複調查,多次取證,引起普遍反感。

(三)隊伍素質不到位。紀檢監察機關辦案能力高低的關鍵取決於辦案隊伍的整體素質,儘管多年來反腐敗始終保持了高壓態勢,查辦案件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於目前腐敗分子文化層次較高,違法違紀手段隱蔽,查處難度大。一是違紀人員大多受過高等教育,要麼本科要麼研究生,不僅聰明而且行事謹慎心理防線較強,使查處成爲一場智力較量和心理較量。二是違紀人員多年從政,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上鑽空子,加之他們具有反偵察的能力,即使違紀也使人難以發現。三是違紀人員多年工作經驗且有一定的權勢,在長期的工作中籠絡了一批人,形成他們共同腐敗,因此事發以後往往會攻守同盟,這些都給案件的調查、取證等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因此,從總體來看,辦案隊伍的能力狀況還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的需要。一是人才結構不優,辦案人員數量不足。基層紀委辦案人員年齡層次兩極分化嚴重,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青黃不接的現象。年齡結構呈現“M”形,兩頭大、中間小,老同志、新同志多,中堅力量少。一些老同志多年辦案早已身心疲憊、熱情不再,辦案中多憑經驗辦案,接受新觀點新方法也較慢;而新進來的年輕人員缺乏經驗且對反腐敗理論研究不深,難以勝任,一時間也無法給查辦案件充入新鮮的血液。形成了“會辦案的不想辦、想辦案的不會辦”的局面,辦案隊伍力量配臵明顯不足。

二是專業化程度不高,辦案隊伍素質不適應。在基層紀委配備的現有辦案人員中,能克難攻堅的詢問突破高手少,精通審計查賬、找人追贓、協調關係的能人缺乏,指揮水平高超、直接提鍋上竈的領導人物不多,善於分析、能寫材料的秀才更少,專業人員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查辦的進程。由於長期關注辦案,沒有對案件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缺乏創新意識,加之紀檢監察幹部參加專業培訓少,案件查辦經驗交流少,視野不夠開闊,工作方法落後,進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受到限制。

三是輪崗制度落實不夠合理。有的基層辦案隊伍變動頻繁,流動性大,工作連續性不夠,使得每年案件數量隨人員的變動情況上下起伏,導致查辦案件工作缺乏連續性,案件質量也受到影響。有的基層辦案隊伍則是輪崗的機會較少,造成案件查辦人員普遍年齡偏大,工作積極性不高,“厭戰情緒”也逐漸產生。由於多年來在同一地方工作,同學、朋友、領導、親戚等關係網日益複雜,抗干擾能力逐漸降低,開展工作受到一定限制。

針對目前基層紀委查辦案件中出現的諸多新問題、新情況,如何做好基層紀委工作是擺在每一位基層紀委幹部面前的新課題。現就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解決對策與建議。

(一)提高思想認識,積極主動辦案。堅決查辦基層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是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重要任務,關係到政權穩定、社會安定以及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作爲紀檢監察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旗臶鮮明地支持紀檢監察組織查辦案件,要經常過問案件查辦工作,爲紀檢監察組織查辦案件解決困難、創造條件。作爲紀檢監察幹部,要進一步深入認識查辦案件的重要性與緊迫性,不斷增強查案意識,不斷加大查案力度,要牢固樹立“有案不查是失職”的思想,“查不了案不稱職”的共識和“不辦案就是放縱腐敗”的新理念,把查辦案件工作作爲紀檢監察工作的首要任務和“必修課”,變“不想查”爲“積極主動地去查”,切實履行好自身的職責。

(二)注重排查案源,加大查處力度。首先,要解決“無案可查”的問題。要重視信訪舉報工作,對有關檢舉、投訴的羣衆來信來訪要認真對待,及時處理,主動出擊,對所屬單位執行政策、財務管理等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和專項治理,從中發現案件線索。同時,要深入一線羣衆,傾聽羣衆呼聲,善於從中發現案源。其次,要解決“如何查”的問題。要正確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兩種手段,對嚴重違法違紀而又拒不悔改的,必須從重處理;對雖有嚴重錯誤,但能夠主動講清問題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分;對一般性錯誤的,要採取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給予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對既不是黨員、又不是行政監察對象的違法問題,查清後要及時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並督促落實。

(三)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辦案責任。一是建立查辦案件工作責任制。把基層紀委辦案工作納入目標管理,明確黨委書記爲查辦案件第一責任人,紀委書記是直接責任人,把完成目標任務情況與年終考評相結合,對當年查辦案件工作達不到要求的,所在單位不能評爲黨風廉政建設先進單位,鄉鎮紀委不能評爲先進紀檢監察組織,所在單位的領導應提出改進措施,對工作不稱職或不適合做紀檢工作的同志要及時向組織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形成責任體系和網絡。二是堅持分片督查制度。由上級紀委與各鄉鎮建立查辦案件分片負責制,市紀委常委、監察局局長要分片包口,深入基層,具體指導幫助。三是建立案件通報例會制度。上級紀委對各基層紀委查辦案件情況逐月通報,定期召開辦案工作會議,分析辦案形勢,交流辦案經驗,對辦案得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鼓勵。

(四)整合辦案資源,形成辦案合力。一是要健全完善紀檢監察機關與公安、檢察、法院以及組織人事、財政、物價、稅收、審計等機關和部門有關違紀違法線索通報制度,變被動爲主動。二是要健全完善協調小組工作機制,對於查處大案要案中遇到的重大複雜問題,要及時進行溝通和協調,做到統一認識、統一行動、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相互配合。三是要健全完善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調查取證和證據轉化方面的協調機制。建議以反腐敗協調小組名義發文,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可採取多種配合方式,整合辦案力量,實現優勢互補,減少重複勞動,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工作效率。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供辦案保障。針對目前基層紀檢監察幹部力量薄弱、配備缺乏科學性等問題,紀檢部門要加強與組織部門的聯繫和溝通,配強配好專職紀委書記和專職紀檢監察幹部。同時,要加強紀檢監察幹部管理和使用,一方面,要把多年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部分老同志逐步交流出去,合理輪崗;同時要把德才兼備,年富力強適合從事紀檢工作的同志充實進來,把對業務能力強且有法律、財經、計算機等專業特長的年輕同志安排到基層辦案一線,使其在實際工作中增長才幹,對辦案出色的同志要予以提拔任用。對優秀幹部該提拔的要提拔,該交流的要交流,防止幹部老化、“鋒口鈍化”,以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六)強化業務學習,提高辦案能力。針對基層紀檢幹部業務水平不高的問題,要在提高基層紀檢幹部的政策水平和辦案能力上下功夫。一是抓好業務培訓。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舉辦培訓班,或以會代訓、以案代訓,組織基層紀委書記和紀檢監察幹部系統學習案件檢查、信訪受理、案件審理等方面的業務知識,重點掌握查辦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並結合本地已查處的典型案件,進行全面細緻的剖析,從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採用集中學習與平時自學結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強對案件檢查業務知識的培訓學習,有計劃地、有目的地來提高基層紀檢幹部查辦案件的綜合素質。二是搞好分類指導。對無案件的單位,着重指導他們排查案件線索;對案件線索較多的單位,幫助他們總結經驗,研究規律,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對新上崗的同志,幫助他們儘快進入角色,把握辦案的基本要求;對業務素質一般的同志,幫助其拓寬辦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水平;對業務水平較強的同志,則幫助其提高查處大要案的能力。三是建立辦案會商制度。凡是重要線索的初核和重要案件的調查,都要由上級紀委相關業務室與基層紀委共同商討對策,幫助選擇查辦案件的方向和突破口,然後集中力量,強化突破。上級紀委辦案時,有計劃地安排基層紀委的同志參加,在辦案過程中增加感性認識,不斷提高查案工作水平。

總之,基層紀檢工作是一項艱鉅的工作,只有緊緊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中心任務,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找準基層紀檢工作的支點,及時解決突出問題,纔能有效地開展基層紀檢工作,進一步開創新時期紀檢工作的新局面。

紀委查辦案件業務知識問答 篇四

紀委查辦案件業務知識問答

1、什麼是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爲?

答:廣義上的違紀行爲,泛指黨的組織和共產黨員一切違反黨章和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爲。

狹義上違紀行爲,專指上些違紀行爲中,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爲。

2、什麼是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爲?

答: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爲。

3、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種類有哪些?

答:黨紀處分有五種: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行政處分有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4、處分黨員必須履行哪些手續? 答:⑴、必須經過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⑵、黨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時,應通知受處分黨員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其他黨員爲他辯護。

⑶、黨組織作出的對黨員的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認真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⑷、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經上級批准後,應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範圍內宣佈。

⑸、處分決定批准後,要及時將批覆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有關部門。

5、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時爲什麼要通知犯錯誤黨員到會?

答: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通知受處分的黨員本人到會。一方面便於犯錯誤黨員行使自己的權利,有利於充分發揚民主。另一方面使黨組織有機會更好地聽到犯錯誤黨員本人的申訴,有利於更全面地考慮和處理問題,作出正確的、恰當的決定。

黨支大會通過處分決定後,應當把書面的處分決定交給本人閱看,讓他簽署意見,然後報上級審批。

6、在犯錯誤黨員未到會的情況下,支部大會作出的處分決定是否有效?

答:一般情況下,本人不在不要急於召開黨支部大會,更不要急忙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如本人關押、出走或長期外出不歸,黨組織無法通知本人蔘加黨支部大會,在本人缺席的情況下,支部仍可作出處分決定。如果犯錯誤黨員本人拒不參加支部大會,要做棄權論,支部大會通過的決定同樣有效。

7、黨支部書記犯了錯誤,支部召開大會討論給其黨紀處分,應由誰來主持會議?支部大會作出的處分決定由誰來簽名蓋章?

答:召開黨支部大會時可以由支部副書記主持會議,但須有上級黨組織派人蔘加。未設支部副書記的支部,應由上級黨組織派人蔘加主持會議。支部大會形成處分決定後,由主持支部大會的人寫出說明,代表支部簽名蓋章。

8、支部大會討論對違紀黨員的處理時,可不可以要求非本支部的辦案人員在會上介紹案情?

答: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精神,辦案人員受黨支部委託,列席會議介紹案情是可以的。但最好的辦法是辦案人員可先將案件的調查情況向支部負責人或支委會作詳細彙報,召開支部大會時,由支部成員介紹案情,辦案人員可根據支部的要求作補充。

9、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時,有兩種意見,人數各佔一半時,支部以支委會的多數意見決定給這個黨員的黨紀處分並上報,這種做法對嗎?

答: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在兩種意見人數各半的情況下,以支委會多數人的意見決定給予某種處分上報是不妥的。支部大會上兩種意見人數各半或有幾種意見分歧不能形成決議時,支委會不要匆忙地做出決定上報,應進一步向黨員介紹違紀黨員的錯誤事實、性質,並結合學習《黨章》、有關黨紀處分條規等,充分醞釀後,再次召開支部大會進行討論。如果仍然不能形成決議,支委會應將支部大會討論情況和各種意見一併上報上一級黨組織,按照審批權限,由上一級黨組織作出對該黨員的處分決定。

10、黨員違犯紀律,未經支部大會討論,可否由支部委員會決定免予處分?

答:黨組織在決定對違紀黨員進行處分時,應當認真調查和研究有關材料,仔細聽取本人申訴,交黨小組討論。在集中黨意見的基礎上召開支部大會討論處分決定。未經支部大會討論,支部委員會無權決定免予處分。

11、臨時黨支部是否有權處分黨員?

答:臨時黨支部一般由執行某項臨時任務的黨員組成,他們臨時在這個支部過組織生活,沒有賦予臨時黨支部執行紀律處分黨員的取權,因此不能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

12、黨員犯了嚴重錯誤,支部大會決定開除其黨籍,在上級黨委(紀委)批准之前,是否可以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答:黨員犯了嚴重錯誤,仍然可以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因爲支部大會的決定,必須經過上級黨委(紀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13、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決定是由誰作出的?

答: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決定是由黨支部大會作出的,上級黨委(紀委)下達的是批覆。

14、處分決定與本人見面時本人不籤意見怎麼辦?處分決定是否生效?

答:經黨組織正式討論對犯錯誤黨員作出的處分決定,同本人見面時,本人對處分決定要簽署意見。受處分黨員如果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簽字,有關黨組織應在處分決定上註明“已經本人閱過,但拒絕簽署意見”,以便備查。受處分黨員是否在處分決定上籤署意見,不是處分決定是否生效的條件,即使受處分的黨員拒絕簽署個人意見,只要處分決定按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經有關黨組織批准,即可生效。

15、同一案件中涉及多個不同級別的人共同違紀,且都應給予黨紀處分,應怎樣履行審批手續? 答:按照級別管理原則,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按照其中職務級別最高的黨員的批准權限進行統一審批。

二是由有批准權限的黨委、紀委對所有違紀人進行統一平衡後,提出處分意見,然後按照處分批准權限分別審批。這個有批准權限的單位指對職務級別最高的違紀黨員有批准權限的黨委、紀委。

16、黨員犯錯誤後調到別的單位,應怎樣處理?

答:黨員犯錯誤違犯了黨紀,只要本人工作調動之前參加了討論對他處分的黨支部大會,本人也表示了意見,調離後原支部的上級黨委可以審批對他的處分,但要抓緊辦理。如果調離時沒有召開黨支部大會,原支部就不要再討論其處分,可將有關情況轉給調入單位。

17、對受刑事處罰的黨員進行黨紀處理時,需要哪些材料?怎樣履行審批手續? 答:黨組織對受刑事處罰的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時,除需從司法部門取得判決書或不起訴決定書,摘抄或複製主要證據材料處,還必須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的要求,寫出審理報告。黨組織履行黨紀處理的手續,仍須根據黨章的規定,由支部大會作出處分決定,按照批准權限、程序報批。

18、給予因違法犯罪被關押、判刑的黨員黨紀處分時,怎樣履行審批手續?

答:一般應按規定的程序辦理。特殊情況下,如果確實無法與本人見面,應將這一情況記錄在案,報有關領導批准後,在一定範圍內宣佈,將上述材料存入檔案。

19、黨員在代理職務期間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是否應按當時所代理的職務報批?

答: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凡是由領導臨時指定或口頭宣佈代理某項職務的,在代理期間犯了錯誤,需給予黨紀處分時,按其原職務的權限審批。如是組織正式行文任命代理某項職務的,在代理期間違紀需給予黨紀處分,應按所代理的職務的權限審批。

20、對離休、退居二線的黨員幹部給予黨紀處分由誰審批? 答:對離休、退居二線的黨員幹部,給予黨紀處分,仍按原任職務規定的批准權限辦理報批手續,離休或退居二線後提高了政治待遇的,按提高後的職級報批。

21、黨員幹部因犯錯誤被停職檢查的,在正式處分決定作出後,是否需要辦理撤銷停職檢查手續?

答:在正式處分決定作出後,如果所給予的處分是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則不需要辦理撤銷停職檢查措施的手續,如果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或免處,則應將處分決定抄報批准採取停職檢查措施的機關,由他們辦理撤銷停職檢查手續,恢復正常工作。

22、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黨章》規定,對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應該給予改組或解散。給予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紀律處分,由該組織的上一級黨委作出處分決定,並需報再上一級黨委審查批准。

對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佈除名;有違紀行爲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23、如何理解撤銷黨內職務和留黨察看處分?

答: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的職務,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留黨察看處分,分爲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24、黨紀處分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是否辦理解除或撤銷手續? 答:黨員受到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其規定。受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後要求重新入黨的,由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審覈後,報縣委審批。

25、對公務員的政紀處分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處分期限:行政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26、如何解除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

答:人事部、監察部人發[1999]100號文件《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應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所在單位根據受行政處分者改正錯誤的表現,向做出行政處分決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做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批准解除行政處分。做出解除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應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本人。

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做出行政處分決定的行政機關批准解除行政處分。

27、留黨察看期滿後恢復黨員權利如何辦理手續?

答:黨員受留黨察看期滿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首先由本人向黨組織寫出要求恢復正式黨員權利的申請,報告自己對所犯錯誤的認識,留黨察看期間改正錯誤的情況,今後努力的方向等。支部大會根據本人的申請和考察情況進行討論,如確認其已改正了錯誤,就可以恢復其正式黨員權利。恢復黨員權利的決定要經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黨委正式批准後生效,並報原批准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委(紀委)備案。

28、預備黨員違紀能否予以黨紀立案和給予黨紀處分,如何處理?

答:紀委不能對預備黨員予以黨紀立案,也不能給予黨紀處分。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29、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如何處理? 答: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一是對有嚴重違紀行爲,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是對除前項規定的情況以外(指不需要開除黨籍的),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30、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的,或者死亡後又發現有嚴重違紀問題的,如何處理?

答: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31、黨紀處分決定和政紀處分決定應當從何時算起? 答:從按照審批權限的機關作出該決定之日算起。

3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是何時頒佈試行,試行到何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何時頒佈實施? 答:1997年2月7日,中共中央頒佈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頒佈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33、《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何時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何時起施行?

答:1993年4月24日,國務院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令第125號發佈,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公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同時廢止《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3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何時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何時起施行?

答:1997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6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3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何時起施行?

答:2007年4月4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6、中共中央紀委中紀法復[1997]2號文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1997年9月1日,中共中央紀委頒佈了中紀法復[1997]2號文件《關於對犯有貪污、賄賂錯誤黨紀處分的數額界限問題的請示的答覆》。其主要內容爲:

㈠、貪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於貪污、受賄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且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二十六條(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爲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減輕處分情節的,也可以不開除黨籍,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三十條(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爲第三十條)的規定,一律開除黨籍。㈡、對於貪污、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的黨紀處分標準,在中央紀委未作出具體規定之前,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具體情節酌情掌握。

㈢、處理貪污、賄賂錯誤規定的違紀金額標準,只是違紀行爲社會危害程度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執紀工作中,還應考慮其他情節。

㈣、中央紀委以前頒佈的有關規定與本答覆相牴觸的,1997年10月1日後以本答覆爲準。

3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處分執行工作是如何規定的?

答: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的基層黨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不按照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手續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38、黨紀處分對考覈結果的影響是怎樣規定的? 答:1998年4月8日,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考覈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

㈠、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覈,不得確定爲優秀等次。

㈡、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覈,因與職務行爲有關的錯誤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爲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到嚴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㈢、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考覈,確定爲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考覈,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㈣、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考覈,確定爲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考覈,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覈,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㈤、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考覈,確定爲不稱職;第二和第三年參加考覈,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㈥、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考覈,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前述五條的規定辦理。

㈦、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覈等次。

㈧、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考覈等次,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

39、審理案件的“二十四字”方針要求是什麼? 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40、如何理解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原則?

答:㈠、事實清楚。指違法違紀行爲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必須清楚,這是對違法違紀行爲正確定性量紀的客觀基礎。定案的事實必須清楚,不能前後矛盾、牽強附會、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風捉影、道聽途說,甚至無中生有、顛倒是非、隨意誇大或縮小的材料,作爲定案所依據的事實。

㈡、證據確鑿。指據以認定違法違紀行爲和給予違法違紀行爲人處分的證據必須能夠充分證明違法違紀行爲的存在以及違法違紀行爲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對不能夠充分證明違法違紀行爲客觀情況的證明則不能採信。證據確鑿包含四個層次的內容:

⑴、證據必須真實。所取得的證據要能經得起現實和歷史的檢驗

⑵、證據必須與案件有內在的聯繫,與案件沒有聯繫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⑶、證據必須充分,能夠將違法違紀事實證明清楚,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

⑷、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須得到合理排除。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能認定違法違紀;證據確實、充分的,即使犯錯誤的本人拒不承認,也可以認定違法違紀。

㈢、定性準確。指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對違法違紀行爲人所犯錯誤事實的性質的認定確實無疑。準確判定案件的性質,是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前提,直接關係到紀律能否得以正確執行。要做到定性準確,必須要有正確認定案件性質的依據。即黨紀處分條規,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的決定。除此之外,任何規範性文件都不能規定違法違紀行爲和處分幅度。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決定中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爲構成要件來認定案件的性質,切忌將此行爲認定爲彼行爲。

㈣、處理恰當。指根據違法違紀行爲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依法給予違法違紀行爲人恰當的處理,要做到輕重適度,不枉不縱。給予違法違紀行爲人的處分是否恰當,對於正確執行黨紀和公務員紀律,懲處違法違紀行爲人,挽救犯錯誤人員,教育廣大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處理輕了,難以使違法違紀行爲人受到應有的懲處,起不到教育挽救本人的目的,還會在廣大幹部和羣衆中產生消極作用。處理重了,濫施紀律,就會損害違法違紀行爲人的合法權益。

㈤、手續完備。手續是指案件查處過程中,必須具備的書面材料,即案件調查處理要經過受理檢舉控告、初核、立案、調查、錯誤事實材料和本人見面、形成調查報告、移送審理、基層黨組織提出處理意見、案件審批、下達和送達處分決定等程序,每道程序都要有相應的文字材料存卷。如果某一程序的手續未到位,就不能進入到下一程序。

㈥、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有兩層含義:一是調查處理的程序是法定的,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二是調查處理程序中每個階段的任務、手續、要求是法定的。受理、初查、立案、調查、審理、處理,都必須符合有關的規定。

41、什麼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的決定?他們之間的關係和地位怎樣? 答:法律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我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佈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效力和地位僅次於憲法。

行政法規: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法律的授權,制訂並頒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它包括由國務院制定和發佈,以及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准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發佈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地方性法規: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授權和特別權的形式賦予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依法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文件。

部門規章: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範圍內製定的規範性文件,不須經國務院批准,這是行政規章,或者稱爲部門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的法律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也不得同部門規章相牴觸。行政規章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地方政府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要服從地方性法規。

國務院決定:國務院爲開展行政管理活動,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權,就某方面或某項工作,發佈的發佈行政決定,行政命令。

國務院決定與行政法規不同,決定與命令的對象是比較特定的,使用的範圍比較窄。制定行政法規是行政立法活動,程序更嚴格,對象是不特定的,行政法規在全國範圍使用,具有宏觀性,目的是爲了落實憲法行法律。

42、在黨紀處分決定書和行政處分決定書中告知被處分人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怎麼寫?

答:在處分決定最後一個自然段應告知被處分人處分決定的生效日期,如果對所給的黨紀或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途徑和申訴期限。

黨紀處分決定:本決定自某年某月某日(指黨委或紀委研究批准該黨紀處分決定的日期)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向某某鄉紀委等提出申訴。(注:不服黨紀處分申訴沒有期限限制,但申訴必須按規定逐級辦理)政紀處分決定: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43、一份處分決定書能否下達多人的處分決定?同一人的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能否用一份文件下達?如何行文? 答:不能。處分決定書只能一人一下,並且同一人的黨紀處分決定和行政處分決定也必須分別下文,黨紀處分決定書只能用黨委或紀委的文件下達,政紀處分決定書只能用行政機關的文件下達。

44、什麼是報批案件的請示?能否用“報告”或“意見”來表達?

答:指黨委、政府或紀檢監察機關對本機關審議後決定給予處分的案件,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權限和行政處分權限的規定,報請有批准權的上級機關審查批准的正式文書。“請示”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的公文,上級機關必須答覆。“報告”、“意見”則不屬於必須答覆的公文。因此不能用“報告”或“意見”代替“請示”。

45、如何寫報批案件的請示? 答:報批案件的格式有文頭、文號、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名稱、發文機關署名、發文日期、加蓋印章、主題詞、抄送機關等構成。

標題:由受處分人姓名、處理意見和公文類別組成。如“關於開除XXX黨籍的請示”、“關於XXX貪污受賄案件處理的請示”。

正文:有兩種寫法。一種是簡寫。包括受分人的姓名、職務、錯誤性質、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處分意見、報送的主件名稱、結束語等。如:“XXX村黨支部書記王XX,貪污公款XX萬元,經XXX鄉黨委會議討論,決定開除王XX黨籍。現將《關於開除王XX黨籍的決定》送上。妥否,請審批。”另一種是繁寫。包括受處分人姓名和現任職務、本案簡要辦理經過、認定的作爲處分依據的事實(應簡單明瞭)、定性和處理意見、結束語等。

46、留黨察看處分應從何時算起?由其他處分改爲留黨察看處分的,其留黨察看的時間又從何時算起?

答:計算留黨察看處分的時間,應從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的日期算起。由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改爲留黨察看處分,留黨察看的時間應當從批准機關改變處分的時間算起。由開除黨籍處分改爲留黨察看處分,留黨察看的時間應當從原批准開除黨籍的時候算起。如果開除黨籍處分的時間已經超過兩年,可以在改處分決定的同時,一併決定恢復其黨員權利。

47、黨員因過失犯罪,或因缺乏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造成犯罪,被判處較短的有期徒刑而收監執行,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其考察期應從何時算起?

答:其考察期應從刑滿釋放之日起算起。因爲他們在監禁期間,已停止過黨的生活,黨組織無法直接進行考察瞭解,只有在他們刑滿釋放後,參加了所在黨支部的活動,組織才便於進行直接考察。

48、黨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拘役(或宣告緩刑)、管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緩刑),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其考察期從何時開始計算?

答:其考察期應分別從刑滿釋放、解除管制和緩刑期滿時算起。在服刑和緩刑期間,停止黨的組織生活。

49、延長留黨察看時間,由哪裏批准,從什麼時候算起? 答:延長黨員的察看時間,應該由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基層黨委批准,並報原批准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委(紀委)備案。延長黨員的留黨察看時間,應從原留黨察看期滿的時候算起。

50、留黨察看期滿不申請恢復黨員權利的怎麼辦?

答:期滿後本人不提出申請,經組織反覆做工作,仍不申請的,說明他對自己的錯誤沒有認識,仍堅持錯誤不改,黨組織就要堅決按照《黨章》規定嚴肅處理,或延長留黨察看一年(只針對原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或開除其黨籍。

51、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支部討論恢復其黨員權利,本人有沒有表決權?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後,在上級黨委或紀委未批准前,有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答:支部大會在討論恢復其黨員權利時,本人可以參加,但不能參加表決。在上能黨委或紀委批准前,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2、黨員受處分後不久,黨組織又發現他隱瞞錯誤怎麼辦? 答:這說明他不接受教育,對黨不忠誠老實,應根據其全部錯誤事實重新處理。

53、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又犯同類性質的錯誤,怎樣處理? 答:說明該黨員沒有改正錯誤的決心,因此在決定對他的處分時,不僅要根據這次錯誤的具體情況,而且應當將他前後所犯錯誤聯繫起來考慮,一般應給予比前次較重的處分。如果後次錯誤輕微,也可以給予較輕的處分或不給予處分。

54、審理申訴案件的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二是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處分基本恰當的原則。三是分級辦理的原則。四是申訴期間原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的原則。五是客觀、歷史、辯證的原則和全面審查的原則。

55、什麼是申訴案件的分級辦理原則?

答:指辦理申訴案件,要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權限和行政處分權限的規定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分別辦理。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先由原批准處分的黨委或紀委承辦,作出結論。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委或紀委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上報上一級黨委或紀委審查決定。申訴人對上一級黨委或紀委的審查決定不服,有權再向作出審查決定的上一級黨委或紀委,直至中央委員會或中紀委申訴,上級黨委、紀委如認爲需要,可以調閱有關材料審議或直接派人處理。

申訴案件要做到“首訴必理,首理必辦,辦有結果”。

56、什麼是申訴案件的複查、複議、複審、複覈?

答:“複查”指黨的組織和紀檢機關,對已經處理的黨紀案件重新調查覈實。

“複議”指黨組織和紀檢機關對已經處理的黨紀案件,不再重新調查覈實,只在原材料的基礎上,對審查結論、處分決定和證據材料進行復核。

“複審”指不服監察機關的處分決定,由原作出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對已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重新審查後,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處分決定。

“複覈”指不服監察機關的複審決定,由上一級監察機關對作出複審決定的案件重新審查後,作出維持、變更、撤銷原複審決定的決定。

57、“複議”適用於什麼案件?

答:一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訴人只對定性、處分提出不同意見的案件。二是申訴人雖然對錯誤事實提出不同意見,但案卷材料齊全,能夠解決申訴人提出的問題,審理部門可以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案件。三是其他只需要審查案卷材料就能解決問題的案件。

58、“複查”適用於什麼案件?

答: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調查補證而又不適宜或不需要退回原辦案單位的案件。

59、申訴案件怎麼處理?

答:申訴案件經複議、複查或複審、複覈後,由紀檢監察機關根據不同情況按照批准權限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處分或原結論的決定,並下達相應的文書。60、哪些人員是行政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 答:一是國家行政機關。

二是國家公務員。不包括在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工勤人員。三是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指國家行政機關直接委任、委派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人員,實行招聘、選舉、租賃、承包等制度的企業事立業單位中經國家行政機關委任、聘任等方式批准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只要是國家行政機關下文或決定任命有職務的人員,與其是否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無關。

監察機關不能對管轄範圍以外的單位和人員行使監察權,如果監察事項涉及到管轄範圍以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可以對其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詢問。

菸草專賣案件查辦相關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案件查辦相關制度

第一節 拉薩市菸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制度 第一條 爲保證拉薩市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信部12號令)制訂拉薩市菸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制度。

第二條 調查取證的基本內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爲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後果等;違法方式以及違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等情況;菸草專賣品鑑定結論;其他有關事實。

第三條 證據的調取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後,方能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四條 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含兩人),並向被檢查人出示執法檢查證件。

第五條 對違法行爲發生現場進行檢查時,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到場協助調查。發現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涉嫌構成犯罪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協調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取書證、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證人等相關調查取證工作。

第六條 調查取證應當明確案件的涉案人身份。執法人員收集、調取涉案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的,可以將其有效證件原件複印、拍照,製作證據複製提取單,並由持證人以簽字、按手印或者蓋章的方式確認,註明證件名稱與原件相符。

第七條 對涉嫌違法經營的,應當調取案件當事人的經營資質證明,與案件有關的業務往來合同、進貨票據、賬冊、文件等書證。有涉嫌違法運輸車輛、菸草專用機械的,還應當調取涉案車輛的行駛證明、專用機械牌號等相關證明文件。需要有關單位配合調取上述證據材料的,應當持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辦理。

第八條 調取本制度第7條規定的書證,應當收集原始憑證作爲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複印、複製、摘抄、拍照,並由原始證據持有人以簽字、按手印或者蓋章的方式確認,註明證件名稱與原件相符。

第九條 對涉煙違法行爲發生的現場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製作檢查(勘驗)筆錄,記載案發現場當事人基本情況和檢查經過、結果,並交當事人以簽字、按手印或者蓋章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現場無當事人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簽字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檢查(勘驗)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字。檢查(勘驗)筆錄,應當客觀記錄案發現場的檢查經過及結果。

第十條 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對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菸草專賣品、車輛、通訊工具等物品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任何人不得銷燬或者轉移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

第十一條 清點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證必須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簽字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註明情況並簽字。

第十二條 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根據情況在七日內採取下列措施:

1、及時採取複製、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2、及時送交有關機構鑑定並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

3、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4、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行政處罰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並告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單獨進行,需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詢問前應當向被詢問人告知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請求迴避等權利和提供僞證或者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當事人、證人在場的,應當依法對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製作詢問筆錄。

第十四條 詢問內容應當針對違法行爲展開,對違法行爲的主體、事件經過、違法物品等情節進行詢問。詢問筆錄記錄完畢後,應當交被詢問人覈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經覈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以簽字、按手印或者蓋章方式確認。筆錄有差錯、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塗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以按手印方式確認;被詢問人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字。

第十五條 一般程序案件涉案卷煙必須抽樣送檢,執法人員應當,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填寫《抽樣取證物品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應有二名執法人員簽字確認並說明理由。抽取的試樣應當在二日內全數郵寄送至四川省菸草質量監督檢驗(測)站。具體抽樣事由依據西藏自治區菸草專賣局《菸草製品鑑別檢驗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菸草專賣品的價格認定,依據西藏自治區菸草專賣局《違法案件菸草專賣品價格認定規定》(試行)執行,出具涉案物品覈價表。

第十七條 調查取證期間,執法人員可以對違法行爲發生現場、當事人調查詢問過程以及其他取證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還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調取能夠證明當事人違法的其他視聽資料。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視聽資料作爲證據的,應當附相關話語的文字記錄入卷。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不在案發現場,通過調查亦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應當依本節規定提取相關證據,由見證人簽字確認。對於查獲的菸草專賣品應當採取張貼通告、發佈公告等措施,三十日內當事人未前來接受處理的,經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終結案件調查。通告、公告應當在案發地和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欄張貼、發佈,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設有向社會公衆開放的網站的,可以同時在網站上公告。

限爲三十日,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計算。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延長調查取證期限的,承辦人員可以提出延長調查取證期限申請,經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取證期限原則上可以申請延長一次,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立案並展開調查的案件,證據收集充分後,承辦人員應當提交調查終結報告,記載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發經過,並根據違法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建議調查終結。

第二十條 案件調查終結的,應當製作完成包括立案報告表、檢查勘驗筆錄、先行登記保存批准書、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抽樣取證物品清單、鑑別檢驗報告、涉案物品覈價表、詢問筆錄、證據複製提取單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終結後,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並將案件提交給法規部門審覈。

第二節 簡易案件行政處罰制度

第二十二條 菸草專賣執法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執法爲民的指導思想,遵循社會主義法治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正確把握執法主體與市場主體的關係,嚴格履行菸草專賣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省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執法檢查證件,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合理合法的,執法人員應當採納。第二十五條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應由兩名(含)以上執法人員共同作出,並填寫預定格式、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當事人簽收。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罰款繳納方式及期限、救濟途徑及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等內容。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二日內(邊遠地域)報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覈並按規定立卷歸檔。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三節 一般案件行政處罰制度

第二十六條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以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現違法嫌疑或者收到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覈查並決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延長立案決定期限的,應當經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八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並撤銷立案;

(四)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期限。

第三十條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採納,報本級局負責人重新審批;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稱和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四節 行政處罰送達制度

第三十二條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按照下列方式送達當事人:

(一)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

(二)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送達文書的,依法適用留置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當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代爲送達,或者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四)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取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所在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或者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欄張貼公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同時在網站上公告。公告送達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

第五節 行政案件救濟、處理途徑(罰繳分離制度)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其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爲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查扣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於依法查獲的菸草專賣品,自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張貼通告、發佈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賣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三十八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必須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處罰決定書中明確表述確定處罰幅度的法定事實及依據。違法行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辦案部門應及時提出移送意見,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第六節 案件移送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一)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的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僞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五)僞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的,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六)僞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覈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四十一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四十二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

第四十三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涉案全部材料。

第四十四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給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應請公安機關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並加蓋公章;如果不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的,在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時,請接收案件的公安機關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給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認爲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第四十六條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複議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案件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仍有異議的,自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第四十七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八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不停止執行。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第四十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七節 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第五十條 重大、複雜案件集體討論制度是指執法人員調查中出現的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由重大複雜案件集體討論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後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一條 重大複雜案件集體討論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局(公司)黨組成員、專賣監督管理處負責人、案件承辦人員、專職法規員和其他需要參加案件討論的人員。案件集體討論研究由局(公司)主要負責人主持,局(公司)主要負責人因事不能參加討論的,由局(公司)主持工作的黨組成員主持,案件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介紹案件基本情況並拿出承辦部門處理意見,案件討論記錄人員做好討論記錄。

第五十二條 菸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辦案時,對下列案件調查中出現的情形需集體討論研究的,應將全部案件材料交領導小組集體討論,由領導小組對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進行審查,根據案情作出決定。

(一)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

(二)在自由裁量幅度內當事人有從重或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

(三)需要移送的案件;

(四)對多個(三個或三個以上)當事人進行處罰的案件;

(五)辦案部門與專職法規員意見不一致,無法協調的案件;

(六)違法行爲主體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七)上級機關掛牌督辦的案件;

(八)其它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五十三條 重大案件未交領導小組集體討論研究而擅自作出處理決定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節 案件集體討論程序

第五十四條 集體討論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辦部門負責人彙報案件調查情況,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擬處罰意見等

(二)有關內容;

(二)專賣處(稽查支隊)各分局負責人發表意見;

(三)集體討論發表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組織到會人員對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表決(案件承辦人員不參加表決);

(五)參加會議的人員表決後,簽署意見並簽名。

第五十五條 領導小組研究處理案件時,與當事人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必須迴避,不得參與討論。

第五十六條 案件承辦人員根據集體討論形成的行政處罰決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按規定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

第五十七條 案件承辦人應如實記錄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和集體討論的結論性意見,並將《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裝入行政處罰卷宗歸檔保存。

第五十八條 稽查支隊及各分局應及時向上級備案,上報備案應報送材料如下:

(一)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三)行政處罰決定;

(四)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五)其他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材料。

第五十九條 專賣處有權對稽查支隊各稽查分局依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進行監督檢查。

專賣處發現稽查支隊)各稽查分局的行政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有權變更、撤銷該決定,或者責令各稽查分局、稽查支隊重新該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節 行政案件聽證制度

第六十條 菸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一)一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二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或者五萬元以上的菸草專賣品;

(三)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

(四)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第六十一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其綜合監督管理科負責。第六十二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認真審閱聽證筆錄,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證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對舉行聽證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出行政處罰;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撤銷:

(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沒有告知的;

(二)當事人要求聽證且符合聽證條件,沒有組織聽證的;

(三)違反聽證程序的。

第六十五條 組織聽證的費用列入本單位經費支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六條 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在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違法行爲發生現場進行檢查或對當事人違法行爲調查、處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與本案有牽連的;

(二)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第六十七條 符合迴避條件的執法人員主動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申請執法人員和其他辦案人員迴避的,由本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作出決定。申請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申請,也可以是書面申請,用口頭方式申請回避的應當予以記錄。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第六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履行。

第十節 罰繳分離制度

第六十九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七十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制度相關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七十一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七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邊遠地區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達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財務科;財務科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七十三條 除依照本制度相關規定當場收繳罰款外,除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變價處理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所在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但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七十六條 依法取消企業或者個人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並依法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註銷手續;因客觀原因無法收回的,原發證機關應當註明情況,依法註銷菸草專賣許可並向社會公告。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節 案件送達制度

第七十八條 本制度所稱送達,是指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的各類行政法律文書送交行政相對人的行爲。

第七十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文書送達的標準:

(一)應當提請受送達人認真核對收到行政法律文書的種類、數量;

(二)對受送達人就執法文書提出的問題要耐心解答;

(三)提請受送達人簽字或蓋章;

(四)送達必須採用法定形式進行,不得強迫受送達人簽收。

第八十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應當在宣告後交付受送達人。送達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日期,其簽收日期爲送達的日期。

第八十一條 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見證,在送達回證上記載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後,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有關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爲送達。

第八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其他法律文書不能直接送交行政相對人或直接送交有困難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作出決定後七日內按下列方式送達:

(一)受送達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

(二)受送達人已向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簽收,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

(三)受送達人身份、郵寄地址明確的,送達經辦人在填寫送達回證後,將文書和送達回證用掛號的形式郵寄,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四)受送達人身份地址不明確,或者受送達人提交的聯繫信息錯誤等原因而不能採取其他送達方式,或採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效時,應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公告文書名稱、文書編號、受送達人(單位),並在送達回證上填寫公告途徑、公告發布時間,公告經辦人、公告日期後,將送達回證交案件經辦人存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爲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