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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公司紀律規章制度

爲維護各下屬公司切身利益,聯營總公司各下屬公司應遵守“誠信、信任、合作、共贏”原則,加強彼此之間合作,以求共同發展,特制定本規章紀律,望各方共同遵守:

聯營公司紀律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聯營總公司下屬各公司應誠信合作,嚴守紀律,服從聯營總公司統一安排,不違規違紀;

2、聯營總公司下屬各公司應精誠團結,互相支持,共擔風險;

3、內部矛盾,內部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堅決服從聯營總公司調解;

4、聯營總公司下屬各公司應嚴格按聯營總公司下達的宏觀計劃決策,控制相應的產能、銷量。

5、出現違規處罰的,被處罰公司需在扣款後2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按約定金額補齊。

第二章違規、違紀界定與處罰

【一】聯營總公司下屬各公司及工作人員或聯營總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存在下列行爲的,視情節不同給予處罰;

1、未按聯營總公司統一銷售的規定,合同未向聯營總公司備案的、私自暗銷,私自漲降價。違者處罰人民幣10萬元/次;

2、未按聯營總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將應上交聯營總公司共管賬戶的貨款未上交,私自使用者處罰人民幣10萬元/次;

3、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利用外地單倒買到廈漳泉地區銷售,牟取非法利潤者處罰人民幣10萬元/次;

4、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在未開發貨單的情況下,擅自發貨出廠或者賄賂門衛工作人員放貨出廠,私自銷售,違者處罰人民幣10萬元/次;

5、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下屬公司與聯營總公司開票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虛開發貨單違者處罰人民幣10萬元/次,參與者開除。

【二】聯營總公司下屬公司及工作人員或聯營總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存在下列行爲之一的,視情節不同給予下列處罰;

1、未按聯營總公司明文規定,經政府主管部門抽查不合格的,違者處罰人民幣5000元/次;

2、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聯營總公司銷售人員從買方處索要回扣,違者處罰人民幣2萬元/次,罰款由所屬公司負責收繳,回扣及時上繳聯營總公司;

3、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聯營總公司銷售人員在劃分的工作區域內,跟單服務不及時,發現項目不及時,經抽查一次不合格者通報批評,多次不合格的,建議所屬公司給予開除處罰;

4、未按聯營總公司計劃銷售管理制度規定,聯營總公司開票人員因工作疏忽,開出錯票,違者處罰人民幣50元/次,並追究原因。

第三章、附則

在召開聯營總公司大會時,聯營總公司下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權代表),需按時參加,積極進行參政議政,若因自己原因缺席者,對於會議決議不得抵制,必須執行。開會遲到的罰款200元/次,無故缺席的罰款1000元/次。

本聯營總公司規章紀律條例,對下屬各公司和聯營總公司機關工作人員均具有約束力,本條例未解釋處罰之情形,聯營總公司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有同樣可作爲處罰依據。

本紀律規章制度從本日起試行,在正式制度出臺前,按本試行規範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