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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精品多篇)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精品多篇)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篇一

城鄉養老保險合併作爲城鄉一體化建設的必由之路,自提出至今已取得顯著成效,爲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基礎保障,爲經濟增長提供新動力,使城鄉居民更加公平地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但在通貨膨脹和居民收入增加的現實情況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不足之處日益凸顯,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城鎮化建設進程及社會經濟的發展,並削弱了城鄉居民抵禦養老風險的能力。結合這些現實情況,就城鄉養老保險的制度銜接、繳費檔次、基金增值及監管等問題,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的問題進行透徹分析,以健全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切實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一、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現實問題

我國城鄉養老保險減輕了社會的養老壓力,分散了家庭的養老風險,爲我國進一步發展進而實現偉大復興提供了堅實基礎,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具體實踐過程當中,依然存在諸多現實問題亟待解決。

(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充分、有效銜接有利於建立公平、高效、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發展,對於推進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大意義。[1]但在現階段,制度銜接方面仍存在着諸多問題。如農民工養老保險異地轉移困難,各地區、城鄉之間養老保險金給付標準不一,等等。其主要是原因:首先,我國的戶籍分管制度在客觀上爲制度銜接設立了障礙。城鄉戶籍分管制度所針對的對象不同,各自間的聯繫不密切,信息沒有充分對接,使養老保險在異地、城鄉間轉移受限。其次,我國城鄉經濟發展失衡,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以經濟爲基礎,這就使城鄉間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存在很大差距。經濟發展較好的城市,其保險制度相應完善,而居民的繳費能力更強;經濟發展較爲落後的鄉鎮,保險制度相對不完善,繳費能力及居民參保率較低。隨着這種差距的不斷擴大,城鄉、不同地區之間難以確定統一的給付標準,導致制度銜接存在很大障礙。再次,由於我國農村養老基金歸縣級政府統籌,同時大多數地區,市、縣財政分開管理,縣級財政面對農村日益老齡化的龐大人口數量舉步維艱,這個因素亦嚴重製約了勞動人口的跨地區就業和制度對接。

(二)參保繳費檔次偏低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在實踐過程中,各地區依據實際情況設定其不同的繳費檔次,以實現多繳多得的激勵效果。但是由現實情況看,多數城鄉居民的繳費檔次偏低,無法真正有效發揮風險分散作用。[2]歸其原因,首先是養老保險繳費激勵機制吸引力不足,無法滿足參保人的真實需求。現行的養老保險繳費機制缺少必要的。彈性,參保人選擇低檔次的繳費方式可以實現個人繳費與財政補貼間的最大化配比,使得繳費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引導作用。同時,目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較低,難以滿足參保人未來的生活需要。其次是部分居民,尤其是年輕人蔘保意識不高,認爲養老問題不是現階段的主要矛盾,加之流動資金有限,養老金投資回報期較長,使其參保熱情不高。

(三)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增值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其保障作用依賴於養老保險基金的科學監管和保值增值。首先,依照現行政策,養老保險基金由財政專戶進行封閉式管理,養老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政策的制定、基金的徵收及監管,其監管模式缺乏科學性和安全性,致使基金的挪用、侵佔問題頻發,進一步加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壓力。同時,此類事件易使居民質疑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使參保率及繳費額難以提升。其次,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增值主要依靠穩定性較強的定期存款和國債,這種增值方式承受巨大的市場風險。在我國當前情況下,消費指數不斷攀升,通貨膨脹壓力增強,在較大程度上會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隱形縮水,從而出現收支失衡,資金不足的風險。

二、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一)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銜接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有效銜接,首先,要加快戶籍制度在內相關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爲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掃清制度障礙,實現勞動人口養老保險金在城鄉間無障礙轉移。其次,大力發展鄉村經濟。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過程中,需要努力提高鄉村經濟水平,增加鄉村居民收入,從而縮小城鄉差距,減小養老金的轉入與轉出阻力。這就需要地方政府進一步給予鄉村優惠政策,引導鄉村居民不斷解放思想,促進鄉村經濟發展,爲制度銜接提供堅定的經濟基礎。再次,改革現有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統籌全國養老保險基金,對其進行統一管理,使其在更大範圍內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亦可減小地區財政風險。全國一盤棋的統一管理方式需要引入“互聯網+思維”,加強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建設,建立並完善全國範圍內的養老保險信息庫,爲制度銜接提供信息基礎。同時,在此基礎上,可以推出養老保險信息卡,使參保人員隨時瞭解養老金繳費、領取等情況。

(二)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激勵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激勵,提高參保率和繳費檔次應關注參保人員收入情況及養老金能否滿足基本養老需求。首先,要充分結合地區現實,根據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科學設定繳費檔次,同時給予參保人員自由選擇權利。繳費檔次與參保人員繳費能力應匹配,激發居民的參保熱情,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應加強財政的補貼力度,設定科學的補貼檔次,加大多繳多得的政策宣傳力度,引導居民參保意識的轉變,積極鼓勵參保人員在經濟容許情況下選取較高繳費檔次,確保繳費檔次與補貼力度的正相關關係,激發參保人提高繳費檔次的積極性。其次,政府應加大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現代化宣傳手段,使廣大居民深入瞭解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政府應及時爲居民答疑解惑,使其更加全面地瞭解參保所帶來的利益,最終使爲民工程最大限度地爲人民服務。

(三)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城鄉養老保險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依賴於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保值增值則以基金的安全爲前提,這就需要政府加大基金的監管力度,建立科學的監管機制。首先,我國應儘快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法律體系,對養老基金的性質及所有權等本質問題進行法律上的規定,並對實際操作起到指導性作用,使監管行爲有法可依。其次,我國可以借鑑其他國家的監管經驗,設立獨立、高效、統一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委員會,將相關部門納入委員會,統一接受國務院領導,實現民主集中決策,對全國範圍內的養老基金統一管理,在各個行政層級設立派出機構,明確監管責任主體,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透明度。再次,在確保基金安全、符合政策的情況下,對養老基金進行合理運作,制定安全有效的投資計劃,確保養老基金穩定增長,抵禦市場風險所造成的基金縮水現象。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篇二

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問題研究

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問題研究——基於城鄉統籌的視角

【內容提要】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差異成爲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關鍵問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差異表現爲繳費責任主體的差異、國家財政責任的差異、參保方式的差異、保障水平的差異和管理體制的差異。應完善養老保險國家財政責任機制,改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方式,縮小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水平的差距,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管理體制。

【關 鍵 詞】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制度差異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爲農村居民建立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又實施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隨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國實現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在此背景下,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實踐也在許多地區試點開展。北京市統一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①,20xx年,成都市實現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寶雞市統一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國有12個省級區域統一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實踐引發了理論思考。然而,對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面臨的關鍵問題進行的專題研究還不多。事實上,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問題是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面臨的關鍵。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發展水平較低,從而導致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多差異。在養老保險制度差異的問題上,儘管有研究指出養老保險制度區域差異表現爲籌資模式、計發模式不統一,管理系統不統一,徵繳體制不統一,統籌層次不統一[1](P99-105),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保障待遇水平和服務範圍上存在較大差別[2](P52-60),但對於差異的分析不夠全面系統,對於探討城鄉統籌視角下養老保險制度差異的應對策略研究不夠深入。因此,研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問題並探索消除制度差異的路徑,具有重要的理論及實踐意義。

二、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必要性及可行性

在我國經濟社會雙重轉型的背景下,城鄉差距問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城鄉統籌和城鄉一體化的改革思路也因此被提上日程。對於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而言,通過城鄉統籌實現城鄉一體化的目標非常重要。現階段,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必要性

首先,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是適應勞動力流動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口遷移和流動規模不斷擴大。1978年以來,隨着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大量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從土地上被解放出來,同時,我國頒佈的法律法規爲人口遷移提供了法律保障,人口遷移規模增加。1982-1987年、1985-1990年、1990-1995年和1995-20xx年四個時期,我國人口遷移規模分別達3053.3萬、3412.8萬、3642.6萬人和13122.37萬[3](P40-46)。同時,流動人口規模龐大,20xx年我國流動人口爲12107萬人,占人口總數的9.56%。20xx年,我國農民工總量達22542萬人,20xx年,農民工人數達25278萬人②。其中,跨省流動人口是重要內容,20xx年我國跨省流動人口爲4242萬人,20xx年跨省流動人口爲4779萬人[4](P2-17)。其次,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需要。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兩個普遍趨向,即“工業化初始階段,農業支持工業、爲工業提供積累是帶有普遍性的趨向;工業化達到相當程度以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實現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協調發展,也是帶有普遍性的趨向。”20xx年以來,隨着和諧社會建設理念的形成,農村發展受到高度重視。因此,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規律需要促進社會建設,需要推進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

第三,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是縮小城鄉差距的現實需要。縮小城鄉差距既要縮小城鄉的經濟發展差距,也要縮小城鄉的社會發展差距。養老保險制度作爲促進城鄉發展的重要社會政策,是縮小城鄉社會差距的重要內容。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是縮小城鄉社會發展差距的關鍵社會政策,同時由於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收入調節功能,也可以有效縮小城鄉經濟差距。

第四,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是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公平的需要。和諧社會要求完善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羣衆的基本生活;要求完善收入分配製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要求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諧社會的基礎是社會公平,社會公平的實質則是利益公平。養老保險制度的功能之一便是促進社會公平,但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必須首先實現公平享有。因此,從構建和諧社會、

實現社會公平的目標出發,要求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縮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距。

(二)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可行性

首先,經濟的快速增長爲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提供了經濟條件。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促使財政收入增加,進而保障了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財政支持能力。1978年以來,中國經濟平穩、高速增長,國內生產總值由3645.2億元增加到401202億元,這期間經濟平均增速爲9.9%,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總額由1978年的18.91億元增加到20xx年的9130.62億元③。

其次,制度內部機制的部分統一爲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提供了制度條件。制度內部機制的統一有利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有利於統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內部機制已實現了部分統一。20xx年以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的調整主要是地區層面上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和國家層面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通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內部機制的部分統一。內部機制的部分統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度模式的統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均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二是責任主體的相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國家、企業和個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是繳費年限的統一,三項制度均採取繳費15年領取養老金的辦法,保證了繳費環節的統一;四是給付月數的統一,三項制度均採取按照60歲退休時給付139個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給付辦法[5](P97-103)。

三、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關鍵問題:制度差異

城鄉統籌是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協調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重要手段。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內容包括養老保險制度項目統籌、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需要縮小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項目保障水平的差距,整合不同養老保險制度的資源,完善不同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因此,不同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構成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關鍵問題。而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責任主體、國家財政責任機制、保障水平和管理體制等方面。

(一)養老保險制度繳費責任主體的差異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責任主體上存在差異。依據1995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來源於企業和個人。依據20xx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來源於個人、集體和政府。依據20xx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來源於個人和政府。可見,在繳費責任的主體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責任主體相同④,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責任主體上存在差異。差異主要表現爲國家主體的責任差異以及企業主體的責任差異。國家主體的責任差異表現爲:在城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篇三

摘要:隨着生產社會化、城市化、社會生活日漸現代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越來越受人們的關注,因此研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也就顯得尤爲重要。

關鍵詞:城市與農村;社會差距;未來方向

一、城鄉養老的現狀對比

從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情況來比較,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首先在城鎮開展並逐步完善,國家承擔一部分財政責任,城鎮大部分勞動者都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能夠維持參保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穩定且可靠。而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大部分地區農村施行效果不理想。此外,資金主要由個人繳納爲主,實質是農民自我儲蓄、保障水平很低。城鄉養老保險存在明顯的二次元性。再從城鄉養老保障水平來比較。我國城市的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保障水平已經比較高,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養老保險爲核心較完善的多層次城鎮養老保障體系;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開展過程中強調以農民自身力量來保障,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農村制度的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從城鄉養老保險的管理體制來分析,自從國務院成立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管城市的'社會保障事務,結束了以往城鎮“多頭管理”的局面。而農村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還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體制。不同的保障項目屬於不同部門管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實行縣級統籌的,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而且由於分散管理,基金被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現實情況

目前農村仍以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爲主要養老方式。但隨着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耕種土地的不斷減少,單純的土地養老已經不能適應農村的需求。家庭養老隨着家庭結構的縮小,家庭保障功能明顯弱化。從制度設計方面來分析。具體問題有以下幾點:第一,制度缺乏社會保險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該制度過於強調個人自助,在實踐中,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而政府扶持集中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加的養老保險中,大部分以種田爲生的農民享受不到這個優惠措施,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無法體現互助共濟的特徵,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而較多地體現出商業保險的特徵。第二,制度覆蓋面小,籌集模式有缺陷,保障水平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區縣爲單位,在區縣範圍內的統籌決定了其抗風險能力不強。此外,考慮到我國農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率也設計爲較低水平。保障水平較低,農民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感興趣,許多農民不願意參加或者不願意續保,也影響了該項制度的擴面工作。第三,社會責任缺位。從社會保障制度的含義來看,社會保險的目的就在於使每一個勞動者在退休、失業、生病及喪失勞動力後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證,這就意味着實施社會保障的主體是國家或政府。

三、今後改革的方向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應該強化財政投入。如果各級政府爲農民養老建立基礎養老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則根據不同的地區給予資金分擔。

(一)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

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法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未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問題。針對目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的欠缺和存在的諸多問題,今後在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發展制度的過程中,要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設,通過法制建設,進一步規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二)妥善處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關鍵問題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中期和城鎮化高速發展時期,進城農民工和被徵地農民是這一特定歷史時期出現的特殊羣體,對這兩部分羣體的社會保障問題要高度重視。從長期看,被徵地農民的數量不僅不會減少,而且規模還會不斷擴大。

(三)注重各制度之間的銜接

基於國家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發展的目標,在建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要考慮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銜接問題。在具體設計過程中,要選擇與城市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相似或可折算的制度模式。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試點到現在已有20多年,很多地區都存在一定的參保人羣。在新制度設計中,要考慮新老制度的保障水平差異問題,實現新老制度的銜接。此外,農村養老保險的保障標準設計一定要考慮和農村低保制度的標準問題。避免保障水平過低過高現象,實現社會保障制度間的整體功能發揮。

[參考文獻]

[1]童廣印.統籌城鄉社會養老制度研究[D].山東農業大學,20xx(2).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篇四

第一條爲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若干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及以上制度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後,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先按國家有關規定歸集職保關係,確定職保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後,再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職保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或折算爲職保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爲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達到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條件時,按照當時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重複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其重複時段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金額退還本人。

第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經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餘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十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覈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爲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xx起施行。各地已出臺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爲準。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背景 篇五

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各項工作和決策必須體現人民意志。國務院各部門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相關建議、提案,是接受全國人大及其會依法監督、全國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2013年,由國務院部門牽頭辦理的建議、提案分別爲6672件和5065件,佔建議、提案總數的88.1%和91.96%。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各部門認真負責做好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辦的建議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時答覆,涉及的問題大多得到解決。通過辦理建議和提案,推動一批政策措施相繼出臺,發展改革中一些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力度加大,促進了政府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與人民羣衆的聯繫。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覆的針對性不強、合理化建議轉化爲政策措施不夠、部門間溝通協調還需加強等問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篇六

按照黨的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爲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爲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爲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爲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地方人民政府爲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爲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爲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覈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覈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覈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佔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爲,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爲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蔘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覈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羣衆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踊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