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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舉制度(多篇)

清代科舉制度(多篇)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建立 篇一

清代科舉制度是一種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制度,所謂科舉,也就是“分科舉士”。

在中國歷史上,選拔官吏成爲一種有章可循的定製是在漢代。西漢初年,大官僚的子弟和擁有十萬資產的富人商人除外)可以到京師作皇帝的侍從,進而補授其他官職。由於這種制度難以選拔真正優秀的人才,所以後來實行自下而上的推選制度,即察舉制。其辦法是由各郡國及公卿向中央舉薦有學問、有道德、有才華的各種人才,具體科目包括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等等。魏晉南北朝時期實行九品中正制,由中央任命“賢有識鑑”的官員,兼任各郡的“中正”,負責察訪與之同籍的各地士人,評列爲九等,作爲朝廷除授官職的依據。由於各地的中正均爲士族官僚貴族的成員,所以他們在評定士人品級時一般只重視出身門第而不重視才學,結果造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情況,阻塞了普通士人入仕的渠道,也不利於統治階級選拔人才。

作爲選官制度,察舉制和九品中正制都是建立在官員對於士人的主觀性考察基礎上的,必然缺乏公正。到了隋唐,一種憑藉客觀性考試來選拔官吏的制度取代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九品中正制,這種制度就是科舉制。隋朝建立後,廢除了九品中正制,在地方設立州、縣學,其生徒可以“升進於朝”,參加秀才、明經科目的考試,由此而取得官職。各州也可以保薦文章華美的士人,參加考試。隋煬帝統治時期,又創立了進士一科,以考試詩賦爲主,科舉制度至此確立。

唐朝建立後,科舉制度有了進一步發展。唐代科舉有兩種:每年舉行的稱常舉,由皇帝臨時決定舉行的稱制舉。科舉考試分科進行,其中常舉考試分爲秀才、進士、明經、明法、明書、明算、一史、三史等科目,分別考試文章、詩賦、儒家經典、律法、書法、算學、歷史等內容。在以上各科中,明經和進士兩科最爲重要,而進士科又較明經科更加受到人們的重視。唐代重要的官員大多出身於進士,考上進士者被視爲“登龍門”。常舉考試由吏部主持進行(唐玄宗時改爲由禮部主持),參考的士人來自兩方面:一是國子監(國學)和地方州、縣學的生徒;二是所謂鄉貢,即在家自學有成的士人。後者須自己向州縣申請薦舉,經考試及格後由州縣貢到中央參加考試。制舉科目有文辭清麗科、博學通藝科、武足安邊科、軍謀越衆科等百數十種,平常人和官吏都可以參考。考中以後,原來是官吏的立即升遷,原來不是官吏的,也立即給以官職。

宋代和元代繼續實行科舉制度,並進行了一些改革。宋代進士和其他各科的功名分爲“及第”和“同出身”兩種,後又改爲“及第”、“出身”和“同出身”三種。宋太祖時建立了殿試製度,即禮部考試後由皇帝親自在殿廷再次進行考試,由皇帝賜給功名。北宋時,殿試第一名稱榜首,第二、三名稱榜眼,他們也都可稱狀元。南宋以後,改稱第一名爲狀元,第二名爲榜眼,第三名爲探花。宋代科舉考試仍分爲常科和制科兩種,常科考試分爲州府試(解試)、禮部試(省試)和殿試三級;至元代,這三級考試稱爲鄉試、會試和御試。元代對科舉考試進行了一項有歷史影響的改革,即儒家經典經義的考試從《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四書中選題,答案以朱熹的《四書集註》爲準。

明代科舉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開始同學校制度緊密結合,只有府、州、縣學的生員和國子監的監生,纔有資格參加鄉試。此外,明代科舉考試的內容以《四書》爲主,其文體採用八股文。由於明代科舉制度基本爲清代所沿襲,所以其具體情況可以參見下文關於清代科舉的敘述。

清代科舉制度的廢除 篇二

明清兩代,不斷有人抨擊八股取士不能選拔人才。鴉片戰爭後,西方資本主義列強東來,中國面臨“數千年來未有之變局”;另一方面,太平天國等國內人民的反抗鬥爭此起彼伏。於是,清王朝處於“內憂外患”之中,迫切需要經世應變之才以維持其統治。然而,八股取士的科舉制度卻不能適應這種時代的要求,當時西方的科學技術以及內政外交所需的其他許多知識,均出於科舉士人的舊學視野之外。在這種情況下,科舉制度的改革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科舉制度的改革最初始於注重時務。 1862年(同治元年),清政府認識到國子監“專課文藝,無裨實學”,下令“兼課論、策”,“獎勵留心時務者”。1871年(同治十年),下令考取生員的童試加試算學;1895年(光緒廿一年),又下令加試時務,與算學任選一門。在戊戌維新運動中,廢除八股是維新派的一項基本主張。百日維新中光緒帝發佈上諭,指出八股文不能“勵實學而拔真才”,下令“自下科爲始,鄉會試及生童歲科各試,向用《四書》文者,一律改試策論”。不久,又根據張之洞、陳寶箴的建議發佈上諭,詳細規定了考試改革的具體內容:“鄉會試仍定爲三場。第一場試中國史事、國朝政治論五道;第二場試時務策五道,專問五洲各國之政、專門之藝;第三場試《四書》義兩篇,《五經》義一篇。”又規定:“嗣後一切考試,均以講求實學實政爲主,不得憑楷法之優劣爲高下,以勵碩學而黜浮華。”然而不久戊戌政變發生,慈禧下令廢除各項新政,上述有關科舉考試內容的'改革也被廢除。八國聯軍之役後,清政府開始實行“新政”,最初計劃對科舉制度進行所謂“變通”,但很快就決定徹底廢除。其大致過程是:1901年,宣佈廢除武科科舉考試;同年,下詔舉行經濟特科。

1903年,經中央和地方官員保舉,選拔“志慮忠純,規模閎遠,學問淹通,洞達中外時務者”186人,在皇宮保和殿舉行了經濟特科考試。這次考試主試、複試各一場,考試內容爲論一篇、策一道;現任官員取中者略予升敘,舉人貢生取中者任用爲知縣、州佐等官。對於文科常科考試,清政府於1901年8月頒佈上諭,命自第二年起在鄉試會試中廢止八股文,首場改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第二場改試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第三場改試《四書》義二篇,《五經》義一篇;其他考試均依此例。1903年3月,袁世凱、張之洞聯銜上奏,說科舉阻礙新教育制度的實行,請求將科舉中額按年遞減。

據此,清政府下令自丙午(1906年)科起,每科遞減鄉會試中額三分之一,三科減盡。至1905年9月,袁世凱、張之洞又上奏說:“科舉一日不廢,士人皆有僥倖得第之心……學堂決無大興之望”,請求從次年丙午科開始,將所有鄉會試、各省歲考、科考一律停止。這一建議得到清政府的批准,實行一千數百年的科舉制度至此被徹底廢除。原來作爲科舉制度一部分的各種官學和書院,也先後被廢除。1901年9月,清政府令“各省所有書院,於省城均改設大學堂,各府及直隸州均改設中學堂,各州縣均改設國小堂”。1905年又下令裁撤國子監,設立學部主管全國教育行政;原來隸屬於國子監的算學改隸欽天監,稱欽天監算學;八旗官學也被併入新學堂。

清代科舉考試的程序 篇三

清代士人在應科舉以求功名的路上,要經過考取生員、考取舉人和考取進士這三個步驟。在這一過程中,要經過多次考試。確言之,清代各種科舉考試可以歸入生員考試、舉人考試和進士考試等三個系列。在這三個系列中,秀才系列和舉人系列的考試均與“學政”這一官職有關。

清代的學政是中央派往各省管理教育和科舉事務的官員,其制源於宋代。宋代曾置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之學政,並巡察所部儒師之優劣、士子之勤惰。明代除在各省設置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之外,還分設各種道員,其中有一種以按察司僉事提督學校的道員,稱提學道,一般由京朝官簡任。這種制度在清代繼續沿用,雍正後統稱 “欽命提督某省學政”,一般稱“學政”。學政多由朝廷在翰林院、詹事府官員中選任,由其他京官選任者也帶翰林院編修或檢討銜;由於學政還兼有在派往省份考試武生的職責,因而又加提督銜。清代的學政三年一任,逢子、卯、午、酉鄉試之年的八月簡放,其基本任務有三個:第一是主持“院試”(詳下文),錄取各府、州、縣學的生員;第二是主持各地檢驗生員學業的“歲考”;第三是主持作爲鄉試預備考試的“科考”。學政系朝廷使節,不受督撫節制,地位很高。下面將科舉制度中生員、舉人和進士三個系列的考試程序做一個大致的敘述:

(一)生員(秀才)系列的考試。

童生考取生員須經本縣、本府(或本直隸州、廳)和學政的三級考試:

1、縣試。縣試由州縣官主持,日期多在二月。其程序,童生向本縣衙署的禮房報名,填寫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三代存、歿、已仕、未仕之履歷;或出具同考五人互相保結,或出具本縣廩生的保結,保其身家清白,不屬於優倡隸皁之子孫,以及沒有冒籍、匿喪、頂替、假捏姓名等情,然後方準應考。縣試一般共考五場,每日一場,黎明前點名入場,即日交卷。第一場爲正場,試《四書》文兩篇,五言六韻試貼詩一首;題目、詩、文的寫法皆有一定格式和字數限制。第一場錄取者準應府試,其餘各場是否參考聽考生自便。縣試第一者稱縣案首,院試時慣例錄取入學。

2、府試。府試由知府、直隸州知州、直隸廳同知主持,日期多在四月。因故未參加縣試者,可於府試前補試一場,亦可參加府試。其他報名、具保、場次、考試內容等與縣試相同。第一場錄取者即準應院試,其餘各場是否參考聽考生自便。府試第一名稱府案首,院試時慣例錄取入學。

3、院試由學政主持。各省學政在三年任期內兩次巡迴各地,稱按臨,主持生員的歲考和科考;與此同時,進行童生的院試。因故未參加府試以及縣試、府試均未參加者,均可經補考後參加院試。院試報名、結保、考試內容等與縣、府試同,惟正場之前加試經古一場,考試解經、史論、詩賦等。院試場規較嚴。入場由學政親自點名,認保、派保的廩生排立學政座旁,如有冒考、頂替者,查出究辦;此外互保的五名童生還須互相覺察,如有容隱包庇,五人連坐。考生入場攜帶考籃,內裝筆墨食物。爲防止夾帶,要進行嚴格的搜檢,甚至要解發、袒衣,連鞋襪、文具也要檢查,不許攜帶片紙隻字進入考場。點名入場後,考場即封門,禁止出入。爲防止考官徇情,試卷彌封糊名。院試錄取的新生須填寫親供,書年齡、籍貫、三代以及身高相貌特點,由各州縣學官出具印結,彙報學政。學政於大堂召集新生行簪花禮,然後分撥縣、州、府學學習。留縣者稱縣學生員,撥府者稱府學生員。各府、州、縣奉到學政發下的新生名單後,即通知新生定期穿戴雀頂藍袍,齊集官署大堂設宴簪花;然後在府、州、縣官的帶領下,前往孔廟謁聖,再至學宮拜謁本學學官。此後即開始入學學習。

學政按臨各地,除主持童生入學考試外,還負有整頓學風、檢察生員品行和考察生員學業等責任。爲此,他還須主持以下活動: 科舉考生雕像

1、觀風、謁廟和放告。學政按臨一地後,往往首先擬出經解、策、論、詩、賦等題目,令生員和童生選作,有時也就近到書院考試生童。這些活動旨在考察各地文化風俗,稱觀風。院試進行之前一日,學政着朝服謁文廟,在大成殿階下行三跪九叩禮;禮畢昇明倫堂,由學官宣讀朝廷頒佈的旨在規範士子品行的《臥碑文》和《聖諭廣訓》,諸生肅立環聽;此後,由生員掣籤講書,各講《四書》一章。講書結束後,根據察訪結果對品行學業優劣生員當衆予以獎罰;然後查看文廟圍牆,倘有破損,即令修理。謁文廟後學政回府州縣官署放告,即準人民申訴冤屈,控告不法文武生員、貢生、監生。控狀無關學校者不予受理,交當地知府處理。貢生、監生和文武生員犯法,其情節輕者懲戒,重者斥革。

2、歲考。學政到任後第一年按臨各地,在主持院試之前對生員進行考試,旨在檢查其學習情況,府、州、縣學的附生、增生、廩生均須參加,稱歲考。歲考實行“六等黜陟法”,即將考試成績評定爲六等,根據成績對生員的身份進行黜陟,如增生、附生補爲廩生,廩生降爲增生、附生等。此外,對成績考列五、六等者,還有青衣和發社兩種懲黜。着藍衫本爲生員身份的象徵,“青衣”處分即使被懲生員改着青杉,曰“青衣”;“發社”即由縣學降入鄉社學;最嚴重的處分是革黜爲民。

3、科考。科考是鄉試的預選考試,學政到任後第二年進行。成績分三等,其一二等及三等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準應鄉試。除科考外,旨在選送參加鄉試人員的考試還有生員、貢生、監生的“錄科”和“錄遺”。所謂錄科,即科考成績三等未獲得參加鄉試資格者、因故未參加科考者以及在籍監生、廕生、官生、貢生因名不列於本地學宮而不參加科試者,皆須於鄉試之年七月由學政考試錄科,方能送考;錄科各省有定額。所謂錄遺,即經錄科考試仍未能取得參加鄉試資格者以及未參加錄科考試者,可以再參加一次考試,錄取者也準其鄉試。有些人員,可以不經科考、錄科、錄遺而直接取得參加鄉試的資格。在這些人中,現任學官准由學政直接送考;在國子監肄業的貢生和監生,由本監官直接送考;正印官胞兄、弟、子、侄中隨官員在任讀書的貢生、監生,准許本官申送參考;學官、州縣佐貳由本任地方官申送參考。

(二)舉人系列的考試,即鄉試。

清代通過鄉試選拔舉人,是取古代“鄉舉”之義。“鄉舉”一語見於《周禮》,言鄉大夫向朝廷推舉賢能。漢代察舉制度舉孝廉、舉文學、舉明經有道等,就是鄉舉,無需經過考試。科舉制度建立後,鄉舉須通過考試,因而發展成爲鄉試製度。明清士子通過鄉試後,即取得一種永久性功名 ———舉人,可按科無限期參加禮部會試。

1、鄉試的時間和考試內容。清代鄉試三年一科,逢子、午、卯、酉舉行,稱正科;遇皇帝萬壽、登基等慶典,增加一次,稱恩科。如過慶典之年適逢正科之年,則改是年正科爲恩科,原正科改在此前或此後一年舉行。《周禮》有三年大比之制,故鄉試之年亦稱大比之年。鄉試於八月舉行,亦曰秋闈。鄉試分三場進行。以初九、十二、十五日爲正場,考生於每場正場前一日入場,後一日出場。考試內容,順治初年規定第一場考《四書》《五經》,用八股文,謂之制義,亦稱制藝、時藝、時文;第二場考論一篇,判五道,詔、誥、表擇作一道;第三場考經、史、時務策五道。乾隆五十二年後,改第一場考《四書》文三篇,五言八韻詩一首;第二場考經文五篇;第三場考策問五道,題問內容爲經史、時務、政治。順天鄉試的《四書》題和貼試詩題由皇帝欽命,其餘考試內容由主考、同考官員命題;各省鄉試均由主考命題。

2、鄉試的參考人員。清代鄉試考場設於順天府和各省。順天鄉試亦稱北闈,參考者有兩部分人:一爲直隸、奉天、熱河等省區以及滿蒙漢軍的生員和貢生、監生;二爲各省的貢生、監生。各省鄉試地點在省城,參考者爲本省的生員。

3、鄉試的考場。清代鄉試考場稱貢院。對於貢院的建築結構,清末甲辰(1904年)科進士出身的商衍鎏先生在《清代科舉考試述錄》中有過記述:順天貢院建在京師崇文門內東南角,大門前有一座“天開文運”的牌坊,其他與各省貢院基本相同。各省貢院均建於省城東南,貢院大門上正中懸“貢院”墨字匾額,大門東、西建立兩坊,分別書“明經取士”和“爲國求賢”。貢院大門外爲東、西兩座轅門,大門分中、左、右三門。進大門後爲龍門,門內又平開四門,取《尚書?虞書》 “闢四門”以招賢俊之義。龍門直進爲至公堂,是監臨和外簾官的辦公處所。在龍門和至公堂中間,有一樓高聳,名曰明遠樓,居高臨下,全闈內外形勢一覽無餘。監臨等官員可登樓眺望,稽察士子有無私相往來、執役人員有無代爲傳遞之弊。至公堂再往後有一座飛虹橋,過橋即爲內簾門。內簾的後部是正副主考和房官辦公閱卷的場所。龍門、明遠樓兩側是士子考試的號舍,號舍自南而北若干排,每排數十間乃至近百間,順天和某些大省貢院的號舍總數可達萬餘間,中小省也有數千間。貢院四面圍牆遍插荊棘,四角各有一樓,以爲?望。考試期間,貢院四周派軍隊分段駐守巡邏。

4、鄉試的場規。清代鄉試場規極嚴,對試前、試後、場內、場外,皆嚴立禁令。對士子夾帶防範尤嚴,進場時進行嚴格搜檢。爲防止夾帶,規定士子必須穿拆縫衣服,單層鞋襪,皮衣不得有面,氈毯不得有裏;禁止攜帶木櫃木盒、雙層板凳、裝棉被褥;硯臺不許過厚,筆管須鏤空,蠟臺須空心通底,糕餅餑餑都要切開。嚴禁考官交通囑託,賄賣關節,嚴禁士子與員役協同作弊,違禁者嚴處。1858年,順天鄉試發生舞弊案,主考官、協辦大學士柏?被問斬,數十名官員、士子受到包括死刑在內的嚴重處罰。

5、鄉試的考官和閱卷、錄取。

清代鄉試的考官爲正副主考,每省各一人(道光後順天鄉試的副主考爲三人),負責命題、閱卷、錄取。正副主考均由皇帝欽命簡放,專用翰林進士出身的官員。其中順天鄉試用一、二品大員,其他省用侍郎、內閣學士、翰林院、詹事府和都察院的官員。除正副主考外,各省鄉試還任用同考官幫助閱卷,同考官也稱“房官”,各省8~18人不等。順天鄉試的同考官由禮部會同吏部選用科甲出身的官員擔任,各省鄉試的同考官由擔任鄉試“監臨”的督撫考選,專用鄰省接界三百里以外的在籍進士、舉人。“監臨”負責監察、總攝考場事務。順天鄉試以順天府尹爲漢監臨,任用二三品滿官爲滿監臨;各省鄉試以巡撫、總督爲監臨。此外,鄉試還設監試、提調、簾官等人員負責管理考場。士子用墨筆作答的原卷稱墨卷,出場交卷後由彌封人員將捲上姓名籍貫彌封。爲防考官辨認考生筆跡之弊,將彌封後的墨卷編號交謄錄人員用硃砂謄錄,稱硃卷。硃卷謄畢後,經對讀人員與墨卷校對無誤,分別套封,墨卷存於外簾,將硃卷交內簾閱卷。正副主考批閱各房薦卷,以頭場爲主,閱後結合第二三場的情況,互閱商酌,取定中額。放榜之日,按中式硃卷紅號調取墨卷,當衆開封,填寫榜名,放榜公佈。鄉試放榜後各省試卷調禮部複查,稱磨勘。房官未薦之卷和主考未取之卷,皆曰落卷,也須略加批語,試後發給考生。乾隆間,有時令督撫、學政對中式舉人進行復試,嘉慶後成爲定製,道光後定赴京複試。

6、鄉試的中額。

清代鄉試中額各省多寡不一,依文風之高下、人口之多寡、丁賦之輕重而定。如乾隆年間共取1200餘名。鄉試正榜取中者稱舉人,此外每正榜五名取副榜一名,亦稱副貢。放榜之期在九月,第一名稱解元,順天鄉試的解元例爲直隸人。

7、鄉試的放榜。

清代鄉試於九月放榜,多選寅、辰日支,以辰屬龍,寅屬虎,取龍虎榜之意;又因時值秋季,桂花盛開,所以也稱桂花榜。放榜時,正副主考、監臨、房官、提調、監試等齊集公堂,拆墨卷彌封覈實中式者姓名、籍貫;覈實後交書吏唱名,唱畢填寫正榜。榜由第六名寫起,末名寫完後再提寫前五名,由第五名倒寫至第一名,謂之“五經魁”。填榜至此,時已入夜,公堂上下燃起巨紅花燭,經魁出於哪一房官即將紅燭一對置於該房官案前,以表榮譽。經魁唱名聲音特高,曰鬧五魁。五經魁填寫完畢後填寫副榜。全榜填寫完畢,將榜文加蓋順天府尹或本省督撫關防,載以黃綢彩廳,在鼓樂儀仗兵丁的護衛下,送到順天府尹署或各省布政使司署、巡撫署前張掛。發榜第二天,在各省巡撫衙門舉行“鹿鳴宴”,由主考、監臨、學政內外簾官和新科舉人蔘加。新科舉人謁見主考、監臨、學政、房官,然後依次入座開宴,演奏《詩經》中的《鹿鳴》之章,作魁星舞。新科舉人第一名稱解元,第二名稱亞元,第三、四、五名稱經魁,第六名稱亞魁,其餘稱文魁,均由國家頒給20兩牌坊銀和頂戴衣帽匾額。匾額懸掛住宅大門之上,門前可以樹立牌坊。新科舉人第二年即可赴京參加禮部會試;會試一科或三科不中,也可以經過吏部的“揀選”或“大挑”就任低級官員。

(三)進士系列的考試,包括會試、複試和殿試。

“進士”一詞,始見於《禮記?王制》,指可以進授爵祿之人,至隋朝開始成爲取士科目,後爲歷代沿用。清代舉人中式後即取得參加會試的資格,經會試、複試和殿試取中者,稱進士。

1、會試。

清代會試於春季在京師貢院舉行,試期多在三月,所以也稱春試(春闈);因由禮部主持,也稱禮闈。會試每三年一科,逢醜、未、辰、戌年舉行;遇鄉試恩科,翌年之會試即爲會試恩科,是年正科或提前或延後一年舉行。會試考試、閱卷、場規和考試內容等基本同於鄉試,惟第一場《四書》三題由皇帝欽命。會試考官於三月簡放,初用內閣六部大員4~7人;咸豐後定製4人,一正總裁,三副總裁,以大學士及翰林進士出身的一二品官員者充任;同考官18人,與主考官同時簡放,用翰林進士出身的實缺京官。清代會試中額各科多寡不同,一般爲百餘名或二三百名,最多一科爲406名,最少一科爲96名。會試四月放榜,中式者稱貢士,其第一名稱會元。

2、複試。

經會試取中的貢士,接着要參加複試。清初貢士本不進行復試,康熙五十一年因發生科場案,會試後進行了複試。雍正、乾隆兩朝,複試間行之,至嘉慶初始成爲定製,地點在皇宮保和殿。複試考《四書》文一篇,五言八韻詩一首,當日交卷。第二天派閱卷大臣評定成績,分一、二、三等,列等者即準參加殿試。

3、殿試。

殿試於會試放榜一月後舉行,乾隆二十六年定四月廿一日舉行,廿五日傳臚(公佈名次),著爲定製。殿試最初在天安門外,順治十四年改在皇宮太和殿東西閣階下,遇風雨時,在太和殿東西兩廡。乾隆五十四年,又改太和殿在保和殿。殿試的內容爲時務策一道,由讀卷大臣擬出若干題,送皇帝欽定圈出,作爲試題。殿試試卷的評閱,由皇帝任命讀卷大臣進行(由於殿試在名義上是皇帝作主考,所以稱讀卷而不稱閱卷)。讀卷大臣共8名,首先由禮部開列大學士及進士出身的尚書、侍郎、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內閣學士的名單,奏請皇帝從中簡派。殿試翌日,讀卷大臣集於文華殿閱卷。其閱卷的進行,將全部試卷平均分給八名讀卷大臣,各自先閱自己所分之卷,然後互相輪看,稱轉桌。最終成績的核定一般推首席讀卷大臣進行,其他人蔘加意見。成績評定後,於廿四日向皇帝進呈前十本,欽定名次並公佈引見,稱小傳臚。廿五日在太和殿公佈全部名次,稱傳臚。殿試名次的排列分爲三甲,一甲共三名,第一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殿試傳臚後頒發上諭,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授翰林院編修。 狀元服殿試傳臚典禮十分隆重。清晨,由鑾儀衛在太和殿前設鹵簿法駕,在檐下設中和韶樂,在太和門內設丹陛大樂;由禮部和鴻臚寺在太和殿內東楹和丹陛之上正中設黃案,丹陛之下設雲盤,在午門外設彩亭御仗鼓樂。王公大臣文武百官各着朝服在丹陛之下左右序立,新科進士身着朝服,頭戴三枝九葉頂冠,按名次奇偶序立東西丹墀之末。典禮時到,禮部堂官詣乾清門奏請皇帝禮服乘輿,引入太和殿升座。此時,中和韶樂奏隆平樂章;階下鳴鞭三響。鞭用皮製,長一丈餘,司禮者執鞭柄由下飛舞,迴旋而上,鞭聲清脆悅耳,響徹雲霄。鳴鞭畢,丹陛大樂奏慶平樂章,讀卷大臣等官員向皇帝行三跪九叩禮。大學士進殿從東楹的黃案上取出黃榜,授給禮部尚書,陳于丹陛正中的黃案之上。這時,丹陛大樂又起奏,鴻臚寺官員引新進士就位,宣讀制誥:“某年某月某日策試天下貢士,第一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傳臚官唱第一甲第一名某人,引出班跪於御道左側;唱第一甲第二名某人,引出班跪於御道右側稍後;唱第一甲第三名某人,引出班跪於御道左側再稍後處。然後唱第二甲某人等若干名,第三甲某人等若干名,不引出班。唱名畢,鼓樂大作,大學士至三品以上各官及新進士均行三跪九叩禮,中和韶樂奏顯平樂章。典禮完畢,皇帝乘輿還宮。禮部尚書用雲盤奉黃榜,置於彩亭之中,在禮樂儀仗下出太和中門至東長安門外,在長安街張掛三日。新進士左出昭德門,右出貞度門,一甲三人隨榜亭由午門正中出。由於丹陛中石只有皇帝纔可以踩踐,所以午門的中路除非皇帝出行從不開啓,殿試傳臚後准許文武一甲進士由此門出,這是連親王宰相也不能享有的隆遇。4.朝考。殿試傳臚後五日,在保和殿舉行進士朝考,以選拔翰林院庶吉士,稱館選。朝考內容爲詔、論、疏、詩、賦等形式,前後不一;成績分爲一、二、三等。庶吉士的錄取要綜合複試、殿試和朝考三次考試的成績等第,而以朝考成績爲主。一般說來,考四數者(即殿試二甲、複試、朝考一等)肯定可以錄取;朝考成績同時也是進士授官的依據。複試、殿試、朝考均重視楷法,書法不好者難取優等。

(四)武科考試。

清代科舉考試除文科外,還有武科,在紫禁城箭樓前廣場舉行。武科中童生考取生員的童試,其縣試、府試略同於文科;其院試每三年舉行一次,於歲試文童考試時舉行武童考試,科試之年不考試武童。武科的童試分內外場,第一、二場爲外場,考試馬射、步射、硬弓刀石;第三場爲內場,考默寫《武經》,如《孫子》《吳子》《司馬法》《尉繚子》《李靖問對》《黃石公三略》和《姜太公六韜》等。其中額,府學20名,小州縣7~8名,中等州縣12名,大州縣15名。武科的鄉試和會試俱分爲三場。頭場考試馬箭,第二場考試步箭,再考試開硬弓、舞刀、掇石等,此爲外場;第三場考試策、論,嘉慶後改爲默寫《武經》,此爲內場。武科鄉試的試期爲十月,各省中額較文科爲少。武舉人會試落第者,可赴兵部揀選,任用爲綠營兵的千總等低級武官。武科會試的試期在九月,中額一百名至二百名不等。會試後經複試、殿試,一甲一名授一等侍衛,二名、三名授二等侍衛;二甲選十名授三等侍衛,三甲選十六名授藍翎侍衛,其餘以守備(綠營官職)在兵部註冊選用。

(五)制科。上述生員、舉人、進士系列的考試,均爲科舉制度中的常科考試。除常科外,清代科舉也有制科,或稱制舉,舉行的次數很少。制科由皇帝在殿廷親自進行。康熙十七年、乾隆元年兩次開博學鴻詞科,令中央和地方的官員舉薦學行兼優、文詞卓越之人,不論已仕未仕,均可應考。其試題爲詩、賦、判等,成績列在一、二等者俱授翰林官。除此之外,每逢皇帝登基之年令各地舉孝廉方正、皇帝巡幸召試,也屬於制科。

清代的學校 篇四

清承明制,科舉必由學校,即只有各類學校的生徒纔有資格參加鄉試。所以,要了解清代的科舉制度,首先就要了解它的學校制度。中國古代在孔子之前沒有私學,教育機構皆爲國立,“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春秋之前實行世官制度,貴族子弟入學校學習,“學而優則仕”。戰國以後,世襲身份制度逐漸打破,與此同時私學興起,出身平民和破落貴族而經由私學成才的遊士遍天下,成爲各國選官的一個重要來源。在漢代察舉制和魏晉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下,選官也不由學校。如前文所述,伴隨着科舉制度的實行,隋朝在地方建立了州、縣學。唐代在中央設立國子監,分爲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等六學,招收官員和普通民家子弟入學;與此同時,在京都和各地設立地方學校。此外,還設有弘文館、崇文館等貴族子學校,專門招收皇族和高級官員的子弟入學。宋、元皆有國學,其生徒也同隋唐一樣,成爲科舉考試的重要生源。清代文獻中的“學校”,是指各類國立教育機構。清代設有各類官學,京師設有國子監、宗學、覺羅學、八旗官學等。各省設有府學、州學、縣學。除這些官學外,還有私人和地方社會創辦的私塾、社學、義學和學院等教育機構。所有這些官辦和非官辦的教育機構,構成了我們現代漢語中廣義的學校。茲分述如下:

(一)私塾、社學、義學。清代童子啓蒙教育,除富人延聘家庭教師教授子弟外,公共教育機構爲私塾。私塾爲私人、宗族或地方社會所辦,延聘儒生(一般爲秀才或老童生)擔任教師。私塾講授百家姓、千字文、三字經等識字和啓蒙教材,程度高的也選講《四書》《五經》。社學和義學也屬於啓蒙教育機構,均起源於宋、元,一般爲地方社會所創辦。明初曾下令民間五十家設立一所社學,延聘教師以教育民間子弟,後廢弛。清初復令每鄉設置社學一所,擇聘文行優秀者充當社師,官府免除其差徭,並酌給薪水。後來,這一制度也逐漸廢弛。義學一般爲地方社會或急公好義的人士集資創辦,所以補社學之不足,專收孤兒和家境貧寒的生童入學。上述各學的學生可以參加科舉考試,稱童生。

(二)府學、州學、縣學。府、州、縣學屬於官學,由國家出資設立。童生經過考試合格入縣學、州學、府學學習者,稱生員,又稱庠生、茂才、博士弟子,俗稱秀才。換句話說,清代的生員(秀才),也就是國立府、州、縣學的學生。府、州、縣學皆由朝廷設置正副學官。其正學官,府學爲教授,州學爲學正,縣學爲教諭;其副學官,不論府學、州學、縣學,皆稱訓導。學官既是作爲學校管理者的官員,同時又是教師。他們一方面負責教授在校生員的學業,同時又負責管理本府、州、縣的所有(在校和不在校的)生員。生員有品行不端或違反法紀的,首先交學官處理;情節嚴重須要按刑律處罰的,首先革去生員功名。府、州、縣學的入學考試是科舉制中的初級考試,每三年錄取兩次。各學錄取生員皆有定額,按各地的文風高下、錢糧丁口多寡以爲差別,自七八名至三四十名不等。如果某地士民能夠在戰爭期間保守、收復城池或捐輸軍餉,經奏準可以永久性增廣其學額;遇有皇帝登基、萬壽、巡幸、謁陵等典禮,可以一次性增廣全國各地或部分有關地區的學額。生員分廩生、增生(增廣生員)和附生(附學生員)三種。廩生每年由國家發給廩餼銀(即助學金)四兩,有爲應試童生具保的責任。遇有廩生因各種原因出缺,由歲試(詳下文)中名列一等的增生和附生遞補。新入學的生員須在學學習三年,至下期新生入學爲止。學習期間,必須參加月課和季考,無故不參加者給予處分,直至黜革。學習期滿離校的生員,要參加每三年舉行一次的歲考,以檢驗其是否堅持學業,視考試成績給以獎懲。

(三)國子監。清代在京師設立的國學稱國子監,亦稱太學,其監內肄業的學生統稱國子監生,但實際上分爲貢生與(狹義的)監生兩類。北京國子監琉璃牌坊 “貢”者,貢於王庭之義;貢生即地方貢生員於朝廷。清代貢生有五種:

①歲貢。歲貢生由各府、州、縣學食餼十年後的廩生按資歷深淺挨次升貢,其名額視各府州縣學之大小而不等,或一年、二年一名,或三年、四年、五年乃至十年一名。

②恩貢。遇有國家慶典或登基頒佈恩詔之年,以本年當出歲貢廩生出貢,稱恩貢;次年再以各學廩生排在最前列者充當歲貢。

③拔貢。拔貢由各省學政(學政一職詳下文)對各學生員進行專門考試,選其優者充之;選拔最初無定期,乾隆七年後定爲每 12年進行一次。每屆考試之年,由生員向自己所在的府、州、縣學報名,經各學學官審查後申送本省學政參加考試。錄取名額一般爲每府學二名,每州、縣學一名。

④優貢。優貢亦由各省學政考取,每三年一次,每省不過數人。

⑤副貢。清代鄉試各省按正式錄取舉人名額的五分之一錄取副榜,稱副貢。以上五貢人員爲正途出身,可以經禮部銓選做官,也可經考試入國子監讀書(副貢不須考選)。除以上“五貢”之外還有所謂例貢,由生員和監生捐貲取得。

監生有四種:

①恩監。由各官學生考取和以孔子及先賢之後裔的身份入監者稱恩監。

②廕監。廕監分爲恩蔭和難廕:清代文官京官四品以上、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俱準送一子入國子監讀書,這些人以及遇恩典特准入國子監者,稱恩廕監生。此外,京官外官三品以上不論滿漢,三年任滿後勤於王事死難者,準其一子入國子監讀書;各省布政使、按察使、鹽運使以及各州縣正印官、佐貳官死於王事者,亦準蔭其一子嗣入國子監學習,俱稱難廕監生。

③優監。優監繫指以附生身份入國子監學習者。

④例監。例監繫指以俊秀(即沒有任何功名的平民)捐貲取得監生資格者。

國子監置祭酒、司業等官員,掌監生的教學和考試;設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等六堂,作爲講習之所。各類取得入監學習資格的人員,入監前須經考試,貢生取在一、二等,監生取在一等者,方能入學。國子監學生分內班、外班,均有定額;不論內、外班生,每月皆給膏火銀。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內班住校,外班上課時到監。但實際上,這種教學制度年久日漸廢弛,內班學生一般課考時方到監,外班更是形同虛設。國子監的學習內容以《四書》《五經》爲主,兼習書法,此外還可選修諸子和《十三經》《二十一史》。國子監生學習期間有大課、季考、月考等考試,以檢驗其成績。在國子監肄業的人員,優者可按有關制度參加經廷試,任用爲低級官員。由於國子監教學制度的廢弛,監生並不務學,其名多爲捐納以及參加鄉試的資格,爲人們所輕視。

(四)其他官學。清代以太祖努爾哈赤之父塔克什的本支子孫爲宗室,俗稱黃帶子;以塔克什叔伯兄弟之子爲覺羅,俗稱紅帶子。清代在京師設有宗學,專收宗室子弟;設有覺羅學,專收覺羅子弟,兩者皆隸屬於宗人府。此外又設景山官學,選內務府三旗(鑲黃旗、正黃旗、正白旗)佐領、管領下的幼童入學;設鹹安宮官學,選內務府三旗佐領、管領下的幼童以及八旗俊秀入學。

(五)書院。書院始於唐而盛於宋,至元、明、清普遍設立。唐玄宗開元十一年置麗正書院,本爲修書之所,而當時士人讀書之地,也有稱書院者。宋以後書院爲講學之所,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稱湖南衡陽的石鼓書院、河南的睢陽書院(應天書院)、廬山的白鹿洞書院和湖南長沙的嶽麓書院爲四大書院。書院或爲官辦,或爲私辦,其主講人和管理者有洞主、洞正、堂長、山主、山長等各種稱呼,而以稱山長者最爲普遍。

書院本爲私人講學的場所,而清初士人鑑於明末東林黨之禍,講學多顧慮不前,統治者更是有意限制私人講學。當時清廷曾下令各省的提學官督率各府、州、縣學教官講求教育,此外“不許別創書院,羣聚結黨”。這一禁令後來雖然被廢止,但清政府仍通過各種措施對書院加以控制,如由官方酌撥經費,由地方官員延聘、考覈山長等,並且規定書院每月之課仍以八股文爲主。這樣,清代的書院也就同官辦的府、州、縣學一樣,成爲了科舉制度的附庸。書院的生徒有生、童之分,前者爲貢、廩、增、附、監生,後者爲未曾入學的童生。

清代科舉制度的得失 篇五

有清一代,不斷有人對當時實行的科舉制度提出批評,至清末維新變法,人們對於它的抨擊更是尖銳。從今天的觀點看,清代科舉制度可以說存在以下弊病:

其一,考試內容陳舊,引導知識分子窮畢生精力從事無用之學。清代科舉考試內容以《四書》爲主,即使在當時也存在空疏無用的弊端。清末維新派曾批評說,有人甚至中了進士都不知道漢武帝、范仲淹是誰。在這種考試製度下,士子往往以畢生精力讀經,而對各種有裨實用的知識無心關注,無暇學習。顧炎武曾說明代士子平日只讀八股文稿,其他書籍一概不讀,“有一好學者欲通旁經而涉古書,則父師交相譙呵”,認爲沒有出息。許多士子皓首窮經,最終老死科場。到了列強環伺,近代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日新月異的19世紀末20世紀初,科舉制度下的學習內容就更加顯得陳舊,更加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

其二,士人受到嚴酷的精神摧殘,人格破損萎縮。在清代科舉制度下,讀書、參試、做官是士人謀求社會地位、經濟收入的惟一途徑,因此,在各級考試中中式幾乎成爲他們的第二生命。爲此,科舉士人往往數十年寒窗,皓首窮經,付出畢生的心血精力以求取功名,但最終金榜題名者少,名落孫山者多,許多人老死科場。乾隆四十九年會試,在參試的舉人中有年屆90歲者一人,80歲以上者20人,70歲以上者5人,結果沒有一人中式。在年復一年的各級考試中,士子須忍受各種凌辱、辛苦和精神折磨。參考士子入場須經過搜身,考場中要忍飢受凍;出場後提心吊膽,坐臥不安;及到榜發,中式者甚至如《儒林外史》中的范進,欣喜而至於癡迷癲狂,名落孫山者則沮喪頹廢,失魂落魄,痛不欲生。

其三,使得士人成爲一個寄生階層、特權階層和封建政權的附屬物。近代維新派思想家嚴復曾批評科舉制度“滋遊手”。他說,由於 “士”不能直接創造物質財富,所以選士“必務精而最忌廣,廣則無所事事而爲遊手之民”。然而在科舉制度下,卻養了一大羣科舉士人,致使朝廷無法安置,他們自己也“無以自存”,必然導致國家“爲亂爲貧爲弱”。嚴復還說明,在西方國家讀書識字是國民所必具的基本素質,而且“四民並重,從未嘗以士爲獨尊”。然而在中國,“以文字一門專屬之士”,使得士成爲凌駕於農工商之上的特權階層。事實也正是如此,科舉士人在清代免納差徭,有特殊的司法地位。他們見官不下拜,舉人、進士甚至可以拿自己的名片到官府要求拘押他人。生員穿戴象徵自己身份的衣冠,榮耀鄉里,包攬詞訟,欺壓良善的事情時有發生。封建統治者有意識地用科舉功名籠絡士人,鉗制其思想,用一條無形的繩索將他們同封建王朝的命運連在一起,使得他們只能在爲皇帝賣命的過程中謀求個人的榮華富貴或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而不致成爲封建王朝政治上的異己力量。

科舉制度建立之初,唐太宗李世民看到進士們從考場綴行而出時,掩飾不住內心的喜悅,說“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 清代國家選官進士、舉貢、吏員三途並用,此外還有軍功、捐納等途徑,但惟有進士、舉貢爲正途,科舉制度對於士人的籠絡束縛作用也就更加嚴重。在清代近270年的歷史上,舉人、進士反叛朝廷者幾乎沒有。成爲統治者附庸的科舉士人,很難正常履行知識分子批評政治、維護社會公正的職能。通過科舉考試,士人還結成盤根錯節的宗法性關係網。清代鄉會試的中式者,對主考、房官稱座師、房師,自稱門生;後對本科的監臨複試、朝考、殿試的閱卷官員,也無不認爲師生。童生縣試府試的案首對於府縣官,入學生員、歲考取列優等因而補廩補增的生員以及拔貢優貢,對於本省學政也無不認爲師生。此外,鄉會試同科錄取的士人互稱同年;對於同年的父親、祖父,稱年伯、年太伯,自稱年侄、年再侄。通過這種關係網,士人互相攀援,結黨營私,黨同伐異,是導致當時政治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

不過,我們今天回首來看科舉制度,也可以發現它的某些積極意義。

首先,它爲社會樹立了尊重文化知識的價值取向。在科舉制度下,“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其輕視體力勞動和社會實踐的傾向固然不可取,但它反對“讀書無用”的痞子哲學,引導人們學習書本知識,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在科舉制度下,稍具經濟能力的農工商子弟都可以通過參加考試進入官場,“朝爲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低層社會人士因此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而進入中上層社會。這種社會縱向流動渠道的暢通是吸收民間人才參與國家管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清代科舉制度在這方面的經驗可供借鑑。

第三,作爲官員資格的考試製度,科舉制度是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前身,近代西方的文官考試製度正是在吸收借鑑明清科舉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的。今天,我們要建立法制化的公務員制度,清代科舉制度所體現的平等精神和某些具體做法,仍有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