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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制度廢除(精選多篇)

第一篇:科舉制度

科舉制度廢除(精選多篇)

3、試以史實說明科舉制度的歷史作用和弊病

a、科舉制度的歷史作用:

1、公開考試,吸收了不少寒士進入政權,有益於擴大和鞏固封建統治的政治基礎,改變了封建社會前期豪門士族把持朝政的局面。

科舉制度給中小地主階級和平民百姓通過科舉入仕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的平臺,在使大批地位低下和出身寒微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很多普通百姓子弟通過科舉改變了自身及其家庭的命運。同時,也擴大了封建統治基礎。

科舉產生出一大批善於治國安邦的名臣、名相和雄才大略的政治家,衆多有傑出貢獻的的文化名人都出自狀元、進士和舉人之中,都是中華民族的英才。

2、廣大庶族地主通過科舉入仕做官,給封建政權注入了生機與活力。各科考試的內容、方式和錄取標準都不相同,雖然考試內容有些死板,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做到這樣已經是進步的了。封建統治者從參加考試者中選出有真才實學的人進入朝廷做官,這不得不說是統治者的高明之處。

3.讀書一考試—做官三者聯繫,把權、位與學識結合起來,營造了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傳統和刻苦勤奮讀書的氛圍。這個時候的啓蒙教育也都強調“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以金榜題名、功名利祿的誘惑來規勸學童讀書。

4.促進了文學的繁榮,如唐以詩賦取士,促進了唐詩繁榮。

b .科舉制度的弊端又是顯而易見的。

1.由於科舉考試一旦被取中就可得到崇高的榮譽和地位,對社會底層的人來說,這更是改變他們的處境和命運的唯一出路,因此,科舉制度有效地牢固地控制了讀書人的思想,在科舉下完全喪失了自身的獨立意志和人格,成爲了自覺的奴隸。

2.科舉制度形成了“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社會價值取向。這種價值取向嚴重毒化了人們的思想,對普遍的社會心理和價值取向造成了十分有害的影響,使人們對做官以外的一切實業統統視爲末流,不予重視,從而嚴重影響了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

3.由於科舉對讀書人的命運關係極大,因此科舉的內容自然就成了人們讀書的內容、日常的功課。科舉內容的狹隘,使人們不去重視儒學之外的一切經世致用的實學,學習興趣和研究範圍變得十分狹窄,嚴重妨礙了自然科學和人文思想的發展。

4.科舉制度後期發展的標準化,格式化的八股文的形式,嚴重禁錮了人們的思想。這種對試卷標準化、格式化的要求,開始初衷也許是爲了評卷更加客觀公正,但造成的結果,卻是完全扼殺了讀書人的獨立思想,這就嚴重影響了學術的進步並造成了國民的愚昧。

第二篇:科舉制度

科舉制度

科舉制度是我們中國古代封建統治者爲選拔人才資源而設置的一種考試製度,擇優錄取,可以讓那些讀書人通過科舉考試飛黃騰達,實現自己的人生理想。科舉制度至今已有一千多年了。它從隋朝開始實行,一直到清朝光緒皇帝才結束。科舉制度對中國古代社會的社會結構,政治制度,教育還有人文思想等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科舉制度從實行開始,經過了逐漸完善,鼎盛,中落,最後滅亡的時期。

魏晉時期,統治者選拔人才主要從高門權貴中選拔,不管貴族子弟是否有足夠的能力,都可以做官。然而許多身份低微,但卻有真才實學的貧家子弟,卻找不到出人頭地的方法。等到了隋文帝楊堅統一全國,發現了這種弊端,就發明了科舉制度,科舉制度就此而產生。科舉制度產生以後,自然得到廣大貧家子弟的支持以及擁護。這使得那些擁有真才實學的貧苦人家的子弟就有了希望,他們寒窗苦讀就是爲了有一天能夠得到朝廷的重用,然而以前他們卻得不到重用,他們非常寒心。現在他們終於有了出人頭地的機會,他們怎麼會不好好珍惜呢?這樣也能更好地爲朝廷選拔有用的人才,不會像以前那樣會使得朝廷過度腐敗。這對於歷史的進步也有重要作用。科舉制度雖然在隋朝產生,但是還不夠完善,當時主要考時務策,就是有關當時國家政治生活方面政治論文,叫試策,這種選取人才的辦法,在當時知識草草的建立,並沒有形成制度。真正使得科舉制度完善的朝代是唐朝,唐太宗,武則天,唐玄宗等都是完善科舉制的關鍵人物。其中武則天特別重視科舉考試,曾經一連幾天親自測試貢舉人。武則天的重視科舉考試,促使唐代科舉文章考試

進一步得到發展。武則天稱帝后,還開創了武考,即在科舉考試的當年同時進行武考。這樣不僅能夠給朝廷選拔文官,而且還能夠給朝廷選拔一些能帶兵打仗的將帥之才。唐朝名將郭子儀就是通過武考進入仕途成就功名。到了宋朝,統治者又對科舉制度進行一些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從宋代開始,科舉開始實行糊名和譽錄,並建立了一些防止徇私舞弊的新制度。從隋唐開始實行科舉考試以後,徇私舞弊現象變得越來越嚴重,這樣下去,會使朝廷裏變得烏煙瘴氣,變得腐朽。對此,宋朝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避免這種現象。實行了糊名和譽錄製度,如此一來,考官在批改試卷時,就看不到考生的姓名以及籍貫,而且連字跡都辨認不出來,這種制度的建立,有效地防止了徇私舞弊現象的發生。但是到了宋朝末年,這種制度也就使得流於形式了,宋代在科舉制度上的改革,不僅沒有根除科舉制度上的痼疾,反而使它更一步的惡化了。而到了元朝,科舉制度進入了中落時期。因爲蒙古人崇尚武功,還有對中原文化的排斥等一些原因。使得科舉制度在元朝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甚至在元朝建立後的一段很長時間都沒有再舉辦,直到元仁宗二年纔再次舉辦。元朝滅亡後,明朝建立,明朝統治者對科舉制度高度重視,這使得科舉制度在明朝發展到了鼎盛時期。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明朝的八股文,明朝的八股文相比於其他朝代發展的更加迅猛.明朝的詩文詞賦都不能與以前的朝代相比,但是明朝的八股文卻獨領風騷。明朝的八股文盛於一時。但是我們現在的許多學者對於八股文視之如(本站向你推薦)敝履,不屑一顧,認爲它沒有一點可取之處,都是因爲它而使得很多的讀書人深受八股文的迫害。這是因爲我們對於八股文沒有一個全面的認識。我們對待每一件事都要

一分爲二看,不能只看到表面的現象。就比如八股文在歷史上也有輝煌的一頁,也流傳下一些今天看來仍然有其價值的作品。等到了清朝,科舉制度已日漸沒落直至最後的滅亡。清朝的科舉制度與明朝的大致相同,但科舉制度發展到清朝,弊端也越來越多,雖然清朝統治者對徇私舞弊,抄襲等一些違規現象的處罰措施非常嚴重,但是還是沒有取到特別明顯的作用,以致科舉制度最後滅亡。而且清朝對待漢人與滿人也有不同的地方,滿人擁有特權,做官不必經過科舉考試。我覺得科舉制度最後之所以會走向滅亡的命運,那是因爲最後科舉制度的發展已經與政治聯繫起來了,一些人將科舉考試當作自己撈取官職的方式,他們對監考官員賄賂大量錢財,而一些官員也把科舉考試當作自己獲得鉅額財富的地方,這樣科舉考試就距離它最初建立的初衷越來越遠。它已經不是一個王朝選拔人才的地方,而變成了人們升官發財的地方。

科舉制度從產生到滅亡經歷一千三百多年,最初發展的還是很好的,對國家的發展還是有着積極的作用。剛開始它的作用就是給朝廷選拔人才。但是後來,隨着它的發展,它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統治者利用科舉制度來幫助自己更好地完成統治,還有後來的科舉考試中的八股文,大大禁錮了考生的思想,使得考生只知背誦四書五經等等這些死的東西,而磨滅了他們的想象力,使得他們沒有了足夠的發揮空間。這等於對考生的摧殘,毒害。就看范進中舉中的范進,爲了考取功名,一次次的考,但最後的得到的結果卻是一次次的落榜。最後一次考中了,居然激動的發了瘋,可見科舉制度對考生摧殘的是多麼的嚴重。雖然這只是文學作品中的文學形象,有點誇張。但是它對於當時社會的一些現

象還是有着一定的反映。

科舉制度的發展,和我們現在的大學聯考有着一定的關聯性,每一項制度的實行,都會有利有弊,關鍵是如何使得弊端會更小,怎樣才能儘可能的做到最好。這纔是我們一直在考慮的問題。要想爲國家培養大量的人才,大學聯考就要儘可能的做到公平原則,大力發展教育事業,這樣才能使我們國家更加強大。

第三篇:信訪制度是否應該被廢除

信訪制度是否應該被廢除

之應該被廢除

謝謝主席,各位評委:

很榮幸能夠就今天的辯題與對方辯友討論,對方辯友的口才將是我一生追求的,然而對方辯友的觀點我方實在不敢恭維。本場辯論對方辯友至少犯了九處錯誤,由於時間關係,我只能選擇其中的四處略加陳述:

一, 對方辯友認爲現行制度不完善所以要去完善而非廢除,可是您爲什麼非得要在一棵

樹上吊死呢?從1957年建立信訪制度到2014年,整整修補了56年有餘!請問對方辯友,修補一件破棉襖和置辦一套新羽絨服那個來的容易呢?有那麼多美麗的制度在向您招手,您爲什麼非上訪就不取了呢?

二, 對方辯友認爲政府可以通過上訪瞭解和改進自身工作。請問對方辯友,我們開發天

河一號是爲了玩cf還是爲了玩cs?如果耗資巨大的信訪工程不能發揮自己的應有功能卻因爲其它副產品而存在,豈不荒唐?

三, 對方認爲我們在廢除信訪制度以後缺少替代制度,西方和東方都笑了。歐洲的行政

監察專員制度和日本的行政受理制度都是廢除信訪制度以後探索出來的。如今我們已有先例可援,難道還愁廢除信訪制度以後探索不出來一條更好的制度嗎?廢除信訪制度,我們缺少的不是更好的替代制度,而是決斷的勇氣和開拓的精神!

四, 對方反覆強調上訪制度有諸多的優點,這一點我方並不否認:雖然上訪制度浪費了

大量的人力物力,雖然上訪制度激發了很多本不該有的衝突,雖然上訪制度給我們帶來了無盡的壓力與無奈,但是它還是爲我們不到百分之零點二的上訪者解決了問題。上訪制度是好,但是當更好地替代制度出現的時候我們是否該考慮一下替代呢?

雖然破碎了的信訪制度已經灑了一地,但是,由於時間關係,我決定繼續從成本,效果,社會反響幾個角度歷數信訪制度的三大罪狀:

首先,從操作成本上看,由於信訪羣衆分散等諸多原因,每年浪費了諸多的財力物力,僅僅地方政府和羣衆百演不厭的貓捉耗子游戲就要消耗大量財富!諸多的信訪機構無疑是在給公務人員和羣衆比例已達二點七比一的我國雪上加霜!

其次,從信訪制度的執行效果來看,我國2014年僅有不到百分之零點二的問題得到解決,這不到百分之零點二的問題中又以不用上訪就能解決的問題爲主。大多數上訪行爲不是在一片叫嚷聲中爆發出極端行爲便是歸爲一片死寂。這樣形同虛設的制度留之何用?

最後,從社會反響的角度來看:如果不取消信訪制度,會助長本已猖獗的迷信權力的不正之風。信訪信訪,相信上訪!信訪給了本就不相信法治的人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這無疑是推進法治化進程中的一個巨大障礙!由此看來,取消信訪制度無疑會加快法治化進程,讓各個部門各司其職,讓整個社會有條不紊。

毫無疑問,信訪制度是由登聞鼓,邀車駕制度發展來的一種權力本位環境下的制度。它已經與逐漸走向法治化的中國社會格格不入,因此,我方堅持認爲:信訪制度應該被廢除!

第四篇:廢除勞教制度之我見

廢除勞教制度之我見

[摘要]衆所周知,勞動教養制度是我國獨有的,極具中國特色的一項改造教育制度,勞教制度產生於50年代的肅反,雖然從它產生以來,對於維持社會秩序,預防犯罪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不斷完善,它的負面作用越來越明顯,極大的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活,侵犯了公民權利,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勞教制度被廢除了,對於它的廢除學界觀點不一。

[關鍵詞]勞教制度廢除改造制度

一.勞教制度的產生和內涵

勞教制度是中國所特有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個教育改造制度。據資料記載,勞教制度產生於上個世紀50年代的肅反運動,最早關於勞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設置勞教制度的目的是想把一些遊手好閒、違紀亂法與不務正業的但是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改造成可以自食其力的人,這樣能夠保證公共秩序的維護與社會主義的建設。

根據傳統的刑法學教科書,它是指“對有違法行爲或輕微犯罪行爲但不夠刑事處罰的人,依法收容於勞動教養場所,實施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及其相關制度。”

勞教制度的內涵是勞動、教育、培養相結合的制度,簡稱“勞教”,黨中央1955年《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該《指示》明確規定:對在肅反運動中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壞分子,除判處死刑的和因罪狀較輕、坦白徹底或因爲立功而繼續留用的,其餘進行勞教。其基本方針是“灌輸、感化、挽救”,性質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強制性教育改造,從而形成了一種具有鮮明社會主義人文關懷的制度。

我國規定的勞教兼備了勞動、教育、培養三個特點,共同構建了勞教制度。第一,勞動方面。對勞教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在勞動場所的被教養人員,也會按照其勞動成果發給適當的工資。

第二,教育方面。要對被教養人員採用勞動生產和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幫助他們建立愛國守法和勞動光榮的觀念。

第三,培養方面。對被教養人員,讓他們在參加勞動的過程中,學習生產技術,使他們成爲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勞動者。

二.勞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在文章裏我們說廢止是很容易的,可在廢止勞教制度後,在我國現有的社會治安形勢下,原先勞教制度適用適用的那一部分人員該怎麼處理?以下幾個因素我們不得不考慮:其一,我國受儒家傳統文化的深刻影響,我國傳統的治國理政經驗“縮小(刑罰)打擊面”(法不責衆),減少犯罪數,儘可能使國民免留“罪犯”的污名劣跡,減輕心理壓力,利於個人自由發展。其二,只要還存在有大量的“刑法邊緣行爲”的存在,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我國現行刑法因其屬於結果本位的價值取向,使其具有結構性缺損,導致勞動教養對象成爲法律的不管地帶,而勞動教養正是通過行爲側重反映行爲人的劣根性,從而“注重結行爲人的教養處遇,這恰好彌補了刑法的結構性缺損,勞教與刑法形成了功能的互補格局,其存在的價值恰恰於此”。其三,立即廢除勞教制度將會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勞教制度自我國存在了五十多年,其實踐作用和社會功效是不容忽視的。如果立即廢止勞教制度而沒有相應的替代措施肯定會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

對停止實施勞教制度持否定說學者認爲,儘管停止實施勞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就目前形式看來不太樂觀,他們有一下幾點理由。

1.停止了實施勞教,對某些違法行爲不能及時治理。一下子停止實施勞教,必定會使社會上許多閒雜遊手好閒之人數量增多,他們有勞動力卻好逸惡勞,又沒有良好制度來約束,很容易讓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

假設小偷盜竊了不超過盜竊罪規定最低標準的財物,如何對其處罰呢?不能以盜竊罪論處,因爲他根本沒有達到構成盜竊罪的最低標準。能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若小偷沒有任何錢財,就不能對其財產處罰,或將其拘留十五日,他就能改變這種盜竊嗎?如果財產了勞教制度,這些問題就將成爲現實,那時候我們又將如何處理?

對停止實施勞教持否定態度的學者看來,停止了不利於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對某些違法行爲不能及時制止。

2.停止了實施勞教,不利於司法資源節約。停止實施勞教,本來簡單的行爲通過勞教解決的,卻要到法庭進行辯論,很大程度上製造了司法資源浪費,也讓公安機關對新的停止使用勞教的做法不太適應了。在十八大之後,國家提倡加快法治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對停止了勞教的做法,必定會使法院加大審查力度的負擔和公安機關執行力度。

三.勞教制度的不合法性分析

2014年廣州代某在白雲區均禾街平沙村張貼關於車牌、證照的廣告,被當地保安員當場發現,並且在其住所內檢獲一把武士開山刀(經鑑定爲管制刀具)、17件自制開鎖工具、一件套筒工具、三塊車牌、一箱廣告小貼紙,辦案民警遂將其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當日,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以涉嫌盜竊爲由,將代某刑事拘留,送白雲區看守所羈押。7月19日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定代某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依照《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相關規定,決定對代某勞動教養一年。

因張貼小廣告就被判勞教一年?其實這是一個不可思議的事情,按這個邏輯來講,那麼多人貼小廣告,那還都得去被勞動教育嗎?如果說不是,那憑什麼代某要去被勞教,這個問題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到底是誰的問題?其實答案已經顯而易見,這不是單單一個原因造成的,是多個因素綜合影響的。關於勞教制度的問題,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羅爾斯曾經說過“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是不正義的,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所以我認爲,勞教制度應該廢除,因爲它是不正義的。

1.勞教制度與“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相違背。我國《刑法》第3條將其概括爲“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出刑。”

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刑事責任相適應”。

不法人員所受的處罰應該與其所犯罪行的類型以及所犯罪行的大小來決定。罪行比較嚴重要受到形式處罰,罪行比較輕微,要受到輕微罪行的處罰,總之就是犯罪人員所承擔的責任要與其所犯的錯誤相一致。但是勞教制度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剝奪和限制最長能夠達到4年,這已經能夠相當於刑事處罰的程度了,但是在刑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個人所犯的錯誤與所要承擔的責任並不相符,甚至被剝奪限制自由的時間甚至比收到刑罰處罰的罪行更嚴重,這顯然就違背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

2.勞教制度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的範圍內對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其中法律是狹義的法律,是通過民意產生的法律,那這樣來講,那麼有關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而有關勞教制度的形成過程,在第一部分我們已經講過,它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範,最早關於勞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0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將強制勞動與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其中關於勞教制度的一些規定,並不在“法”的範圍之中。

3.勞動教養制度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人未經公開的司法聽審,不得被剝奪權利和自由。勞教制度中的結果決定沒有相關的法律程序加以制約,更沒有合法的機關對其案件進行庭審,所以是不合理的。勞教委員會也只是一個行政機關,它存在於公安機關之中,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真正行使勞教審批權的還是公安機關。在我國勞教制度事實上已經是第三種獨立的制裁體系,它已經不受其他法律體系變化的影響。

四.展望未來

儘管勞教制度已經在十八屆三中全會被廢止了,但是這並不完全意味着是中國法制的勝利,中國的法制建設還有一條很長的道路要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的道路任重而道遠。時至今日,《違法行爲矯治法》仍未頒佈,違法矯正制度也沒有建立起來。中國共產黨執政六十多年來,在執政理念和執政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黨陸續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在十五大首次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其後又進一步提出“一切妨礙發展的思想觀念都要堅決改變,一切影響發展的體制弊端都要堅決革除。”讓我們對中國的法

制建設多一些耐心,相信自己的國家一定會更加美好!

王靖

912115040138

第五篇: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茅於軾,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國務院法制辦:

值此全國法制日即將來臨之際,我們鄭重建議: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誠然,勞動教養制度是特殊時空環境下的歷史產物,如果說在建國之初它還對社會穩定起過階段性作用的話,那麼在“依法治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業已入憲的今天,延續半個世紀之久的勞動教養制度已經越來越悖逆於時代的潮流,嚴重阻礙了國家的法治進步。

首先,勞動教養制度直接侵犯我國憲法保護的人身自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員上訴的權利,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3年,還可延長爲

其次,勞動教養制度與立法法與行政處罰法的等上位法相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

能制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現行的勞動教養屬於國務院轉發的部門規章,卻賦予了有關部門非法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權力;《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

其三,勞動教養制度與我國也已簽署的國際公約無法接軌。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依據《公約》精神和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解釋,所有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並由法院作出判決。

信守《公約》的責任和義務。

其四、從政治管理的角度來講,勞動教養制度堪稱當代中國的一大弊政。

該制度成形之初,是爲了配合“鎮反”運動的臨時應對之舉。改革開放後,爲了處置不夠刑事處分的違法人員,再度激活了勞教制度,並實現了勞教對象向普通違法行爲的轉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來,勞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強化,另一方面也開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驅動下,勞教制度成爲幾乎無所不包、隨意性極大的剝奪人身自由處罰措施。

勞動教養制度的存續和膨脹明顯的違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構建公平、正義、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的執政方向,具體弊端如下:

1、勞動教養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刑事法律的權威。

2、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同樣的行爲不構成刑事處罰,而適用勞教行政處罰時卻高於刑罰的拘役刑。

3、由公安機關完全主導的勞動教養是典型的“警察罰”

4、勞動教養隨意性強,公安機關擁有不受制約的自由裁量權,使原本已經過大的公安權力進一步膨脹。

5、勞動教養是完全封閉式的彙報審批,根本不公開,也不能辯護和辯論。

6、勞動教養成爲錯案、冤案的溫牀,檢察院不批捕或退偵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證據不足超期羈押案件都可以轉爲勞教。

7)在利益驅動下,一些公安部門甚至利用勞教處罰權搞部門創收。

8)勞動教養日益成爲打擊迫害上訪、舉報、維權公民的工具。

9)勞動教養是實施差別待遇的處罰,不僅內外有別,而且等級、身份有別。這從公安部

於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不得實行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通知》就可見一斑。而且國家工作人員的貪”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4年,明顯違憲。“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1-3年。,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中國作爲負責任的大國,理應在正式批准,打破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平衡關係。”第十條規定:15“人人1992年發佈《關只能由法律設定。《公約》儘快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污受賄、刑訊逼供、栽贓陷害等職務違法行爲幾乎從來不適用勞動教養。

諸多事實表明,亂象從生的勞動教養制度不可能給中國社會帶來真正的長治久安,它的巨大負面效應足以讓中央政府改弦更張、從善如流,反思現有的治理模式,從而推動立法部門早下決心,儘快廢除這一於理不合、於法無據,嚴重背離親民、愛民政策的勞動教養制度。

我們認爲:國務院既然曾經批轉過這個試行辦法,也應當對此辦法是否違法負有監督責任,理當對這一違法違憲辦法的廢除盡些責任。因爲它關涉到人治抑或法治的兩極選擇,更體現的是官貴民輕或民貴官輕的治世思想走向。

如果人治興,紅頭文件和領導講話就是“法”。然而法治興,則必須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啓動違憲審查、廢除勞動教養就是捍衛國家憲法的尊嚴,剝奪了各級領導的法外之權,此舉有望進一步緩解官民矛盾,促進民生福祉。

胡錦濤總書記在最近主持的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切實抓好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各項工作,爲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別強調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爲全社會作出表率。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確保法律正確實施。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綜合運用各種監督形式,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

我們認爲:時值今日,進行違憲審查、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條件都已經完全成熟。可以說,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與否,將是“人治中國”與“法治中國”的分水嶺;將成爲“文明中國”與“野蠻中國”的試金石。爲此,我們再次強烈要求對勞動教養制度進行違憲審查,或立即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堅強決心。

敬請國務院積極配合此次公民違憲審查呼籲行動爲盼。

2014年11

茅於軾(經濟學家)

俞梅蓀(法學家)

立法(民間政治活動家)

楊子云(記者)

人士)、李詠(法學者)

人士)、塗金燦(學者)

楊大民(律師)

師)、李敦勇(律師) 尊嚴、權威。特別強調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29日聯署簽名: 、賀衛方(教授)、胡星斗(教授)、郭世佑(教授)、張鳴(教授)、夏業良(教授)、、孫國棟(學者)、趙國君(學者)、範亞峯(學者)、王俊秀(學者)、笑蜀(學者)、姚、韓三洲(學者)、黃卉(學者)、張星水(律師)、韓一村(律師)、譚雷(律師)、、李方平(律師)、李和平(律師)、賈承霖(律師)、斯偉江(律師)、萬延海(民間公益、馬福祥(律師)、汪席春(律師)、郝勁鬆(民間公益人士)、丘建東(民間公益、李蘇濱(律師)、杜鵬(律師)、呂進(律師)、程海(律師)、魏汝久(律師)、、章立輝(律師)、張建國(律師)、王利平(教授、律師)、林小建(律師)、黎雄兵(律、羅居劍(工程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