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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精品多篇)

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精品多篇)

章 會員 篇一

第十條 協會會員爲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下列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爲會員:

(一)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在華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 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本章程,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爲觀察員。

第十三條 會員、觀察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觀察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相應資格。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會員、觀察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四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章 總則 篇二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爲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爲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爲CBA。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爲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爲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住所:中國北京。

章 職責 篇三

第五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衆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及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銀行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爲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的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中國銀監會;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爲,要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並做好中國銀監會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佈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爲,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中國銀監會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 ww 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中國銀監會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衆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衆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衆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實施銀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銀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爲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銀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相關國際組織,推動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相關資質互認工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衆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瞭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中國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