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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辯論賽四辯發言稿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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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辯論賽四辯發言稿多篇

辯論賽中我們四辯是十分重要的,作爲最後的總結髮言,發言稿更是要充分準備好,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辯論賽四辯發言稿,供大家參考學習。

辯論賽四辯發言稿1

各位評委,雙方辯手:

大家好!

首先謝謝大家給我機會參加辯論。

作爲反方的四辯,我要對我方在陳述階段和自由辯論階段做出總結,並進一步說明我方的觀點。

陳述階段,我方一號辯手開始便申明瞭我方辯論的目的,是論證“樂而知足”這一詞語中存在的快樂和知足之間的因果關係。人們因爲精神世界上的快樂而感到滿足。我方辯手用了中國古代文人的例子來說明,只要精神上快樂,人們便不會感覺到不滿足。

之後二號辯手和三號辯手則針對對方辯友立論中的矛盾對對方的論點“知足而樂”進行反駁,並且引用了完整的弗洛伊德心理學人格結構系統來反駁了對方辯友單純從本我的快樂原則這一片面角度對“知足而樂”做出的所謂正確解釋。

自由辯論階段,我方辯手開始便承接了陳述階段三辯的問題,繼續針對對方立論方面的根本矛盾做出反駁,對方辯友在我方再三要求下對自己的立論方面的矛盾做出解釋,並且把開始時單純的用本我的快樂原則來論證“知足而樂”變成我方三辯已經陳述過的完整弗洛伊德心理學人格結構系統。

在討論過程中我方一辯把“樂而知足”引申到一個更高的角度,即精神上的快樂能夠引起對物質上慾望的降低,從而達到樂而知足。但對方辯友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而是從個人的角度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快樂”進行爭論,直到自由辯論結束。

從上面對前兩個階段的總結來說,我方辯手一直圍繞“樂而知足”這一觀點,用各種事實及理論進行論證,下面是我對於我方論點的補充解釋。

“樂而知足”,並不是說,快樂產生了滿足之後就停滯不前了。這裏面的“知足”,指的是對自身現狀及未來發展的滿足。是一種帶有預見性的滿足。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人現在在做小職員,他感到快樂,對自己的生活很滿足。並不是說他滿足於十年之後他還是小職員,而是他知道按照目前的生活步調來說,十年後他會做到什麼位置,他對這個位置覺得很滿足。

同理可知,對方辯友提出的變態殺人狂的例子,是因爲他感到快樂之後,對殺人狂的生活很滿足。之所以他會繼續這種變態的生活,那是因爲他覺得快樂,從而產生了滿足感。由快樂產生滿足感,證明了我方的觀點是正確無誤的。

而對於“知足而樂”這一觀點,我方認爲是錯誤的。通過前兩個階段,我方已經說明“知足而樂”跟本就不是人類的本能。而且知足之後是否就會感到快樂呢?我們可以看看秦始皇。他的功業就當時而言是最大的,他應該是知足的。但是他快樂嗎?肯定不快樂。如果快樂,他就不會焚書坑儒,修長城,建阿房宮,甚至讓徐福帶5000童男女給他找長生藥,做一些隨意奪走別人財產和性命的暴行。我舉這個例子,可能對方四辯辯友會說,“知足不一定快樂,可是在那些事例中的那些人他們到底知足了沒有?”的確我們無法得知別人是否知足了,既然如此,您又怎樣證明您的例子裏那些人是否知足呢?無法判斷對方是否知足,您又如何能說他知足而樂?

對方辯友的“如若沒有很多人相信“知足而樂”或者“知足常樂”,那麼這樣的概念也不會延續至今,廣泛流傳了吧?”這句話則讓我覺得,好象是謊話說了一千遍就會變成真話。“三更半夜”這個詞大家也都這麼說,那三更真的就是半夜嗎?半夜應該是2.5更纔對吧。我們有自己的

腦子,我們可以自己思考事情的對錯,不一定說了幾千年的話都是對的。

綜合對前面兩個階段的總結和最後對於各自論點的一點補充,相信大家能夠更好的理解我方的“樂而知足”的觀點。

謝謝大家。

辯論賽四辯發言稿2

正方:從小悅悅事件看,見死不救應當入刑

反方:從小悅悅事件看,見死不救不應入刑

謝謝主席!

各位評委,各位同學,對方辯友,大家好!

對方辯友圍繞小悅悅事件,列舉了一系列的類似案例,一直在試圖讓我們大家接受“見死不救應當入刑”這一概念,但我方始終堅定立場,堅持認爲“見死不救不應入刑”!下面我再一次總結我方觀點。

第一, 見死不救是道德問題,不應用法律來代替道德去規範人們的行爲。

衆所周知,見義勇爲是一種合乎正義和道德的高尚行爲,見死不救是一種有違道德與正義的爲人們所痛恨的行爲。見義勇爲、見死不救,同爲道德問題,同無法定的救助義務,見義勇爲就可被視爲英雄而歌頌,但見死不救卻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處罰,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認爲不該用法律來代替道德去規範人們的行爲,把見死不救入刑,反而會降低見義勇爲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門檻,從而導致人們見義勇爲的積極性下降、正義感減弱,使更多的人從“圍觀黨”變成“跑路黨”。

第二,若將見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

咱們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存在於社會輿論和人們的信念之中,依靠人們內心信念的驅使、社會輿論的褒貶作用以及傳統、習俗的影響,以精神的強制來保證實施。若將見死不救入刑,那麼爲了不犯見死不救罪,人們就得見死相救、見義勇爲。如此一來,見義勇爲就從主動、自願的道義變成被動、強制的法律義務,這不僅改變了行爲本身的性質,還提高了該行爲的道德評價標準----還有人會以爲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爲榮嗎?對方辯友顯然沒有考慮過這種混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的行爲,將會導致不正確的道德輿論導向。

第三,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看,懲罰“見死不救罪”的實際可操作性不強。

對方辯友認爲將見死不救入刑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設“見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會面臨何爲“見死”,何爲“救”何爲“不救”的問題,法律顯然是無法對此作出明確界定的,而過於模糊的立法又會不利於司法實踐的。對方辯友一直迴避我方提出的取證問題,然而在司法實踐方面,公安機關將會面臨取證的難題。大家關注小悅悅事件,很大原因是攝像頭拍下了見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個公共場所都有攝像頭的,況且公共場所的人員流動性大,公安機關要查清哪些人見死不救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彭宇案”這種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案件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我方認爲,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懲罰“見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強。

第四,見死不救入刑的刑罰過重,建議可立法但不應入刑。

對於處於危險境地的人,沒有法定義務,只有道義上的義務的人們當然有作出救助與否這種選擇的自由權利。我們可以譴責見死不救,可以鼓勵見義勇爲,卻顯然不能以犯罪的名義威脅和強迫人們去承擔道義上的義務。我方認爲將見死不救入刑,這樣的刑罰過於沉重了,有悖於現代的法治觀念和現代社會國家減輕刑罰的立法趨勢。建議可爲見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較和諧的方式來解決。

各位評委,各位同學,通過前面的辯論以及我方的論述,難道您還要站在對方辯友的立場認爲應把見死不救入刑嗎?那麼,下一個流血又流淚的英雄很可能就是您了!爲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我方堅持認爲,見死不救不應入刑!

辯論賽四辯發言稿3

謝謝主席,尊敬的評委們,老師們,同學們,大家晚上好!

我方的觀點是成大事者不拘小節。首先我要感謝對方辯友在這場辯論賽中的激情澎湃,但我也想奉勸對方辯友一句:有理不在聲音高啊。對方辯友雖然慷慨激昂振振有辭,但卻絲毫不能掩飾其邏輯之模糊不清,其立論之蒼白無力。不知大家有沒有發現,其實剛纔一連串的爭議都源於對方辯友在展開話題時的幾個關鍵錯誤。下面,請各位和我一起,把對方辯友今天的偏頗之處看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吧。

第一,李代桃僵。我方一辯在立論中已充分論述過小節與細節的巨大區別。但對方辯友仍一直任意地將細節的影響嫁接到小節之上。依對方辯友“小節可轉化爲細節,小節的價值等同於細節”的邏輯,那麼我到想請問對方辯友,我們知道碳和鑽石的化學成分相同,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難道我們就說黑乎乎碳和璀璨的鑽石的價值相同嗎?那對不起了對方辯友,我買得起一公斤的碳,可惜我連一克拉的鑽石也買不起呀!

第二,錯誤理解“拘”字定義。剛纔我方二辯已經提出,”拘小節”的“拘”的意思是“拘泥”,很明顯拘並不等於重視。“拘”是被動詞,而重視是主動詞。對方辯友把主動詞和被動詞混爲一談,看來對方辯友顯然是對“拘”字的定義造詣不深啊!

第三,偏離辯題。我方三辯早已說明現在我們是在談成大事者,而不是如何成大事。而對方辯友卻對此滔滔不絕,但只可惜前提提錯了。而對方辯友的立論明顯偏離了辯題,在概念上又舉棋不定。同時又無法舉出可證明您方觀點成立的例子,甚至還在指不出我方論點有任何不合理的情況下,胡亂給我方扣帽子,可真是機關算盡,卻又擲地無聲啊!

華麗的言辭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詩意的浪漫無助於情理的昇華。下面就由我來總結我方觀點吧:

首先,提倡成大事者不拘小節並非好高騖遠,而是讓人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從整體的高度把握事情。

其次,成大事者不拘小節是人類本身的限制所決定。人生不過短短數十載,成大事者雖然擁有比一般人更卓越的思想和更超羣的能力,但在成大事這樣一個長期而艱苦的過程中,怎能把有限的時間、精力拘泥於細枝末節呢?

最後,不拘小節能爲想成大事者提供開拓思路,另闢蹊徑的機會,意味着成大事者要與時俱進,不拘泥於固有的模式。

試想,如果劉備拘於小節,送還荊州,哪裏有三分天下的漢室西蜀?如果太宗拘於小節,嚴懲魏徵,哪裏有貞觀之治的政治清明?如果李白拘於小節,鬱鬱而終,哪裏有笑傲五侯的詩酒風流!相反,樊噲不拘小節,聞帳救主,得封列侯;司馬遷不拘小節,忍辱著書,名垂千古……正反兩方面的例子都言之鑿鑿地向我們闡述這樣一個顛簸不破的真理:成大事者不拘小節!

那麼,最後,我將送大家一幅對聯來結束我方陳詞:

上聯:成大事,創偉業,注重每個細節

下聯:露鋒芒,揚國威,不拘所有小節

橫批:夢想成真!

辯論賽四辯發言稿4

謝謝主席,各位評委觀衆大家好!

我不敢說對方辯友頑固,但是我不得不指出對方辯友的幾個錯誤。

第一,剛纔對方辯友說到過一段時間,城市化就不再城市化了。那對方辯友是不是要告訴我,上海南京城市化了是不是他們的生活質量就比我們低了呢?

第二,剛纔歲方辯友說我們的城市化是一個靜態過程,殊不知城市化是一個發先問題並不斷改進的過程啊!第三,剛纔對方辯友說農村變成城市不行,城市變成農村不行,那情對方辯友爲我們新中國的建設之一個方向吧!

下面請允許我繼續闡述我方的觀點,城市化提高了人們的生活質量。鑑於剛纔對方一再混淆概念,我不得不重申城市化和生活質量是兩個問題。

首先,城市化是一個社會概念,即面而非點。再者,城市化也並不是簡單的將農村變爲城市,否則社會的發展將要是“滅耕地,存水泥”了。

再者,對於生活質量,生活包括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兩個方面,所以我們所說的生活質量也包括物質生活質量和精神生活質量兩個方面。下面請允許我從這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首先,物質生活質量角度,城市化在政府規範的指導下,通過人們去力求新的生產,猶如無形手在推動經濟的發展,使生產力得以進步,生產關係完善,從而提高了作爲物質生活質量標準的第一、第二產業的水平,當然,這只是從理論上看,那事實又是怎樣呢?工業革命以後,全球變進行城市化,雖然我國開始較晚,但成績斐然,從大範圍看,GDP數額增長一支獨秀,生產力突飛猛進,生產關係日益完善,從小看,我們從住草房到住樓房,從吃不起窩窩頭到能買糧,城市化功不可沒啊!

第二、從精神生活質量角度來看,首先城市化讓人們集中的生活工作在了一起,提供了一種不斷完善車的城市化生活模式,提供了更各種場所,讓人們可以地更好交流、溝通。再者,城市化通過經濟手段,不斷推動教育文化的發展等產業的發展,提高作爲生活質量標準的第三產業的發展水平,再次,城市化過程中,隨着物質生活不斷豐富,新鮮血液不斷注入,人們的觀念眼界不斷提升,比如說辯論賽的產生就是一例,當然一切事物都不理想的,也並非完美的,城市化也不例外,難免會有弊端,城市化不可能提高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我們。

所以我們應該從整體的,主流的眼光去看待城市化提高了人們的生活質量,當我拿起這張白紙,我希望大家說這是一張白紙,而不是一個墨點啊。最後讓我們放眼社會,城市化給人們帶來的提高下轄呢日益見,才被作爲一次項方針提了出來。感謝我們親愛的祖國和黨委爲我們指出了走城市化的道路,,讓我們沿着城市化的額道路大踏步地想走下去吧!因爲千言萬語,千事萬例均已經證明了,城市化確能提高了我們的生活質量。謝謝!

辯論賽四辯發言稿5

謝謝主席!各位評委!大家好!

對方辯友的發言卓實精彩,細細聽來不難發現對方辯友的論證邏輯其實就是以下兩點:

1、一個事物從沒有到有事一種進步,大學生從沒有工作可做到做保姆是一種進步。

2、對方辯友認爲保姆這個行業具有廣闊的就業前景,而大學生又具有較高的素質,兩者一拍即合。

於是,對方辯友得出結論,大學生從沒有工作到有工作和大學生從事保姆行業就證明了大學生做保姆是就業觀念的進步。但是整個辯論過程對方辯友一直沒有論證這兩點如何體現了就業觀念的進步,進步在哪裏。希望接下來對方4辯的總結陳詞能給大家好好論證一下。`

我方認爲“大學生做保姆是人才的貶值”,下面就我方觀點做以下總結:

1、大學生做保姆,人崗不相適。

正如斯坦福大學校長約翰.漢尼斯所言:“大學教育區分專業正是因爲側重於不同培養預期以滿足社會對不同人才的需求。”

高等教育的知識技術爲主的屬性和保姆行業以服務爲主屬性不契合,大學生做保姆與其培養預期相違背。因此結合保姆行業的需要和大學生的實際才能考慮,大學生做保姆是人才的貶值。

2、大學生做保姆,用不當其時。

大學生涌入保姆市場,不僅自身價值大打折扣,而且還擠佔專職保姆的就業崗位,導致市場秩序的紊亂。延誤了對人才的及時使用時效,沒有把在對的時間對的人放在對的工作崗位上去,使其不能充分施展才華。人才貶值趨勢的擴大化在所難免,導致羣體性的人才貶值。

3、大學生做保姆,人未盡其才。

大學生做保姆,缺乏充分施展才能的合適舞臺和條件。大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正如北大第一任校長蔡元培所說:“大學是社會之光,它本來就要照到更需要它的地方。”社會培養人才的最終目的是爲了更好的使用人才,人才只有用好了,才能體現價值,發揮效能,成爲經濟社會進步的重要推動力量。

從2003年12月,全國第一次人才工作會議,到前不久頒發的《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都旗幟鮮明的指出把充分發揮各類人才的作用作爲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務,特別是引導大學生從學生到社會的第一步,儘早的投入社會,發揮自身的聰明才智,實現人生與社會的共贏。溫家寶總理曾語重心長的告誡在校大學生,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實現人生的最大價值。

因此,終上所述,我方堅持認爲“大學生做保姆是人才的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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