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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河長制規定》 貫徹實施新聞發佈會上的講話

全國首個河長制地方性法規《浙江省河長制規定》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誌着浙江省河長制將進入法治化運行的新階段。9月29日上午,省人大、省治水辦(河長辦)舉行《浙江省河長制規定》(下稱“《規定》”)貫徹實施新聞發佈會,發佈《規定》的立法精神、重點內容和下步貫徹落實意見。

在《浙江省河長制規定》 貫徹實施新聞發佈會上的講話

一、《浙江省河長制規定》立法的主要精神

《規定》根據中央和我省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踐,針對實踐中缺少法律支撐、亟需法律保障的河長制體制機制問題,如河長制的定位、各級河長及河長制工作機構的設立及具體職責、河長髮現問題的處理機制、河長的法律責任等作了較爲全面的規定,同時對河長的巡查、公示、獎懲制度,以及河長與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等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吸收,形成一系列具體制度,切實體現了處理好河長職責與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法定職責關係、把握好各級河長在職責劃分與問題解決機制等方面差異性、調整好河長責任與權利關係等指導思想和立法精神。它的頒佈實施,是省人大常委會圍繞改革決策進行立法、以法治方式保障重大決策落地的一項重大舉措,對生態浙江、“兩美”浙江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得到了張德江委員長的高度評價。

二、浙江河長制工作的歷程

我省是最早開展河長制的試點省份之一。2005年,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期間,就提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科學論斷;2008年,在長興等地開展由黨政負責人擔任河長、領導治水工作的河長制試點,隨後在嘉興、溫州、金華、紹興等地陸續推開;2013年,省委、省政府出臺《關於全面實施“河長制”進一步加強水環境治理工作的意見》,併發出了“五水共治”總動員令;2014年,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建立了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體系,同時層層設立河長制辦公室,抽調近20個相關部門人員,集中辦公、實體化運作;2015年,召開全省河長制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部署推進河長制工作;2016年,中央發佈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後,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治水辦(河長辦)走訪全省多地,對河長制實施情況進入深入調研,徵集各級黨委、政府、人大代表、各級河長的意見建議,形成立法草案,繼續開拓創新,建立健全河長制;今年,省十四次黨代會又提出要“高標準推進‘五水共治’,堅持和深化河長制”。至此,目前我省共有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5.7萬餘名,實現了從大江大河到小微水體水域全覆蓋,形成了一套以河長製爲核心的治水體系和長效機制,水環境質量持續優化。今年上半年,全省地表水省控斷面中,Ⅲ類以上水質斷面佔81%,比2013年上升17.2個百分點;劣Ⅴ類佔0.9%,比2013年減少11.3個百分點。

近十年來,我省各地水生態環境面貌發生巨大改觀,人民羣衆獲得感和幸福感得到極大提升。實踐證明,河長制在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淨化水環境、修復水生態、保護水域岸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爲我省治水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

三、《浙江省河長制規定》的特色亮點

《規定》結合我省“五水共治”實踐,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河長制工作體制機制,突出了“五個規範”。

一是規範河長設置和職責。在中央要求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基礎上,明確我省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體系,並對不同級別河長的職責作了分類規定,基層河長側重於對責任水域開展日常巡查並報告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河長側重於協調、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

二是規範河長制工作機構職責。按照中央和省委有關文件要求,對河長制工作機構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主要是:實施河長制工作的指導、協調,組織制定實施河長制的具體管理規定;受理河長關於水域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爲的報告;責成有關部門處理和解決河長報告的水域問題、查處相關違法行爲;具體承擔對有關部門、下級政府以及河長履職的監督和考覈等。

三是規範河長履職與部門執法的聯動機制。在我省河長制工作實踐中,存在河長與主管部門之間、不同主管部門之間治水職責劃分不甚清晰,河長巡查發現問題報告途徑不夠健全,河長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缺乏剛性手段等問題。針對以上問題,《規定》着力規範了河長巡查發現問題的處理機制、對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的推動機制,同時賦予河長對主管部門進行約談、考覈等職權,明確了主管部門未按河長要求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以保障河長履職,促進治水實效。

四是規範河長履職與公衆參與的聯動機制。河長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公衆對治水以及河長工作的參與和監督,《規定》明確要建立健全河長公開、公衆投訴舉報登記、約談等一系列制度,鼓勵公衆參與,積極發揮社會共建共享和監督作用。

五是規範河長的考覈和問責。對不同級別河長規定不同的考覈內容,鄉、村級河長以巡查工作情況爲主,市、縣級河長以其責成主管部門處理、解決問題和查處相關違法行爲情況爲主。加大對河長的表彰、獎勵力度,將河長履職情況作爲對其考覈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對村級河長還可以給予獎勵。同時對未按規定進行巡查、未及時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髮現的問題等行爲給予相應法律責任。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規定》,進一步落實河長“治、管、保”責任,規範河長公示牌設置,完善各級河長巡河、舉報投訴受理、重點項目協調推進、督查指導、會議和報告等制度,全面實現全省河長制信息平臺、APP與微信平臺等全覆蓋,搭建融信息查詢、河長巡河、信訪舉報、政務公開、公衆參與等功能爲一體的智慧治水系統,推動河長制從向常態化、法治化、精準化轉變,真正做到思想認識到位、職責落實到位、制度執行到位、考覈問責到位、執法監管到位“五個到位”,努力爲全國河長制提供更多的浙江實踐、浙江素材、浙江經驗。

各地各部門要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認真組織學習,廣泛開展宣傳,加強溝通協作,切實做好《規定》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確保河長制穩步推進、常態長效,爲建設“兩美”浙江、促進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