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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管理辦法

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管理辦法

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深入貫徹國家大學生創新創業政策,規範******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實踐基地”)建設和發展,結合我校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踐基地旨在提高大學生團隊或企業名義申報項目入駐,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發展導向,能夠促進區域經濟和學校發展;校外企業須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運營主體成立並實際運營2年以上,註冊資金不低於100萬人民幣。

第六條 對申請入駐項目的有關要求

1.項目應具有一定的創新性或良好的市場潛力,鼓勵與專業相結合。孵化項目應立足於專業領域,以提高專業技能和創新實踐能力爲主要目的,對我校大學生自主創業具有典型示範作用。

2.無知識產權糾紛且具備一定成熟性。處於研發階段的項目,應已擁有被認可的創新性較高的使用技術和經營構想,並有明確的市場應用目標;處於嘗試階段的項目,應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場經營計劃。

3.如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如醫藥、醫療器械、郵電、通信、電力、農作物新品種及生物製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項目,申請時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准證明和有關測試報告。

4.項目不能涉及以下範圍:易燃、易爆、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易產生油煙、噪聲、污染、有食品安全危險等。

第七條 申請入駐

申請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以項目的形式於每年4月份和10月份集中向創新創業學院申報。

第八條提供相關材料

申請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需提交《******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項目申報表》、創業計劃書、身份證和學生證複印件;已經註冊企業還需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的複印件。

第九條 項目審批和公示

創新創業學院對申請項目及材料進行審覈,符合條件的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議,可以採取陳述和答辯的形式,最後確定擬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名單,並面向全校進行公示。

第十條 簽署協議及入駐

公示無異議後,創新創業學院代表學校與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在自願、平等的前提下籤署《******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入駐協議書》,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正式入駐實踐基地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實踐期爲三年,實踐期滿後,經創新創業學院批准,可繼續入駐。

第四章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 創新創業學院根據本辦法和入駐協議等有關規定對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進行管理並提供支持與服務。

第十二條 創新創業學院爲入駐項目提供的支持和服務

1.學校設立創新創業基金,專項用於學生創新創業項目扶持,由創新創業學院管理和實施。

2.創新創業學院爲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積極爭取山東省、******市(區)提供的小額擔保貸款、創新創業補貼或自謀職業扶持金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等扶持政策,以及各級政府給予的稅費減免等政策。

3.爲入駐項目做好日常服務工作,維護實踐基地的公共設施和公共衛生,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

4.做好各種信息的上傳下達工作,及時解決入駐項目所出現的問題,爲重點項目提供支持。

5.做好相關資料備案以及日常工作資料的整理與存檔。

第十三條入駐個人、團隊、企業須遵守的管理規定

1.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的有關規定,遵守實踐基地的各項規定和入駐協議約定,合法經營,誠信經營。

2.辦公場所管理規定:入駐項目在協議指定區域內辦公,不得私自佔用公共區域,嚴禁將實踐基地場地轉讓或轉租給他人使用。辦公場所裝飾設計由入駐方實施,要求美觀大方、不改動房屋結構;裝飾設計方案經創新創業學院批准後方可施工;場地費及水電費用按照《******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場地及水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3.項目經營管理規定:入駐實踐基地的項目在實踐基地的統一管理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自負盈虧;項目實施要嚴格按照申報的內容進行;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改變預定項目內容;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變更,須提前申請,由創新創業學院審覈確定。

4.安全管理規定: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實踐基地作息時間,做好日常辦公中的用水、用電安全檢查和治安防範;嚴禁任何人員留宿實踐基地;入駐企業員工需佩戴工作證(工作證上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並提前向創新創業學院報備員工基本信息表(附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在實踐基地舉行大型活動(30人以上),需提前三天報批;保證辦公區域乾淨整潔,維護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禁止吸菸、酗酒、玩遊戲、大聲吵鬧等一切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行爲;發現任何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由於入駐項目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由入駐的個人、團隊、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入駐項目的考覈

1.創新創業學院依據入駐協議對各入駐項目進行考覈。

2.考覈方式包括各項目提交考覈資料、實地考覈、集中彙報、召開座談會等。

3.考覈內容:制度建設、日常管理、項目運營、市場開拓與信息化建設、創新及成果等。

4.考覈時間:入駐滿一年時進行一次考覈,以後每年進行一次考覈。

5.考覈結果運用:考覈結果是對入駐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考覈不合格或違反相關規定的項目,創新創業學院有權對其提出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入駐資格。

第五章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 協議期滿退出。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與創新創業學院簽訂的入駐協議期滿,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十六條 自動申請退出。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因內部問題,負責人向創新創業學院提出退出申請,經審覈,終止協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勒令退出。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的行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可隨時解除協議,勒令退出:

1.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管理制度,違法開展經營活動的。

2.不服從實踐基地管理,影響實踐基地正常秩序的。

3.未經實踐基地書面同意擅自變更入駐項目、項目負責人、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轉讓註冊公司經營權的。

4.入駐期間,辦公場所經常處於空閒或關閉狀態,或佔用辦公場地開展與創新創業無關業務的。

5.擅自轉租、分租、轉讓、轉借、入股、或擅自調轉使用及與他人共享將場地轉租給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6.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7.未能按有關規定或入駐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未能及時繳納有關保證金和費用的。

8.負責人因退學被註銷學籍的。

9.其他違反管理辦法且情節嚴重的。

10.經學校大學生創新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認爲不適宜在實踐基地繼續進行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爲******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及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創新創業學院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