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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飆車的檢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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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道路飆車的檢討書

道路飆車的檢討書

尊敬的交警同志:

我真的知道錯了,我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給您工作帶來困擾與麻煩,給街區羣衆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我真是不應該啊。

此次道路飆車,我以120公里時速在道路飆車,造成了護欄損壞的嚴重後果。我實實在在犯了大錯,我悔不當初。

現如今,我遭到交警同志的查扣與拘留,我表示願意徹底地反省錯誤,認清錯誤危害,嚴肅警示自己,今後決心再不道路飆車了。

第一,我願意接受交警同志按照法律法規列出的相關懲罰,坦誠地受罰。第二,我願意接受由於我此次道路飆車造成的所有公共交通財務的損失。第三,我願意好好反省,接受這些天的拘留,接受扣留駕駛證的處罰。

此致!

第二篇:飆車怎麼翻譯

parents of the dead pedestrian in east china's zhejiang province was compensated for more than one million yuan by a drag-racing driver, hu bin, who has been arrested on speeding and vehicular man(推薦訪問範文網:)slaughter charges in hangzhou. 浙江杭州飈車案的受害者父母獲得超過百萬元賠款,而肇事者胡斌已因超速及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上面的報道中,drag-racing就是我們最近很關注的“飈車”,在這裏是形容詞形式,其名詞形式爲drag racing。drag racing is a competition in which vehicles compete to be the first to cross a set finish line, usually in a straight line. drag racing一般譯作“直線競速賽”,指車輛競相加速成爲第一個衝過設定終點線的比賽,此類比賽通常在直線道路上進行。像胡斌這樣把普通街道當作賽道的車手,他的行爲也只能叫做“飈車”了。他所犯下的罪行vehicular manslaughter字面意思爲“機動車殺人”,其實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其實,各種各樣的“賽車”都可以統稱爲auto/car racing,據說有很多人都是開着modified car(改裝車)參與car racing的,而那些專爲比賽設計的車,即racing car(賽車),只能爲少數人服務。我們熟知的sports car(跑車),雖然有個“跑“字,但仍屬轎車系列,只是速度超過普通轎車。

第三篇:飆車如何界定

危險駕駛罪,飆車的界定

2014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八),人們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醉酒、飆車危險駕駛行爲正式入罪。修正後的刑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長期以來,危險駕駛行爲的處罰,是我國司法理論界、實務界和社會大衆呼籲需要從立法層面解決的問題。縱觀以往執法部門對於“飆車”者的處罰,除了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財產重大損失的事故,會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外,通常都只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罰款、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只要沒有因爲交通事故直接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超速駕駛行爲,都只能給予罰款、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超速駕駛者也僅僅屬於行政違法行爲而己。

上述對“飆車”處理的現狀尬尷地凸現出目前對“飆車”問題在立法上的蒼白無力。此次關於“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後再處罰”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有醉酒、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爲都予以處罰。提高對這種危險行爲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爲發生。既然醉酒、飆車危險駕駛行爲己經正式入罪。在人們爲之鼓與呼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在今後司法實踐中具體而科學地認定“飆車”這種危險駕駛犯罪的行爲。爲此,本文擬就“飆車”認定問題略抒己見,作一粗淺地探討。

一、“飆車”界定及主觀動機之分析

“飆車”亦作“飇車”。一種含義爲:傳說中御風而行的神車。如漢朝桓驎《西王母傳》記載:“﹝西王母﹞所居宮闕……其山之下, 弱水九重,洪濤萬丈,非飊車羽輪不可到也。”唐朝李白《古風》

之四記載:“羽駕滅去影,飆車絕廻輪。”另一種含義爲:駕車高速行駛。根據現代漢語大詞典的解釋,“飆車”本質是一種方言,意思就是開快車,即超速駕駛。“飆車”至今還沒有明確法律界定。飆車究竟是什麼一種行爲?筆者粗淺認爲,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通過超速行駛的方式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高度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爲。

飆車行爲是一種世界性的社會現象,也一直是各國打擊交通違法行爲的重點。飆車行爲不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也危害到他人及自我的生命安危。這一切只是爲了追求刺激感嗎?其實這背後有許多關於家庭、教育、社會風氣文化的問題值得探討。

“飆車”行爲一般多發生在心理表現爲逆反和衝動青少年之中,而青少年進行“飆車”的原因或動機又是多種多樣的,主要表現爲:受國外及港澳地區影視作品中“暴走族”、“飛車黨”、警匪飛車追逐情節等的影響,和同伴一起追求刺激、快樂、興奮的感覺;被聳恿而飆,表現英雄氣概;好奇心而飆;由於現代城市的喧囂、躁動和環境的刺激,爲發泄情緒(找不到方法發泄情緒);發泄怒氣或挫折感;英雄主義的想法,表達自己的叛逆及不屈於公權力;報仇而飆(強中自有強中手,不甘心輸給他人);盲目跟從而飆(媒體過份的渲染,造成一種流行的態勢,進而有青少年效法模仿)等等。

綜上,“飆車”者參與飆車均是出於個人各種非正常、非理性、非合理的原因。借鑑其他國家的經驗,也爲了最大程度地遏制在公路上飆車行爲,保障公衆生命財產安全,此次將飆車的危害行爲以刑罰規制是完全必要的。

二、“飆車”主體責任年齡的認定

“飆車”者責任年齡的界定應當以年滿16週歲爲標準。現行的民事法律艦範規定,通常情況下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

事行爲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特殊情況,年滿16週歲也可視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但鑑於“飆車”行爲可能造成的損害結果或危險的嚴重性,以及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極大的可能性,因此按照《刑法》中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將“飆車”者的責任年齡界定爲年滿16週歲,而將是否年滿18週歲作爲情節予以考慮則更爲妥當。

三、“飆車”客觀方面及如何認定之思考

1、並非所有的超速駕駛行爲都構成“飆車”

“超速駕駛”是相對於法定最高限速而言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機動車行駛速度,城市道路爲每小時30公里,公路爲每小時40公里。因此,如果在路況良好、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上以35公里的時速行駛,毫無疑問是屬於超速駕駛的行爲。但這樣一種超速駕駛行爲往往對於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社會危害是極其輕微的,如若要求其承擔較爲嚴重的刑事法律責任是不是有不公平的重大嫌疑?

2、“飆車”是否以超過最高限速一定比例爲唯一的認定標準如前所析,在路況良好、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上以35公里的時速行駛認定爲“飆車”有失公平的嫌疑。但是如果是在路況複雜(如可能有人員聚集的地方)時,即使以最高限速30公里的時速行駛,所造成的危險狀態或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也將會是非常嚴重的。由此,速度造成危險並不是絕對的,超過最高限速一定比例的超速駕駛行爲固然是一種危險行爲,但是即使沒有超過最高限速,但是也並非一定不會造成危險!

因此,這裏的“限度”是不是應當理解爲不超過最高限速一定比例且能夠確保交通安全的合理行駛速度,而不應當僅僅理解爲《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法》所規定的最高限速或超過該最高限速一定比例的超速駕駛行爲呢?

3、“飆車”超速限度的認定標準應當區分爲兩種情形

(1) 一般情況下的“超速限度”認定標準

所謂“一般情況下的認定標準”就是指在路況良好的情況下對“飆車”行爲的認定標準。既然是在路況良好的情況下,則只能以超過最高限速一定比例爲認定是否構成“飆車”的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普通公路的最高限速是30—70公里,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不超過120公里;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是否超過規定時速的50%爲區別標準,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但是以上述規定作爲“一般情況下的超速限度認定標準”是不恰當的,而且上述規定本身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

如果以上述規定爲“一般情況下的超速限度認定標準”,那麼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城市公路上,以60公里的時速行駛就已經超速100%!而在高速公路上即使時速達到180公里,卻尚未超過限速的50%!在熙熙攘攘的城市道路上以60公里的時速行駛,和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以180公里時速風馳電掣行駛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相比而言,兩者的危險程度極有可能相若或者是後者高於前者。因此,應對道路性質與條件加以區分,而不是作爲適用唯一的標準。

(2)特殊情況下的“超速限度”認定標準

“特殊情況下的認定標準”,是指在路況複雜的道路或者沒有限速的非道路上行駛的情況,因此不應當以行駛速度作爲認定標準,而應當以是否能夠確保安全爲構成“飆車”的標準,只要駕駛速度嚴重的擾亂了秩序或對周圍車輛、人員構成嚴重危險,即可認定構成“飆車”行爲。

四、“飆車”主觀過錯形式及法律責任

就交通事故而言,由於對於事故的發生決非是違章者所希望或放任的結果。因此在司法實踐和理論上通常都認爲交通事故的責任人的主觀過錯形式是過失。從刑法此次修改來看,對於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爲,如果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後,是否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並未明確。

但是,筆者認爲,“飆車”應有所不同。雖然“飆車”行爲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不抱有希望或放任的主觀念度,自信以自己嫺熟的駕駛技術能夠避免發生事故。但是,行爲人在路況較爲複雜(比如城市的道路)的情況下“飆車”時,必然會給其他交通參與人的正常交通行爲造成紊亂和未知的危險,甚至由此引發出交通事故的悲劇!而對於這種危險的存在和發生以及可能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飆車”行爲人主觀上至少存在間接故意。

所謂“間接故意”,通常理解爲行爲人已經認識到其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行爲人對此漠不關心,聽之任之,我行我素,結果發生了法律禁止的危害後果。以飆車行爲而言,只要行爲人認識到其飆車行爲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而仍然在交通道路上大幅度超速飆車,並且巳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否應認定其具有間接故意,構成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筆者對此持贊同的態度,因爲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地震懾和遏制愈演愈烈的“飆車”現象,讓無辜的生命不再“長歌當哭”!

第四篇:道路巡查違紀的檢討書

單位領導同志:

您好,在此我懷着無比愧疚的心情向你們遞交這份巡查工作中違規超速駕車的檢討書,首先我對自己在巡查工作中散漫自由,無視紀律而多次超速駕駛的行爲給單位造成了很多負面影響,向領導同志表示深深地歉意。

並鄭重地向您說一句:對不起,我錯了!關於我此次的巡查工作中違規超速的行爲,是我工作這麼長時間以來犯下較爲嚴重的錯誤。其中犯錯的原因很多,但在此我並不想說說出種種緣由來掩蓋我的錯誤。此次我這般巡查工作中超速駕車的違規違紀行爲,雖然存在一些客觀方面的人情世故,加上夜間路況較好,讓自己有些大意,可歸根結底還是我主觀方面的輕率犯下的嚴重錯誤。

此致: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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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開車撞倒道路護欄的檢討書

尊敬的單位領導:

針對我不小心開車、撞倒道路護欄的事故。我經過一番思考總結,特此,我向您做出保證:

1,從今往後,我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行車安全意識,堅決遵守每一條交通法規,尤其是在啓車、倒車過程中全面觀察周圍情況,採取穩妥行車方案,徹底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

2,真誠慰問此次事故傷者,妥善處理此次事故糾紛,確保傷者身體康復。充分吸取此次錯誤經驗教訓,以此爲戒。

3,堅決反省自身行車盲目自信心理,提高自我的危機預判能力,今後勢必萬分小心謹慎行車。並且以個人親身實例告誡下屬,今後開車一定要仔細、謹慎、小心!

此次錯誤發生,讓領導爲此困擾,我也感到很內疚,覺得也很對不起您。作爲一名公司的中層領導骨幹,我應當以身作則。然而此次錯誤,給公司內部造成負面衝擊。我難辭其咎!今後,我必然需要加倍努力認真工作,不辜負您的關懷與厚望,爲公司發展貢獻自己的全部力量。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