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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作業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爲了加強高空作業安全管理,防止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員工、外來勞務工、承包單位人員及其他人員。

一、基本要求

1、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週歲,經醫療部門體檢符合高處作業健康檢查標準才能登高。外包工、臨時工亦按本規定進行體檢,離退休人員禁止高處作業。

2、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上崗前的工作交底等工作,掌握登高作業知識和技能。

二、高處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

1、培訓教育要根據作業的特點和危險性,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並隨着生產技術的發展和作業環境的變化,隨時補充必要的針對性的教育。

2、臨時登高作業人員在工作之前,由本車間的主管領導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進行具體教育,並做好記錄。

三、安全技術措施準備

1、爲了保證高處作業的安全進行,登高作業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應事先計劃,納入生產準備。

2、實施步驟:

⑴各項目主管負責安全措施;組織落實;

⑵安全組負責督促檢查;

⑶高處作業所需搭設的腳手架,必須符合有關腳手架搭設的規定。

3、車間負責聯繫協調工作。

四、對作業人員的要求

1、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勞防用品,作業時要扣緊帽帶,佩戴好安全帶,安全帶在使用時要高掛低用,並掛在牢固的結構件上,防止位移。

2、作業人員在作業時要做到“四個必有”。

⑴有洞必有蓋;

⑵有邊必有欄(1050mm);

⑶洞、邊無欄無蓋必有網;

⑷電梯口必有門聯鎖。

3、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六不準”、“十不登高”的規定。

⑴六不準

○1不準往下亂拋物件;

○2不準背向下扶梯;

○3不準穿拖鞋、涼鞋、高跟鞋;

○4不準嬉鬧、睡覺;

○5不準身體靠在臨時扶手或欄杆上;

○6不準在安全帶未掛牢時作業。

4、十不登高

⑴患有禁忌症不登高;

⑵未經認可或審批的不登高;

⑶沒有帶好安全帽、繫好安全帶不登高;

⑷腳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

⑸攀爬腳手架或設備不登高;

⑹穿易滑鞋、攜帶笨重物件不登高;

⑺石棉瓦、玻璃鋼上無墊腳板不登高;

⑻高壓線旁無隔離措施不登高;

⑼酒後不登高;

⑽照明不足不登高。

5、如遇身體不適,及時向帶班者提出。

6、瞭解作業內容,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規程。

7、高作業時,對物件採取穩固措施,防止鬆動滑落,禁止高空拋物的情況發生。

8、避免一垂線上的立體交叉作業同時進行,特殊情況必須有防範措施。

9、當接到管理人員、安全員暫停指令時,服從現場指揮。

10、使用登高作業臨時搭設的扶梯時,梯子上端高出600mm以上,並綁紮牢固,梯子與地面的夾角以60-70度爲宜,下端採取防滑措施,上端無法固定時必須有人監護。

11、上下扶梯時,必須面向梯,雙手扶梯,不準一手拿物,一手扶梯,如帶手套應帶五指手套。

12、禁止兩人同時在同一梯子上緊跟上下,或是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子上作業,梯子有人時不得移位,特殊情況下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子上要保證梯子有足夠的強度。

13、高度2米以上搭設的腳手架,寬度不得小於二塊標準的寬度(特殊情況不得小於450mm),擱置處和板與板之間應用繩索式夾具固定,腳手板與結構件之間的間隙不得大於300mm,如超過,下面必須拉好安全網。

14、同一塊腳手板上不得超過2人站立,在腳手板上走動時,至少應用單手扶着扶手。

15、高處作業區不應有砂石、油污、潤滑脂等易滑物品,廢棄物應及時清除。

16、冬天有冰、雪、霜時必須在工作前將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並採取防滑措施。

17、嚴禁將軟管、電線、氧乙炔皮帶等掛放在護欄、鋼絲繩等設備上。

18、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工具應安放穩妥,禁止拋擲。

19、傳接物件時,切實做到從手交到手,上下傳遞物件時必須用足夠強度的繩索捆紮好,以免跌落傷人。

20、不得擅自拆除扶手、護欄、網、蓋板等安全設施,如需拆除必須做好保護措施,同時掛牌警示

21、在特殊場所需要使用吊籠、吊橋進行高處作業的,應仔細檢查吊籠、吊橋的吊耳、吊索的安全技術狀況,吊籠、吊橋僅供載人使用,嚴禁人、物混裝。

22、在高處作業中使用的竹梯、吊籠、腳手架,必須由物資供應部、安保保障部、質量監督部派專業人員定期進行檢查。

23、操作人員工作前應對作業現場環境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生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停止作業,待不安全因素排除後,才能繼續工作。

五、對設施的檢查要求

1、對高處作業現場進行下列內容檢查

⑴欄杆、繩索是否拉緊,高度是否達到要求。

⑵腳手板擱架(支架)的焊接是否良好,銷子、卸扣是否插好。

⑶腳手板擱放、重疊深度是否足夠,嚴實。

⑷搭設腳手架除專業人員檢查外,操作人員還需進行自查。

⑸檢查腳手架發現有隱患時,立即向管理人員報告,由腳手架專業人員來整改。

2、檢查作業場地周圍的孔、洞、預留口等,是否已鋪設好圍欄,網蓋板,警告牌等防範措施,並注意現場四周變化情況。在敞開處周圍臨時堆放物必須距離敞開口1米外,高度不得超過1米。

3、作業前應檢查,熟悉逃生通道。

4、敞開處的防護設施嚴禁隨意拆除。

5、對防踏空用具、網、蓋板等,使用前應完好,並符合安全要求。

高空作業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篇二

1、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認真遵守安全施工規定,衣着要靈活,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2、從事高處作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病者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高處作業要設防護欄杆,支持安全網和安裝防護門,操作人員要系安全帶。

4、高處作業物料要堆放平穩,不可放置在臨邊和洞口附進、凡有墜落可能的,要及時撤出或固定以防跌落傷人。

5、發現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應及時報告處理,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施工,消險後再進行高處作業。

6、任何人不允許移動和擅自拆除安全標誌,確實因工作需要須經工長批准後移動和拆除,之後重新安裝好。

7、冬季施工要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凍、防是毒、防火安全措施。

8、高呼上作業安全設施要經常檢查,處於良好狀態。 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橫檔間距以30mm爲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採取防滑措施,禁止二人同在梯上作業,如接長使用,應綁紮牢固。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

9、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應結合工程特點,相應地制定各種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10、每個工程項目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時,要列入該項目所涉及到高處作業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並儘量採取地面作業,減少各種高處作業。

11、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範圍較爲廣泛,如設置安全標誌,張掛安全網,系掛安全帶等各項安全專項措施。爲明確職責,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在進行施工以前,由工程負責人和安全員逐級向有關人員作好安全技術交底。高處作業人員在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防護用品未解決和落實之前,不能進行施工。對各種用於高處作業的設施和設備,在投入前要加以檢查,確認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12、高處作業人員,要進行體格檢查。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病等不適合從事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作業。

13、操作時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14、攀登和懸空作業人員危險性較大,對此類人員應通過有關部門培訓考覈,取得合格證後持證上崗。

15、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可置放在臨邊或洞口附近。對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都應隨時清除乾淨。拆卸下的物體和廢料等都要及時運走,不得任意向下丟棄。各施工場所,凡有墜落可能的任何物件,都要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以防跌落傷人。

16、施工過程中若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有隱患,及時報告並立即處理解決,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位或拆除。有些確因施工需要而暫時拆除或移位的,都要經施工負責人審批後,才能拆除或移位,並在工作完畢後立即復原。

17、高處作業中應按照氣候情況和具體條件,分別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

18、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設施在完成後,應按類型逐項加以查驗並做好記錄。另外,隨着工程的進展,高處作業的工作量還會隨之增多,這時應採取分層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篇三

(一)凡在計劃安排登高作業時,必須認真對使用有關登高的繩索、扶架、人字架、手腳架和跳板、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網等工具作檢查,保證完成,並教育工人正確使用。嚴禁使用沒有防滑腳或梯擋的梯子。

(二)登高用具應有防滑、防塌的安全措施。竹梯要有橡膠防滑墊,架人字架,梯腳橫擋之間應有牢固的繩索。手腳架上放置施工材料不得超載,登高前要認真檢查,保證牢固可靠。

(三)嚴禁直接站在石棉瓦、玻璃鋼瓦、油毛氈和單薄的纖維板上操作,應站在腳手架跳板上操作。

(四)高處作業,要防止材料、工具從高處落下,造成傷亡事故。

(五)登高作業要嚴防架空電線,防止觸電、停電等事故發生。

(六)加強對登高人員的思想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做到進入施工場地要戴安全帽,登高時要扣好安全帶,嚴禁穿塑料鞋,硬底鞋登高作業。

(七)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間症、精神病、美尼爾症、嚴重貧血、嚴重關節尖或手腳殘廢等人員禁止登高作業。

(八)迷霧、大雪、雷雨或六級以上大風時不準登高作業。

(九)夜間沒有足夠照明不準登高。

(十)飲酒、精神不振或經醫生證明不宜登高的。人,不準登高作業。

(十一)屋面頂端或屋沿口,沒有固定的防滑措施,不準登高作業。

(十二)高壓電線旁,沒有安全遮欄,不準登高。

(十三)登高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或線路安裝、檢修、拆除等,必須有電工負責,並嚴禁帶電作業。

(十四)登高作業要全程有人監護,否則不準登高作業。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範圍

本制度爲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爲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着落點的水平面,稱爲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爲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爲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爲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爲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爲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爲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爲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爲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繫,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繫。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爲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繫,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樑、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後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爲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後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於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覈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