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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化解醫療責任風險的工作方案

關於化解醫療責任風險的工作方案

關於化解醫療責任風險的工作方案

經過多次調研和探討,針對我區各醫療機構現狀,單獨建立醫療風險基金或實施醫療責任風險均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醫療責任風險的問題。結合全區實際,先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 背景

近年來,全國各地醫患關係日益緊張,醫患矛盾日漸突出,出現了以下幾種現象:一是醫療治療中有過錯,患方主動索賠,但是堅決不走法律途徑;二是醫院盡力醫治無效後死亡,雖然院方無過錯,但是患方爲了尋求安慰而想方設法找醫院索賠;三是患者有時將就醫過程中瑣事、生活或其他環境中的不如意直接發泄到醫務人員身上,甚至出現傷及醫務人員的行爲發生。

一些糾紛通過協商解決了,一些糾紛升級爲維穩事件等等。醫院和醫務人員只能無奈面對紛繁複雜的各類糾紛,在沒有建立醫療責任風險良好地化解機制前,有的單位和個人往往只能是選擇退避,要麼讓病人轉院,要麼自己離開。

二、思路

根據《關於衛生應急示範區建設專題會議的紀要》精神,結合實際,建議採取建立醫療穩控基金和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的醫療風險化解方案。

三、方案

(一)醫療穩控基金

基金規模:100萬元以內,財政投入50%左右,剩下的從各醫療機構中按比例提取。基金實行總量衡定原則,如當年未動用該風險基金,下一年度不在增補;如當年使用風險基金,下一年度按最初建基金的比例補齊基金。

使用要求:一般糾紛不予動用,主要用於解決全區範圍內公立醫療機構發生的難以化解的醫療糾紛或影響到全區穩定、有區域內較大影響的醫療糾紛,基金使用由醫療糾紛防控領導小組聯席會議通過後使用。

監督管理:風險基金實行專業賬戶、專款專用,專用賬戶設在區衛生局;區衛生局、區財政局負責風險基金的繳納;區衛生局、區財政局負責風險基金的使用和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區紀委(監察局)、區檢察院、區審計局負責對風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審計。

(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按照等文件精神,在我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從根本上建立化解醫療責任風險的機制。

參保範圍:全區範圍內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民營醫院、個體診所、衛生所、門診、村衛生室)。

承保單位:按照市上規定,選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公司承保。

費率標準:由保險公司按市上確定的醫療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及保費計算標準進行測算。

保費繳納:由區財政繳納60%,由區公立醫療機構繳納40%。民營醫療機構、個體診所、衛生所、村衛生室原則上由其自己承擔。以後每年按此標準進行投保。

保險理賠:按照市上既定的原則進行理賠,合作細則由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在合同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