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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集團關於規範醫療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

醫療集團關於規範醫療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

醫療集團關於規範醫療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

爲了擴大集團品牌影響,推廣新技術,保證媒體醫療廣告發布的合法規範統一,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集團各部門

二、標準

(一)廣告宣傳包括各種媒介廣告,專家訪談、講課、講學,會議推廣,健康科普,專家簡介,專家介紹以及戶外宣傳欄、宣傳頁、條幅及屏幕廣告等。

(二)所有廣告宣傳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廣告法》及《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嚴禁違法違規發佈醫療廣告。

(三)各部門提供的醫療信息和醫療廣告內容應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相關素材和宣傳材料需先報醫務部審批,經過審批的材料製作時不得自行更改。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不經審批自行發佈廣告,嚴禁發佈違規、違法廣告。

(四)各部門根據集團發展需要,及時向媒體發佈客觀、真實的醫療廣告,杜絕各類虛假廣告,自覺接受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針對問題認真組織整改。

(五)不得以內部科室會議、個人名義發佈醫療廣告。

(六)健康科普、健康教育、會議推廣、醫療廣告、專家推介等表現形式及內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2、保證治癒或者隱含保證治癒的;

3、宣傳治癒率、有效率,一次見效,一針見效等診療效果的;

4、宣傳淫穢、迷信、荒誕的不切實際,無科學依據的;

5、貶低西醫、貶低他人,提高自己的;

6、利用患者、醫療機構及專家、學者名義作證明提高自己的;

7、冒用假借他人名義或冒用假借國內外知名醫院、知名專家學者進行虛假宣傳,誤導、誘導患者的;

8、超醫療資質經營範圍的診療項目,診療技術,診療科室的;

9、以誇大病情,虛假診斷,誇大療效等方法誘使患者接受診療和消費的;

10、非醫療專業人員不得以治療、診療、療效、醫治、診病等形式宣傳,推薦虛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