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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務費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

各單位:

關於勞務費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

爲規範我校勞務費支出管理,保障相關工作安全平穩運行, 參照《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監考教師勞務費標準的通知》(閩教財〔2019〕11號)、

《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財政局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 印發福州市考試勞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榕教綜〔2019〕252號) 規定, 結合學校實際,現就勞務費管理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考試勞務費標準的調整

(一)爲保障學校接受校外單位委託而組織或實施的各類社

會化考試工作正常運行,充分調動監考老師的積極性,《閩江學 院勞務費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中“考試(含筆試、面試) 勞務費執行標準”調整爲:

項目名稱

執行標準

備註

命題審題專家(元/半天)

400

考場主(監)考、巡視

(元/半天)

225

含英語四六級考試、計算

機等級考試

面(口)試考官(元/半天)

300

面(口)試考場內工作人員

(元/半天)

250

其他工作人員(元/半天)

200

閱卷勞務費(元/半天)

300

數據處理(含掃描)、報名現場審覈(含網上報名審覈)、招生錄取、考務組織、安全保障、試卷押運、試卷保(監)管、試卷搬運等(元

/半天)

200

招生錄取人員補貼(元/半天)

節假日 50元;

非節假日 25元

(二)考試期間因考試時長、考場封閉等情況需安排集中用 餐的,工作用餐標準爲每人每餐 25元。因保密工作要求需集中安排食宿的,可參照學校管理類會議有關支出標準執行。

(三)參加面(口)試的考官,若爲福州轄區外的,其往返城 市間交通費可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受考試組織機構

委託派往縣(市)(含長樂區)的巡視人員,其差旅費由委託單位承 擔。

(四)考試勞務費作爲個人勞動報酬不納入規範津補貼、績 效工資範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情節扣減或停發有關工作人員的勞務費。

1. 遲到、早退或脫崗的;

2. 違反考試紀律規定的;

3. 未按照規定操作,造成工作失誤的;

4. 其它因工作人員本人原因給考試工作造成損失的。

(六)在報銷考試勞務費等支出時,應當提供考試通知、實際參加人員簽到表、勞務費簽收單等憑證,對超範圍、超標準開支 的費用不予報銷。

二、《閩江學院評審(評估、論證、諮詢)項目審批表》的 審批

《閩江學院勞務費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調整爲:開展評審(評估、論證、諮詢)工作實行審批制度。項目執行單位 應填報《閩江學院評審(評估、論證、諮詢)項目審批表》(詳見附件),由課題類經費列支的項目報相關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批;由二級學院經費列支的項目,報二級學院黨政負責人審批; 由各職能部門、教輔及其他有關單位經費列支的項目,報分管校 領導審批。

三、項目/課題對應級別的調整

《閩江學院勞務費管理辦法(試行)》(閩院財〔2019〕4號) 第二十一條調整爲國家級項目/課題是指經國家科技部、發改委、國家自然基金委、社科規劃辦等單位批准的項目或課題;省部級項目/課題是指經國家教育部等部委(除發改委、科技部、國家自然基金委、社科規劃辦等)、福建省科技廳、發改委、經信委、省社科規劃辦批准的項目或課題。

附件:《閩江學院評審(評估、論證、諮詢)項目審批表》

閩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