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我局公安隊伍管理,充分調動民警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民警以健康的身體、飽滿的精神投入工作,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法》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二條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條件:凡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的在職公安民警和在職工人。
第三條 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滿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年限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已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公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從下月起享受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新調入的工作人員需到原單位開具未休年休假的證明方可休年休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公休假: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2)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若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條 爲保證工作正常開展,各單位正職不能同時休假,應保證有一人主持工作。只有一名正職的單位,在正職休假期間,應明確一名副職負責工作。副職休假期間,其分管工作應明確有人代管。
第七條 各單位自行制定民警休假時間表。每年從1至12月,根據單位和工作實際自主安排年休假時間,原則上每季度安排四分之一民警休假,第二年度第一季度以前全體民警休假完畢。
第八條 對有特別突出貢獻的民警,可統一組織休養。組織批准外出休養的民警和帶隊領導,休養時間衝抵年休假時間。
第九條 實行年休假預報制度
(一)各單位民警休假須書面報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每月底向政治處集中上報一次休假人員名單備案;
(二)副職領導休假,在本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後,須報政治處審覈,再報請分局分管領導批准;
(三)主要領導休假,由本單位另一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後,須報政治處審覈,再報請分局主要領導批准。
(四)休假期間,應保持與單位聯繫,遇有緊急任務或特殊情況,應立即停止休假。
第十條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因特殊情況當年不能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安排補休。當年不休假者(特殊情況除外)按自動放棄處理,不予補假,不予補貼。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一條 民警患病需要休假者,應有分局指定的省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
第十二條 民警患病需休假的,應書面報單位領導批准,病假時間超過1個月以上的需報分局政治處備案。單位主要領導患病請假或住院的,應報政治處和分管領導。
第十三條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則上請病假一年內累計不能超過7個工作日(含7日),一年內累計超過7個工作日的用公休假衝抵。
第十四條 病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
(一)基本工資(含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不滿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20年及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二)與工作有關的補貼(含工作性補貼、執行崗位津貼、加班補貼、通訊補貼)按下列標準發放:
1、病假累計在22個工作日以內的,與工作有關的補貼全額發放。
2、病假累計22個工作日以上(含22日)不滿132個工作日的,從下一個月起,只發給50%工作性補貼,不發給執行崗位津貼、加班補貼、通訊補貼。
3、病假累計132個工作日以上(含132日),取消全部與工作有關的補貼的發放。
(三)年度各項獎金
1、病假累計在22個工作日以內的,全額發給各項年度獎金;
2、病假累計在22個工作日以上(含22日)的,按【(年度獎金/12)X實際工作月份】發給各項年度獎金;
3、因病休假未參加年度公務員考覈,無考覈結果的,不發放與公務員考覈有關的年度獎金。
第十五條 因公負傷民警休病假的,需經分局指定的省級人民醫院鑑定後方可病休,病休期間工資補貼全額發放,治癒後應及時返回單位上班。
第十六條 病休民警在休病假期間不得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公安紀律禁止的活動,否則停止一切工資福利待遇,按曠工論處,並依照相關紀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未經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曠工論處。
第十八條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九條 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不計算工齡,不參加本年度公務員考覈。
第四章 事假
第二十條 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確因特殊情況需要佔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可以請事假。
第二十一條 請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民警需請事假的,一次2個工作日(含2日)以內的,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審批;一次3個工作日(含3日)以上或當年請事假已有2個工作日須再請事假的,須報分局政治處批准並備案;副職領導請事假的,在本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後,須報政治處審覈,再報請分局分管領導批准;正職領導請事假的,由另一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後,須報政治處審覈,再報請分局主要領導批准。
第二十二條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則上請事假年度內累計不能超過2個工作日,一年內累計超過2個工作日的用公休假衝抵。
第二十三條 一年內累計請事假最多不得超過15日,其中工作年限滿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過7日;工作年限滿5年的,假期不得超過15日。在規定的假期期限內,基本工資及各項補貼照發;超過規定假期的,則用當年的年休假沖銷。年休假已休完的,每天扣發工資標準爲:(基本工資+工作性補貼+執行崗位津貼+加班補貼+通訊補貼+其它與工作崗位相關的補貼)/22日。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對民警的事假據實登記,年終進行公佈,並上報分局政治處。
第二十五條 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的,原則上年終考評不得評爲優秀。
第二十六條 未經允許而不上班的,以曠工論處。
第六章 喪假
第二十七條 條件:民警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爹、公婆死亡後,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第二十八條 假期:本人提出申請後,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3天喪假。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條 工資待遇:工資照發,待遇不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民警探親假依市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民警調休原則上在當月內安排,一般每次不能超過2天。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管理辦法有牴觸者,以本管理辦法爲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政治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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