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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浦北縣地方公路管理與養護存在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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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浦北縣地方公路管理與養護存在問題及建議

浦北縣2012年實施“縣鎮村道路通暢三年大會戰”以來,縣委、縣政府提出了“興產業、建交通、擴城鎮、辦旅遊”四輪驅動,更是把“建交通”放在了重要位置,浦北縣交通基礎設施狀況得到了極大改善,全縣交通發展上了一個新的臺階。浦北縣在養公路從2011年的800多公里增加到現在的1658.288公里,實現了全縣100%建制村和70.1%的自然村通水泥路,有效解決了羣衆“行路難”的問題。隨着公路建設規模的增加,農村公路的管養變得十分重要,而管養機構、人員編制等問題成爲制約農村公路管養工作的“瓶頸”。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改革的意見》(交政研發〔2014〕242號)要求,要推進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和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但浦北縣在推進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改革過程中存在困難。

存在的問題:

一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配置機制不完善。1.交通執法隊伍內部職能重疊、交叉,體制不順,有路政大隊、運管所兩個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得不到崗位保障。浦北縣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成立於1998年9月,爲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目前核定編制5人,執法門類爲公路路政。因歷史原因,現路政大隊25名執法人員主要從原徵費所、收費所、交通站人員借調,編制不在路政大隊,根據有關規定,路政執法人員需在編在崗才能報考交通部執法證,由於沒有路政大隊的編制,其執法身份得不到保障,隊伍不穩定。浦北縣交通運輸局管養的地方公路里程由1998年的400多公里增至2016年的1600多公里,里程增了4倍,但路政大隊目前編制仍爲5人,明顯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根據自治區、市交通主管部門年終考覈“每條縣道每月巡查不少於兩次,鄉道每月不少於一次”的明確要求,就目前的人員配備,以致一人多崗,如既要路政巡查、治理超限運輸、排查安全隱患、管理涉路施工、處理損壞設施案件及行政處罰案件,很難達到巡查要求,從而造成部分公路巡查難以到位,案件調查處理不夠迅速。

二是公路養護機制不健全,養護隊伍不穩定。浦北縣公路所成立於1989年4月,爲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目前核定編制25人,公路養護機制不健全,養護隊伍不穩定。浦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成立時,公路養護里程200多公里,編制人員25人,而目前公路養護里程增加到1658.288公里,按相關規定每養護100公里公路至少配備4名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標準,按標準其編制人員應該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64人,但實際編制人員仍然保持25人,至少需要增加39人才能滿足農村公路養護需求。浦北縣農村公路缺乏一支穩定的養護隊伍,尤其在鎮、村一級,沒有組建規範的公路養護隊伍,缺乏專業的公路養護人員,僅僅由村幹部及少數羣衆進行簡單養護。其次,目前浦北縣公路所幹部職工的工資全部爲自收自支形式,部分養護資金用於人員的開支,人員經費擠佔養護經費的現象嚴重,導致緊缺的養護資金也未能專項用於養路上。

爲進一步深化交通行政綜合執法體制和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打造政治過硬、作風優良、敢打硬戰、能打勝戰的交通幹部隊伍。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整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職能,組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相對集中行使有關法律法規賦予交通運輸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加強基層執法、體現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浦北特點和實際,組建統一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二是改變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性質。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納入當地行政執法序列,使用公務員編制或者行政執法專項編制。

三是完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經費財政保障機制。執法人員的工資福利、執法工作經費、執法裝備建設經費、執法隊伍管理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現執法經費來源的合法化和正規化。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四是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執法隊伍素質。爭取在縣編委辦從全縣機構編制中調劑20個編制給浦北交通運輸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隊,合計定編名額25人。通過加強執法人員的崗前培訓、技能培訓、外派學習、外聘專家和法律教育等手段,狠抓制度和形象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業務能力和法律水平,提高爲民服務能力和水平,打造成“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現代交通行政執法幹部隊伍,努力樹立良好的交通行政綜合執法形象。

五是創新養護機制,提升養護質量。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公路所自收自支的性質轉變爲財政全額拔款的性質,將部分用於人員開支的養護資金,全部專項用於養路上。爭取在縣編委辦從全縣編制中調劑36個編制給浦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合計定編名額61人,充足農村公路養護隊伍。成立農村公路養護站、養護組,並配有相應的養護人員,落實養護責任,負責好轄區內農村公路的管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