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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商品展銷會監管缺位亟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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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商品展銷會監管缺位亟待加強

2010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以52號令廢止了《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工商部門不再審批商品展銷會登記,舉辦展銷會的門檻降低,各地對展銷會的監管缺乏有力手段,舉辦者的主體資格、商品質量、售後服務得不到有效保障,涉及展銷會的申(投)訴、舉報明顯增多。

一、商品展銷會的現狀

1、主體形式多樣,參差不齊。目前舉辦展銷會的主體多樣,有社團法人、有企業法人、有個體戶。形式多樣,有單純的舉辦者,也有既是舉辦者又是銷售(服務)者的。其中後者多以外來人口居多,往往沒有展會規劃,經常在街頭路邊或者租賃場地辦展,銷售的基本是沒有知名度的商品。有的甚至不具備相關銷售資格,存在無照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的現象。

2、營銷手段多樣,日趨隱蔽。一是簡單的擺攤銷售,此類商品一般價格不高,以羣衆日常生活用品居多。二是先行試用體驗而後推薦購買,此類商品一般以醫療器材爲主。三是宣傳上課,現場不銷售,消費者直接付款,展商從外地發貨送貨上門,此類商品一般以保健品居多。後兩種主要針對中老年羣體,且價格不菲。

3、宣傳方式多樣,混淆視聽。目前展銷會的宣傳方式以橫幅、廣告短信、宣傳彩頁、現場演示居多,少數通過現場講課、播放宣傳片、僱傭他人評價等方式進行廣告宣傳。廣告內容一般涉及價格、成分、產地、質量、效果等方面,其中誇大宣傳、虛假宣傳成分較多。

4、產品質量多樣,性能不一。展銷會銷售的商品質量參差不齊,一般現場用於廣告演示的商品質量較好,其他商品質量一般,部分商品質量存在瑕疵,不能保障三包期內的正常使用,部分甚至是假冒僞劣商品。

5、售後態度不一,維權困難。商品銷售後,展銷舉辦者、銷售(服務)者、櫃檯出租者售後服務態度不一,有的儘量解決,有的推諉扯皮,有的甚至無法聯繫。由於此類展銷會舉辦者、銷售(服務)者大多爲外來人口,展銷會結束後便離開本地,聯繫溝通困難,而櫃檯出租者又不願承擔相關責任,造成消費者維權無門。

二、原因分析

1、舉辦門檻較低,存在隱蔽性。因展銷會不再需要審批登記備案,舉辦者只要有場地隨時可以進行。監管部門日常工作面廣量大,加上展銷會無固定時間固定地點,一些大型展銷會往往選擇在節假日舉辦,在客觀上存在隱蔽性,造成了監管上的時間差,給監管帶來了難度。

2、持續時間較短,存在流動性。因大部分展銷會是外來人舉辦銷售(服務),且舉辦時間較短,短則1、2天,長則1、2個月,流動性強。商家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往往只注重銷售,不注重產品質量及售後服務等因素。更有甚者知假售價,故意逃避法律責任。

3、銷售對象明確,存在針對性。展銷會按照銷售產品不同,走的路線不同。銷售低端日常用品的,針對家庭主婦的追求便宜的心理,走價格路線;銷售醫療機械和保健品的,針對老年人注重保健的心理,走養生路線。這些對象往往缺乏消費知識,辨識能力和維權意識不強。

4、出租一方失責,存在隨意性。對於出租場地者,現行法律中無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食品安全法》都無相關義務責任規定,缺乏約束。多數櫃檯出租者未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查驗義務,及時將存在問題彙報相關部門,如《食品安全法》第52條規定的相關責任義務。

5、管理部門衆多,存在間隙性。對於展銷會的監管,因展銷內容不同,可能涉及公安、工商、城管、食藥、衛生等多部門,緊靠一個部門很難對展銷會尤其是銷售專業性較強的產品的展銷會履行好監管職能。各部門之間往往因缺乏聯動機制,單一行動,存在有人管、管不好的現象,使展銷會缺乏全方位、專業性的監管。

三、商品展銷會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1、完善法律,明確約束。應當明確場地出租者的責任義務,如類似《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第20條“組織展銷會或者爲銷售者提供場地、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展銷會結束或者場地、設施租賃期滿後,應當依法承擔瑕疵、缺陷產品的質量責任,並可以向銷售者追償。”的規定,應當納入相關法律,在全國範圍內形成約束力。

2、加大宣傳,防患未然。應當通過各種媒介,全方位進行宣傳。一是宣傳法律法規,增強舉辦者、櫃檯出租者、經營者的責任意識。二是宣傳消費常識,增強消費者辨識能力。三是發佈消費案例,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陷阱。四是宣傳維權途徑,培養消費者維權意識和監督意識。

3、強化監管,全面履職。一是及時抽樣檢測。因展銷會具有流動性、短暫性,商品質量及售後服務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應當根據展銷的不同商品,及時進行抽檢,視檢驗結果依法處理。二是強化廣告監測。對銷售(服務)廣告內容依法進行監測,指出其中違法行爲,責令舉辦者、銷售(服務)者及時整改。三是加強行政指導。指導舉辦者、櫃檯出租者、銷售(服務)者簽訂規範合同文本,明確責任義務,防止因合同糾紛產生扯皮、推諉現象。

4、注重聯動,形成合力。應當注重同公安、城管、食藥、衛生等部門的聯動,加強資源共享,及時互通各類監管信息,共同部署全方位監管網絡。對展銷會進行及時的、專業的、全方位的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能,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5、健全機制,保障維權。可探索建立先行賠付機制。由展銷會舉辦者、銷售者、出租者按適當比例繳納一定的誠信經營保證金(視經銷商品、時間而定)至當地消費者協會。在約定的期限內無申(投)訴舉報的,全額退還保證金。如有相關問題且證據確鑿的,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從保證金中支付賠償金給消費者,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