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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市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對全市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對全市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一、全市法院涉金融債權執行案件基本情況

三年來,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金融執行案件  件,其中涉普通企業 件,涉國企 件,涉自然人 件,已結304件,未結16件(其中涉普通企業未結 件、涉自然人未結 件,涉國企 件)。

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金融債權執行案件累計結案 件,結案率 %,實際執結案件到位金額  萬元。

具體說,各年度金融債權執行案件結案均以程序性報結爲主,實際執結案件數較低。近年來,全市法院金融債權執行案件累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件,其中涉普通企業 件,終本率 %,涉國企 件,終本率 %。案件終本後,除 件之後恢復執行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實際執結外,其餘 件均爲程序性報結,佔到累計結案數的 % ,而金融債權執行案件實際執結僅 件,僅佔累計結案數的 %。

各年度金融債權執行案件實際執結到位金額偏低。雖然在地方黨委、政府、黨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切實加大執行和解及債務重整、破產力度,   等一批陳年積案得到了實質性化解,2018年僅中院本級就執行到位了 億元,全市達到 億餘年,與16、17年相比分別提升了 %和 %,但相較於全年 億元的收案申請執行標的額而言,金融債權案件的執行進展緩慢,依然在困難中推進。

二、涉金融債權執行案件執行難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被執行人查找難。被執行人難找是造成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之一,這一點在涉金融案件執行中尤爲凸顯。部分案件欠債的自然人履行能力較弱,甚至根本沒有履行能力,爲躲避債務,常年外出打工。部分案件被執行人是一些經營不善,資金鍊斷裂的企業,這些企業負責人此時不是盡力挽救企業,而是爲了謀求私利,想方設法逃廢金融機構債務,棄企潛逃的企業主不在少數。在我們執行調查中曾經發現,部分企業負責人將戶口在原戶籍地遷出後,長期未遷入準遷地,戶口信息長期處於懸置狀態,幾乎所有用本人身份證領取的手機號碼均無人接聽,並長期使用他人名下車輛出行,反偵察意識較強,從而增加了執行法院查找被執行人下落的難度。

(二)抵押財產處置難。抵押財產是涉金融案件中最主要的執行標的,主要體現爲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等。這就導致了一是因標的價值較大或者專業性強,網拍成交率低,尤其是一拍成交率極低,並可能因此導致拍品價值減損。二是如果工廠正在生產經營,抵押財產往往不具備處置條件,特別是在企業互聯互保多發的態勢下,爲了劣勢產業的債務清償而掏空優勢產業,就會產生一系列的金融風險及法律風險。三是部分企業場地往往被租賃給其他主體經營,很多均爲10年以上長租,且租賃合同顯示租金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強制清場阻力大,處置週期長,其中也不能完全排除有抵押前租賃權的存在,增加處置難度。四是抵押財產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職工權益,這些權益有時候經法院反覆張貼公告,或者邀請基層組織協助調查均得不到充分的反映(即便有個別職工會將相關情況告知,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不會採取申請破產審查的方式維權)。但是一旦法院採取上網拍賣措施,尤其是網拍成交後,上述職工權益就會像雨後春筍一般紛紛顯現,並且要求申請破產審查,因職工債權在破產重整中的優先受償順位,針對金融債權來說就形成了“無益處分”,針對網拍買家來說又形成了新的物權關係,因各方互不相讓,導致法院“進退維艱”。

(三)被執行人規避履行方式翻新,防不勝防。被執行人採取種種辦法、手段規避法律以逃避債務,是形成當前涉金融案件執行難的一個突出因素,不容忽視。最常見的一種方式爲企業設置“傀儡法人”,公司賬號閒置,各類資金通過個人賬號進出(採取化整爲零的方式),等到公司被掏空後,因該“傀儡法人”沒有實際清償能力,“實際負責人”否認自己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因債權人不願意提請刑事立案,以及不願意墊付司法審計費用等原因,導致執行難度很大。此外,通過公司人格混同、虛構債務、虛假協議離婚、虛假破產、簽訂虛假協議將企業資產抵押或者出租等規避執行形式層出不窮。在執行程序中,個別被執行人還反覆提起執行異議、複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或者通過假意執行和解拖延執行,給執行工作造成很大障礙。

(四)確屬執行不能。經過執行幹警深入現場覈查,確實有一批被執行人家塗四壁,經過走訪村委會也能夠證實被執行人確屬生意經營失敗,或家庭出現重大變故如重大疾病、天災人禍等,導致暫無履行能力。還有企業被執行人已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經營規模很小,土地多爲租賃集體土地,廠房、機器設備老舊(還不夠拆卸搬運費用),無可供執行財產。針對上述案件本不屬於“執行難”的範疇,但是因爲金融部門與法院在相關認定標準方面的不一致,以及因金融機構內部管理等原因,導致一批案件長期處於擱置狀態。

(五)部分金融案件被執行人同時觸犯了“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處於“刑民交叉”狀態,根據“先刑後民”的處置模式,即便存在抵押權,在較長的非法集資案件訴訟程序中,通常在形成判決之前針對該抵押物的處置通常處於擱置狀態。對於其他普通債權,通常受償的概率較低。

三、導致涉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從執行工作實踐來看,涉金融案件執行難主要由幾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金融部門自身存在問題。一是信貸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在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還款能力未作詳細調查的情況下盲目發放貸款,給以後的執行工作造成被動;二是金融部門管理不嚴,信貸人員素質不高,以致貸款手續不完備,當事人資料如地址、工作單位等記錄不全,執行難度增大;三是個別金融機構主動意識差,認爲具有抵押權,遲遲未申請訴訟保全,導致查封順序靠後甚至被外省法院在先查封,甚至引發土地所有權與採礦權、林權之間的衝突,因此而失去執行良機。四是“人情貸款”、“關係貸款”大量存在,或信貸人員私自截留或挪用貸款,收取好處,造成執行難。

(二)借款當事人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借款人或借款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到期無力償還借款,本身無財產可供執行,這也是造成金融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二是存在惡意貸款、規避還款的現象。有的借款人在貸款之初就沒有打算還款,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將借款揮霍。有的借款人債務觀念淡薄,爲躲避還貸,轉移、隱匿財產,給執行工作設置障礙;三是擔保流於形式。部分擔保人法律意識淡薄,在借款人無力歸還時拒不履行保證責任,逃避或對抗法院執行,起不到擔保的作用。

(三)金融機構訴訟維權方式手段單一。在對執行結果的追求上,往往只願意接受現金回收,不願意接受以物抵債、債權轉股權、強制管理、回購返租等結果,給法院執行工作造成難度。

(四)各金融機構之間缺乏協作共贏精神。在多家金融機構參與對企業貸款的情況下,各企業之間缺乏溝通與交流,在針對企業財產分別享有抵押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互不相讓,不能從整體最大利益出發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與不同法院之間因多重查封問題交織,導致涉案標的難以處置,乃至企業因不能盤活優質資產而導致經營進一步惡化,以及債權進入了進一步減損的惡性循環。

(五)聯動執行機制不健全。金融案件執行工作是一項系統的、整體的工作,既需要申請執行人積極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更需要公安、房產、土地、銀行、新聞媒體、社區等各部門的大力配合。但在實踐中,雖然《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已分別頒佈並實施多年,但“協助執行人難求”的現狀卻一直存在。比如,個別金融部門在執行幹警出具執行依據、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無論在程序還是在實體方面均紮實規範的情況下,仍堅持以召集法務人員與執行幹警“協商”,找領導籤批手續、等待授權、系統升級等理由拖延,或者由銀行高管出面以“照顧重點客戶”爲由請求法院“放一馬”,甚至出現電話通知一大批被執行人公司人員到場拖延、阻撓執行的情況,這種缺乏大局意識的行爲,在一定程度上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相當的難度。

(六)破產機制運行不暢,對於被執行人確屬執行不能,尤其是債務人企業已經長期停產歇業的,因缺乏個人破產制度、缺少簡易破產程序、破產成本較高,當事人申請破產的意願普遍不強,導致部分案件被長期擱置在執行(終本)程序。

四、下一步的對策與建議

(一)在宏觀層面上,切實把解決執行難問題作爲黨政工作大局來謀劃推動。

破解“執行難”包括破解金融案件執行難最根本的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建議借鑑脫貧攻堅工作經驗,將“基本解決執行難”尤其是金融案件執行難納入黨政工作大局。

1、充分調動政府資源,加快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佈局,集中消化和處置不良案件,建議地方政府運用市場化手段處置企業和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降低金融債權案件的發生率,形成攻克執行難的有效合力。

2、在地方政府主導下,建立主要債權人會議機制。針對涉重點企業執行案件,在進一步摸排包括金融債權、職工債權、在建工程等涉案債權的基礎上,尋找各方利益訴求的“最大公約數”,在適當降低企業債務負擔和切實加強金融監管的基礎上,推動債務重整與執行和解,爭取互利多贏的結局。

3、充分運用金融政策引導,將處置金融執行案件與引導企業建立產權、組織、管理、財會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推動企業嚴格落實資本確定、維持和減少限制原則,切實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使其具備較強的創造力和盈利能力,從而有效促進銀行資產得以不斷優化,有效維護社會信用體系和金融安全。

4、完善財產信息登記制度,對不動產、車輛、股權等財產需要建立統一的財產信息庫,在各部門間實現信息共享和措施聯動,同時從制度上限制企業多頭開立賬戶,限制市場主體超額度使用現金,以防範其轉移財產。

5、建立財產處置(騰房)綜合保障機制。一是健全不動產租賃公示制度,規定未經登記備案的租賃權雖能有效成立,但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建立定向詢價機制,由土地管理、稅務等相關管理部門向法院提供土地、房屋等特定財產的參考價值,減少財產處置難度。三是建立騰房保障機制,安排公安、消防等部門,以及鄉鎮基層組織、綜治網格員加強現場安保,幫助查控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參與法律釋明,對極端對抗執行的被執行人採取停供水、電、氣,安排適量公租房作爲“週轉房”等措施,加快騰房進度,切實維護金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涉金融案件綠色通道,加大執行力度,盡最大努力實現金融債權。

1、首先要完善財產調查機制,一方面,要切實加大網絡查控力度,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查控被執行人名下資產。同時,針對網絡查控盲區,在網絡信息管理辦公室專門設立執行財產調查組,切實加大對涉案財產的現場覈查力度。

一是認真落實財產報告制度。對於訴訟中未保全財產的案件,執行法院在向被執行人公司發出申報財產令的同時,第一時間通知被執行人進行談話,根據案情責令其報告名下的具體詳細財產,對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依法採取拘傳、罰款、拘留等懲戒措施,對下落不明的依法加大查控力度。

二是深入企業被執行人的實際住所地、經營所在地開展現場調查。除了對在現場的公司內部人員進行調查,瞭解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控制人等情況之外,必要時可以採取搜查措施,以確定被執行人公司的商業模式、資金週轉方式,甄別被執行人公司的實際經營賬戶,鎖定公司資金流向,切實提升現場查控效能。

三是認真核查被執行人資產情況,追索隱匿債權。針對被執行人享有到期的第三人債權,依法及時採取凍結措施。並根據有關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制度,依法強制執行。

四是引入專業財務審計,針對被執行人涉嫌逃避、規避執行行爲,依照常規的執行措施難以覈實的,在金融部門墊付費用的前提下,啓動司法審計程序,經過專業財務審計綜合分析被執行人公司財務狀況,爲執行法院提供多種執行思路,進一步提升執行調查及後續強制措施的精準度。

2、建立高效的財產處置及分配程序。組建專職財產處置團隊,提高產權覈驗、價值評估、網拍貸款等工作專業化水平。與網絡交易平臺(淘寶、京東等)協作,進一步完善標的物網絡評估詢價機制,運用網絡詢價確定起拍價,同時依託網絡交易平臺的高端用戶、企業用戶通過大數據分析爲標的物招商,尋找潛在競買人,全面節省社會資源,提高處置效率,縮短評估週期,減少交易成本。針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涉及到重複查封的,充分發揮集約化管理的優勢,加大協同執行力度,適當併案執行,加快處置進度。繼續拓展與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新鄉分行建立的“網絡e拍貸”機制,對大額拍品推進實行按揭貸款,降低競拍門檻,有效提升了大額拍品的成交率和溢價率。加強案款一案一賬號管理,對全部案款實行歸集管理,實現案款、賬號、當事人的一一對應,開通到賬信息短信實時提醒功能,及時兌現生效法律權益。

3、進一步加大依法懲戒力度。對金融逃廢債行爲,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接到線索舉報後,第一時間出警處置,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對於經過覈實的轉移資產行爲,規範適用罰款、拘留,採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人名單等懲戒措施,並廣泛曝光,通過“社區大頭貼、廣場大屏、互聯網精準推送”等方式,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精準曝光,營造出強大震懾氛圍。針對金融案件中轉移資產規避執行等涉嫌拒執犯罪行爲,進一步加強調研,細化構成拒執犯罪的具體情形,明確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判斷標準,明確可以認定拒執犯罪主觀故意的幾種情形,在此基礎上力爭打出一批精品案例,充分發揮出刑罰的震懾效果,促進工作的良性循環。

4、有序推進企業破產重整。一是針對一批已經長期停產,經過調查覈實確實符合法定破產條件的企業,由銀行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建議在此過程中經覈查涉及到職工債權保護的,由相關主管部門切實擔責,採取公益訴訟等模式第一時間申請破產,必要時可以在審判階段即申請破產審查,加快盤活一批優質資產。二是在破產審判環節中,與金融監管部門、債權人、被執行人建立密切磋商機制,從服從供給側改革、助推產業升級的大局出發,嚴格落實企業破產重整制度,給予涉案企業調整發展戰略、重組資產和債權債務的機會,以時間換空間,實現互利雙贏。三是在建立破產專項基金。在企業互聯互保普遍存在的情況下,不乏存在着一批企業確屬於無產可破的狀態,本着自願爲原則,由法院從審理的破產及強制清算案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成立破產專項基金,對報酬過低或無法計算報酬的管理人進行補償,以及對破產企業特困職工、特困自然人債權人等弱勢羣體進行援助,推動全市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再上新臺階。四是建立簡易破產程序,完善審判、執行與破產審查的程序銜接,實行執行與破產措施與辦案效果共享,兼顧效率與公平,推動破產案件在法定審限內審結。五是針對破產審理中發現的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及惡意逃廢債務行爲,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嚴肅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從金融機關角度考量,需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形成攻堅克難的合力

1、要從源頭上嚴把放貸及貸款監管關。各商業銀行要認真核查貸款人身份信息和住址信息,尤其針對企業法人要認真區分“實際控制人”和“名義法人”,以及企業是否存在着“身份混同”。在確定擔保人的過程中,應當實現對被執行人親屬及密切關係人的“應保盡保”,減少後續的規避執行風險。在辦理抵押放貸審查時,不能簡單依據貸款人提供的書面資料,而應實地深入考察,選取權屬明確、價值穩定、易於變現的財產,並嚴格審查擔保方的擔保資格和抵押物的情況,確保擔保的切實有效,防止重複抵押。在評估財產價值時,應充分考慮此後可能出現的訴訟風險和貶值空間,將貸款金額儘可能控制在抵押財產完全足以清償的情況下,或要求貸款人補充提供更充足的抵押和擔保。要及時調查覈實貸款人職工權益、在建工程等相關保障金的落實情況,全方位摸清貸款人信用狀況及準確預判貸款人的履行能力。要對貸款人的資金使用、經營狀況以及擔保物資的保管、處置等情況,隨時加以瞭解掌握,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請求法律保護。對符合金融詐騙條件的,建議金融機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各銀行的監督管理。發現違規行爲或問題,要及時處理、及時糾正,同時要嚴格控制企業開戶,搞好防範監督,防止債務轉戶脫逃。

2、及時保全及收集固定涉案證據材料。在訴訟過程中或得知貸款人因其他案件涉訴後,銀行應積極就抵押財產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努力爲自身和受訴法院爭取到未來“首位查封處理”的執行主動權。此外,要儘早收集固定貸款審批及銀行流水信息,充分發揮財務專業優勢,分析、研判被執行人涉案財產線索,並及時覈查被執行人真實有效的地址信息,以及微信、qq號、電子信箱等電子聯繫方式,幫助法院提升訴訟保全及其他執行措施的精準度。

3、針對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要認真樹立依法協助執行的理念一是要減少網絡查控信息的反饋時間,提高各類信息的準確度。建立線下執行信息覈查機制,設立專人專櫃受理法院各項執行查詢信息。二是金融機構要積極主動配合、協助執行,對於法院提供的法律文書能夠高效開展形式審查,避免對執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對異地法院委託協助事項做到一視同仁,從全方位提升協助執行效率的角度,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和降低執行成本,推動實現債權兌現的最大化。三是倡導有更多的銀行與法院協作,積極拓展“網絡按揭貸款”適用範圍,提高土地、廠房等大標的拍品成交率。四是及時與被執行人約定好涉案抵押物的處置條件和處置價格,如約定以購置價格減去資產折舊,或者積極選擇使用網絡股價、定向詢價機制確定涉案標的網絡司法拍賣保留價。五是對於已經掌握的被執行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涉嫌轉移資產等證據,及時向法院提供,或者及時申請啓動司法審計程序。針對確有被執行人涉嫌拒執犯罪證據的,依照拒執罪公訴或者自訴程序提請立案,爲及時查控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及其名下的財產創造條件。六是積極爭取執行和解,尤其針對名下財產暫不具備處置條件的被執行人,要以和解促進企業的正常經營,防止因“互不相讓”而導致企業經營擱置,進而導致企業整體資產大範圍減損的情況。針對政府主導的一些項目,儘量多做一些讓步,爭取分期予以履行。針對在建工程、正在運營的項目等,可以採取引入第三方的形式予以盤活。針對難以處置的廠房機器設備,採取長期租賃的方式實現止損。針對閒置土地等優質資產,可以採取由雙方共同開發,以開發所得利潤抵償債務。

4、採取債權轉股權等靈活方式兌現權益。對一批技術條件較好、管理水平較高、效益較高且具有股份制改造前景及市場發展前景的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可以採取債轉股等形式實現解決其負債率過高的問題。實行債轉股的企業,必須轉換經營機制,實行規範化的公司制改造。對於企業來說,可以解除銀行債務和利息負擔,贏得重新籌資的能力和機會,銀行則以產權所有者的身份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有效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待企業經營狀況好轉後,再通過股權轉讓或上市流通收回原投入資金;對財政來說,貸款利息攤入成本,在稅前支付,而投資紅利在稅後分配,從而增加了財政收入。

5、與法院攜手紮實推進信用懲戒體系建設。在金融監管、銀行、法院之間聯網,實現信用信息的傳遞與共享,由金融機構幫助法院根據案情及時瞭解涉案被執行人信用交易、出資置產、繳費納稅、日常消費、現金流水等方面的信息;由法院及時通報涉案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並充分運用銀行系統點多面廣的優勢,加大向社會曝光力度,形成聯合信用懲戒措施的聯動與累加效應。由銀行充分發揮出限制貸款的“殺手鐗”作用,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諸如強制票據交易、降低信用評價等“全開放、多層次、有力度”的聯合信用懲戒體系,同時對守信者在銀行貸款與政策扶持等多方面予以獎勵,推動在全社會形成“褒獎誠信,懲戒失信”的濃厚社會氛圍。尤其是針對被執行人嚴重的轉移資產逃廢債等問題,建議由地方金融機構債權人積極向上級反映,在此基礎上,啓動更大範圍、更高層次的信用懲戒和執行聯動措施,如可以將嚴重逃廢債企業、行業宣佈爲無信譽或者不守信譽企業、行業,對上述企業聯合執行不開立新賬戶、不發放新貸款、不辦理結算的“三不”金融制裁措施,從而有效打破金融監管和信用懲戒的死角,倒逼被執行人主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