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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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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實施方案

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實施方案

一、目 的

爲提高特種設備的檢驗率,防止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進入使用環節,防範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作業指導書。

二、作業範圍

凡是達縣境內特種設備製造單位生產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簡稱“監督檢驗”),以及使用已滿一個檢驗週期的特種設備(簡稱“定期檢驗”)。

 三、實施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覈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限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四、監督檢驗程序和要求

(一)申請條件

申請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以下簡稱生產)過程的監督檢驗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l.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

2.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施工告知;

3.安裝的設備是取得製造許可證的製造單位的產品,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4.所改造維修的設備已經辦理了使用登記手續;

5.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正常;

6.有與生產範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範、標準;

具體條件和要求見有關監督檢驗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二)實施機構

監督檢驗由**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進行,定期檢驗由國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覈准的檢驗機構進行。        監督檢驗程序

(三)特種設備製造監督檢驗程序:

1、申請

申請製造監督檢驗的單位,應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附以下材料各1份:

(1)製造許可證(副本或者複印件);

(2)製造的主要產品及其生產計劃。

申請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的單位在履行告知手續後,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所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申請,並附以下材料各1份:

(1)施工告知書(複印件);

(2)施工合同;

(3)施工計劃。

2、受理

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接到製造監督檢驗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爲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並通知所屬的檢驗檢測機構安排監督檢驗工作,同時通知製造單位。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爲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做好監督檢驗的安排工作,並通知安裝改造維修單位。

3、監督檢驗

製造監督檢驗:

製造單位應當在現場向監督檢驗機構提供以下材料和條件:

(1)生產計劃;

(2)質量管理手冊和相關的管理制度

(3)質量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工人名單和持證人員的徵件。

(4)製造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工藝文件;

(5)製造過程的各種檢查、驗收資料;

(6)設立專人配合監督檢驗工作;

(7)必要的辦公條件;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製造單位的產量,安排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人員從事監督檢驗工作。

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現場提供以下材料和條件:

(1)施工計劃;

(2)質量管理手冊和相關的管理制度;

(3)質量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工人名單和持證人員的證件;

(4)設備的出廠文件、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工藝和相應的設計文件。

(5)施工過程的各種檢查、驗收資料;

(6)設立專人配合工作;

(7)根據監督檢驗的情況,需要在現場設立固定辦公場所的,要準備必要的辦公條件。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設備的狀況,安排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人員從事監督檢驗工作。

4、出具監督檢驗證書

檢驗檢測機構經過監督檢驗,認爲生產過程、設備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按臺(氣瓶按批)出具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證、副本各一份);對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出具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聯絡單或者意見通知書。

監督檢驗具體規定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四)期限

 1、許可實施機關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作出是否安排監督檢驗的通知。

 2、監督檢驗必須滿足其生產活動的要求,監督檢驗工作完成後,一般設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監督檢驗報告,大型設備應當在3 O個工作日出具監督檢驗報告。

一、   定期檢驗

(一)條件

 申請特種設備定期檢驗,除準備好必要的設備資料外,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被檢設備按照規定進行了清理,盛裝的介質排放乾淨,並與其他相關設備進行了可靠的隔離;

2、盛裝易燃、有毒的設備進行了置換、中和、消毒、清洗,並保持分析合格;

3、需要打開、拆卸的,已經按照規定完成;

4、高溫設備已經得到可靠冷卻,滿足工作條件;

5、需要設置隔離區的,已經進行了隔離,並設置了安全標誌;

6、準備需要的電源、水等能源;

7、確定了配合和監護人員,有安全保護措施。

8、對數量較多或者大型設備的定期檢驗,需要設置現場檢驗檢測辦公場所的,應當提供辦公場所。對設立專門檢驗檢測基地進行移動式設備的定期檢驗,其準備工作一般由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申請單位予以配合。

具體的條件和要求見特種設備相關的定期檢驗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二)實施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覈准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三)程序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包括申請、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等程
    1、申請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生產情況和設備的定期檢驗週期,做好檢驗計劃安排,並填寫申報表(在相關網站上下載),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申請,申報表同時報送設備的登記機關。

2、受理

檢驗檢測機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檢驗工作,並通知申請單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3、定期檢驗

現場檢驗時,使用單位應當配備人員進行監護和配合,並準備以下資料:

(1)設備檔案;

(2)設備運行、維修等記錄。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安排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檢測人員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按照相應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規則進行。

4、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檢測機構經過檢驗,對設備安全性能做出評價,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或者合格證書;經檢驗,發現存在隱患需要整改、判廢的,應當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五)期限

1、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接到申報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作出安排計劃,保證按時完成定期檢驗工作。

2、定期檢驗工作完成後,一般設備應當在1 0個工作日內出具定期檢驗報告或者合格證書,大型設備可以在3 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或者合格證書。對檢驗合格需要及時投入運行的設備,從事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可以在檢驗工作完成後的5日內,出具定期檢驗初步結論意見書並對此負責。

3、使用單位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或者初步結論意見書)後1 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