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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

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

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

經本機關     年  月  日檢查和調查,你(單位)位於市                     建築物、構築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物、構築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機關責令你:限於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位於位於武漢市                建築物、構築物;逾期未拆除的,本機關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你承擔。

你認爲本決定侵犯你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省市區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