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公文 > 住建城建房產

中心城違法建設處理規程

中心城違法建設處理規程

中心城違法建設處理規程

第一條  爲了及時處理中心城違法建設,營造良好城鄉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中心城,是指東營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控制範圍。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違法建設,主要是指違反土地、規劃、建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爲。

(一)違反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是指: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

(二)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違反有關建設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是指: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建設的;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的;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備案建設的;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四條  違法建設處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爲主”的原則。

相關部門負責依法處理職責範圍內的違法建設。

第五條  違法建設一經發現,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處理。

國土部門負責處理違反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負責土地地類爲農用地的違法佔地行爲及地上建築物處理,對土地地類爲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違法建設行爲,國土部門依法對違法用地行爲進行處理的同時,函告城管部門對地上新建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進行處理。

規劃部門負責將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劃遙感督察圖斑情況及時轉交相關部門覈查處理。

城管部門負責處理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負責將未取得土地手續的違法建設函告國土部門依法處理。

住建部門負責處理違反有關建設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

第六條  違反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用地行爲,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職權依法進行處理。重大違法案件,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市國土管理委員會研究。

違反有關建設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由住建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由規劃部門提出性質認定意見,報由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召開的市違法建設處理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後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採取改正措施,並依法作出處罰: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改正措施能夠符合許可證要求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已經規劃部門依法審定,建設內容符合或者採取改正措施後符合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要求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未經規劃部門依法審定,但建設內容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經市違法建設處理聯席會議研究,違法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規劃部門負責按照市違法建設處理聯席會議研究意見出具違法建設性質認定意見;住建部門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委託相應資質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紙審查、委託相應資質建築質量安全鑑定機構進行建築質量安全鑑定、進行施工安全措施檢查並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出具意見;施工圖紙審查、建築質量安全鑑定、施工安全措施檢查均符合要求後,城管部門委託相應資質評估機構對已實施的工程進行建設工程造價評估並根據建設工程造價評估結果依法進行處罰;城管部門處罰到位後,規劃部門審查規劃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建部門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建設單位完善相關手續並補繳相關規費後補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後續建設過程納入建設工程正常監督監管。

(二)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

嚴重違反“三區四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藍線、綠線、黃線、紅線)等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擅自佔用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海岸帶、軌道交通、公交場站、燃氣設施、供熱設施、給水排水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進行建設的;違反建築間距、建築退讓等技術規範、標準或者規劃條件確定的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擅自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進行建設的;擅自在建築物頂部、底層或者退層平臺進行建設的;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災設施正常運行,給公共安全造成隱患的;在具有歷史紀念意義或者科學文化價值的建築物、文物古蹟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其他對規劃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違法建設行爲。

經市違法建設處理聯席會議研究,違法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規劃部門負責按照市違法建設處理聯席會議研究意見出具違法建設性質認定意見。按照中心城區建設管理事權調整區域職責,認定爲可以拆除的,相關部門分別組織實施;認定爲不能拆除,沒收實物的,分別作出沒收違法建築的決定後,移交國資部門處理,當事人拒不騰空交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認定爲不能拆除,沒收違法收入的,分別作出沒收違法收入的決定。

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罰:因建(構)築物不可分離性難以實施拆除,或者拆除影響其他部分安全的;現有拆除技術條件或者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八條  國土、規劃、住建、城管、工商、衛生、文廣新、公安、消防、食藥監等部門應當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國土、規劃、住建、城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許可、審批圖紙、處理意見等信息共享制度

第九條  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東營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東營現代畜牧業示範區參照執行。

第十條  本規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標籤:規程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