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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嚴懲違法建設犯罪的工作意見

**人民檢察院**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嚴懲違法建設犯罪的工作意見

爲進一步規範我縣房地產市場管理秩序,建立健全違法建設犯罪長效機制,加大預防和打擊房地產開發領域犯罪力度,結合我縣房地產市場現狀,根據《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會商出臺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進一步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違法建設防控治理長效機制,健全行政權力監督機制,促進依法行政,堅決根治房地產開發違法佔地、違法建設、違法銷售“屢禁不止”“循環整治”的頑疾,爲**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二、健全責任機制

(一)強化主體責任。檢察機關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開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通過信息共享、案情通報、聯合檢查、案件線索移送等方式,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和政府層級監督有效銜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違法建設防控治理工作。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落實《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建築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管責任,建立健全違法建設防控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爲依據,加強土地管理、規劃管理、施工管理、銷售管理,深入推進房地產開發違法建設聯合防控、綜合治理。

(二)落實部門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承擔行業監管職責,要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展經常性的日常巡查工作。結合國土資源部門對未取得供地手續的相關違法行爲作出處置和行政處罰;對未取得規劃、施工、銷售許可或違反許可規定的違法行爲作出處置和行政處罰。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開展調查覈實工作,憑工作證及法律文書調閱有關執法案卷,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相關執法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三)建立聯動機制。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合力構建條塊結合、部門聯動、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反應快速、執法有序、運行高效的違法建設防控治理工作機制,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對違法建設知情不報、有案不接。檢察機關在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能過程中,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行政違法行爲的,依法提出檢察建議要求行政機關予以糾正。

三、織密防控體系

(四)統一違法建設防控範圍。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協調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所有新增用於銷售的居住、商業、旅遊、教育、養老等類項目統一納入房地產開發項目違法建設防控範圍,對各類開發建設行爲中存在的違法佔地、違法建設、違法預售等違法行爲,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杜絕隱患。

(五)強化違法建設預防措施。規範建築施工、商砼生產、渣土運輸以及供水、供電企業的經營行爲,凡未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項目,施工企業不得進場施工,商砼生產企業不得爲其供應預拌混凝土和砂漿,供水、供電企業不得爲其供水、供電,渣土營運單位不得提供渣土運輸服務。

(六)完善違法建設第一時間發現機制。建立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和巡查頻次,實行定人、定時、定崗、定責,努力實現新增違法建設從產生到發現不超過2個工作日。綜合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數字化管理平臺等技術手段,快速發現新增違法建設。加強社會監督,暢通信函、電話、電子郵箱、手機APP、微信等投訴舉報渠道。在處理投訴舉報事項中,對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事項及線索,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部門。

(七)強化違法建設第一時間制止機制。完善首查負責、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糾制度,建立違法建設快速制止機制。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行業監管和受理投訴舉報中發現的新增違法建設負有首查責任。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立即依法查處,對不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立即通知有管轄權的單位並在2個工作日內移送案件。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行政執法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規範性文件違法等問題,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機關審查處理。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檢察機關。

(八)搭建房地產開發項目信息權威發佈平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收集彙總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階段的核準、備案手續,規劃階段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階段的施工許可,預售階段的商品房預售許可,竣工階段的竣工驗收備案等許可信息,以及相關責任單位信息,向社會發布合法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情況,提醒羣衆不要購買違法建設的房屋。檢察機關牽頭建設行政檢察和行政執法信息銜接平臺,實現行政執法數據信息資源的跨部門、跨區域共享。

四、加大監督處罰力度

(九)加大對違法行爲處罰力度。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對房地產開發中發現的各類違法行爲要依法予以糾正,實施頂格裁量、嚴厲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十)加強監督力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能過程中,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行政違法行爲的,依法提出檢察建議要求行政機關予以糾正,除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檢察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相應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回覆檢察機關。因情況緊急需要行政機關儘快處理的,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回覆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以將檢察建議和相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黨委和人大常委會,通報政府、紀檢監察機關:

(一)涉及事項社會影響大、羣衆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檢察機關的調查覈實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對檢察建議無正當理由不予回覆、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十一)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加大對違法建設行爲的曝光力度,加強對違法建設犯罪行爲處罰結果的跟蹤報道,形成警示和震懾作用,引導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法律、抵制違法建設,營造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社會氛圍,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人民檢察院**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