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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確查處違章建築的責任主體 依法清理違章建築的建議

爲促進園區經濟發展,鞏固清理整治私搭亂建成果,建立拆違工作長效機制,使預防和清理違章建築的工作主體合法、權責明晰、運行有效,根據園區實際,提出以下建議。

關於明確查處違章建築的責任主體 依法清理違章建築的建議

一、法律依據

目前,清理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爲法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只是規章,效力上均弱於法律;且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只適用於城市建成區內,不適用農村和尚未建成的規劃區。

二、執法主體

1、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主體是城鄉規劃部門,目前,市級有丹東市城鄉規劃局,園區有規劃分局;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即園區內的浪頭外鎮、安民鎮均可作爲執法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章建築進行清理。

2、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主體是國土資源局,目前市級有丹東市國土資源局,園區有國土資源分局,可對園區內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性質進行建設的行爲依法予以處罰。

3、《遼寧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權規定》第五條規定“市、縣政府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由本級政府依照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報省政府批准。”這裏的市、縣政府包括縣級市,但不含市轄區的區政府,而園區管委會只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並非一級政府。園區綜合執法局若取得執法主體資格,需要由市政府提出申請報省政府批准。但目前的情況是,市綜合執法局根據丹委辦發[2012]9號文件,併入市住建委並將原行使的規劃方面的職能劃給丹東市城鄉規劃局後,並未向省政府履行申報程序,嚴格地說,市綜合執法局應是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園區的城市管理體制與丹東市的城市管理體制相同,市綜合執法局未申報執法主體,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園區綜合執法局也無法以市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另外,市住建委已經明確,市綜合執法局及各區分局沒有規劃方面的職能。

三、查處違章建築可採取的措施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罰款、沒收違法建築物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等,對當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法律已賦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行政強制執法的權力,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也明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門可對農村集體土地上改變土地性質進行建設的行爲可以責令停止建設、罰款、沒收、限期拆除等,對逾期未自行拆除的違章建築,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綜合執法部門沒有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權,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城區內的違章建築進行查處,與規劃部門的職能重疊,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依據高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將不予受理。

四、有關建議

1、明確責任主體。根據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園區實際,應根據不同的區域性質,明確不同的拆違主體。

即,園區管委會統一領導全區的打違工作,園區內涉及改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性質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浪頭、安民鎮對本行政區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違章建築予以查處;規劃部門則對全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行爲依法予以查處。

2、各部門密切配合。考慮到拆違工作難度較大,特別是對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僅憑規劃部門的力量難以完成,因此,對相關法律程序完備,並經政府批准,需要實施強制拆除的違章建築,則由管委會統一組織公安、規劃、綜合執法、鎮(村)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