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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勞務糾紛案件爲視角加強法院服務“三農”問題的統計分析

以勞務糾紛案件爲視角加強法院服務“三農”問題的統計分析

以勞務糾紛案件爲視角加強法院服務“三農”問題的統計分析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從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看,民族要復興,鄉村必振興。我們要堅持用大歷史觀來看待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民之所盼、我之所呼!人民法院一直將司法服務鄉村振興、司法服務“三農”作爲工作的應有之意、應盡職責。近年來,X縣人民法院在司法服務保障“三農”問題中發現,農民在勞務輸出過程中,因爲文化程度低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社會普遍存在的欠薪現象、勞務保障制度匱乏、農民從業的隨意性和鬆散型等原因,存在很多的矛盾糾紛,嚴重影響了農民的收入、家庭的幸福,成爲了“三農”問題的痼疾。本文就X法院4年來受理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分析,探索在勞務合同糾紛中如何切實的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X法院2017年—2020年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的具體情況

(一)案件受理情況

(表1:受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數情況表)

如表1所述,X法院近4年來受理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共計276件,並呈快速上升趨勢。在這276個案件中,原告爲農民的案件有242件,佔總案件數的87.68%(見表2);立案標的共計13609971.85元;結案標的共計6551717.74元。


(表2: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爲農民和非農案件數情況表)

(二)案件裁判情況


(表3:勞務合同糾紛案件處理情況表)

242件案件中,判決86件,佔比32.97%,調解113件,佔比44.57%,准予撤訴20件,佔比14.13%,其他方式結案爲按撤訴處理(未按時交納案件受理費)、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管轄,共計23件,佔比0.83%。

二、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呈現的特點

(一)合同訂立隨意,約束力十分弱

分析242件起訴人爲農民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筆者發現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的僅有15件,佔比0.06%。該15件中,8件案件起訴人身份爲勞務分包人,故而,作爲個人在提供勞務的工程中籤訂書面合同的僅有7個案件。通過分析涉及的15個書面勞務合同,可以看出,合同簽訂很隨意,權利義務約定明確的僅有4個案件,僅佔26.67%,其餘的合同對勞務提供的期限、內容、報酬、違約責任約定都是不全面且隨意的。


(表4:勞務合同訂立形式表)

在未訂立書面合同的227個案件中,筆者分析得出,提供勞務者多數是熟人聯絡請求提供勞務,僅約定勞務內容和勞務報酬,未約定報酬給付時間、勞務期限、違約責任等。這也就導致了產生糾紛時,提供勞務者很難得到勞務報酬,且可救濟的途徑很少,很多提供勞務者爲了得到勞動報酬,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財力才能取得報酬。

(二)爭議標的額小,但對勞務提供者影響大


(表5: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標的額分階表)

如表5所述,通過統計起訴標的額發現,標的額在50000元以下的案件共計209件,佔比86.36%。根據S省統計局發佈的2020年全省城鎮全部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發現,S省2020年農林牧漁業的平均工資爲44740元,建築業的平均工資爲57900元,所以在勞務報酬爲50000元以下的209件案件中,如無法獲取勞務報酬,則農民提供勞務將大大的影響其年收入,進而影響家庭的開支。

(三)勞務輸出形式單一,可歸口管理性強

在242個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從事建築業提供勞務的有223個案件,佔比92.15%,從事服務、諮詢、農牧業、裝修業等僅有19件,佔比7.85%,比例相差十分懸殊。因此,農民提供勞務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勞務輸出形式是十分單一的。

(四)勞務結算方式粗暴,不利於履行


(表6: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結算方式情況表)

242件案件體現了社會上農民勞務輸出時,普遍存在的交易習慣,即以欠條方式對勞務量進行結算,這部分佔比61.16%,在148個以欠條方式結算的案件中,筆者分析總結,欠條中明確了勞務者姓名、提供勞務的方式、地點、勞務報酬計算方式、支付時間的僅佔55%,其餘案件中的欠條多表述爲“欠付某某工資xx元,欠款人某某”,未對勞務提供方式、地點、勞務報酬、支付時間進行明確約定。以結算單方式對提供勞務進行結算的佔比24.8%,在結算單中,有73%系欠付勞務報酬者提供與勞務提供者共同結算,其餘的僅是勞務提供者自行計算書寫;有65%的結算單上寫明瞭提供勞務、勞務量、勞務報酬,其餘的僅爲混亂的記載了勞務量、勞務時間等。以工資表、借條、證明方式對提供勞務進行結算的共計佔比9.5%,這部分對勞務量的結算很不標準,用以證明提供勞務及勞務量的證明力十分不足。未對提供勞務進行結算的,佔比4.54%,其中因簽訂有勞務合同而未結算的有9件。

(五)無法獲取勞務報酬的原因多樣但集中

分析242件起訴人爲農民的勞務合同糾紛,筆者發現起訴人起訴要求支付勞務報酬時,闡明的未獲取勞務報酬的原因多分爲以下幾個方面(見表7)。佔比最重的原因系建築行業的工程款支付亂象導致的無力支付。

序號

無法獲取勞務報酬的原因

案件數

佔比

1

開發商與承包人、分包人之間就實際施工人存在矛盾,致使勞務報酬支付主體存在爭議。

15件

6.2%

2

接收勞務者因未取得工程款、或資金不足無力支付勞動報酬。

80件

33.06%

3

勞務合同雙方對勞務報酬結算產生爭議。

56件

23.14%

4

接收勞務者賴賬不予支付。

50件

20.66%

5

聯繫不到接收勞務者。

41件

16.94%

(表7:無法獲取勞務報酬原因統計表)

三、涉農勞務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文化程度低,自我保護能力不足。

在242件案件中,起訴人爲國中以下學歷的215人,佔比89%,高中文化的7人,佔比3%,國小文化的20人,佔比8%。由此數據可知,對外輸出勞務的農民,其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自身素質不高,因此選擇的勞務輸出方式基本爲體力勞務輸出,工作環境差、強度高,管理不規範。且基於大環境的影響,其並沒有對如何保護自己的勞務成果進行系統的法律學習,對相應的法律知識知之甚少,在勞務輸出時,處於一個弱勢地位,在權利收到侵害時,對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沒有一個清晰的認知。


(表8:農民作爲勞務提供者的文化程度情況表)

(二)訴訟能力差,無法正確使用法律武器。

雖從X縣人民法院四年來受理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可以看出,農民對保護自己的勞務成果的維權意識逐年增強,但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農民雖增強了維權意識,但是對如何切實的維權並沒有一個系統的瞭解,致使訴訟困難。具體表現在對訴訟程序不瞭解、對訴訟前如何收集證據不瞭解、對法律援助等救濟方式不瞭解、對訴訟需要準備的資料不明確、對訴訟需要提供證據不清楚、對訴訟時效規定不知曉等。因此,即使有了維權意識,依然可能因爲客觀因素無法立即收到法律的保護。

(三)信用觀念低,社會誠信體系欠缺。

誠實信用是立世之本。但是建築業層層分包、轉包、無資質承包現象氾濫,市場規範不足,建築單位對用工用人無一個規範、統一的制度,農民爲了賺取較高的收入,基於熟人的介紹,無勞務合同的進入工程做工,就會存在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沒有固定勞動關係的問題,後續就會存在因工程的進度、工程中存在的管理亂象而導致的不能領取勞務報酬結果。

(四)社會規範少,無法合理約束被提供勞務者。

基於勞務合同法律關係的特殊性,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來調整,合同主體之間就合同的簽訂具有很強的任意性,這一任意性導致了雖爲平等的二個主體簽訂勞務合同,但是很容易在產生糾紛時轉變爲不平等性,提供勞務者相對處於弱勢,雖可通過法律途徑採取自救或公立救濟,但是因爲前期缺乏更爲嚴格的法律、規範進行約束,當事人對該合同關係的社會和法律規範瞭解不足,在採取救濟手段的時候往往力不從心。

四、涉農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審執中存在的困難

(一)送達難

在242件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中,訴訟後無法聯繫到被告的案件有50件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佔比20.67%,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到庭應訴的有5件,均調解結案,其餘45件均是判決結案。除上述50件之外,原告在起訴時找不到被告的尚有41件,佔比16.94%,其中訴訟後經人民法庭通過各種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本人的有25件,因被告不在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而送達給同住成年家屬的有16件,佔比6.6%,後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5件,調解10件,判決1件。

送達過程中,出現被告爲逃避法律責任而千方百計躲避送達的現象,欠缺被告詳細經常居住地地址而在送達期限內多次送達未果的現象,留置送達中個人或者單位協助送達積極性不高,留置送達過程不易記錄的現象,以及原告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而導致的郵寄送達時,郵件被退回的現象。

因爲送達難,造成了送達週期長、開庭審理延期、送達成本大量增加,最終導致了矛盾糾紛不易化解。

(二)審理難

基於上述產生勞務合同糾紛的原因,結合案件審理情況,可以看出,涉農勞務合同糾紛案中存在如下困難。一是農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不健全,不懂得如何提起訴訟,以何種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訴訟時應當提交什麼資料,如何在訴訟時尋求律師的幫助,致使很多訴訟案件訴訟過來時,法律關係主張錯誤,當事人又無法闡述清楚事情的重要經過,法院認定事實存在一定的難度;二是提供勞務時不簽訂有效的書面合同,勞務結束後不及時進行書面結算,不懂得找證人證實自己的勞動成功,最終導致證據不足,法院審理案件事實時很難把握案件事實要點;三是被告下落不明,爲法院查明案件事實造成了困難;四是當事人受法律認識水平限制,不能理解法院的辦案進度、裁判依據和理由,給法院判前、判後答疑工作增加了難度。

(三)執行難

上述242件起訴人爲農民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進入執行的有175件,佔比72.3%,即使法院判決、調解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但是生效裁判文書的自動履行率依然不高。筆者對該175件案件進行了分析(見表9)。

序號

結案方式

案件數

佔比

1

自動履行完畢

52件

29.71%

2

自動履行完畢+強制執行

12件

6.86%

3

和解後,履行完畢或約定長期履行或撤銷申請

40件

22.86%

4

強制執行完畢

3件

1.71%

5

法院認爲應終結的其他情形

13件

7.41%

6

申請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在法院窮盡手段,對法院認定被執行人可執行財產無可供執行書面予以認可

54件

30.85%

7

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1件

0.6%

(表9: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執行情況表)

175件案件中,申請執行標的額爲6919282.1元,實際執行到位2293937.75元,實際執行到位率33.15%。由此可見,涉農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實際執行到位率十分低。究其原因還是在於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基於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被執行人下落不明、被執行人可能存在的財產轉移行爲、被執行人確無能力履行,造成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無法執行到位,同時也不能獲得申請人的理解,給執行工作造成了諸多的困擾,這也導致了這種情況下,即使法院支持農民的訴求,在短期內也無法實現其訴訟的最終目的。

五、化解涉農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的工作建議

事實上,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本身並不是複雜的矛盾糾紛,但是一旦發生,將影響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從源頭預防發生,以及如何在訴訟中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得到兌現纔是我們審執涉農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的難點。筆者認爲,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提升法院處理涉農勞務合同糾紛的能力,切實服務“三農”問題。

(一)深化訴源治理,從源頭預防涉農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的發生。發揮人民法庭的前沿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利用“郭興利工作室”、“庭室站點員”五位一體基層法律服務網絡,以及法官訴訟服務工作站、法治副主任,通過定期開展巡迴審判、法制宣傳、法律諮詢和人民調解指導工作,進一步強化農民的法制意識,讓農民羣衆認識勞務合同法律關係,引導農民在提供勞務時簽訂書面的勞務合同,就勞務報酬結算情況進行書面詳細的結算,促使農民在提供勞務時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勞務合同糾紛遏止在搖籃裏。

(二)常態化開展法制宣傳,爲農民豎起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制牆”。切實下沉式的開展普法宣法活動,把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在“田間地頭”,在開展法制宣傳活動時,以讓農民瞭解掌握爲目標,有側重的向農民羣衆宣傳勞務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發生勞務合同糾紛時,如何使用法律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利用微信公衆號、微博等新媒體,以案釋法,宣傳勞務合同法律關係的相關法律法規。

(三)暢通涉三農案件的綠色通道,高效便捷的解決農民勞務合同糾紛。暢通涉三農案件“快立、快審、快執”的綠色通道,及時解決農民急難愁盼的民生問題,妥善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通過公開審理、調解,以羣衆“看得到”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對交通不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到法庭領取法律文書的,及時上門直接送達,方便羣衆。在巡迴審判的基礎上,以案論法,圍繞案件情況、法律規定以及社會問題進行普法宣講,有效提升農民的法律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進而提升司法的社會公信度。對於家庭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的農民,認真核實情況後,依法辦理訴訟費緩減免程序,幫助農民“打得起官司”,防止了因交不起訴訟費而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現象存在。

(四)切實解決送達難、執行難問題。一是疏通送達渠道,提高審判效率。充分發揮送達地址確認書的作用,對不方便或者不樂意甚至是惡意避訟的,打破8小時工作制,充分利用清晨、傍晚等有利時機直接送達;遇當事人拒絕簽收時,充分利用基層組織和民間組織,調動他們配合的積極性,或用拍照或攝像的形式記錄下送達過程,作爲留置送達的法律依據;對於路途遙遠確實不便直接送達的,充分利用委託送達或司法專郵送達;對當事人住所地確實無法準確查找的,通過人民法院送達平臺查詢其聯繫電話和郵寄地址,及時送達,確無法聯繫的,及時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居委)公告欄及其住所張貼公告或利用報紙公告送達。二是利用保全措施降低執行難風險。強化訴前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工作,推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強化權利保障、降低訴訟風險、縮短訴訟週期,爲農民能夠執行到位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加大案件調解力度,利用調解降低執行難風險。把調解貫穿於立審各個環節,強化當庭兌現,做好風險評估,防止義務人規避法律、規避調解協議,一案衍生多案,無法執行的情況。四是利用判後答疑降低執行難風險。各法庭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與判後座談回訪工作,做好判後答疑,通過司法裁判培育和增強人民羣衆的法治意識、規則意識,是義務人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尊重法律和司法權威,及時履行法律文書賦予的各項義務,避免當事人賴賬產生的執行困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