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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工傷保險制度推行情況調研報告

建築業是工傷風險較高的行業,又是農民工集中的行業。爲維護建築業從業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2014年12月,人社部等四部委出臺《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將建築業納入工傷保險參保範圍。我縣建築業工傷保險制度實施以來,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我們認真落實上級有關要求,精心組織,狠抓落實,採取措施,強力推進建築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取得了顯著成效。爲全面掌握制度推行情況,分析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爲此,我們對崇信縣建築業工傷保險制度推行情況開展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建築業工傷保險制度推行情況調研報告

一、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進展情況

中央四部委和省市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安排部署以來,我縣高度重視,把推進建築業工傷保險作爲保障建築業領域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根本舉措,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出臺了《崇信縣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在制度上將建築施工企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實施方案明確各部門在推進建

築業參保方面各自的工作職責。規定了建築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按不低於工程總造價的1‰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也規定了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建築施工項目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建築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未提交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這些政策措施爲全面推進我縣建築業參保工傷保險工作奠定了基礎。 截至2016年10月底,全縣在建項目11個,參保8個,參保率72.72%,新開工項目37個,參保17個,新開參保率45.95%,有建築業從業人員 623人,其中農民工512人,共徵繳基金9.37萬元,發生工傷事故3起,工傷保險待遇支付1.45萬元,預計2017年底前,新開工項目參保率能達到100%。

二、工作中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抓組織領導,奠定製度運行基礎。省、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制度實施後,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由人社局主要領導任組長,住建局、安監局、工會分管領導爲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爲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了政府統一領導,人社部門牽頭抓總,各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根據省、市文件的要求,及時轉發了《人社部、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意見》,調查研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出臺了《崇信縣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建立了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實行責任追究制,確保了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二)抓宣傳發動,爲推進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創造良好氛圍。堅持把宣傳培訓作爲推進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落實的有力抓手。持續開展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努力提高建築企業和農民工政策知曉率和覆蓋面。印製發放《工傷保險條例》、《農民工維權知識手冊》、《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手冊》等宣傳品2萬多份。啓動實施了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同舟計劃”專項擴面行動,到2017年將全縣行政區域內建築業從業人員全部納入到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基本實現應保盡保。

(三)抓部門聯動,形成推進建築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合力。針對近年來建築企業工傷事故增多,工傷糾紛案件頻發的現象,縣人社、住建、安監、工會等部門通力配合,主動出擊,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機制,切實推進了建築企業參保繳費工作。今年,縣人社局安排勞動用工大檢查1次,專項執法監察2次;勞動監察大隊建立了在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時按項目參保和優先辦理工傷保險的工作制度;住建、安監部門對開建的工程項目實施定期檢查,規定凡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企業,不予批准復工和生產;縣總工會切實加強職工權益保障力度,用典型的事例教育引導,幫助企業算大賬和長遠賬。通過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實築牢了參保人員的工傷保險“保護傘”。

(四)抓管理服務,切實保障參保職工待遇。按照“輿論引導、服務下沉、重點突破、全面推進”的工作思路,從參保登記、覈定基數、待遇支付等環節入手,深入建築工地,集中開展建築業情況摸底調查工作。工作中我們力求做到“兩清查、兩建立”(即以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爲依據,查實應參保企業基本情況,以建築企業工資發放表和職工花名冊爲依據,查實應參保人數,建立健全檔案,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確保了數據真實準確,爲辦理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提供了翔實可靠的數據資料。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嚴把“三個關口”(即嚴把登記參保關口、嚴把覈定繳費關口、嚴把待遇申領關口)。並對參保方式、繳費費率、費用來源、實名登記、待遇保障水平等五個方面內容進行細化,明確了經辦人員職責,確保建築企業清清楚楚參保繳費,明明白白享受待遇。認真落實“三個一”工作責任制,即工傷案件第一時間受理、第一時間調查覈實、第一時間申報審覈認定,有效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極大調動了建築企業參保積極性。

(五)抓事故預防,建立了工傷保險的長效機制。爲確保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健康發展,我們建立了較爲科學合理的長效運行機制。由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大隊牽頭,適時組織人員開展對建築企業的安全預防工作,對參保的建築企業工傷預防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安全教育,組織企業對從事工傷保險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事故進行分析和研究,有效降低了工傷事故的發生。

三、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認知不足,存在僥倖心理。多數建築企業普遍存在交工傷保險不划算的錯誤認識,而且他們認爲,農民工文化程度低,人員流動性又大,人員不容易管理,爲他們參加工傷保險會增加企業成本,不利於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因而不願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沒有認識到爲農民工買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許多建築企業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不但不積極救治,反而百般拖延、拒絕支付農民工補償、醫療救治等合理費用。多數建築企業沒有認識到,只有做好了工傷保險工作,維護好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職工的工作熱情,從而使企業更好更快。

(二)措施不力,部門配合不到位。《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四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等都明確規定,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企業可以進行處罰,人社、住建、安監、工會等有關職能部門應予以通力配合。而在實際工作中,處罰措施難以落實到位,相關部門配合空缺無力。建築業工傷保險一旦涉及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企業主多以效益不好爲藉口,不願參加工傷保險,對工傷保險繞道走。單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很難將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落到實處。因此建議將建築業工傷保險列入各級政府目標考覈,重點對出臺參保政策、項目參保率完成情況等指標進行考評,建立通報制度,推進建築業參保工作。

   (三)政策不清,理解偏差。商業保險是金融企業以贏利爲目的的一種經營活動,它的保險額度取決於投保金額,而建築業工傷保險是國家推行的社會保險,目的是保障建築業從業人員受到傷害後的基本救治和生活,而不是贏利,賠償上不封頂。因此,有的建築企業參加了意外傷害保險,認爲就可以替代建築業工傷保險,其實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兩個截然不同層次,二者的給付標準不但大相徑庭,而且並不存在利益衝突,參加工傷保險是基本,購買商業保險是補充。

(四)宣傳不夠,存有盲區。2014年人社部等四部委出臺《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爲推進建築參加工傷保險提供了法律政策。《意見》實施以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展開了多形式、多渠道的宣傳,但仍存在部分建築企業和勞動者對參保政策不瞭解,大多數農民工對建築業工傷保險政策瞭解不全面,認爲打工不固定,只願每月拿現錢放進自己的口袋就可以了,從來不知道也不過問企業有沒有爲自己辦理工傷保險,自身缺乏維權意識。

四、下一步措施和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氛圍。以全面深入推進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爲主線,突出宣傳活動的針對性,重點就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進行了宣傳。結合我縣實際,藉助傳統媒體與現代數字媒體有機結合,發揮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傳統媒體宣傳作用,做好政策解讀、輿論引導。通過開設“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宣傳欄”和關注“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衆服務號以及微信答題、公益廣告、公益短信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開展工傷保險創新宣傳活動。增強企業的依法參保意識和積極性,提高職工維護權益的認知度,使更多的建築業農民工瞭解政策,知曉權益,增強他們的維權意識,提升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知曉度。

(二)加強組織領導,聯合推動。各級政府要成立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一把手領導負責制,開展實質性工作。因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要加強與住建、安監、工會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各司其職、整體作戰。人社部門要切實履行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牽頭抓總職責,加強督促指導和統籌協調,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做好政策宣傳,主動出擊,力爭做到應保盡保。住建部門要將建築業工傷保險作爲建設項目開工審批的前置條件,對不參加建築業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項目開工許可手續。安監部門要將建築業工傷保險作爲建築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爲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實現建築業職工參保等信息互聯互通,爲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權益提供有效保障。

(三)加大執法力度,定期通報。基金徵繳的多少,直接關係到建築業工傷保險基金能否收支平衡、安全運轉。勞動監察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執法監察工作。要充分利用稽查手段,對各建築項目的用工人數進行實地稽覈,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用工人數的建築項目,要責令其改正,並按規定進行處罰,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建築施工項目由勞動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處罰,並責令限期參加建築業工傷保險,徹底杜絕不繳或者少繳保險費的現象,對多次督促仍不參保的建築施工項目,要定期通報,對項目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罰,要依靠強有力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促其參保。

   (四)轉變工作作風,簡化程序。服務企業、服務職工是社保機構的重要職責。社保經辦機構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努力在工作思路上有所突破,變“坐等上門”爲“主動上門”。在接到農民工工傷報告後,要在第一時間介入,在待遇支付、工傷調查、資料上報等環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時,樹立爲企業服務、爲傷殘職工服務的思想,做到熱情服務,耐心解釋,主動爲建築企業和傷殘農民工排憂解難。對建築施工項目可按工程總造價確定繳費基數,低費率爲職工辦理參保,降低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