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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農村婦女權益工作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第一篇:維護農村婦女權益工作調研報告

維護農村婦女權益工作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維護農村婦女權益工作調研報告

婦女不僅佔農村社會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爲**市農業生產的主要從事者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主力軍。維護農村婦女權益不僅是貫徹黨的農村政策,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內容,而且關係到調動她們投入建設美好鄉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積極性,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平安與和諧。從2014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規民約修訂工作調研組在全面普查的基礎上,通過走訪、座談、問卷、查閱資料等多種形式開展以維護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的專題調研,全面瞭解**市以維護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形成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維護婦女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爲**市重返第一方陣凝聚人心、匯聚力量。

一、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情況

**市下轄924個行政村,其中制訂村規民約的佔74.3%。在所有制訂村規民約的村中,2014年以後制訂的佔93.2%,其中2014年以後制訂村規民約的佔49%。制訂村規民約的部分村根據形勢需要進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4年以來結合美好鄉村建設而進行,增添內容主要爲環境衛生方面。93.8%的村近年來沒有對村規民約中婦女權益相關條款和內容進行修訂。未制訂村規民約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規民約,但因村委會換屆、保管不當等原因,現在失去了村規民約。

通過調查瞭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規民約涉及的內容和條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條,多的幾十條。少數村內容簡單,只是針對某一個方面,比如針對消防而制定的村規民約,大部分村規民約內容覆蓋社會治安、鄉風民俗、鄰里關係、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衛生、計劃生育等方面,其內容體現了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無侵犯婦女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有的還細化爲夫妻共同承擔家務、共同承擔計劃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財產、禁止性別歧視、反對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女嬰等條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中沒有歧視婦女的條款。

調查中,91.2%的人覺得現有的《村規民約》執行得挺好。村規民約作爲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爲規範,是村民自身的創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達機制,體現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規民約還在美好鄉村建設中發揮了規範傳統倫理道德、促進鄰里和睦、推進移風易俗、加快科技生產、解決農村一般性糾紛等積極作用。調研中,大多數接受調查的村幹部表示隨着年輕一代村民學歷和文化素質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夠看懂並較好的執行村規民約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顯減少了、崇尚科學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規民約在潛移默化中規範了村民的行爲,改變了他們的生活觀念。村規民約中倡導的行爲逐漸成爲村民的行爲規範,村規民約中禁止的事項成爲村民逐漸摒棄的行爲。在制定和執行村規民約過程中,政府有關部門及村委會都非常重視利用村規民約解決家庭問題。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義嚴重,且對其有暴力傾向,村規民約制定後,通過對其進行宣傳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識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並不再施暴,因爲村規民約中有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對男尊女卑。

二、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存在的問題

調查中,100%的村幹部認爲村裏的村規民約沒有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條款,96.5%的人認爲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樣的福利待遇,並且完全平等。村規民約在維護婦女權益問題上能夠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證婦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較好地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但從調查結果綜合來看,村幹部理解的男女平等侷限在見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和文件資料上都沒有明顯性別歧視的內容,實踐卻並非完全如此。

1.維護婦女權益的內容薄弱

從各村制訂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上看,涉及維護婦女權益的內容相對單薄,僅體現在婚姻家庭領域男女平等和計劃生育方面,相當一部分村沒有在村規民約裏對婦女權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區下轄21個行政村,制訂村規民約的有19個村,其中15個村(佔比71%)的村規民約對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還有一個村村規民約內容共18條,在第六條提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另有6村(佔比29%)無任何關於婦女維權方面的內容。禹會區有行政村63個,制訂村規民約的有50個村。其中23個村(佔比46%)的村規民約都在第七條提到“樹立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兒也是傳後人的婚育新概念”,5個村(佔比10%)提到“男女平等”,4個村(佔比8%)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1個村除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外,還對外嫁女戶口管理做出規定。17個村(佔比34%)的村規民約在6-10條左右,無涉及婦女權益的內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中很少有體現婦女婚嫁落戶、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遷補償、繼承、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權益保護的內容,這些缺失內容恰恰是農村婦女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農村女性出生後,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戶籍所在地分給土地,一般都能享受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而在結婚後戶口遷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遷出戶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調查中70%村都實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後,必須將戶口遷到本村才能獲得本村村民資格並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慮戶口是否遷出,本村婦女嫁到外村後,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經營權、徵地補償款分配、村集體經濟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將被收回;17.5%的村實行沒有遷出戶口的外嫁女,在徵地拆遷時,不享受本村拆遷補償款分配。由於農村實行“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絕大多數村都不用預留機動地給新增人口分地,村裏也沒有新開墾地或村民自願交回的承包地,農村婦女結婚後在新居住地就很難取得承包地,同時也無法帶走在孃家時分得的承包地,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權。即使孃家所在村集體不收回其承包地,由於土地承包系以家庭爲單位,無法對其進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孃家人繼續耕種。同樣,農村婦女一旦離婚便將戶口遷至孃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爲村機動地,或由離異的丈夫家庭繼續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後,其前夫所在村集體便會以前妻和後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爲由,收回離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於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有些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喪偶後即失去了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土地權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一方面直接影響到子女,一方面導致與之相關的財產權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紅、徵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的分配權等無法實現。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等幾類羣體往往因婚姻的變化而喪失土地承包權及相應其他權益,是土地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羣體。這部分內容在村規民約中很少提及到,這說明文字公示的村規民約沒有明顯違背男女平等精神,但違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損害婦女基本權益的村規民約不一定有文字記錄,卻在實踐中長期沿襲執行。

3.婦女生殖健康權利易被忽視

儘管法律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是男女雙方的事,男女雙方都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的義務,但農村地區卻普遍缺乏相關的科學知識,同時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對男扎存在誤解,認爲男扎對男人身體傷害大,一旦男扎以後就無法做重活;如果採取結紮的措施來避孕節育,無論男女身體一定會受影響,首先應作犧牲的是女人,避孕節育首先應該是“女人們的事”,導致許多農村婦女不顧身體狀況被迫採取輸卵管結紮、上環等避孕節育措施,嚴重損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權利。調查中瞭解到因女同志身體原因不宜採取避孕節育措施而被動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發現有主動男扎現象,其實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簡單,對於身體的影響較小,以後要想再生,復通機率比女的大。

4.留守婦女婚姻家庭問題隱患多

隨着農民工大量涌入城市,農村“留守婦女”羣體逐漸壯大,她們忍受着與丈夫長年兩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畝三分地,贍養老人,照顧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擔。首先出於農村實際生活的需要,在農業生產的種、收、管理等環節中產生的繁重的體力勞動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況下都需要她們自己來承擔。其次由於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騙色劫財以後也不敢伸張,部分婦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況下不敢主張自己的權益。再次由於丈夫外出務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缺乏思想溝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遠。尤其對於年輕婦女來說,性壓抑已經成了她們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們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樣面臨兩地分居帶來的一系列情感問題,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現問題。一些婦女在遭受婚姻危機後,往往得不到公正適當的處理,致使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原因

1.對村規民約的重視程度不夠

調查中從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上看,多村內容完全相同,脫離本村實際,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由於**市村級集體經濟相對薄弱,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滯後,村民利益衝突少,部分村民對於村規民約漠不關心。加之,村裏大部分青壯年長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觀原因,造成了關注村規民約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會制定(佔比1.7%),無論是全體村民參與制定(佔比10.7%),或是全體村民代表參與制定(佔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參與制定(佔比17.2%),還是村委會制定後徵求村民意見後通過的(佔比29.6%),調查顯示村規民約的制訂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會和村民由於缺乏足夠的重視和經驗,在上級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區下轄21個行政村,制訂村規民約的有20個村,大部分村規民約內容與格式雷同,其中19個村(佔比95%)的村規民約互相照搬照套;禹會區轄區有行政村共63個,制訂村規民約的有50個村,其中32個村(佔比64%)的村規民約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層幹羣觀念滯後,法律意識不強

通過統計顯示,接受問卷調查的村幹部高中以下學歷佔85%。農村基層幹部大多學歷低,法律知識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識淡薄。村幹部和村民遇事,喜歡用傳統習慣的方法解決問題,很少用法律手段解決。在制訂村規民約時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農村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不夠廣泛深入,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採取的宣傳手段單一,沒有有效利用報紙、廣播、牆報和文藝巡演等羣衆喜聞樂見的形式來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廣大人民羣衆思想沒有達成共識,沒有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對人們思想的束縛,男女平等寫在紙上,貼在牆上,但是沒有入腦入心。無論是真正由村民決議的還是由領導包辦的“村規民約”中的傳統文化糟粕往往揮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封建思想在農村具有深厚的影響,併成爲利用村規民約損害弱勢婦女合法土地權益的思想基礎,導致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觀念淡薄,法律知識匱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還認爲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積極爭取,很少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男女平等權利。

3.農村婦女參政議政能力有待提高

當前農村,女性參政的比例偏低,參政議政意識差,婦女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的意識不強。**市目前現任村委會主任中,女性正職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參政的比例低,參政意識弱,導致在農村事務的決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婦女利益訴求的渠道不夠暢通,保證不了農村婦女在農村事項決策中的參與權,弱勢婦女的權益更難以得到維護。相對於其他村民,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等幾類羣體處於弱勢,村裏的男性和媳婦是一個更大的利益集團,如果要給弱勢婦女羣體分配土地權益,就必然會影響到他們的既得利益,於是在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制定相關村規民約時,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勢婦女代表更低。由於村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侷限性,村規民約往往反映的不是全體村民,而是一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婦女特別是弱勢婦女的呼聲難以得到反映,導致弱勢婦女不能平等享受權利。

4.相關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對於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的保護,各類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些規定,對結婚、離婚和喪偶的女性而言,無疑具有保障意義。從調查的情況看,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內容還比較籠統,在實施過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許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沒有歧視婦女權利,但因沒有充分考慮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係和婚姻關係的流動性,使法律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給農村婦女帶來不利。在實際生活中,這些法律規範並未得到充分貫徹實施。當女性婚姻狀態發生變化時,原居住地的發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獲得承包地爲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應有承包地爲由拒絕爲女性提供承包土地,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無法承包土地。

5.對違法行爲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

從收集上來的村規民約看,除了少數幾個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外,絕大多數村規民約沒有明確違約責任。遇到村民不執行或違反“村規民約”時,村級組織用教育、規勸和道德譴責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沒有手段,對村民作用有限。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應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而村民會議的表決原則是“多數決”原則。調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離婚、喪偶等婦女羣體有關權益的決定,是通過村民代表會研究決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驅使和地少人多的情況下,少數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證。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規民約需報鎮人民政府備案。這本身就是一個監督機制,而實際中,有些村目前還沒有對村規民約進行備案,鄉鎮幹部對村規民約制定實施情況還不完全掌握,無法對其進行監督。有些村對村規民約的宣傳不到位,村規民約只不過是應付檢查或做給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瞭解其內容,根本就沒有發揮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規民約流於形式,成爲擺設。

當女性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了“應當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侵權方應承擔民事責任。然而,由於農村女性不善於甚至不習慣用法律武器來維權,加之女性對男性主導地位的習慣和認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權益的行爲得不到及時制止與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權益的違法行爲成爲習慣。

三、對開展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增強男女平等意識

加大對全社會、特別是對各級領導幹部宣傳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級各類幹部培訓中增加對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及男女平基本國策等課程的培訓,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幹部的男女平等意識,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時增強性別意識,能自覺依法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要組織基層幹部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帶頭用法。各級鄉鎮政府應充分認識村規民約在村民實現自治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運用法律知識指導和管理村務。正確認識村規民約的性質和效力,克服過分強調村民自治的偏見,保證村民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實行自治。

宣傳、文化、司法、婦聯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過報紙、廣播、牆報、“送法進村(家)”、普法培訓班、文藝演出等羣衆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在各基層組織廣泛深入地開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規民約》和其他與婦女權益密切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活動,要大力宣傳“維持人口與資源平衡不能以犧牲婦女利益爲代價”的觀點。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爲廣大人民羣衆的共識,增強廣大幹部羣衆的法律意識、男女平等意識和依法建章立約的自覺性,形成全社會共同保障婦女權益的良好環境氛圍。逐漸改變“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從夫居”等傳統思想觀念,改變以村規代替法規的現象,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原則,提高婦女在農村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農村基層婦女組織更要發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和宣傳活動,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瞭解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決的問題時,能懂得向有關組織求助,懂得藉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體手段來維權,以制止和減少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生,從而根本上維護農村婦女的權益。在美好建設系列培訓中增加男女平等、婦女發展等相關內容,使男女平等成爲村民的自覺觀念,使保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成爲農村新時尚。把宣傳、落實“村規民約”與加強農民社會公德教育緊密結合起來,融入農村日常生活。通過定期宣傳、創建評比等系列活動和措施,增強村規民約的權威性和約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規民約,實現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婦女在村務管理中的參政水平

當前村級事務往往是由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各基層組織要高度重視農村婦女自身綜合素質的培養與提高,給予婦女更多的經濟、政治、社會參與機會。**市《2014-2014婦女發展綱要》中,明確要求到2014年,村委會主任中女性正職達到7%比例,以增強女性在決策層的話語權。進一步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相關法律,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對村民代表大會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確規定。建議女村民代表佔村民代表組成人員的1/3以上,增強維護婦女權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務管理和決策中,要採取有利於促進女性參政的性別保障措施和民主競爭機制,保證婦女在村務重大事項管理中的參與決策權,特別是與弱勢婦女切身權益相關的土地承包權調整與分配等事項,一定要有足夠數量的弱勢婦女參與方案的討論和決策,讓婦女有充分的參與權和表決權,暢通婦女利益訴求的渠道。

(三)建立並完善保護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體系

爲了增強該法在實施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完善相關立法,使保障婦女土地權利的法律具體化。各有關部門應出臺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範性文件,對農村婦女特別是外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青年、“農嫁居”婦女及其子女、居嫁農婦女等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權益進行明確規定,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後享有應有的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詳細規定農村婦女(含入贅女婿)結婚後或婚姻狀況改變後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利以及不同情況下享有權利的原則。對男到女方落戶和女到男家落戶的,戶籍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給其承包土地的權利;如果戶籍尚未遷移的,應動員其將戶籍關係遷入現居住地。對婦女出嫁後與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戶籍又未遷的,應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隨父母申報登記農業戶口的,應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對於離婚或喪偶婦女及其所領養子女,戶籍關係未遷移出的,應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權利。離婚或喪偶婦女返回孃家或再婚,均戶隨人走,應享受與當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權利。對於純女戶或獨生女戶,有男方到女方落戶,贍養父母的,應給予土地承包權。法律政策要正視性別差異,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儘可能偏向農村弱勢婦女。例如,農戶土地承包合同登記可以實行夫妻雙名制,夫妻各持一份,雙方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轉讓、租賃土地時要出具雙方所持有的兩份土地承包書,並由雙方簽名才能生效,保障婦女在分居、離婚和喪偶情況下土地承包權的安全。儘快確立出臺“出嫁女”、喪偶婦女、“農嫁非”、離婚婦女等在原村組織的村民資格,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護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對村規民約的修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制定和修改村規民約,要充分發揚民主,從實際出發。村規民約是每個村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必須遵守和執行的行爲規範。只有充分發揚民主,從村民中來,到村民中去,才能廣泛徵求羣衆意見,真正反映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和願望,調動村民參加自治的積極性,自覺自願地遵守執行,使其成爲名符其實的“民約”。建議村規民約的制定和修改,一般應該經過五個步驟。第一,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針對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和村民羣衆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與本村發展和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規定的內容,確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規民約。第二,就提出的問題和事項,發動村民廣泛討論提出意見,並集中上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意見,擬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草稿,再發給村民徵求意見。第三,提交村民大會審議通過。在審議討論過程中,要根據村民的討論意見,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後交付表決,以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對一些分歧比較大的問題,可以暫不規定,待成熟之後再補充完善。第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後,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公佈,可以印發各家各戶;也可以張貼公佈。第五,按照規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接受監督。

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範,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條文,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規定、土地權益處置的決定進行徹底清理,對未付諸文字部分的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於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針對“村規民約”實施中部分弱勢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由婦聯、民政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維護農村土地婦女權益的專項檢查,廢除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隱形的“村規民約”,指導村民增加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和內容,落實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戶、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遷補償、繼承、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各項權益。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藉口剝奪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針對“村規民約”執行難的問題,除在“村規民約”中明確提出違約責任,如批評教育、賠禮道歉、違約責任通報、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取消享受或者暫緩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和優惠待遇等外,還要建立和完善執行的組織協調機制,在村委會的領導下由村民代表組成執行機構,對違約責任人執行違約處罰,並張榜公佈,以強化“村規民約”的執行力。

第二篇:維護婦女勞動權益工作調研報告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10年來,男女平等就業和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保障得到了進一步的維護。中國城鄉婦女就業人數從1990年的2.91億增加到2014年3.37億。目前城鎮單位女性從業人員爲4156萬人,占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總數的38%。但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全國婦聯2014年5月《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調查報告中,認爲城鎮婦女勞動權益受侵害的現象在所有問題中最爲嚴重,主要表現在就業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工勞動保護規定不落實。我認爲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主要是:

(一)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依然影響着女性就業。“男主外,女主內”已成爲中國家庭的固定模式,束縛着婦女的解放。然而社會的進步已經促使婦女從家庭進入社會,特別是在當前改革開放的年代裏,愈來愈多的女性參與社會活動。即便如此,她們中的大多數毅然承擔着社會和家庭的雙重角色,承擔着人類再生產的光榮使命。這使職業女性,尤其是已婚的職業女性,在精力、時間,感情、體力等方面必然比男性要承擔更多的負擔,爲此付出更多的代價。這種性別的衝突,使女性在參與社會活動及勞動就業方面客觀上就有所限制,在男女公平競爭的天平上,女性就略低一籌。更何況社會上歧視婦女的現象並未完全消除,表現在招工、招生、畢業分配、住房分配、下崗就業等方面。

(二)在社會主義經濟轉型時期,男女兩性的差異是導致婦女實現勞動就業的障礙。

1.隨着我國市場經濟因素的增加和擴展,社會分工加劇,性別職業被強化了。在衛生、社會福利、金融保險,廣播電視這些被認爲更適合女性生理條件的行業,這幾年就業人數呈上升趨勢,而這些被女性看好的行業,男性同樣可以參與;相反地,如高空、井下、高溫等工作,女性由於自身生理特點卻無法參與。尤其是下崗女工,她們所從事的職業主要集中在餐飲服務、營業員、營銷員、勤務工、家政服務等;對要求高的管理類、技術類的崗位很少涉足。同時由於受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即使是適合女性的就業崗位,用人單位還要選擇那些文化程度較高、年紀輕、長相好的婦女。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業的公平競爭與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中突加劇,也給婦女就業造成了一定困難。女性的生理機能決定了她們在一生中必然要經過經期、懷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時期。在市場經濟日益完善的形勢下,私營企業、個體經濟、三資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佔比例逐年上升,這些企業又是近幾年來吸納勞動力較多的企業,尤其是這些企業大部分爲勞動密集型,有的工種技術含量不高,很適合婦女勞動。但由於這些企業多爲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考慮自身經濟利益比較多。在吸收婦女勞動力時,企業主考慮女性懷孕、生產、撫養後代等特殊時期,會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爲降低成本,增加利益,因此他們往往“寧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

(三)女性總體素質偏低,特別是下崗女工更爲突出。她們大都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和技能偏低,沒有受過專門的培訓。女性文化素質偏低,已成爲女性就業競爭的一個弱勢,也是影響女性就業的關鍵因素。從總體上看,目前婦女就業的壓力仍然很大,就以北京市爲例:全市單位招用人員中,女性只佔總需求量的27.3%。北京市某負責人說:“這既有用人單位性別選擇傾向,也有婦女自身就業能力問題。”

(四)在維護女工勞動保護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不少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中個體、民營以及租賃承包的國有大集體企業主,對國家制定的女工勞動保護、女工禁忌的勞動範圍等不瞭解或根本就無視其存在,缺乏保護勞動女工的意識。這些企業爲了追求經濟效益,往往以女工的健康和安全爲代價以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益。突出表現在:任意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不加薪;任意加大工作強度,員工超負荷勞動;低報酬招聘、男女同工不同酬;不簽訂勞動合同,任意解僱,有的試用期滿即換人有害有毒不適合女性工作環境的事先不告知等,特別是在對待女職工特殊期保護方面很少或甚至沒有相應措施。有的企業甚至將女工勞動保護和婦女保健開支一減再減,企業不設或很少設有託兒所、哺乳問,有的企業規定女工在錄用期要保證不生育等。根據全國婦聯《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調查報告的統計數字顯示,所在單位沒有爲婦女提供特殊保護措施的:哺乳期爲25.6%,孕期40.1%,經期78.5%。婦女本身也缺乏維權意識,有的女工也不瞭解國家和政府對女職工還制定有專門法規,因此對她們來說談不上維權,只好以犧牲自己的健康爲代價,換取一個生存的“飯碗”。

鑑於以上原因,今後必須加強《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在維護婦女勞動權益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方面還應下大功夫解決。

(一)首先要在全民中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政府及有關部門也應相應地採取一些政策措施,促進男女平等就業,消除對女性的歧視。如有的地方建議人大設立專門“性別平等”政策評價、監督機構;勞動部門設“性別平等”監管辦公室;勞動力市場設監控窗口處理投訴,使遇到性別歧視的女性勞動者有正常的投訴渠道。對性別比例達到一定幅度的企事業單位可減免稅收,也可通過投資抵免,刺激投資者向適合女性就業的行業投資。同時婦女本身也要更新就業觀念,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依靠國家分配,一業定終生的就業形勢必須打破,要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全方位,多渠道、多種形式的就業。在婦女中要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提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改變依靠國家政府發飯碗,要靠自己找飯碗,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有助於下崗人員的優惠政策,應多向女性傾斜,多爲她們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並幫助她們實現就業。

(二)開展職業培訓,提高婦女勞動者的素質。首先在婦女中普及基礎教育,提高婦女的文化素質,在農村婦女中掃除文盲、半文盲,在城市中普及基礎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培訓的重點應放在失地的農民婦女和城市流動人口中的農村婦女,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都很低,有的甚至沒有文化,只有在普及基礎教育的基礎上纔能有效地開展職業技術培訓。特別是當前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新技術不斷出現,沒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直接接受技術培訓是相當困難的。在經濟結構調整中,爲什麼女職工下崗比男職工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女職工過去從事的大部分爲文化程度要求不高、單一技能的工程,或者是簡單的熟練工種,因此這部分人要想實現再就業就必須參加職業技術培訓。事實也證明了在下崗人員中凡是參加了再就業培訓的,再就業的機率就高。目前職業技術培訓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培訓內容與勞動力市場需求不對口;培訓質量低,學習不到什麼東西;有的培訓機構受商業利潤的驅使,只爲賺錢影響了培訓質量;還有的職工本身對培訓失去信心,缺乏參加培訓的積極性,認爲參加了培訓拿到了上崗證仍然找不到工作,白白浪費了時間,相反沒有經過培訓沒有上崗證照樣能找到工作。以上這些問題還需教育和勞動等政府部門協調解決。

(三)切實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黨和政府多次頒佈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和條例。從法律條文上看,只規定了應該怎樣做,對違法或不按法律辦事的單位或個人應如何處理沒有做明確規定,這樣對單位或個人來說,缺乏法律應有的約束力,認爲不執行也無礙於事;而被保護者出於自身利益考慮,怕丟飯碗也可以忍氣吞聲,息事寧人,很少去投訴,這是勞動法規不能嚴格執行的癥結。今後要加強這方面宣傳教育,並對有關法規作一些具體細則規定,使女職工勞動保護在實際工作中得到進一步實現。

第三篇:維護婦女勞動權益工作調研報告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10年來,男女平等就業和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保障得到了進一步的維護。中國城鄉婦女就業人數從1990年的2.91億增加到2014年3.37億。目前城鎮單位女性從業人員爲4156萬人,占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總數的38%。但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全國婦聯2014年5月《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調查報告中,認爲城鎮婦女勞動權益受侵害的現象在所有問題中最爲嚴重,主要表現在就業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工勞動保護規定不落實。我認爲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主要是:

(一)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依然影響着女性就業。“男主外,女主內”已成爲中國家庭的固定模式,束縛着婦女的解放。然而社會的進步已經促使婦女從家庭進入社會,特別是在當前改革開放的年代裏,愈來愈多的女性參與社會活動。即便如此,她們中的大多數毅然承擔着社會和家庭的雙重角色,承擔着人類再生產的光榮使命。這使職業女性,尤其是已婚的職業女性,在精力、時間,感情、體力等方面必然比男性要承擔更多的負擔,爲此付出更多的代價。這種性別的衝突,使女性在參與社會活動及勞動就業方面客觀上就有所限制,在男女公平競爭的天平上,女性就略低一籌。更何況社會上歧視婦女的現象並未完全消除,表現在招工、招生、畢業分配、住房分配、下崗就業等方面。

(二)在社會主義經濟轉型時期,男女兩性的差異是導致婦女實現勞動就業的障礙。

1.隨着我國市場經濟因素的增加和擴展,社會分工加劇,性別職業被強化了。在衛生、社會福利、金融保險,廣播電視這些被認爲更適合女性生理條件的行業,這幾年就業人數呈上升趨勢,而這些被女性看好的行業,男性同樣可以參與;相反地,如高空、井下、高溫等工作,女性由於自身生理特點卻無法參與。尤其是下崗女工,她們所從事的職業主要集中在餐飲服務、營業員、營銷員、勤務工、家政服務等;對要求高的管理類、技術類的崗位很少涉足。同時由於受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即使是適合女性的就業崗位,用人單位還要選擇那些文化程度較高、年紀輕、長相好的婦女。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業的公平競爭與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中突加劇,也給婦女就業造成了一定困難。女性的生理機能決定了她們在一生中必然要經過經期、懷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時期。在市場經濟日益完善的形勢下,私營企業、個體經濟、三資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佔比例逐年上升,這些企業又是近幾年來吸納勞動力較多的企業,尤其是這些企業大部分爲勞動密集型,有的工種技術含量不高,很適合婦女勞動。但由於這些企業多爲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考慮自身經濟利益比較多。在吸收婦女勞動力時,企業主考慮女性懷孕、生產、撫養後代等特殊時期,會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爲降低成本,增加利益,因此他們往往“寧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

(三)女性總體素質偏低,特別是下崗女工更爲突出。她們大都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和技能偏低,沒有受過專門的培訓。女性文化素質偏低,已成爲女性就業競爭的一個弱勢,也是影響女性就業的關鍵因素。從總體上看,目前婦女就業的壓力仍然很大,就以北京市爲例:全市單位招用人員中,女性只佔總需求量的27.3%。北京市某負責人說:“這既有用人單位性別選擇傾向,也有婦女自身就業能力問題。”

(四)在維護女工勞動保護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不少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中個體、民營以及租賃承包的國有大集體企業主,對國家制定的女工勞動保護、女工禁忌的勞動範圍等不瞭解或根本就無視其存在,缺乏保護勞動女工的意識。這些企業爲了追求經濟效益,往往以女工的健康和安全爲代價以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益。突出表現在:任意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不加薪;任意加大工作強度,員工超負荷勞動;低報酬招聘、男女同工不同酬;不簽訂勞動合同,任意解僱,有的試用期滿即換人有害有毒不適合女性工作環境的事先不告知等,特別是在對待女職工特殊期保護方面很少或甚至沒有相應措施。有的企業甚至將女工勞動保護和婦女保健開支一減再減,企業不設或很少設有託兒所、哺乳問,有的企業規定女工在錄用期要保證不生育等。根據全國婦聯《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調查報告的統計數字顯示,所在單位沒有爲婦女提供特殊保護措施的:哺乳期爲25.6%,孕期40.1%,經期78.5%。婦女本身也缺乏維權意識,有的女工也不瞭解國家和政府對女職工還制定有專門法規,因此對她們來說談不上維權,只好以犧牲自己的健康爲代價,換取一個生存的“飯碗”。

鑑於以上原因,今後必須加強《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在維護婦女勞動權益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方面還應下大功夫解決。

(一)首先要在全民中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政府及有關部門也應相應地採取一些政策措施,促進男女平等就業,消除對女性的歧視。如有的地方建議人大設立專門“性別平等”政策評價、監督機構;勞動部門設“性別平等”監管辦公室;勞動力市場設監控窗口處理投訴,使遇到性別歧視的女性勞動者有正常的投訴渠道。對性別比例達到一定幅度的企事業單位可減免稅收,也可通過投資抵免,刺激投資者向適合女性就業的行業投資。同時婦女本身也要更新就業觀念,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依靠國家分配,一業定終生的就業形勢必須打破,要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全方位,多渠道、多種形式的就業。在婦女中要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提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改變依靠國家政府發飯碗,要靠自己找飯碗,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有助於下崗人員的優惠政策,應多向女性傾斜,多爲她們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並幫助她們實現就業。

(二)開展職業培訓,提高婦女勞動者的素質。首先在婦女中普及基礎教育,提高婦女的文化素質,在農村婦女中掃除文盲、半文盲,在城市中普及基礎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培訓的重點應放在失地的農民婦女和城市流動人口中的農村婦女,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都很低,有的甚至沒有文化,只有在普及基礎教育的基礎上才能

第四篇:維護婦女權益工作調研報告

以維護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調研報告

爲依法維護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提升村民的性別平等意識,促進村內民主管理,2014年底,**縣婦聯、**縣民政局聯合啓動了以維護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爲更深入地瞭解村規民約情況,更有針對性的做好婦女維權工作,**縣婦聯利用1個月的時間,通過發放調查問卷、召開

座談會、個別走訪等形式,對全縣村規民約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有關情況如下:

一、 基本情況

這次調查,共發放調查問卷5520份,收回有效問卷5025份,回收率91%。我縣有551個行政村,其中416個村對村規民約進行了修訂,佔75.5%,223個村完善了對婦女權益保護的條款,133個村把涉及婦女權益的條款寫進了村規民約。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村莊的村規民約在維護婦女權益問題上能夠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證婦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較好地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但由於婚嫁、移居等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婦女失地情況。在失地婦女中,90%以上是已婚婦女。

嚴格落實土地承包政策。全縣大部分村認真貫徹執行土地承包期三十年的政策,並與農戶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在土地承包中,大部分村都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確定承包土地人口,不搞性別歧視,較好地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採取措施,合理解決因婚姻流動出現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問題。一是“動帳不動地”。即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大穩定政策下,採取微調的方式,由減人戶將承包地轉爲機動地,交納承包費。集體給予因婚姻流動而未分配到土地的婦女一定的經濟補償,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預留機動地。“機動地”是爲解決人地矛盾而設立的,在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情況下,“機動地”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爲解決因婚姻流動出現的婦女土地承包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

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近年來,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部分村大批男女勞動力從土地上轉移,有些村甚至出現了土地制約經濟發展的現象,土地承包與經營產生了矛盾,爲了確保土地承包政策的穩定性,促進各村經濟發展,部(更多精彩文章請關注好 範文網:)分村建立了有效的 土地流轉機制,通過轉包、轉讓、租賃等多種形式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使農村婦女既保留了土地承包權,又不被土地所束縛,成爲經濟發展的主力軍。

二、 存在的問題

法律法規與地方政策發生衝突。《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並且規定了調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條件和程序。然而,《農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實情況卻不盡一致。有的村實行“30年不變”的政策,有的村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個別村還存在“五年大調整,三年小調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這種政策執行不統一的現象比較普遍。土地調整的不同步,使相當一部分出嫁女在孃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經調整完土地或者不調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從而淪爲失地婦女。

傳統觀念的影響。“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思想在農村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女孩子被看成家庭暫時的成員,一旦出嫁將不再享受孃家與土地相關的權益,只能依靠夫家獲得財產,使得婦女在夫家事實上處於依附地位。農村戶主絕大多數是男性,家庭成員所承包的土地大多都記錄在戶主名下,而且村集體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財產登記,大多是記錄男性戶主的名字。在這種情況下,家庭一旦破裂,以家庭爲單位的承包地、宅基地以及集體分紅等家庭財產的分割,有利於男方而不利於女方,即使婦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財產的權利,也很難爭取到。

失地婦女維權缺乏政策保障。一些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委會,因爲村規民約和村民代表的反對村幹部無能爲力;找到政府則認爲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工作做不通,如強制執行,會造成幹羣關係對立,影響其他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婦聯組織,婦聯組織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餘而力不足,只能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起訴至法院,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 三、幾點建議

進一步完善立法,力求在法規制度建設上有新保障。完善《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婦女的土地權益不受侵害。一是有關土地權益保障的法律規定太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本意是保護婦女土地權益,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偏見,當農牧民婦女在承包期內結婚時,其新居住地的發包方以該條規定爲藉口,認爲只要該婦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就不能收回,因此拒絕在新居住地爲其分配承包地。部分婦女嫁出後承包田仍在孃家村,人地分離,相關權益難以實現。二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三十年不變”的國家土地政策更是讓新增人口長期無地,造成人地分離矛盾突出。三是由

第五篇:維護婦女權益工作調研報告

維護婦女權益工作調研報告

爲依法維護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提升村民的性別平等意識,促進村內民主管理,2014年底,**縣婦聯、**縣民政局聯合啓動了以維護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爲更深入地瞭解村規民約情況,更有針對性的做好婦女維權工作,**縣婦聯利用1個月的時間,通過發放調查問卷、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等形式,對全縣村規民約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有關情況如下:

一、基本情況

這次調查,共發放調查問卷5520份,收回有效問卷5025份,回收率91%。我縣有551個行政村,其中416個村對村規民約進行了修訂,佔75.5%,223個村完善了對婦女權益保護的條款,133個村把涉及婦女權益的條款寫進了村規民約。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村莊的村規民約在維護婦女權益問題上能夠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證婦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較好地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但由於婚嫁、移居等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婦女失地情況。在失地婦女中,90%以上是已婚婦女。

嚴格落實土地承包政策。全縣大部分村認真貫徹執行土地承包期三十年的政策,並與農戶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在土地承包中,大部分村都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確定承包土地人口,不搞性別歧視,較好地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採取措施,合理解決因婚姻流動出現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問題。一是“動帳不動地”。即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大穩定政策下,採取微調的方式,由減人戶將承包地轉爲機動地,交納承包費。集體給予因婚姻流動而未分配到土地的婦女一定的經濟補償,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預留機動地。“機動地”是爲解決人地矛盾而設立的,在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情況下,“機動地”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爲解決因婚姻流動出現的婦女土地承包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

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近年來,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部分村大批男女勞動力從土地上轉移,有些村甚至出現了土地制約經濟發展的現象,土地承包與經營產生了矛盾,爲了確保土地承包政策的穩定性,促進各村經濟發展,部分村建立了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通過轉包、轉讓、租賃等多種形式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使農村婦女既保留了土地承包權,又不被土地所束縛,成爲經濟發展的主力軍。

二、存在的問題

法律法規與地方政策發生衝突。《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並且規定了調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條件和程序。然而,《農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實情況卻不盡一致。有的村實行“30年不變”的政策,有的村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個別村還存在“五年大調整,三年小調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這種政策執行不統一的現象比較普遍。土地調整的不同步,使相當一部分出嫁女在孃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經調整完土地或者不調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從而淪爲失地婦女。

傳統觀念的影響。“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思想在農村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女孩子被看成家庭暫時的成員,一旦出嫁將不再享受孃家與土地相關的權益,只能依靠夫家獲得財產,使得婦女在夫家事實上處於依附地位。農村戶主絕大多數是男性,家庭成員所承包的土地大多都記錄在戶主名下,而且村集體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財產登記,大多是記錄男性戶主的名字。在這種情況下,家庭一旦破裂,以家庭爲單位的承包地、宅基地以及集體分紅等家庭財產的分割,有利於男方而不利於女方,即使婦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財產的權利,也很難爭取到。

失地婦女維權缺乏政策保障。一些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委會,因爲村規民約和村民代表的反對村幹部無能爲力;找到政府則認爲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工作做不通,如強制執行,會造成幹羣關係對立,影響其他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婦聯組織,婦聯組織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餘而力不足,只能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起訴至法院,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三、幾點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力求在法規制度建設上有新保障。完善《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婦女的土地權益不受侵害。一是有關土地權益保障的法律規定太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本意是保護婦女土地權益,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偏見,當農牧民婦女在承包期內結婚時,其新居住地的發包方以該條規定爲藉口,認爲只要該婦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就不能收回,因此拒絕在新居住地爲其分配承包地。部分婦女嫁出後承包田仍在孃家村,人地分離,相關權益難以實現。二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三十年不變”的國家土地政策更是讓新增人口長期無地,造成人地分離矛盾突出。三是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細的可操作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力度是十分必要的。每個村制定的有關土地承包政策各有不同,致使許多婦女失地。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

加大宣傳力度,力求在氛圍營造中有新突破。一是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要在各級各類幹部培訓班、黨校中開設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及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等課程,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幹部的男女平等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將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主流。二是要廣泛深入地抓好《村民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轉變農村幹部的思想觀念。三是要組織廣大婦女學法用法,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爭取男女平等權利,以制止和減少甚至杜絕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生。

強化救濟措施,力求在保障機制上有新舉措。一是政府要協助解決。儘管我國此類案件困難重重。以上情況,使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非常艱難。廣大農村地區實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實際上該項制度的實施依然需要地方基層政府的指導,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侵犯的情況屢見不鮮,轉變根深蒂固的封建觀念絕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離不開政府部門的指導協助。二是設立仲裁程序。《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土地承包當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並未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設置問題,導致農村婦女並不知道該由哪個部門行使仲裁職能而無法申請仲裁。爲此,建議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的條文進行修訂。應明確仲裁機構的具體名稱和履職機關,爲農村婦女申請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機制。對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案件而言,應當樹立起司法最終解決的理念,因此需要建立通暢的司法救濟途徑,以保證這類案件得到人民法院的及時受理和解決。比如說,法院的受案範圍、管轄地和訴訟時效等等。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得到公正的司法判決並不意味着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就得到了相應的保障,還涉及到判決結果的執行問題,執行難始終是一個難破的司法問題,仍需要政府部門和農村自治組織加強配合,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證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得到切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