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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狀況的調研

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狀況的調研

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狀況的調研

摘要:本文對***省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情況進行了分析,概括了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主要類型:1.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2.婦女的宅基地分配權;3.婦女享受土地徵用補償款及其他集體經濟收益的分配權;總結了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主要特點;分析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6大原因;最後結合***省的實際情況提出瞭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近年來,從農村土地承包權利衍生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土地徵用補償等利益分配糾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這種利益格局的調整中,歧視女性及侵害婦女合法土地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爲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探索婦女土地權益案件解決,落實婦女土地權益的辦法,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我們於2012年10—12月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通過問卷調查、走訪座談、入戶抽查等方式對全省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狀況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情況分析

 隨着農村土地的價值日益凸顯,農村各個不同羣體間的利益衝突日益增多。在這種利益衝突的調整過程中,相對弱勢的婦女羣體,特別是出嫁女、喪偶婦女等特殊弱勢婦女羣體的土地權益,容易受到侵害。

 2010-2012年,我省婦聯繫統受理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方面的投訴案件分別爲69、116、84件/次,其中2011年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徵地補償款分配權的問題較爲突出。

 (一)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主要類型

 調查顯示,我省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行爲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在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具體表現爲:一是農村婦女出嫁後,不能再承包原村集體的土地,甚至強制收回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離異婦女戶口遷回孃家,孃家所在地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三是強制將出嫁女戶口遷出,規定“農嫁城”、“農嫁農”的婦女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戶本村。從我會發放的1000份問卷調查中看出,“本村婦女婚後留在孃家居住,戶口也在孃家,村委會是否爲其分配土地”的一題中,28.2%回答“分配”,43.8%回答“不分配”,27.8%回答“不清楚”。

 2.在婦女的宅基地分配權方面。在***農村,宅基地是一項包含很大經濟利益的福利,農村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多以男性爲戶主來劃分宅基地使用權,許多婦女無法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如海口龍華區有些村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後可單獨立戶批一間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其婚生子不能單獨立戶。

 3.在婦女享受土地徵用補償款及其他集體經濟收益的分配權方面。分配土地補償款時,雖然市縣、鎮街道兩級政府都明確要求遵循男女平等原則,但實際操作中,部分村仍存在歧視、剝奪婦女特別是“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的村民待遇,不發或少發土地徵用補償金的現象。部分村在分配集體經濟收益時採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糾紛。如海口部分鄉鎮戶口不在本村的外出男子可享受村集體福利,但“農嫁城”婦女僅享有村分紅的50%,其子女不能享有;“農嫁居”婦女及其子女分文不能享受;遷回本村的再婚婦女,再婚前後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與本村男性再婚的除外)。

 (二)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主要特點

 調查顯示,在侵害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上,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以村民自治爲由,通過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即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

 二是侵害的主要對象是已結婚,但戶口仍在村集體的婦女(俗稱“外嫁女”);

 三是投訴土地權益受侵害農村婦女的情況複雜:一是戶口仍在村集體,並在本村生活,且履行村民義務的;二是戶口一直在本村,但不在本村生活,且不履行村民義務的;三是戶口仍在村集體,不在本村生活,但履行村民義務的;四是戶口仍在原村集體,並在本村生活,且履行村民義務,但已在夫家獲得相關土地權益的。此外還有投訴其子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等情況。

 四是侵害婦女土地權益出現新傾向。一是以預支、借款等形式規避法律;二是故意瓜分全部土地徵用補償款等,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歷史和現實、法律和傳統、政治經濟和文化、改革與發展等諸多方面的矛盾和衝突:

 1.從法律層面上看,相關法律政策缺乏性別視角

 一些法律政策表面看似中性,但在實施過程中容易給女性帶來不利,如我國現有的國家土地政策“三十年不變,大穩定,小調整”,雖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戶爲單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並沒有充分考慮到基於不同性別利益上的差異,忽視了由於婚姻關係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造成對出嫁女、離婚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保護力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承包給家庭的土地是否爲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出嫁女分割孃家或夫家的土地。

 2.從村民自治角度上看,村規民約監管存在盲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佈後,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方面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發村仍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爲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爲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現象。

 3.從經濟發展方向看,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

 隨着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等農村戶口利益的優厚使許多出嫁女不願意遷出戶口,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願隨夫將戶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日漸突出,“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爲自身的利益被分割了,故極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羣。

 4.從思想認識上看,重男輕女思想仍大量殘存

 部分村民法律意識淡薄,重男輕女思想嚴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觀念在農村的影響遠遠超出人們的想象,突出的表現爲農村戶主幾乎都是男性,男性是頂門立戶之人,女孩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暫時成員,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結婚,就不再享有孃家的權利,包括土地權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財產和繼承權,使得婦女在夫家事實上處於依附地位。

 5.從司法救助上看,救濟缺乏得力措施

 救濟手段的缺乏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幹部,村幹部因爲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爲力;找鎮政府或街道,被認爲土地是村裏的,如強制執行,勢必造成幹羣關係對立,影響其它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找到婦聯,婦聯因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只能結合受害婦女所在的市縣、鎮街道婦聯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可操作的司法解釋,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也較難。

 6.從婦女自身而言,婦女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薄弱

 ***婦女是世界上最勤勞、勇敢的婦女之一,但也是最逆來順受,吃苦耐勞,任勞任怨的婦女。受傳統習慣的影響,很多***婦女在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了沉默,意識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合法權益的婦女往往是少數,大部分婦女選擇“認命”,沒有采取實際的行動去與侵害行爲抗爭。可喜的是,2012年發放的1000份調查問卷顯示:42.7%的農村婦女在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會選擇打官司,57.3%的婦女會找村委會幫助解決,僅有15.7%的婦女不知道該如何維權,除反映出***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也反映出婦聯組織的社會影響力在不斷擴大,全民普法工作的效果在不斷顯現。

 二、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和生活資料,是農民發展和實現其它權利的重要基礎。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已經不單純是婦女權益問題,它涉及到農村戶籍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民內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層次問題。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與監督。爲此,根據***實際,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開展宣傳,加大普法工作力度

 大力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乃當務之急。可通過在各級各類幹部培訓班、黨校中開設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及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等課程,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幹部的男女平等意識。可採取各種手段,以羣衆喜聞樂見的形式,通過報紙、廣播、牆報和文藝進村巡演等羣衆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爲廣大人民羣衆的共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廣泛深入地開展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村級領導班子應在制定村規民約前向村民講解依法建章建約的重要性和相關法律法規條文。農村基層婦女組織更要着力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瞭解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廣大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制止和減少甚至杜絕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生。

 (二)加強聯動,強化行政司法救濟手段

 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落實,歸根結底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問題。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政策上,政府是最關鍵、最主要的力量,相關部門的參與配合起着相輔相成的作用。首先應建立一套政府主導、社會相關部門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多機構合作的工作局面。其次,要拓寬婦女維權工作渠道,藉助民主參與的渠道,向“兩會”提交議案、提案,爭取支持,推動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協委員的共同關注,依法解決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中的難點、重點問題。各級人民法院應加強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和案件的調查研究,積極化解矛盾,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集體經濟利益分配權和其他財產權利,構築婦女維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三)全面清查,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已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因此建議市縣、鄉鎮兩級人大、政府組織力量對各村的村規民約進行一次檢查。除村規民約制定的程序外,重點檢查村規民約的內容,如有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內容,應要求村委會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廢止或修改,以維護法律的普遍性和權威性,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