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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區農村離婚婦女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關於我區農村離婚婦女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關於我區農村離婚婦女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根據區委“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調查研究安排部署,本人圍繞我區農村離婚婦女權益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在全面瞭解基本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深刻剖析原因的基礎上,對下一步如何更好維護我區農村離婚婦女權益提出了對策和建議。

一、開展調研的基本情況

按照“四個圍繞”要求做好調查研究,是開展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的重要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婦女事業,分別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發展婦女事業的重要意義,指出“中國將更加積極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發揮婦女‘半邊天’作用,支持婦女建功立業、實現人生理想和夢想。”結合立足基層、服務婦女,依法代表和維護好婦女合法權益的重要職責,重點針對權益受損農村離婚婦女弱勢羣體,圍繞維護她們的權益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

9月中旬至10月底,運用集中座談、徵求意見、個別走訪等多種形式開展調查研究。先後走訪....等15個點位,開展集中座談3次,聯繫了170餘名基層婦女幹部和羣衆,發放和收回徵求意見表120餘份;分別到區民政、信訪等部門瞭解政策保障、信訪案件等內容。通過以上多種方式,着重就制定農村離婚婦女權益有關保障政策或內容、婦女權益的保護滿意度、本區域農村離婚婦女權益受損而表現的突出矛盾等內容瞭解基層農村婦女情況,聽基層婦女幹部和羣衆的想法。通過調研,做到了沉下身子到基層,靜下心來聽意見,進一步樹牢了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宗旨意識,更加深刻的領悟了羣衆力量的偉大,加深了同人民羣衆的血肉聯繫。同時,我進一步掌握了情況,理清了思路,對如何維護農村離婚婦女權益問題有了深入的啓示和思考。

二、 存在的突出問題

1.由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法律界定模糊,農村離婚婦女可能出現利益“兩頭空”的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福利待遇的前提條件。迄今爲止,從國家立法層面尚未有一部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作出明確規定。目前,我區婦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中的以“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爲由起訴,區法院是受理並依法審理的,已有部分離婚婦女起訴村委會侵權案件勝訴,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必然要涉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婦女勝訴的案件是村委會認可離婚婦女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如果婆家村和孃家村均不認可其資格,便很難享受福利待遇。

2.對農村婦女羣衆法律維權知識宣傳不到位。針對農村婦女法律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缺乏長期有效的招法,導致農村婦女通常遇到婚姻關係變化時,會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離婚婦女權利和財產意識淡薄,在婚姻關係變化過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張和實現自己的權利,而後失去要求權利的機會。在農村依然受傳統婚嫁觀及男尊女卑觀念的不良影響,“從夫居”、“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這些老觀念在村民中還十分普遍,不少村規民約還以這些“理論”爲依據,使損害農村婦女權益的內容“合理化”。

3.村規民約中對農村離婚婦女權益保障不足。集體經濟總量有限、人多量少矛盾突出,部分村的村民受利益的驅使對這些“離婚婦女”進行抵制,採取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委員會表決形式,經2/3村民或村民代表通過的辦法,取消或者降低了作爲少數人的“離婚婦女”的集體利益分配的權利,出現村規民約大於法律的倒置現象。

三、 問題的原因分析

1.政治站位不高,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社會主義思想不夠深刻。沒有深刻認識堅守政治方向的重要意義,就政治理解政治,沒有從黨的初心出發,站在“爲中國人民謀幸福,爲中華民族謀復興”,實現中國夢的高度,來認識增強自身理解“四個意識”的重大意義。沒有經常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標對錶,及時校準偏差,從履職履責本職工作的角度認識和處理,自覺用“四個意識”“兩個維護”政治尺子去衡量還不夠。在主動運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動新時代黨的婦女兒童事業落實落地上做的不好,沒有做到融會貫通,不善於從政治高度去思考、分析、處理問題。認爲自己的力量薄弱,就沒有積極主動的與相關部門橫向溝通、形成合力地開展工作,沒有站在爲婦女羣衆謀求應有權益的角度積極爭取應有政策落實。

2.黨性錘鍊不足,宗旨觀念有所淡化,與羣衆聯繫不夠密切。沒有自覺堅持黨的原則第一,黨的事業第一,人民利益第一,逐步遠離了馬克思主義的羣衆觀點和黨的羣衆路線,對自己人民公僕身份產生的模糊認識,顛倒了黨和羣衆的關係。沒有結合“三個擺進去”開展工作,沒有時刻關注把婦女羣衆所思所想,特別是弱勢婦女團體,對聯繫和服務廣大婦女是婦聯組織的根本任務認識不足,淡化了與羣衆的血肉聯繫,還沒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動上樹立起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工作作風建設不夠紮實,在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不夠強的問題,沒有經常深入一線,向困難婦女羣衆問需、問難,更沒有做到想羣衆之所想,爲她們提供有力保障,沒有做到是婦女羣衆貼心的“孃家人”。

3.幹事創業精氣神不足,宗旨意識不高,職責擔當不足。做好新形勢下婦聯工作的本領不足,對困難工作存在畏難情緒,存在等靠思想,沒有覺得婦聯在此項工作上不是主導部門,溝通協調此項工作難度大,到其他部門呼籲可能效果不明顯,沒有盡全力推動維護弱勢婦女的維權工作,說到底還是初心和使命落實不到位。遇到專業性強的工作自己不主動靠前,更沒有及時學習相關業務知識、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經常以自己不專業爲由,完全不參與其中,擔當作爲表率作用發揮不夠。

四、對策建議

1、維護農村離婚婦女產改權益。站在“守初心”“擔使命”的高度,自覺運用“四個意識”“兩個維護”政治尺子去衡量自身工作。積極與區產改部門溝通協調,結合我區制定的《我區區關於統籌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我區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確保在頂層設計上明確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通過搭建村、街鎮、區三級協調平臺,對出現的離婚婦女權益“兩頭空”案件,以個案形式協調解決,防止出現因婆家村和孃家村均不認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權益“兩頭空”的現象,切實維護我區農村離婚婦女的權益。

2.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律宣傳和心理輔導。強化宗旨意識,堅持每月兩天深入基層一線開展調研,切實掌握婦女羣衆“難”和“需”。持續開展“建設法治我區巾幗在行動”主題活動,以婦女之家(半邊天家園)爲主陣地,發揮七五普法講師團作用,打造線上線下普法載體,依託區婦女法律心理幫助中心和一村一律師的有利契機,提供一對一個案諮詢指導和法律宣傳,進一步提高羣衆的法律意識,工作中做到,解決實際問題與法律法規政策宣傳相結合,法律維權與心理輔導相結合。進一步提升改造區婦女法律心理幫助中心,按照心理幫助中心功能定位,根據現有房屋佈局,除窗口值班外,打造心理傾訴室、沙盤室、心理減壓室三間功能室,使心理服務更加專業化。

3.嚴格規範村規民約指導機制。充分發揮擔當作爲的表率作用,認真學習相關業務知識、積極與區民政、各街鎮聯動配合,結合婦聯職責,完成好村規民約修訂工作承擔的任務,切實維護農村婦女權益。一是源頭把關。結合婦聯職責對我區村規民約模板進行嚴格把關,堅決以維護婦女兒童利益爲己任,積極與街鎮政府、司法機構溝通聯動,對發現有村規民約中有侵害農村離婚婦女權益的內容,立即向相關街鎮及民政部門反饋。二是過程監督。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在村規民約的執行過程中,街鎮政府負責監督村規民約的執行,婦聯組織應充分發揮作用,發現有侵犯農村離婚婦女權益的情況,及時通過街鎮婦聯向所屬政府進行反饋,積極跟進,切實起到婦聯組織和婦女羣衆的橋樑紐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