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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調研報告多篇

國土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的調研報告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國土部《關於開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情況書面調研的通知》文件精神,現將xx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機構和隊伍現狀及職能

2、xx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是局下屬行政單位,執法局原定行政編制爲7名,實際15人,全部參照公務員管理,繳納養老保險統籌金。經費來源爲財政預算外管理。

3、車輛、辦公設備等裝備及人員福利待遇情況

配備執法監察車一輛、臺式電腦三臺、筆記本電腦一臺、照相機、錄像機、傳真機、手持gps、錄音筆各一臺,打印機兩臺。

4、業務培訓、持證上崗、人員素質情況

(二)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機構設置的職級較低,給有效行使執法職能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如果到鄉鎮執法,由於職級較低,說話腰桿不硬,執法力度不大。

2、當前執法監察在硬件裝備上還是可以應付,人員編制和經費方面存在很大問題,辦公經費困難,執法手段落後,執法設備簡陋,給有效執法、全面執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難。

3、執法隊伍的執法能力還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國土執法的新要求。執法水平和業務水平還不十分高,這主要是目前執法隊伍中的文化結構不盡合理,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對執法業務缺乏系統的學習和培訓,在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中存在取證不全、定性不準等問題,影響了辦案效率。

4、履行執法監察職責方面存在問題

執法手段不夠完善,行政處罰的執行都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沒有法院的支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就寸步難行。特別是對於土地違法案件,在我們發現後就及時進行了制止,但由於缺乏強制力,有些違法者在我們下達《停止違法行爲通知書》和舉行聽證的這段時間內,搶建房屋。待完成所有處罰程序,違法佔地的建築物已經搶建完成。這樣既增加了執法的難度,也增加了執行的難度。在執法過程中,面對社會上的說情風,抵制還不夠堅決、不夠得力、辦人情案的現象還仍然存在。

(三)進一步加強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的建議

1、完善執法監察體制和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加大執法監察力度。積極協調部門間的密切配合,特別是國土管理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的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徹底解決國土資源執法難的問題。多方面強化執法手段,建立完善與司法、紀檢、監察等執法部門的密切合作制度,發揮監督機制的整體效益。充分利用現有懂業務、能秉公執法的人員,充實到執法監察隊伍中。引入公安機制,建立國土資源公安執法體制,使國土資源執法這個拳頭變得更加有力,最大發揮執法效能。

二是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不完善的需進行補充和修正。通過對法律法規的補充修改,使現行法律法規更具有可操作性。

2 、完善動態巡查責任制

多年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實踐,讓我們感到,要將有效的執法工作做到前面,不能總是處於被動的事後查處狀態,否則,其結果必然是查不勝查,查而難處罰,只有從根本上落實國土資源巡查制度,切實做到事前防範,努力把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狀態。只有這樣,才能大大地降低執法的難度,變被動爲主動。

3、提高執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執法監察監督體制

一是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健全強有力的執法監察監督體制是做好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方面在鄉村建立鄉級監察信息網絡,聘請專兼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信息員,擴大監督面,通過信息員的反饋,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爲。另一方面賦予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執法監察職能,要求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進一步完善內部制約機制,責任到人,將巡查工作納入到目標管理責任制中,統一考覈。通過這些舉措,可以有效地遏制農村違法案件的發生,降低執法的難度。

二是加強社會監督。建立錯案追究制、案件首辦負責制,並公開向社會進行行風承諾,在社會各界聘請行風監督員。在每個案件的處罰過程中都實行集體討論,建立案件會審制度,重大案件備案制度,凡拆除違法建築,或沒收違法所得和新建建築物的,不管是否有重大罰款,都要舉行聽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通過這些措施,能夠有效地提高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使社會各階層的羣衆有效地監督執法工作,從而形成良好的社會監督和制約機制。

4、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執法難是執法監察工作面臨的客觀形勢。但在新的形勢下,能不能突破這一局面,關鍵是要建立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的國土資源執法隊伍。

一是加強學習,提高執法監察人員的政治修養和業務素質。通過舉辦培訓班的形式,採取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大力加強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修養、業務能力和依法辦事水平,做到通曉業務、秉公執法。

二是轉變工作作風。處理好執法與發展的關係,做到既要嚴肅執法又要善於執法,還要爲地方經濟發展服好務。

5、落實人員編制,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管理,改善目前執法機構的經費困難和執法設備不足等問題。加強執法手段的現代化建設,逐步實現國土資源執法的網絡化、智能化。

【第2篇】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調研報告

一、新舊政策之間的變化

(一)工業用地被納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範圍

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佈的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低於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爲,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按照國家規定,目前我市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格標準爲:袁州區204元/平方米(13.6萬元/畝);豐城市168元/平方米(11.2萬元/畝);高安市、樟樹市120元/平方米(8萬元/畝);靖安縣、上高縣、萬載縣84元/平方米(5.6萬元/畝);奉新縣、銅鼓縣、宜豐縣60元/平方米(4萬元/畝)。

(二)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層出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層設立,分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也就是說,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是一個空間概念,同一塊建設用地,可以設立多種使用權。

(三)明確掛牌出讓截止問題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佈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主持人宣佈掛牌活動結束。

(四)規範出讓金繳納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發放

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二、針對政策的變化,建議重點把握好四個方面

(一)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年度出讓計劃

建議按照兩個20%的要求,制定20xx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即:經營性土地出讓面積佔土地年度出讓計劃總面積的20%;用於經濟適用房及廉租房建設的土地面積佔經營性土地出讓面積的20%。同時,在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中安排適當的用地指標用於農村農民建房。

(二)發揮“預申請制度”對調節土地供應的作用

建議試行用地“預申請制度”,即:對列入招拍掛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國土管理部門認爲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一方面可以防止土地流拍,另一方面使得土地供應和成交價格更接近市場需求。

(三)嚴把土地投資強度、容積率和土地出讓價格關

一是建議對工業園區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按不同產業確定相應的投資密度,採取按投資額度供地的辦法批供土地。今後投資強度低於每畝100萬元的企業要限制進入工業園區,原出讓的工業用地沒達到每畝50萬元的要限期達標。

二是建議推廣土地容積率保證金制度,即:在土地出讓後競買保證金不能抵作出讓金,待項目竣工驗收後,對沒有改變容積率的,依法退回保證金;對擅自改變容積率的,按規定計算新的土地出讓金,並在保證金中遞減,確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三是建議建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和競買保證金審定製度,由出讓人召集國有建設用地出讓領導小組(由各級政府分管領導、監察、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領導組成)依據宗地評估報告確定。出讓地塊底價在拍賣前15分鐘確定。

四是建議建立掛牌出讓地塊價格備案制度,掛牌時間期滿後,由國有建設用地出讓領導小組依據出讓地塊的評估報告確定掛牌起始價,並備案進檔。

(四)招商引資過程中不能將土地價格定“死”

在簽訂招商引資協議中,如果將土地供應價格明確列入協議內容,而在土地招拍掛中又被他人競得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能會引起客商對政府的信譽度和其他法律問題的爭議。因此,建議在今後的招商引資過程中不要將土地價格定“死”,最好在簽約時以評估價或工業用地公佈的最低價爲招拍掛的起始價,列入協議內容。

【第3篇】國土執法監察隊科學發展觀調研報告

效後10日內返還其承包經營的水庫、果園及土地。_____不服判決,上訴到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10月7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不服,申請再審,20xx年3月4日,被山東省高級法院駁回。在此期間,_____因私藏槍支被批捕。

座談結束後,我們對畢禮香反映的現場進行了實地查看,除已修完的48裏盤山公路(未硬化)、正在綠化的部分荒山及正在整修加固的水庫外,未見其他建設。因此可以肯定,畢禮香所反映的問題與事實不符。

通過此次座談調研發現,羣衆對我們國土系統各方面的工作都是非常滿意的,但在支持農村建設上應該給相應的政策傾斜,爲他們的發展留下足夠的空間並給予一定的優惠。同時希望我們能經常到村進行走訪、座談,以便於我們之間的及時交流溝通。

【第4篇】國土資源局農村宅基地管理調研報告

農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產雙重功能,但由於農村宅基地無償無期限和無流動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村宅基地的無序擴張,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和城鎮化進程的緩慢由於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廣、工作量大、情況複雜、實施效果不甚理想。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農村住房建設缺乏規劃引導,佈局零亂。

長期以來,對農村規劃投入少,農村規劃進展緩慢。農村村莊建設規劃編制由於缺乏村鎮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新農村建設,農民住宅處於低水平重複建設之中,出現“只見新屋,不見新村”的現象。

(二)農村“一戶一宅”制度難以貫徹落實,出現“一戶二宅”、“一戶多宅”現象。

自治區對農民宅基地雖然有具體規定。但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多、基層政府對農民建房缺乏正確引導和管理,再加上採用的是無償、無期限的使用制度,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農村建房處於無序狀態,亂佔、多佔現象嚴重,普遍出現了農民超標準佔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任意建房,建了新房也不願意交出閒置下來的老宅基地,出現“一戶二宅”、“一戶多宅”現象。

(三)宅基地轉讓受現行法律法規限制,農村出現大量閒置宅基地、閒置住房。

農村宅基地的性質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按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農民對自己依法獲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不能進行轉讓。但從現在請款情況看,除了本行政村內相鄰戶間的調劑和父母與子女間因分家析產以及農戶經批准後因客觀原因由村委重新安排而發生的流轉外,沒有其他形式的流轉。由於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一方面大量農民進城後,農村的房子都閒置着;另一方面有的農民在城市賺到錢後,在城市裏買房的同時,又在農村修建新房,捨棄老宅破屋,進一步擴大了宅基地佔用的土地面積,也使農村出現大量的閒置宅基地、閒置住房。

(四)農村宅基地違法案件屢屢發生,查處難執行難。

一是符合村莊規劃和用地條件的農戶,由於種種原因未經批准就建設了房屋,造成違法佔地。二是不符合規劃也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個人搶佔宅基地的。由於我鄉(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少,很難實施有效監管,對這些違法案件的查處在現實中很難執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只有查處權又沒有強制執行權,申請法院執行又要履行繁瑣的程序,具體執行起來也很困難。

二、加強農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嚴格依法行政。

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在農村特別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宣傳和普及力度,在全社會形成集約節約用地的輿論氛圍,提高廣大農民羣衆依法用地意識。要切實加強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要進一步健全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制度,發揮村級土地協管員的作用,加強農村宅基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違法行爲。對亂佔與濫用耕地建房等違法行爲,國土、建設、法院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堅決依法查處。

(二)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確保農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如期發證到戶。

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通過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可以有效規範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佔濫用耕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認真按照國土資發〔XX〕146號“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力量,克服困難,在對本轄區現有農村宅基地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力爭在XX年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做到權屬糾紛基本解決,農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發證到戶。 (三)制定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獎懲政策,盤活農村土地存量。

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允許村民將原宅基地和房屋與其他村民自願協商後有償調劑給有條件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本村農民。鼓勵農村村民進城落戶,對已在城鎮購置商品房定居或願意進入城鎮規劃區定居,並自願退宅還耕且以後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其宅基地還耕後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放棄宅基地後,不影響其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益,不影響其作爲農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同時積極探索“宅基地置換”模式,將分散居住的農民集中起來,搬入新建多層或規劃合理的住宅中,“騰出來”的農村非農建設用地可以從事其他用途。

(四)深入開展調查清理工作,規範和保護農民建房。

要以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爲契機,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閒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要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要規範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閒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要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使農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走上合理化、規範化軌道。

【第5篇】國土所關於耕地保護工作的調研報告範文

耕地是農業最爲基本的生產資料,一個地區的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都離不開耕地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我地區是一個對土地高度依賴的農業地區,耕地的地位與作用特別重要。中央一再強調,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實行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

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地區在耕地保護工作中存在如下幾個問題:

一、保護耕地資源的難度較大

耕地雖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對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卻很微弱,在以gdp作爲衡量地方官員政績主要指標之一的考覈機制下,地方政府爲了實現領導任期間的目標,不顧環境資源承載力和經濟條件,儘可能地實現耕地的非農化,盲目開發建設。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熱情與耕地保護消極的態度的矛盾,與嚴格執法的矛盾目前十分突出,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上項目上往往只強調自身情況的特殊性,把局部利益放在全局利益之上,在資源利用上是急功近利的,甚至不惜違法。

二 、耕地數量不斷減少

我地區生態系統脆弱,濫退、濫牧、濫挖、濫利用水資源是造成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在這種生態環境壓力下,大面積退耕還林、還草,耕地面積大幅度減少,使得耕地保護的壓力加大。在數量減少的同時,耕地質量下降的問題也不容忽視。一是長期過量使用化肥;二是水土流失造成土壤肥力下降;三是土地沙化,石漠化和耕地污染嚴重,四是水資源短缺。

三、耕地閒置和撂荒情況嚴重

由於農產品價格不樂觀,種地效益較低,一些農民放棄務農,離開農村進城打工,從而大量耕地被閒置。雖然免徵農業稅以來閒置地利用率有所增加,但仍是耕地保護中需要解決的一大問題。

針對我地區耕地保護中存在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落實保護制度

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將鄉鎮一把手列爲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施的第一責任人,將耕地保護目標列入到各級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考覈內容,列入到旗政府對鄉鎮年度工作考覈內容,確保耕地保護責任到位。深入開展基本農田保護活動,落實基本農田管護有效措施,繼續加大對土地資源的開發,整理和復墾力度。

二、加大宣傳力度

通過一些媒體,積極宣傳土地新政策,新法規和依法集約用地先進典型,嚗光違法用地案件,特別要加大對鎮村兩級主要領導的宣傳,進一步宣傳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強全民土地基本國策意識,強化鄉鎮幹部的宣傳氛圍。

三、必需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保護耕地的出發點是維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從長遠來看,保護耕地與經濟發展目標是相一致的。但從短期來看,地方政府在其它生產要素特別是資金相對不足的情況下,爲了實現經濟發展的目標,實行用土地要素替代其它要素的政策,使得耕地保護工作與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協調。因而制定協調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首先必須明確耕地保護工作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要在現有建設用地實現了合理利用的前提下進行外延擴張,實現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雙保”。

四、增強領導幹部的耕地憂患意識

要採取有效措施,增加領導幹部的憂患意識和法規觀念。從實際情況看,加強宣傳教育固然必不可少,而更重要的則是要在選拔和培養幹部時,應把其對法律知識的瞭解作爲必要條件。

五、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加強對違法用地行爲的查處,與有關部門加強協同配合、堅持共同監管、啓動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遏制新增違法用地的發生。

【第6篇】省級以下國土幹部管理體制改革調研報告

省級以下國土幹部管理體制改革調研報告

一、20xx年以來國土資源幹部管理體制改革情況

爲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國土資源宏觀調控的重大決策,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護國土資源職責,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加強礦產資源的管理,增強國土資源部門參與宏觀調控的能力和管理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_____國土資源系統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xx]12號、組通字[20xx]22號文件精神,昭通國土資源系統根據《_____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文件的通知》(雲政發[20xx]122號)、中共_____省委辦公廳、_____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雲辦發[20xx]30號)、省國土資源廳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_____實際,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實現了地州、市縣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正、副職和黨組書記、黨組成員的考察任命權由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決定;

二是實現了縣級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正、副職和黨組書記、黨組成員的考察任命權由地州、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決定;

三是基本實現了縣級國土資源局對鄉鎮國土資源所的人、財、物全部上劃,大多數地方實行了垂直管理,體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垂直管理;

四是根據職能和事權的變化及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需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撤銷或合併了原來不適應的一些機構,增設了比如分局、耕保、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大隊)、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等相應機構並調入相關業務人員;

五是人員編制得到進一步的落實,各地在原有人員編制基礎上,隨着職能機構的建設,又增加了相應的人員編制數,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隊伍進一步壯大。

二、改革後的成效和存在問題

1、改革成效

全省國土資源系統管理體制改革後,進一步理順了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初步建立完善了相關制度體系,全面加強了基層國土資源所建設。各地狠抓工作職能、職責、職權的落實,確保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上臺階、上水平。緊扣工作實際,安排部署“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建立了國土資源管理長效機制,緊緊圍繞規範行政行爲、行政審批,完善集體會審、實施過錯責任追究、加強監督制約等內容,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抓好建章立制,實現了制度化、規範化管理。全省改革和創新,初步理順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體制和機制,進一步提高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推動了科學合理、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促進了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2、存在問題

一是雖然實現了地州、市縣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正、副職和黨組書記、黨組成員的考察任命權由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決定,實現了縣級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正、副職和黨組書記、黨組成員的考察任命權由地州、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決定,實現了鄉鎮國土資源所由縣級國土資源局垂直管理,但飯碗問題,也就是人員工資和福利待遇等由地方財政解決,沒有實現國土資源系統人、財、物全部上劃,即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垂直管理。

二是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體制改革參差不齊,甚至各行其是。比如有的地方至今尚未實現對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垂直管理,沒有一個地州、市實現對縣級國土資源局真正意義上的垂直管理。各地在機構內設分局、科室(股室)、事業單位方面也是五花八門,內設機構上下口徑不一,往往出現不知道在哪裏辦事,甚至發生推諉扯皮的現象。

三是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爲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任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政正、副職時,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組(黨委)要事先徵求地方黨委意見。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問題較多,有些縣局領導幹部的任免因地方黨委有不同意見,造成任免工作不能到位。

四是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發展的路子受到限制,對國土資源系統後備幹部的培養、使用重視不夠。“雙重管理體制”容易造成“都管都不管”。

五是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表現出來的主要問題是各地在資源利用方面的保障工作做得比較充分,而在資源的嚴格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方面做得很不到位。就西部地區而言,經濟社會發展滯後,前些年幾乎沒有發展,對土地和礦產資源的開採利用程度低,資源保護與供給的矛盾未顯現。隨着區域經濟的發展,工業化、城鎮化步伐加快,而正當要發展的時候,時逢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將土地、信貸作爲宏觀調控的兩道“閘門”,實行一刀切,這樣,導致地方政府往往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非法用地進行建設,於是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資源保護與資源保障工作中形成一對十分尖銳的矛盾,可謂“上下兩難”,從而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很難有效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很難履行嚴格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建設,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三、進一步加 強國土資源幹部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是建議充分借鑑工商、稅務系統的管理體制,在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實行人、財、物全部上劃,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垂直管理。

二是儘快明確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實行公務員管理”的問題。針對現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編人員全部實行公務員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難,建議儘快明確現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暫不實行公務員管理,儘快解凍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人員編制,按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性質招錄缺編人員,以解決目前鄉所工作人員嚴重不足問題。

三是有效的管理應當是完全意義上的人、財、物的管理。針對目前“雙重管理體制”難到位、缺陷多的問題,建議組織有關部門深入調研,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配套政策和具體意見,進一步完善省級以下國土資源垂直管理體制。

四是拓寬後備幹部提拔任用渠道。建議後備幹部管理應同時納入省國土資源廳和省、市委組織部後備幹部庫,加強國土資源系統後備幹部的培養、使用工作。

【第7篇】國土資源法制建設狀況調研報告

國土資源法制建設狀況調研報告

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大舉措,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土資源管理作爲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社會越來越走向法制和法治理念的今天,它必然也要適應這種趨勢,這是社會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也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自身進步與發展的要求。如何及時發現本系統法制建設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與對策,是國土資源管理人員不斷探索的問題。

一、_____國土資源法律規範與法律體系建設

我國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兩個階段頒佈實施。

第一階段:《礦產資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 這是規範全國範圍內國土資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之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2月1日、《測繪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5年1月1日、《_____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1987年9月29日、《_____省<礦產資源法>;實施辦法》1988年10月15日相繼頒佈實施。從此,我國對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由無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實現由人治向法制化過渡。

隨後,_____市結合國土資源管理的實際狀況,於1991年9月2日頒佈實施了《_____市<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市、縣、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基本的職責,推動了我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機構建立、法制健全。

第二階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9年1月1日頒佈實施。《_____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1998年7月1日、《_____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1999年12月1日頒佈實施

可以這樣認爲,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框架逐步構築成型且頒佈後的10年裏,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軌道。但這些有關的法律受到計劃經濟思路的束縛,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從宏觀上加強對國土資源的管理的力度還不夠,隨着時間推移,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爲使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借鑑了國外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好作法。礦法中最明顯的就是對勘查、開發礦產資源進行行政許可,而且通過有償的方式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作爲財產權,可以使用、受益和處分;土地法中對基本農田保護,城鎮國有土地使有權出讓、轉讓,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自然保護區土地等土地資源管理做了專項規定;全國人大、國家監察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實施違法行爲的單位和個人觸犯法律、法規、規定做了較爲詳細的規定;使基層土地管理部門在具體工作實踐中便於貫徹落實。

在_____市,隨着國土資源經濟在全市經濟發展中所佔的份額比例愈來愈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諸如對無證礦山查處取締沒有具體的標準、收購無證礦山礦石查處無法可依、違法用地行爲查處難、執行難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認識到,要使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規範國土資源管理,就必須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關規定,使管理規範更加具體,對違法行爲處理便於操作。本着堅持“符合實際,適應形勢,避免重複,補充完善,便於操作,有效實施”的原則,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_____市土地管理辦法》、《_____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於20xx年頒佈實施,將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今後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了國土資源規劃的權威性,規劃一經批准,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必須組織實施;明確了國土資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過程的管理;強調了國土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重要性,加強了對區域環境資源的保護;賦予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爲實施監督管理時一定的強制措施;擺正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管理職能的事務中合法位置,加強了國土資源管理對_____地域經濟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解決了個別地方政府不適應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命令等的撤銷和糾正的程度等等。

《_____市土地管理辦法》、《_____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頒佈實施,是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一個新的里程碑,標誌着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歷史時期。從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爲基礎,以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委規章爲配套的國土資源法律系統,這爲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秩序的正常化,促進我市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二、法制實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儘管我市的國土資源法制體系相對比較完善,但由於國土資源法制建設起步比較晚,加上歷史慣性比較大,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現行的法制規範在實踐運用中還存在 着這樣那樣的問題,制約着國土資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國土資源管理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還需進一步探索。

(一)現行的管理體制尚不能完全保證國土資源法律規範的正確實施

儘管現在國土資源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實行相對垂直管理,但由於人員編制、財政供給仍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當政府決策與法律不盡符合時,有時還不得不聽從地方政府的意見,否則就是不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另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機構改革中行政編制很少,大部分人員屬於自籌自支的事業編制,僅靠管理費、資源補償費等返還合理收入,很難維持辦公、辦案等日常費,還有部分縣局拖欠職工工資嚴重,辦公條件較差,被人稱爲“四無”(無房子、無車子、無桌子、無窩子)辦公單位,不利於依法行政。

(二)違法行爲發現難、調查取證查處難

違法行爲發現難,其原因一是礦產違法地點客觀上都比較偏遠,不易發現;二是當地居民,在農閒時基本上都在附近的礦點打工,害怕舉報後違法礦點被取締無處打工,同時害怕受被舉報者打擊報復,沒有舉報的積極性;三是有些違法行爲,如以探代採、越界開採等,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不經現場實際測量,難以定性。對這些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需要由法定測量資質的單位進行測量,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又沒有這項經費去支付測量費用;四是非法轉讓、承包採礦權或合夥取得采礦權其中的股份轉讓礦產資源違法行爲,由於均採用隱蔽方式,很難發現。在現實採礦活動中,採礦權人往往不親自參與管理,多采用委託他人管理的辦法。在平時監督監察中,即是發現管理者或施工人員有變化,也不好確認採礦權是否轉讓。礦業權人多數不在礦山居住,若到礦山調查,其委託的管理人員或是施工人員一般都拒絕提供證據或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尤其是形成非法轉讓事實,在外縣居住的礦業權人,調查人員遠道而去,他們卻避而不見,更是難取證。沒有取得有效證據,也就無法處理。因此在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應增加相關人員對查處違法活動有如實作證的義務的條款。

行政處罰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具有對人、對物的行政強制權,沒有上述權力的保障,經常受到違法當事人圍攻漫罵,行政執法工作經常受阻。諸如現行行政案件的相對人作僞證;向行政機關提供假證;拒不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拒絕行政機關檢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調查等諸多現象,在行政處罰中運用現有行政權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決,尋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導致行政執法人員或採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權,或瀆職、失職不作爲。這兩種做法都是對法治社會的一種踐踏。

(三) 違法案件查處難

有許多比較大的違法案件,在調查取證中證實:當地政府爲了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完成上級指令性經濟指標(或所謂的政績考覈標準),以犧牲環境資源、羣衆利益爲代價,置法律、法規於不顧,邊開發建設邊報批手續,甚至不辦理任何手續。對此違法案件的查處,輕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給你“顏色”看,說你是地方經濟發展的拌腳石。我們的人財物在當地政府,查了難處理,不查處是瀆職,關鍵是缺乏強有力的強制措施。雖然,以前當地政府就國土資源管理方面存在的執法難問題,也曾聯合有關委局、司法、紀檢等部門,出臺了有關文件和規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時,關係網絡人情風,制約了精誠協作關係,影響依法行政。

(四)違法案件執行難

有許多違法案件,經過複雜的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超過三個月的訴訟時效時,才能最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一方面由於各種原因,執行率相當低,違法行爲所付出的成本太低(有些還比正常的合法行爲成本還低),從客觀上助長了違法行爲的滋生;另一方面,經過這漫長的時間過程,有些違法行爲人,尤其是無證採礦者,早已是人去樓空,只剩下幾個廢棄的巷道,起不到懲治違法的目的。上級機關應當與法院做好協調工作,在基層地礦管理機關,設立執行室,以加大執行的力度,真正打下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調整的真空地帶與空白點,違法行爲定性難

在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規定有“以採代探”、“邊探邊採”、“試採”、“滾動勘探開發”等述語,但既無界定機關,又無界定標準,界定程序,對該類違法行爲的查處難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將其界定清楚。

(六)“遊擊式”亂採濫挖礦產資源行爲是監督檢查工作的難點之

非法採砂、採石等活動流動性大,執法人員前去檢查,他就撤走設備,檢查人員一走就偷着再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遊擊式”違法活動比較困難。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礦產“游擊戰”違法現象,應從立法上增加可以沒收當事人生產設備、工具(含運輸工具)的條款,加大懲處的力度

(七)相關法律、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交叉,存在矛盾

在河道砂石開採管理中,多頭管理的弊病不時顯現。如有一個採砂企業,去年根據水利部門辦理的採砂許可證範圍及年限辦理了相應採礦許可證,可今年水利部門根據其上級的安排,對該採砂礦區進行拍賣,原企業未能中標,我們依法辦理的採礦許可證卻變成一紙空文,實際上是水利部門否定了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在人民羣衆中造成了不良影響。這些需要上級機關在立法時給予充分考慮,加以解決。

(八)有關問題規定不明確、不具體

現行法律、法規還存在着有些規定不太明確的地方。一是在部分礦區,還存在着一些依靠後臺或經濟實力撐腰,干擾正常採礦活動的礦霸行爲,迫使一些礦主放棄轉讓礦業權達到強買強賣之目的,對此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二是對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沒有規定追溯年限,基層難以操作;三是勘查作業時,採出的礦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不明確,勘查作業所生產的附產品礦石應否繳納資源補償費不清楚。應對類似問題如何處理予以明確。

(九)上下級礦產管理方面脫節,管理者不發證、發證者不管理,

現有礦產資源法律體系中,發證權過於集中,34種礦產不管儲量和規模大小,發證權統統收歸省級以上地礦管理部門,基層國土資源部門不發證,上級發證後,下邊不知道,且發證程序爲自上而下,按基層地礦部門掌握的情況,認爲不該發證的卻發了證,出現了礦權糾紛不好處理;一些辦礦單位認爲基層地礦部門無實權、無用處,根本不把基層地礦部門放在眼裏,不服從管理;探礦權人在取得探礦權後,根本沒有探礦技術和能力,目的不是爲了探礦,而是爲了圈佔地皮,坐收漁利,私下買賣或與他人簽訂“聯合探礦協議”,實則是非法轉讓礦權,從中牟利。

(十)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太輕

在目前刑罰中,一個人偷盜公私財產幾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現行的礦產資源法中,無證開採、浪費破壞國家礦產資源、破壞礦業秩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幾萬元、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卻難以認定爲犯罪。《礦產資源法》1986年頒佈,《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至到20xx年纔出臺,但其認定機關爲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無證採礦等嚴重違法行爲,首先要調查取證,請有資質的單位測量,然後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再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程序複雜,週期漫長,難以達到懲處違法行爲的目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採礦,都是把不屬於自己的財產居爲己有,這本身就是一種偷盜行爲,應按偷盜定罪處罰。要想維護良好的礦業秩序,關鍵不在於管住礦山,不是多封幾個礦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礦業秩序混亂的地區,對一個違法行爲人追究刑事責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礦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三、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法制建設工作的建議與對策

(一) 國土資源是關係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的重要經濟基礎,忽視現在的管理,未來難以估量。建議改革現在的管理體制,實行相對垂直管理,參考司法、國(地)稅務管理模式,財政供給、人員編制等部分仍納入地方政府管理;對國土資源的管理實行真正的嚴格保護、科學利用、持續發展,就必須制定長遠規劃,加強管理,也就是對執法監督檢查由上級垂直管理,重大案件執法檢查調度制,便於貫徹落實國土資源法的嚴肅性。

(二)完善有關的法律條款。針對《礦產資源法》

3

9、

40、

4

1、44條,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應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國務院150號令)應增加拒繳、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追繳年限的條款,嚴厲追究干擾礦區生產秩序和拒繳、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違法行爲。給“破壞資源”、“邊探邊採”等給出明確的量化標準、認定程序和認定機關,便於具體操作。

(三)建立健全各種制度。對各礦業權人實行定期圖紙交換制度;設立專項資金,實行舉報查實獎勵制度;實行各礦山總工程師委派制度,由各級地礦管理部門向各礦山收取專項資金,支付所委派人員的工資。

(四)提高礦業權流轉審批工作效率,或小型以下礦山企業採礦權轉讓授權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報原發證機關備案。

(五)要打破“管理者不發證,發證者不管理”的不正常現象。強化基層地礦部門的行政職能和作用,變目前自上而下的辦證程序爲自下而上,沒有基層地礦部門的意見,上級部門不能辦證。

(六)礦產資源是關係一個國家生死存亡、國計民生的不可再生的可耗竭性資源,我國又是世界上資源相對短缺的國家,建議修改完善《礦產資源法》。制定出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科學、嚴厲的《礦產資源法》,把現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改爲“資源補償金”,同時新設破壞礦業秩序罪、浪費礦產資源罪等。

(七)採用南充規範砂石開採的作法,解決砂石多頭管理中部門政策打架問題,從而有效制止“遊擊式”亂採濫挖礦產資源的行爲。

(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勘查作業時採出的礦產品管理及銷售辦法。以便有效地打擊和杜絕以採代探等違法行爲。

(九)實行礦產品準運許可制度,在礦產品的主要出入通道設立像木材檢查站那樣的礦產品檢查站,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

(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採礦權、探礦權授予新程序,全面以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礦業權,以市場配置資源方式代替行政配置資源,真正做到公正、公開、公平。

【第8篇】國土資源局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

認清形勢轉變觀念大力推動國土資源隊伍建設

二、當前國土資源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

2、人才激勵機制不健全。人才激勵機制是爲了激發和調動優秀人才的工作積極性,人才的激勵機制包括人才的分配激勵機制、獎勵機制和保障機制。從近幾年國土資源工作內容來看,這方面存在的問題還很多,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分配機制不完善。高度統一具有剛性的工資制度使得工作人員的利益分配與工作成果沒有多大的關係,造成幹好幹壞都一樣的思想認識比較普遍;二是獎勵機制落實難。由於缺乏財力支持,各種獎勵的經濟利益不高,對幹部職工缺乏吸引力,難以有效落實獎勵機制對各項工作的推動作用。

3、隊伍培訓不規範、培訓效果不明顯。首先是培訓不規範,缺乏科學有效的培訓計劃,存在很大的隨意性,一旦遇到其他活動或重要工作,學習培訓就要讓路,培訓課程缺乏系統性和長遠計劃,培訓效率低下;其次是培訓效果不明顯,現行的培訓教育政策關注領導層人才多,關注普通工作人員少,培訓方式單一,存在趕形勢、走過場問題,往往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4、隊伍精神狀態不佳,事業心不強。主要表現在:一是工作不思進取,責任心不強。有的幹部缺乏愛崗敬業精神,不主動考慮和履行崗位職責,辦事拖拉無效率,安排的工作敷衍了事,甚至誤事;只講報酬、不講工作,只講索取、不講奉獻,造成局長推着科長幹,科長推着一般幹部乾的局面。二是不鑽業務。有的幹部不注重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學習,學習缺乏釘子精神,沒有帶着問題去學,沒有深入進去學習,沒有及時掌握近幾年出臺的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學習效果不明顯,業務不精通,不懂裝懂。不能與時俱進地逐步提高業務水平,工作能力不能適應本職崗位需要。三是大局意識不強。部分幹部本位思想嚴重,缺乏大局意識,科室、同事之間溝通、配合不足,容易出現推諉扯皮現象,影響了機關重大工作進展;還有個別同志不把心思放在工作上,愛當評論員,不琢磨事,愛琢磨人,影響了團結,影響了國土資源局的形象。

5、隊伍思想觀念不新,開拓精神不夠。有的幹部思想因循守舊,缺乏銳氣,不推不動,滿足於一般常規性工作任務的完成;有的幹部得過且過,應付了事,不研究新政策,不分析新形勢,不適應新變化,不善於根據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無法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6、隊伍工作作風不實,工作效率不高。有的幹部工作紀律散漫,上班遲到早退,脫崗串崗,無所事事,習慣於傳播小道消息,搬弄是非;有的上班時間上網玩遊戲、聊天,工作沒有目標追求,對自己要求不嚴;現在需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工作多,這就要求我們體現出超前服務意識。如果仍然習慣於按部就班,循規蹈矩,墨守陳規,工作不積極、不主動,標準低、效率差,就會影響工作的運轉效率。

7、隊伍建設制度落實不到位。目前,機關各項制度都比較完善,各項工作都有章可循,但有的制度執行得不到位,沒有完全按制度辦事,還缺乏有效的獎懲機制,難以確保各項任務的有效落實。

三、國土資源隊伍建設對策

面對新形勢,國土資源部門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正確處理好保護資源和保障發展的關係,按照堅持以人爲本,構建和諧國土的原則,按照國土資源廳“四個一”活動的具體要求,堅定不移地繼續重視和加強國土資源隊伍建設,以隊伍建設推動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構建保障土地管理科學發展的新機制,爲促進_____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一)完善一套好制度,規範隊伍行爲。依據“以人爲本、制度管人”的管理理念,對現有各項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和完善,建立督促檢查和考覈獎懲機制,堅持按制度辦事,按制度考覈,按制度獎懲,保證各項制度得到有效落實。目前,我局工作規劃、黨建工作制度、效能建設制度、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政務事務工作制度、人事管理工作制度、(二)建設一個好班子,增強隊伍凝聚力。要緊緊圍繞廳黨組決定和精神,不斷推進班子建設。對國土資源廳和市委、政府已出臺的有關班子、幹部人事管理辦法和規定認真梳理,建立科級幹部輪崗交流機制,建立科級後備幹部庫,實行動態管理,鼓勵科室負責人競爭上崗,以點帶面,發揮領導幹部的示範帶動作用。科學合理地調整領導分工,充分發揮每位領導統攬全局、駕馭工作、處理問題、貫徹執行的能力;堅持每月中心組學習制度,用馬克思主義最新理論成果武裝頭腦;科學謀劃全年的工作,大膽探索國土資源管理的新思路和新舉措,增強系統隊伍的向心力,推進各項工作進展。

(三)注重素質培養,提高隊伍戰鬥力。要重點加強隊伍工作能力和職業素養的培訓提高工作,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將隊伍各項培訓工作納入分管領導年度考覈內容,保障必要的培訓經費,採取紮實有效的培訓方式,堅持長期培訓與短期集訓結合,切實增強隊伍履行崗位職責的本領、服務發展的本領、依法行政的本領,切實解決部分幹部“工作能力不高和事業心不強”的問題。要教育隊伍始終保持對工作的激情,奮發有爲,敢爲人先,把工作人員的激情引導到紮實做好本職工作上,形成嚴謹細緻、求真務實、廉潔高效的工作作風,堅決克服官氣、暮氣、惰氣和俗氣,始終保持蓬勃朝氣、昂揚銳氣和浩然正氣,打造出一支“出能戰、戰能勝、不出事”的具有堅強戰鬥力的隊伍。

(四)注重基層建設,改變隊伍形象。國土資源所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前沿陣地,在耕地保護工作中發揮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國土資源廳關於基層國土資源所“六個一”建設的要求,加強基層所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基層隊伍的軟件建設,注重體制創新,要理順好與鄉鎮黨委、政府的關係,達到互相支持、協調配合。要繼續開展“標準化國土資源所”創建活動,抓典型,樹標兵,使創建活動和基層建設再上新臺階。

(五)注重文明建設,增強隊伍活力。發展國土資源事業必須注重文明建設和行政管理水平提高,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要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紮實開展文明創建活動。要以國土資源文化建設爲載體,以提高人的素質、促進全面發展、構建和諧國土爲核心,形成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保持一個共同的價值取向和道德規範,同心協力朝同一個目標努力,創造一流業績,促進國土資源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六)注重廉政建設,改善隊伍作風。面對新形勢,要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嚴格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進行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和追究。建立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定期調整機制,加大科級幹部輪崗及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的交流力度,落實幹部輪崗、競爭上崗任前公示制度。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注重預防爲主和政務公開制度建設,對一定期限內發生的主要行政對象及服務對象進行階段性回訪並將回訪反饋的情況公佈,針對反饋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切實改善國土資源行風評議落後的面貌。

【第9篇】關於如何預防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調研報告

當前,腐敗問題,尤其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歷來是我國各級黨委和政府非常重視問題之一。特別是近幾年,在國土資源領域出現腐敗的案件越來越多,如何預防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成了當前治理腐敗問題的難題之一。現我局就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存在現象、原因等進行調研,並對此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存在現象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土地和礦產資源的價值越來越顯得可貴,加上我國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利益的分配不均衡,導致了國土資源領域存在誘惑越來越大和出現誘惑腐敗問題的環節也越來越多,成爲了腐敗問題易發高發的“雷區”。若要預防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首先我們就必須瞭解在國土資源領域中腐敗問題存在現象,其現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違法違規審批土地和礦業權或審批過程中索賄受賄,尤其以超越權限、違反程序、違反政策、弄虛作假等形式對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礦業權新立、轉讓、變更進行審批。

2、違反法律規定和政策對土地和礦業權出讓、轉讓,特別是規避“招拍掛”方式、違規設定底價、不按規定信息公開和泄密。

3、濫設前置條件出讓土地使用權,進行暗箱操作,以權謀私。

4、土地整理復墾項目工程招投標、資金撥付審覈、工程驗收等環節設置障礙,從中牟利。

5、違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套取資金、設“賬外賬”、小金庫,甚至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爲。

二、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存在的原因

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日益突出,成爲了腐敗易發、高發的“雷區”。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部分黨員幹部防腐意識淡薄,缺乏自律性。在國土資源領域中,各個地區國土資源部門均存在黨員幹部的整體素質還不是很高;部分黨員幹部的防腐意識十分淡薄,缺乏自律性等問題。

2、防腐制度不健全,難以監督到位。雖然我國各級黨委和政府對腐敗問題的預防都非常重視,但是目前尚未有一項完善防腐制度用於事前監督和預防腐敗問題的發生,只在事後對腐敗問題進行懲治。即使有部分地區制定了一些制度用於監督和預防腐敗問題的發生,但是否將這些制度真正地落實和執行也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3、制度執行力不夠,權力運行不夠規範。曾記得有位名人說過:“權力的過度集中,必然會導致腐敗。”國土資源領域的腐敗問題層出不窮,最終的直接原因是制度執行力和約束力不強,權力運行不夠規範。由於現行的體制、機制不健全等諸多因素,導致權力運行中出現“真空地帶”問題即無人監督、監督不到位等問題。

三、如何預防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廉政教育,增強系統人員的廉潔自律意識

由於在國土資源領域中存在部分黨員幹部防腐意識淡薄,缺乏自律性,國土資源部門堅持加強黨員幹部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並建立完善學習制度,經常組織系統人員觀看警示教育專題片,教育和警示黨員幹部珍惜組織和羣衆的信任,正確行使手中權力。同時,結合觀看警示片,組織開展“以案說紀”學習討論活動, 提高幹部職工的防腐免疫力。並大力宣傳全省系統勤政廉政的先進典型,用榜樣引路,提高全縣系統幹部職工的廉潔從政和自律意識。

(一)保持廉政教育的經常性。黨員幹部不是生活在真空裏,在腐敗問題上並不具有必然的免疫力。因此,要站在國土資源管理全局的高度,保證反腐倡廉教育常抓不懈,拒腐防變警鐘長鳴。把集中教育與日常教育有機結合起來,採取集中組織學習、開展以反腐倡廉爲主題的教育活動等措施強化對黨員幹部的集中宣傳教育。通過參加黨校等組織的培訓、廉政談話等多種形式,紮實開展黨員幹部的日常教育,構築廉政建設的長效教育機制。

(二)增強廉政教育的針對性。在新形勢下,社會生活發生了複雜而深刻的變化,反腐倡廉建設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必須認真研究社會生活的深刻變化及其對黨員幹部思想活動的影響,切實增強反腐倡廉教育的針對性。要根據不同的崗位,不同業務、個人年齡、文化基礎等制定具有較強針對性的教育規劃,開展具有較強針對性的廉政教育活動,切忌搞“一刀切”。就國土資源部門而言,要結合近年來發生在國土資源領域的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徵地補償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及地災治理工程中的大案要案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以增強廉政教育的針對性。

(三)確保廉政教育的實效性。要按照“突出重點對象,突出重點時段,突出重點領域”的原則,通過正面教育、典型示範和警示教育,促進黨員幹部增強勤政廉政自律意識,規範工作圈、純潔社交圈、淨化生活圈,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真正做到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面對新的形勢、新的任務,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作風,增強貫徹落實保障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堅定性,提高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執行力,使廉政教育取得實效。

二、健全和完善防腐制度,加大監督力度

爲預防國土資源領域的腐敗問題發生,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和土地執法監察的職能作用,加強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加大對徵收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中違紀違法行爲的查處;爲確保土地及礦業權處置交易的“陽光操作”,要規範和完善經營性土地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擴大社會監督面,切實從源頭上防治腐敗行爲的發生。

(一)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要結合國土資源的發展實際,根據工作的整體部署,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實際需要出發,認真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必須堅持懲治和預防並重,在從嚴治標、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工作領域。建立健全各項監管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述職述廉、領導幹部及中層幹部廉政檔案、幹部廉政談話、中層幹部特別是重要崗位中層幹部輪崗交流制度。

(二)抓好制度的落實,加大監督力度。要進一步增強黨員幹部的制度意識,既要重視制定制度,更要嚴格執行制度,在抓落實上狠下功夫。要重視發揮領導幹部的表率作用,堅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切實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堅決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要加大監督力度,在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土地開發整理、地災防治工程發包等方面,嚴禁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和干預,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程招投標的相關制度和規定,增強透明度,從根本上杜絕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和工程發包過程中的腐敗行爲。

三、加強制度執行力,規範權力運行

制度建設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一個關鍵環節,以制度來管理人,才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現象滋生,也更有利於規範權力的運行。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制度缺乏持久性。防治腐敗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可謂不多、不可謂不全,但在制度執行力方面不夠,有的制度在,監督檢查時顯得較爲重要,但在不檢查時將其束之高閣,成了一紙空文,使制度缺乏可執行;二是制度落實不到位。國土資源部門擁有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和大額預算資金的管理和支配權。這些權力關係着國計民生的基礎面,權力尋租的空間很大,較爲容易滋生腐敗等問題。從近幾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在國土資源領域出現腐敗大案要案的情況來看,大都在這樣一些關鍵環節上出現問題。這說明我們在這些重要環節和部位還存在着制度不夠完善落實監督不夠到位的問題。

(一)創新制度建設機制

制度建設要遵循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防範性、前瞻性等特徵予以建立、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設的重點在於如何管權、管人、管事。同時制度建設也是爲了加強制度的執行力,規範權力運行。

(二)創新監督制約機制

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關鍵,創新監督制約機制是新形勢下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重要手段。

1、突出監督重點。要轉變職能,理順關係,提高效能,進一步提高幹部職工依法行政水平。要從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入手,認真抓好乾部隊伍作風建設。要強化對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的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生活會的防範和監督功能,強化黨的紀律檢查職能,切實發揮黨內專門監督機關的作用,努力做到權力在哪裏,監督就在哪裏,改革到哪裏,制度就完善到哪裏。堅決糾正和查處有令不行、有法不依、頂風違紀的行爲。

2、改進監督方式。突出前瞻性和預見性,把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要求作爲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制度創新,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尋求預防腐敗的治本之策。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全面介入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變事後監督爲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同時,強化黨外監督。把黨內監督同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行政監督、羣衆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督合力,確保監督到位。同時,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相關制度建設,完善審批方式,加強後續監督,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監控機制。

3、暢通監督渠道。充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人民羣衆直接行使民主監督權利,逐步形成覆蓋面廣、渠道暢通、反應靈敏的監督網絡,切實防止腐敗行爲的發生。

【第10篇】國土資源管理建設狀況調研報告

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大舉措,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土資源管理作爲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社會越來越走向法制和法治理念的今天,它必然也要適應這種趨勢,這是社會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也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自身進步與發展的要求。如何及時發現本系統法制建設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與對策,是國土資源管理人員不斷探索的問題。

一、_____國土資源法律規範與法律體系建設

我國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兩個階段頒佈實施。

可以這樣認爲,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框架逐步構築成型且頒佈後的10年裏,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軌道。但這些有關的法律受到計劃經濟思路的束縛,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從宏觀上加強對國土資源的管理的力度還不夠,隨着時間推移,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爲使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借鑑了國外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好作法。礦法中最明顯的就是對勘查、開發礦產資源進行行政許可,而且通過有償的方式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作爲財產權,可以使用、受益和處分;土地法中對基本農田保護,城鎮國有土地使有權出讓、轉讓,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自然保護區土地等土地資源管理做了專項規定;全國人大、國家監察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實施違法行爲的單位和個人觸犯法律、法規、規定做了較爲詳細的規定;使基層土地管理部門在具體工作實踐中便於貫徹落實。

在_____市,隨着國土資源經濟在全市經濟發展中所佔的份額比例愈來愈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諸如對無證礦山查處取締沒有具體的標準、收購無證礦山礦石查處無法可依、違法用地行爲查處難、執行難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認識到,要使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規範國土資源管理,就必須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關規定,使管理規範更加具體,對違法行爲處理便於操作。本着堅持“符合實際,適應形勢,避免重複,補充完善,便於操作,有效實施”的原則,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_____市土地管理辦法》、《_____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於2000年頒佈實施,將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今後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了國土資源規劃的權威性,規劃一經批准,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必須組織實施;明確了國土資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過程的管理;強調了國土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重要性,加強了對區域環境資源的保護;賦予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爲實施監督管理時一定的強制措施;擺正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管理職能的事務中合法位置,加強了國土資源管理對_____地域經濟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解決了個別地方政府不適應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命令等的撤銷和糾正的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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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市土地管理辦法》、《_____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頒佈實施,是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一個新的里程碑,標誌着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歷史時期。從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爲基礎,以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委規章爲配套的國土資源法律系統,這爲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秩序的正常化,促進我市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二、法制實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儘管我市的國土資源法制體系相對比較完善,但由於國土資源法制建設起步比較晚,加上歷史慣性比較大,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現行的法制規範在實踐運用中還存在着這樣那樣的問題,制約着國土資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國土資源管理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還需進一步探索。

(一)現行的管理體制尚不能完全保證國土資源法律規範的正確實施

儘管現在國土資源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實行相對垂直管理,但由於人員編制、財政供給仍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當政府決策與法律不盡符合時,有時還不得不聽從地方政府的意見,否則就是不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另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機構改革中行政編制很少,大部分人員屬於自籌自支的事業編制,僅靠管理費、資源補償費等返還合理收入,很難維持辦公、辦案等日常費,還有部分縣局拖欠職工工資嚴重,辦公條件較差,被人稱爲“四無”(無房子、無車子、無桌子、無窩子)辦公單位,不利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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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2022年國土調研報告

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大舉措,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土資源管理作爲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社會越來越走向法制和法治理念的今天,它必然也要適應這種趨勢,這是社會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也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自身進步與發展的要求。如何及時發現本系統法制建設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與對策,是國土資源管理人員不斷探索的問題。

一、**國土資源法律規範與法律體系建設

我國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兩個階段頒佈實施。

第一階段:《礦產資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 這是規範全國範圍內國土資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之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2月1日、《測繪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5年1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1987年9月29日、《**省<礦產資源法>;實施辦法》1988年10月15日相繼頒佈實施。從此,我國對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由無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實現由人治向法制化過渡。

隨後,**市結合國土資源管理的實際狀況,於1991年9月2日頒佈實施了《**市<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市、縣、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基本的職責,推動了我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機構建立、法制健全。

第二階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9年1月1日頒佈實施。《**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1998年7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1999年12月1日頒佈實施

可以這樣認爲,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框架逐步構築成型且頒佈後的xx年裏,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軌道。但這些有關的法律受到計劃經濟思路的束縛,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從宏觀上加強對國土資源的管理的力度還不夠,隨着時間推移,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爲使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借鑑了國外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好作法。礦法中最明顯的就是對勘查、開發礦產資源進行行政許可,而且通過有償的方式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作爲財產權,可以使用、受益和處分;土地法中對基本農田保護,城鎮國有土地使有權出讓、轉讓,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自然保護區土地等土地資源管理做了專項規定;全國人大、國家監察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實施違法行爲的單位和個人觸犯法律、法規、規定做了較爲詳細的規定;使基層土地管理部門在具體工作實踐中便於貫徹落實。

在**市,隨着國土資源經濟在全市經濟發展中所佔的份額比例愈來愈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諸如對無證礦山查處取締沒有具體的標準、收購無證礦山礦石查處無法可依、違法用地行爲查處難、執行難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認識到,要使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規範國土資源管理,就必須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關規定,使管理規範更加具體,對違法行爲處理便於操作。本着堅持“符合實際,適應形勢,避免重複,補充完善,便於操作,有效實施”的原則,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市土地管理辦法》、《**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於xx年頒佈實施,將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今後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了國土資源規劃的權威性,規劃一經批准,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必須組織實施;明確了國土資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過程的管理;強調了國土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重要性,加強了對區域環境資源的保護;賦予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爲實施監督管理時一定的強制措施;擺正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管理職能的事務中合法位置,加強了國土資源管理對**地域經濟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解決了個別地方政府不適應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命令等的撤銷和糾正的程度等等。

《**市土地管理辦法》、《**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頒佈實施,是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一個新的里程碑,標誌着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歷史時期。從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爲基礎,以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委規章爲配套的國土資源法律系統,這爲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秩序的正常化,促進我市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二、法制實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儘管我市的國土資源法制體系相對比較完善,但由於國土資源法制建設起步比較晚,加上歷史慣性比較大,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現行的法制規範在實踐運用中還存在着這樣那樣的問題,制約着國土資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國土資源管理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還需進一步探索。

(一)現行的管理體制尚不能完全保證國土資源法律規範的正確實施

儘管現在國土資源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實行相對垂直管理,但由於人員編制、財政供給仍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當政府決策與法律不盡符合時,有時還不得不聽從地方政府的意見,否則就是不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另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機構改革中行政編制很少,大部分人員屬於自籌自支的事業編制,僅靠管理費、資源補償費等返還合理收入,很難維持辦公、辦案等日常費,還有部分縣局拖欠職工工資嚴重,辦公條件較差,被人稱爲“四無”(無房子、無車子、無桌子、無窩子)辦公單位,不利於依法行政。

(二)違法行爲發現難、調查取證查處難

違法行爲發現難,其原因一是礦產違法地點客觀上都比較偏遠,不易發現;二是當地居民,在農閒時基本上都在附近的礦點打工,害怕舉報後違法礦點被取締無處打工,同時害怕受被舉報者打擊報復,沒有舉報的積極性;三是有些違法行爲,如以探代採、越界開採等,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不經現場實際測量,難以定性。對這些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需要由法定測量資質的單位進行測量,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又沒有這項經費去支付測量費用;四是非法轉讓、承包採礦權或合夥取得采礦權其中的股份轉讓礦產資源違法行爲,由於均採用隱蔽方式,很難發現。在現實採礦活動中,採礦權人往往不親自參與管理,多采用委託他人管理的辦法。在平時監督監察中,即是發現管理者或施工人員有變化,也不好確認採礦權是否轉讓。礦業權人多數不在礦山居住,若到礦山調查,其委託的管理人員或是施工人員一般都拒絕提供證據或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籤。尤其是形成非法轉讓事實,在外縣居住的礦業權人,調查人員遠道而去,他們卻避而不見,更是難取證。沒有取得有效證據,也就無法處理。因此在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應增加相關人員對查處違法活動有如實作證的義務的條款。

行政處罰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具有對人、對物的行政強制權,沒有上述權力的保障,經常受到違法當事人圍攻漫罵,行政執法工作經常受阻。諸如現行行政案件的相對人作僞證;向行政機關提供假證;拒不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拒絕行政機關檢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調查等諸多現象,在行政處罰中運用現有行政權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決,尋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導致行政執法人員或採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權,或瀆職、失職不作爲。這兩種做法都是對法治社會的一種踐踏。

(三) 違法案件查處難

有許多比較大的違法案件,在調查取證中證實:當地政府爲了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完成上級指令性經濟指標(或所謂的政績考覈標準),以犧牲環境資源、羣衆利益爲代價,置法律、法規於不顧,邊開發建設邊報批手續,甚至不辦理任何手續。對此違法案件的查處,輕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給你“顏色”看,說你是地方經濟發展的拌腳石。我們的人財物在當地政府,查了難處理,不查處是瀆職,關鍵是缺乏強有力的強制措施。雖然,以前當地政府就國土資源管理方面存在的執法難問題,也曾聯合有關委局、司法、紀檢等部門,出臺了有關文件和規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時,關係網絡人情風,制約了精誠協作關係,影響依法行政。

(四)違法案件執行難

有許多違法案件,經過複雜的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超過三個月的訴訟時效時,才能最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一方面由於各種原因,執行率相當低,違法行爲所付出的成本太低(有些還比正常的合法行爲成本還低),從客觀上助長了違法行爲的滋生;另一方面,經過這漫長的時間過程,有些違法行爲人,尤其是無證採礦者,早已是人去樓空,只剩下幾個廢棄的巷道,起不到懲治違法的目的。上級機關應當與法院做好協調工作,在基層地礦管理機關,設立執行室,以加大執行的力度,真正打下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調整的真空地帶與空白點,違法行爲定性難

在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規定有“以採代探”、“邊探邊採”、“試採”、“滾動勘探開發”等述語,但既無界定機關,又無界定標準,界定程序,對該類違法行爲的查處難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將其界定清楚。

(六)“遊擊式”亂採濫挖礦產資源行爲是監督檢查工作的難點之一

非法採砂、採石等活動流動性大,執法人員前去檢查,他就撤走設備,檢查人員一走就偷着再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遊擊式”違法活動比較困難。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礦產“游擊戰”違法現象,應從立法上增加可以沒收當事人生產設備、工具(含運輸工具)的條款,加大懲處的力度

(七)相關法律、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交叉,存在矛盾

在河道砂石開採管理中,多頭管理的弊病不時顯現。如有一個採砂企業,去年根據水利部門辦理的採砂許可證範圍及年限辦理了相應採礦許可證,可今年水利部門根據其上級的安排,對該採砂礦區進行拍賣,原企業未能中標,我們依法辦理的採礦許可證卻變成一紙空文,實際上是水利部門否定了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在人民羣衆中造成了不良影響。這些需要上級機關在立法時給予充分考慮,加以解決。

(八)有關問題規定不明確、不具體

現行法律、法規還存在着有些規定不太明確的地方。一是在部分礦區,還存在着一些依靠後臺或經濟實力撐腰,干擾正常採礦活動的礦霸行爲,迫使一些礦主放棄轉讓礦業權達到強買強賣之目的,對此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二是對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沒有規定追溯年限,基層難以操作;三是勘查作業時,採出的礦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不明確,勘查作業所生產的附產品礦石應否繳納資源補償費不清楚。應對類似問題如何處理予以明確。

(九)上下級礦產管理方面脫節,管理者不發證、發證者不管理,

現有礦產資源法律體系中,發證權過於集中,34種礦產不管儲量和規模大小,發證權統統收歸省級以上地礦管理部門,基層國土資源部門不發證,上級發證後,下邊不知道,且發證程序爲自上而下,按基層地礦部門掌握的情況,認爲不該發證的卻發了證,出現了礦權糾紛不好處理;一些辦礦單位認爲基層地礦部門無實權、無用處,根本不把基層地礦部門放在眼裏,不服從管理;探礦權人在取得探礦權後,根本沒有探礦技術和能力,目的不是爲了探礦,而是爲了圈佔地皮,坐收漁利,私下買賣或與他人簽訂“聯合探礦協議”,實則是非法轉讓礦權,從中牟利。

(十)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太輕

在目前刑罰中,一個人偷盜公私財產幾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現行的礦產資源法中,無證開採、浪費破壞國家礦產資源、破壞礦業秩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幾萬元、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卻難以認定爲犯罪。《礦產資源法》1986年頒佈,《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至到xx年纔出臺,但其認定機關爲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無證採礦等嚴重違法行爲,首先要調查取證,請有資質的單位測量,然後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再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程序複雜,週期漫長,難以達到懲處違法行爲的目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採礦,都是把不屬於自己的財產居爲己有,這本身就是一種偷盜行爲,應按偷盜定罪處罰。要想維護良好的礦業秩序,關鍵不在於管住礦山,不是多封幾個礦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礦業秩序混亂的地區,對一個違法行爲人追究刑事責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礦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三、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法制建設工作的建議與對策

(一) 國土資源是關係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的重要經濟基礎,忽視現在的管理,未來難以估量。建議改革現在的管理體制,實行相對垂直管理,參考司法、國(地)稅務管理模式,財政供給、人員編制等部分仍納入地方政府管理;對國土資源的管理實行真正的嚴格保護、科學利用、持續發展,就必須制定長遠規劃,加強管理,也就是對執法監督檢查由上級垂直管理,重大案件執法檢查調度制,便於貫徹落實國土資源法的嚴肅性。

(二)完善有關的法律條款。針對《礦產資源法》39、40、41、44條,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應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國務院150號令)應增加拒繳、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追繳年限的條款,嚴厲追究干擾礦區生產秩序和拒繳、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違法行爲。給“破壞資源”、“邊探邊採”等給出明確的量化標準、認定程序和認定機關,便於具體操作。

(三)建立健全各種制度。對各礦業權人實行定期圖紙交換制度;設立專項資金,實行舉報查實獎勵制度;實行各礦山總工程師委派制度,由各級地礦管理部門向各礦山收取專項資金,支付所委派人員的工資。

(四)提高礦業權流轉審批工作效率,或小型以下礦山企業採礦權轉讓授權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報原發證機關備案。

(五)要打破“管理者不發證,發證者不管理”的不正常現象。強化基層地礦部門的行政職能和作用,變目前自上而下的辦證程序爲自下而上,沒有基層地礦部門的意見,上級部門不能辦證。

(六)礦產資源是關係一個國家生死存亡、國計民生的不可再生的可耗竭性資源,我國又是世界上資源相對短缺的國家,建議修改完善《礦產資源法》。制定出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科學、嚴厲的《礦產資源法》,把現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改爲“資源補償金”,同時新設破壞礦業秩序罪、浪費礦產資源罪等。

(七)採用南充規範砂石開採的作法,解決砂石多頭管理中部門政策打架問題,從而有效制止“遊擊式”亂採濫挖礦產資源的行爲。

(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勘查作業時採出的礦產品管理及銷售辦法。以便有效地打擊和杜絕以採代探等違法行爲。

(九)實行礦產品準運許可制度,在礦產品的主要出入通道設立像木材檢查站那樣的礦產品檢查站,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

(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採礦權、探礦權授予新程序,全面以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礦業權,以市場配置資源方式代替行政配置資源,真正做到公正、公開、公平。

關於如何預防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調研報告

當前,腐敗問題,尤其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歷來是我國各級黨委和政府非常重視問題之一。特別是近幾年,在國土資源領域出現腐敗的案件越來越多,如何預防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成了當前治理腐敗問題的難題之一。現我局就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存在現象、原因等進行調研,並對此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存在現象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土地和礦產資源的價值越來越顯得可貴,加上我國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利益的分配不均衡,導致了國土資源領域存在誘惑越來越大和出現誘惑腐敗問題的環節也越來越多,成爲了腐敗問題易發高發的“雷區”。若要預防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首先我們就必須瞭解在國土資源領域中腐敗問題存在現象,其現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違法違規審批土地和礦業權或審批過程中索賄受賄,尤其以超越權限、違反程序、違反政策、弄虛作假等形式對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礦業權新立、轉讓、變更進行審批。

2、違反法律規定和政策對土地和礦業權出讓、轉讓,特別是規避“招拍掛”方式、違規設定底價、不按規定信息公開和泄密。

3、濫設前置條件出讓土地使用權,進行暗箱操作,以權謀私。

4、土地整理復墾項目工程招投標、資金撥付審覈、工程驗收等環節設置障礙,從中牟利。

5、違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套取資金、設“賬外賬”、小金庫,甚至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爲。

二、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存在的原因

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日益突出,成爲了腐敗易發、高發的“雷區”。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部分黨員幹部防腐意識淡薄,缺乏自律性。在國土資源領域中,各個地區國土資源部門均存在黨員幹部的整體素質還不是很高;部分黨員幹部的防腐意識十分淡薄,缺乏自律性等問題。

2、防腐制度不健全,難以監督到位。雖然我國各級黨委和政府對腐敗問題的預防都非常重視,但是目前尚未有一項完善防腐制度用於事前監督和預防腐敗問題的發生,只在事後對腐敗問題進行懲治。即使有部分地區制定了一些制度用於監督和預防腐敗問題的發生,但是否將這些制度真正地落實和執行也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3、制度執行力不夠,權力運行不夠規範。曾記得有位名人說過:“權力的過度集中,必然會導致腐敗。”國土資源領域的腐敗問題層出不窮,最終的直接原因是制度執行力和約束力不強,權力運行不夠規範。由於現行的體制、機制不健全等諸多因素,導致權力運行中出現“真空地帶”問題即無人監督、監督不到位等問題。

三、如何預防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廉政教育,增強系統人員的廉潔自律意識

由於在國土資源領域中存在部分黨員幹部防腐意識淡薄,缺乏自律性,國土資源部門堅持加強黨員幹部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並建立完善學習制度,經常組織系統人員觀看警示教育專題片,教育和警示黨員幹部珍惜組織和羣衆的信任,正確行使手中權力。同時,結合觀看警示片,組織開展“以案說紀”學習討論活動, 提高幹部職工的防腐免疫力。並大力宣傳全省系統勤政廉政的先進典型,用榜樣引路,提高全縣系統幹部職工的廉潔從政和自律意識。

(一)保持廉政教育的經常性。黨員幹部不是生活在真空裏,在腐敗問題上並不具有必然的免疫力。因此,要站在國土資源管理全局的高度,保證反腐倡廉教育常抓不懈,拒腐防變警鐘長鳴。把集中教育與日常教育有機結合起來,採取集中組織學習、開展以反腐倡廉爲主題的教育活動等措施強化對黨員幹部的集中宣傳教育。通過參加黨校等組織的培訓、廉政談話等多種形式,紮實開展黨員幹部的日常教育,構築廉政建設的長效教育機制。

(二)增強廉政教育的針對性。在新形勢下,社會生活發生了複雜而深刻的變化,反腐倡廉建設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必須認真研究社會生活的深刻變化及其對黨員幹部思想活動的影響,切實增強反腐倡廉教育的針對性。要根據不同的崗位,不同業務、個人年齡、文化基礎等制定具有較強針對性的教育規劃,開展具有較強針對性的廉政教育活動,切忌搞“一刀切”。就國土資源部門而言,要結合近年來發生在國土資源領域的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徵地補償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及地災治理工程中的大案要案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以增強廉政教育的針對性。

(三)確保廉政教育的實效性。要按照“突出重點對象,突出重點時段,突出重點領域”的原則,通過正面教育、典型示範和警示教育,促進黨員幹部增強勤政廉政自律意識,規範工作圈、純潔社交圈、淨化生活圈,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真正做到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面對新的形勢、新的任務,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作風,增強貫徹落實保障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堅定性,提高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執行力,使廉政教育取得實效。

二、健全和完善防腐制度,加大監督力度

爲預防國土資源領域的腐敗問題發生,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和土地執法監察的職能作用,加強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加大對徵收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中違紀違法行爲的查處;爲確保土地及礦業權處置交易的“陽光操作”,要規範和完善經營性土地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擴大社會監督面,切實從源頭上防治腐敗行爲的發生。

(一)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要結合國土資源的發展實際,根據工作的整體部署,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實際需要出發,認真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必須堅持懲治和預防並重,在從嚴治標、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工作領域。建立健全各項監管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述職述廉、領導幹部及中層幹部廉政檔案、幹部廉政談話、中層幹部特別是重要崗位中層幹部輪崗交流制度。

(二)抓好制度的落實,加大監督力度。要進一步增強黨員幹部的制度意識,既要重視制定制度,更要嚴格執行制度,在抓落實上狠下功夫。要重視發揮領導幹部的表率作用,堅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切實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堅決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要加大監督力度,在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土地開發整理、地災防治工程發包等方面,嚴禁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和干預,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程招投標的相關制度和規定,增強透明度,從根本上杜絕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和工程發包過程中的腐敗行爲。

三、加強制度執行力,規範權力運行

制度建設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一個關鍵環節,以制度來管理人,才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現象滋生,也更有利於規範權力的運行。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制度缺乏持久性。防治腐敗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可謂不多、不可謂不全,但在制度執行力方面不夠,有的制度在,監督檢查時顯得較爲重要,但在不檢查時將其束之高閣,成了一紙空文,使制度缺乏可執行;二是制度落實不到位。國土資源部門擁有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和大額預算資金的管理和支配權。這些權力關係着國計民生的基礎面,權力尋租的空間很大,較爲容易滋生腐敗等問題。從近幾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在國土資源領域出現腐敗大案要案的情況來看,大都在這樣一些關鍵環節上出現問題。這說明我們在這些重要環節和部位還存在着制度不夠完善落實監督不夠到位的問題。

(一)創新制度建設機制

制度建設要遵循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防範性、前瞻性等特徵予以建立、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設的重點在於如何管權、管人、管事。同時制度建設也是爲了加強制度的執行力,規範權力運行。

(二)創新監督制約機制

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關鍵,創新監督制約機制是新形勢下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重要手段。

1、突出監督重點。要轉變職能,理順關係,提高效能,進一步提高幹部職工依法行政水平。要從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入手,認真抓好乾部隊伍作風建設。要強化對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的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生活會的防範和監督功能,強化黨的紀律檢查職能,切實發揮黨內專門監督機關的作用,努力做到權力在哪裏,監督就在哪裏,改革到哪裏,制度就完善到哪裏。堅決糾正和查處有令不行、有法不依、頂風違紀的行爲。

2、改進監督方式。突出前瞻性和預見性,把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要求作爲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制度創新,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尋求預防腐敗的治本之策。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全面介入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變事後監督爲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同時,強化黨外監督。把黨內監督同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行政監督、羣衆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督合力,確保監督到位。同時,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相關制度建設,完善審批方式,加強後續監督,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監控機制。

3、暢通監督渠道。充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人民羣衆直接行使民主監督權利,逐步形成覆蓋面廣、渠道暢通、反應靈敏的監督網絡,切實防止腐敗行爲的發生。

國土局法律法規宣傳培訓調研報告

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結合我縣實際,我帶領政策法規股人員,對全縣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進行了調研,通過調研,我就我縣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談點看法。

一、當前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對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思想認識不足。

當前,許多地方領導對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思想認識不足,認爲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是一項軟任務,搞得好壞無關緊要,少數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認爲宣教工作投入大,見效慢,抓與不抓差距不大,還有的熱衷於轟轟烈烈造聲勢,總是應付一下就算完事,認爲只要進行過宣傳,發放過資料,講過課就完成了任務,沒有真正去考慮這項工作到底使幹部羣衆法律意識提高了多少,幹部羣衆需要什麼樣的法律宣傳等實際問題,導致了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流於形式。

(二)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形式單一。

幾年來,我們在教育培訓上大多采用“灌輸式”教學,致使學習的同志始終處於被動狀態,不能有效激發學習的積極性,削弱了教育培訓工作的吸引力,影響效果。教學者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討論,不能達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於各級領導幹部更好的掌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基本內容。

(三)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缺乏專業隊伍。

基層國土資源部門缺乏專門的宣教機構,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中主要採取國土資源部門幹部職工自行組織的講授人員,參與宣講的幹部宣講經驗不夠豐富,整體的宣傳素質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講幹部對知識掌握得還不夠準確,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對幹部羣衆提出的疑問不能正確解答。

二、抓好宣傳教育培訓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深化對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有效推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是黨中央明確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全國縣(市)鄉(鎮)村級幹部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的通知》,目的就是通過開展宣教活動,使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斷提高,鄉(鎮)村基層幹部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觀念意識不斷增強。鄉(鎮)領導幹部和國土工作人員要在學法、守法上作表率、當模範,做到依法行政。基層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要增強其使命感,避免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流於形式。要不斷深入到基層,瞭解具體實際情況,注重教育的實效。要把國土資源普法重點放在增強基層羣衆的權利義務觀念上,即從維護基層羣衆權益的角度,促使他們增強國土法律意識。

(二)創新培訓方式,豐富培訓內容。

在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中,一是要在宣傳教育培訓的對象,內容上有重點,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創新。宣傳培訓的內容要突出實用性,針對性和通俗性、要從基層幹部羣衆的需要出發,增強基層鄉鎮,村幹部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意識,激發他們參與國土資源管理的積極性。二是要採取生動活潑、簡而易懂的形式開展廣泛的宣傳活動,積極採用案例式,互動式等培訓方式,重點宣傳與幹部羣衆生產生活和實際工作密切相關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充分調動基層幹部的能動性,增強教育培訓的吸引力,從而在全社會營造一種濃厚的學習氛圍,確保教育培訓收到預期效果。

(三)提高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的宣教隊伍綜合素質。

宣傳教育是國土資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傳教育工作的創新不僅是全國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的有力舉措,也是落實國土資源宏觀調控的有效途徑,更是國土資源部門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直接體現。因此,要加大宣教幹部隊伍培訓力度,培養一批熟悉國土資源法律,具有豐富專業知識的宣教人員,將宣傳教育培訓活動長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考覈體系。

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訓制度,不斷提高教育培訓的實效。爲此,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督查考覈,量化考覈,確保取得實效。

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是一項需要長期抓,抓長期的日常性工作。我們有理由相信,隨着基層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深入開展和加強,基層幹部羣衆的法律意識將不斷增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法制氛圍將不斷改善。

【第12篇】國土調研報告範文

耕地是農業最爲基本的生產資料,一個地區的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都離不開耕地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我地區是一個對土地高度依賴的農業地區,耕地的地位與作用特別重要。中央一再強調,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實行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

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地區在耕地保護工作中存在如下幾個問題:

一、保護耕地資源的難度較大

耕地雖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對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卻很微弱,在以gdp作爲衡量地方官員政績主要指標之一的考覈機制下,地方政府爲了實現領導任期間的目標,不顧環境資源承載力和經濟條件,儘可能地實現耕地的非農化,盲目開發建設。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熱情與耕地保護消極的態度的矛盾,與嚴格執法的矛盾目前十分突出,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上項目上往往只強調自身情況的特殊性,把局部利益放在全局利益之上,在資源利用上是急功近利的,甚至不惜違法。

二 、耕地數量不斷減少

我地區生態系統脆弱,濫退、濫牧、濫挖、濫利用水資源是造成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在這種生態環境壓力下,大面積退耕還林、還草,耕地面積大幅度減少,使得耕地保護的壓力加大。在數量減少的同時,耕地質量下降的問題也不容忽視。一是長期過量使用化肥;二是水土流失造成土壤肥力下降;三是土地沙化,石漠化和耕地污染嚴重,四是水資源短缺。

三、耕地閒置和撂荒情況嚴重

由於農產品價格不樂觀,種地效益較低,一些農民放棄務農,離開農村進城打工,從而大量耕地被閒置。雖然免徵農業稅以來閒置地利用率有所增加,但仍是耕地保護中需要解決的一大問題。

針對我地區耕地保護中存在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落實保護制度

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將鄉鎮一把手列爲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施的第一責任人,將耕地保護目標列入到各級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考覈內容,列入到旗政府對鄉鎮年度工作考覈內容,確保耕地保護責任到位。深入開展基本農田保護活動,落實基本農田管護有效措施,繼續加大對土地資源的開發,整理和復墾力度。

二、加大宣傳力度

通過一些媒體,積極宣傳土地新政策,新法規和依法集約用地先進典型,嚗光違法用地案件,特別要加大對鎮村兩級主要領導的宣傳,進一步宣傳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強全民土地基本國策意識,強化鄉鎮幹部的宣傳氛圍。

三、必需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保護耕地的出發點是維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從長遠來看,保護耕地與經濟發展目標是相一致的。但從短期來看,地方政府在其它生產要素特別是資金相對不足的情況下,爲了實現經濟發展的目標,實行用土地要素替代其它要素的政策,使得耕地保護工作與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協調。因而制定協調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首先必須明確耕地保護工作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要在現有建設用地實現了合理利用的前提下進行外延擴張,實現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雙保”。

四、增強領導幹部的耕地憂患意識

要採取有效措施,增加領導幹部的憂患意識和法規觀念。從實際情況看,加強宣傳教育固然必不可少,而更重要的則是要在選拔和培養幹部時,應把其對法律知識的瞭解作爲必要條件。

五、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加強對違法用地行爲的查處,與有關部門加強協同配合、堅持共同監管、啓動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遏制新增違法用地的發生。

縣國土資源局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流轉調研報告

市調研組:

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xxx在參加信陽代表團審議時圍繞貫徹落實xx屆三中全會精神,提出進一步促進農村改革發展,重點在糧食、根本在增收、關鍵在改革、出路在發展。他強調,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要大膽地闖、大膽地試、大膽地改,明確表示支持信陽創辦農村改革發展試驗區。爲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好農村改革發展實驗區,根據黨的xx屆三中全會精神及xxx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管理,抓好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經過深入實際調研,現將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現狀、存在的問題和下步依法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農村集體土地基礎工作開展情況

(一)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現狀:土地市場是複雜而敏感的要素市場,必須發展和規範並重。公益性與經營性項目用地的界定、土地的確權、規劃的落實、審批的程序、信息服務、市場的規範化建設、流轉收益的合理分配以及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的健全等諸多問題,都不同程度的影響着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以行政村或村民組爲單位的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發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再加上一些歷史原因,致使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未全部完成。當前,全縣所有行政村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已經結束,但所有權發證率只有20%,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151419宗,發證率爲80%。

(二)存在的問題:一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明晰。土地現狀調查彙總的地類、權屬都是以行政村爲權屬單位,實際工作中還是沿襲詳查成果以行政村爲權屬單位進行管理,但在徵地、承包等行爲中還是與村民組簽訂協議,這就給我們集體所有權屬管理帶來了很多問題,導致發證進展緩慢、權屬爭議經常發生。二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發證積極性不高。由於新土地管理法出臺和農民減負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的程序更加規範,而發證不收費用,鄉鎮、村人員工作積極性差,發證少,鄉鎮經常出現不經批准擅自建農宅的情況。三是第二次土地調查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尚需銜接。由於目前正在開展的第二次土地調查是採用最新的技術方法和行業標準規範,這就需要今後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也要按這些規範去操作。如何銜接兩者之間的工作關係,是擺在農村地籍管理工作面前的一大課題。

(三)建議:一是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強化宣傳。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是一項社會工程,要解決好用地和發展經濟的矛盾,各級領導必須提高認識,親自過問,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切實做到宣傳在前,使廣大人民羣衆知法懂法,自覺遵守土地管理各項法律法律,使農村土地權屬管理法制化,規範化,做到每宗地權屬明晰,都有土地戶籍。二是緊密圍繞黨的xx屆三中全會關於農村工作的大政方針,制定符合農村實際的政策,保證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完全到位。以便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有法可依,扭轉目前農村集體土地權屬混亂,登記發證進度緩慢或不重視,有它無它的現象發生。

二、當前我縣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基本情況

(一)集體農用地流轉情況:我縣屬淺山丘地區,是典型以種植業爲主的農業大縣,農業人口64.6萬人,佔全縣總人口的80.8%,耕地面積129萬畝,人均耕地僅爲1.61畝。農業規模化生產很難形成,目前還處於集體農用地流轉的初始階段。隨着國家對農業投入的加大,特別是糧食直補政策的出臺,農民對種糧積極性有所提高,近幾年,農村自發出現了轉包、轉讓、出租、入股、互換等形式,全縣土地流轉總面積94173畝,其中農戶自發流轉的面積84673畝,涉及農戶18762戶;委託流轉面積9500畝,涉及農戶1526戶。

1、我縣農用地流轉有以下特點:一是從流轉範圍來看,具有普遍性。二是從流轉活動的參與過程看,具有自發性。整個土地流轉活動基本上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自發進行的,農村土地流轉基本處於自發狀態。三是從流轉方式看,具有隨意性。土地出租戶與承租戶關係的建立主要方式是口頭約定,在參與土地流轉的農戶中,有90%以上的農戶沒有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四是從流轉時間看,具有短期性。五是從租金的支付形式來看,主要是以實物支付。六是從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係來看,以親戚關係和同村村民關係爲主。七是租金支付差距不大,多數爲每畝年租金100元以內。

2、存在的問題: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體制、機構不健全;二是沒有建立農村集體農用地流轉市場。農用地流轉管理不完善,缺乏信息平臺,沒有固定操作模式,土地流轉大都是農民自發形成,以致程序不規範,管理不到位,土地糾紛多,制約了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速度和規模。

3、集體農用地流轉的作用:一是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有利於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得到更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二是集中規模生產經營,降低農業生產成本。三是加快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讓部分失地農民放心、安心,專心搞第二、三產業,提高農民收入。四是有效遏制土地撂荒現象的發生;五是有利於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基本情況

近幾年,隨着國家一系列土地新政的出臺,加大了對土地管理的力度。有限的用地指標都放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農宅等非農建設用地因無指標,無法進行正常申報,無法形成防疏結合的管理手段,造成了農村宅基地建設的無序狀態,個別村甚至到了“法不治衆”的地步。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基本形式爲:出租、轉讓、作價入股等形式。

2、存在的問題:一是農村規劃滯後制約了農村建設的發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現混亂的狀況在所難免。二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缺乏相應可操作的配套政策。我省xx年出臺了《河南省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若干意見》(豫政辦[xx]77號),但由於集體建設用地的來源缺乏合法依據(大部分都沒有集體證),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土地流轉沒有得到真正規範。截至目前,我縣沒有申報、更沒有辦理一宗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手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只堵不疏,勢必造成流轉的私下交易,缺乏公開、公平、公正,不利於社會的穩定。三是不完全的市場化,造成部分土地資產收益的流失。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因缺乏地價等方面的規範管理和正確引導,土地所有權人在進行土地交易時,往往只考慮土地產出及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各項稅費成本,很少考慮各級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再加上土地使用權人壓低地價,造成了集體土地地價明顯低於國有土地。一方面使理應歸所有者所有的土地收益流到了土地使用者手裏;另一方面也使國有土地市場的運行秩序受到了影響。

3、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作用:一是有利於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二是有利於節約集約用地,滿足部分用地戶的需求,有利於耕地保護;三是有利於提高農民生產生活水平。四是有利於發展鄉鎮經濟,通過集體土地流轉取得土地收益,可以補充鄉鎮經濟和公共公益事業建設資金的不足,增強鄉鎮的經濟調控能力,以保證鄉鎮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

三、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意見和建議

1、出臺《集體土地流轉實施細則》。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早出臺適應新形勢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施細則,以滿足當前流轉的需求,有利於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的利用率和產出效率,有利於維護集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考慮:①集體土地流轉實際是土地使用權轉移,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②流轉前必須是有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必須經村組集體組織同意,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要實行有償和有限期使用制度;④建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比照國有土地出讓,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流轉;⑤制定流轉合同文本,流轉時簽訂流轉合同;⑥流轉的土地收益除小部分用於鄉鎮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外,歸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用於農民參保及村組公益事業等;⑦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再次流轉。

2、建立農村集體農用地流轉市場。確認農業部門爲集體農用地(主要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部門,完善土地流轉的服務體系。以鄉鎮爲主,成立農村集體農用地流轉服務中心,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負責農用地流轉的政策研究,業務指導,糾紛仲裁等工作;確認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的政策指導和業務辦理。

3、建立土地流轉信息服務平臺。在集體土地流轉有形市場的指導下,爲供求雙方提供便捷的信息和中介服務,確保土地流轉的渠道暢通,規範管理。

4、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工作。對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及時完善手續,對新法實施後新增的集體建設用地,結合土地二次調查和新一輪規劃修編,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出臺一定政策予以補辦用地手續,爲土地流轉打下基礎。對不符合規劃,沒有合法手續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進行流轉,作爲土地整理的對象。同時,在新一輪土地規劃修編時,要充分考慮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並建議上級部門及縣政府,拿出小部分用地指標專門配給農村建設。農民報建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勢必造成新的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

5、堅持“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規範”四項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穩步推進集體土地流轉。建議創建統一的土地市場和運行規則,構建新型集體建設用地產權體系,制定集體土地收益分配關係,制定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和運行方向。一是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養殖用地。xxx是養殖大縣,編制好xxx畜牧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提出規模化畜禽養殖及其用地的數量、佈局和規模要求。在當前土地規劃尚未修訂的情況下,國土部門對於xxx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搞好用地論證工作,滿足用地需求。如對xxx16個廠區的養殖用地都以農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提供的用地,落實了養殖用地的需求,依法保護了養殖企業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養殖業的健康發展。二是xxx是花卉大縣、花卉名縣。縣委、縣政府已成立了花卉辦,擬在312國道、京九鐵路往南,以集體土地流轉的方式建設萬畝花卉精品園,促進花卉行業規模經營,促進農民增收。

國土資源局農村宅基地管理調研報告

農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產雙重功能,但由於農村宅基地無償無期限和無流動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村宅基地的無序擴張,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和城鎮化進程的緩慢由於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廣、工作量大、情況複雜、實施效果不甚理想。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農村住房建設缺乏規劃引導,佈局零亂。

長期以來,對農村規劃投入少,農村規劃進展緩慢。農村村莊建設規劃編制由於缺乏村鎮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新農村建設,農民住宅處於低水平重複建設之中,出現“只見新屋,不見新村”的現象。

(二)農村“一戶一宅”制度難以貫徹落實,出現“一戶二宅”、“一戶多宅”現象。

自治區對農民宅基地雖然有具體規定。但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多、基層政府對農民建房缺乏正確引導和管理,再加上採用的是無償、無期限的使用制度,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農村建房處於無序狀態,亂佔、多佔現象嚴重,普遍出現了農民超標準佔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任意建房,建了新房也不願意交出閒置下來的老宅基地,出現“一戶二宅”、“一戶多宅”現象。

(三)宅基地轉讓受現行法律法規限制,農村出現大量閒置宅基地、閒置住房。

農村宅基地的性質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按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農民對自己依法獲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不能進行轉讓。但從現在請款情況看,除了本行政村內相鄰戶間的調劑和父母與子女間因分家析產以及農戶經批准後因客觀原因由村委重新安排而發生的流轉外,沒有其他形式的流轉。由於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一方面大量農民進城後,農村的房子都閒置着;另一方面有的農民在城市賺到錢後,在城市裏買房的同時,又在農村修建新房,捨棄老宅破屋,進一步擴大了宅基地佔用的土地面積,也使農村出現大量的閒置宅基地、閒置住房。

(四)農村宅基地違法案件屢屢發生,查處難執行難。

一是符合村莊規劃和用地條件的農戶,由於種種原因未經批准就建設了房屋,造成違法佔地。二是不符合規劃也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個人搶佔宅基地的。由於我鄉(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少,很難實施有效監管,對這些違法案件的查處在現實中很難執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只有查處權又沒有強制執行權,申請法院執行又要履行繁瑣的程序,具體執行起來也很困難。

二、加強農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嚴格依法行政。

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在農村特別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宣傳和普及力度,在全社會形成集約節約用地的輿論氛圍,提高廣大農民羣衆依法用地意識。要切實加強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要進一步健全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制度,發揮村級土地協管員的作用,加強農村宅基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違法行爲。對亂佔與濫用耕地建房等違法行爲,國土、建設、法院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堅決依法查處。

(二)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確保農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如期發證到戶。

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通過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可以有效規範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佔濫用耕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認真按照國土資發〔xx〕146號“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力量,克服困難,在對本轄區現有農村宅基地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力爭在xx年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做到權屬糾紛基本解決,農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發證到戶。 (三)制定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獎懲政策,盤活農村土地存量。

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允許村民將原宅基地和房屋與其他村民自願協商後有償調劑給有條件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本村農民。鼓勵農村村民進城落戶,對已在城鎮購置商品房定居或願意進入城鎮規劃區定居,並自願退宅還耕且以後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其宅基地還耕後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放棄宅基地後,不影響其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益,不影響其作爲農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同時積極探索“宅基地置換”模式,將分散居住的農民集中起來,搬入新建多層或規劃合理的住宅中,“騰出來”的農村非農建設用地可以從事其他用途。

(四)深入開展調查清理工作,規範和保護農民建房。

要以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爲契機,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閒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要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要規範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閒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要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使農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走上合理化、規範化軌道。

【第13篇】最新關於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的調研報告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國土部《關於開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情況書面調研的通知》文件精神,現將xx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機構和隊伍現狀及職能

1、xx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成立於XX年2月,經xx市編委同編字[XX]3號文件批覆,機構規格爲副科級。主要職能是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執法監察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組織國土資源政策調研;負責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彙編和諮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負責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法制建設;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2、xx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是局下屬行政單位,執法局原定行政編制爲7名,實際15人,全部參照公務員管理,繳納養老保險統籌金。經費來源爲財政預算外管理。

3、車輛、辦公設備等裝備及人員福利待遇情況

配備執法監察車一輛、臺式電腦三臺、筆記本電腦一臺、照相機、錄像機、傳真機、手持gps、錄音筆各一臺,打印機兩臺。

4、業務培訓、持證上崗、人員素質情況

全局15人每年除省廳組織業務培訓外還參加本市法制辦、黨校、勞動人事等單位的培訓,全部持有行政執法證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15人中35歲以下2人、35歲至45歲11人、45歲至55歲2人。本科學歷1人、大專學歷10人、大專以下學歷4人。

(二)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機構設置的職級較低,給有效行使執法職能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如果到鄉鎮執法,由於職級較低,說話腰桿不硬,執法力度不大。

2、當前執法監察在硬件裝備上還是可以應付,人員編制和經費方面存在很大問題,辦公經費困難,執法手段落後,執法設備簡陋,給有效執法、全面執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難。

3、執法隊伍的執法能力還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國土執法的新要求。執法水平和業務水平還不十分高,這主要是目前執法隊伍中的文化結構不盡合理,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對執法業務缺乏系統的學習和培訓,在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中存在取證不全、定性不準等問題,影響了辦案效率。

4、履行執法監察職責方面存在問題

執法手段不夠完善,行政處罰的執行都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沒有法院的支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就寸步難行。特別是對於土地違法案件,在我們發現後就及時進行了制止,但由於缺乏強制力,有些違法者在我們下達《停止違法行爲通知書》和舉行聽證的這段時間內,搶建房屋。待完成所有處罰程序,違法佔地的建築物已經搶建完成。這樣既增加了執法的難度,也增加了執行的難度。在執法過程中,面對社會上的說情風,抵制還不夠堅決、不夠得力、辦人情案的現象還仍然存在。

(三)進一步加強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的建議

1、完善執法監察體制和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加大執法監察力度。積極協調部門間的密切配合,特別是國土管理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的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徹底解決國土資源執法難的問題。多方面強化執法手段,建立完善與司法、紀檢、監察等執法部門的密切合作制度,發揮監督機制的整體效益。充分利用現有懂業務、能秉公執法的人員,充實到執法監察隊伍中。引入公安機制,建立國土資源公安執法體制,使國土資源執法這個拳頭變得更加有力,最大發揮執法效能。

二是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不完善的需進行補充和修正。通過對法律法規的補充修改,使現行法律法規更具有可操作性。

2 、完善動態巡查責任制

多年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實踐,讓我們感到,要將有效的執法工作做到前面,不能總是處於被動的事後查處狀態,否則,其結果必然是查不勝查,查而難處罰,只有從根本上落實國土資源巡查制度,切實做到事前防範,努力把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狀態。只有這樣,才能大大地降低執法的難度,變被動爲主動。

3、提高執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執法監察監督體制

一是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健全強有力的執法監察監督體制是做好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方面在鄉村建立鄉級監察信息網絡,聘請專兼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信息員,擴大監督面,通過信息員的反饋,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爲。另一方面賦予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執法監察職能,要求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進一步完善內部制約機制,責任到人,將巡查工作納入到目標管理責任制中,統一考覈。通過這些舉措,可以有效地遏制農村違法案件的發生,降低執法的難度。

二是加強社會監督。建立“錯案追究制”、“案件首辦負責制”,並公開向社會進行行風承諾,在社會各界聘請行風監督員。在每個案件的處罰過程中都實行“集體討論”,建立“案件會審制度”,“重大案件備案制度”,凡拆除違法建築,或沒收違法所得和新建建築物的,不管是否有重大罰款,都要舉行聽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通過這些措施,能夠有效地提高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使社會各階層的羣衆有效地監督執法工作,從而形成良好的社會監督和制約機制。

4、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執法難是執法監察工作面臨的客觀形勢。但在新的形勢下,能不能突破這一局面,關鍵是要建立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的國土資源執法隊伍。

一是加強學習,提高執法監察人員的政治修養和業務素質。通過舉辦培訓班的形式,採取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大力加強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修養、業務能力和依法辦事水平,做到通曉業務、秉公執法。

二是轉變工作作風。處理好執法與發展的關係,做到既要嚴肅執法又要善於執法,還要爲地方經濟發展服好務。

5、落實人員編制,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管理,改善目前執法機構的經費困難和執法設備不足等問題。加強執法手段的現代化建設,逐步實現國土資源執法的網絡化、智能化。

【第14篇】縣國土資源局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流轉調研報告

市調研組:

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xxx在參加信陽代表團審議時圍繞貫徹落實xx屆三中全會精神,提出進一步促進農村改革發展,重點在糧食、根本在增收、關鍵在改革、出路在發展。他強調,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要大膽地闖、大膽地試、大膽地改,明確表示支持信陽創辦農村改革發展試驗區。爲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好農村改革發展實驗區,根據黨的xx屆三中全會精神及xxx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管理,抓好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經過深入實際調研,現將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現狀、存在的問題和下步依法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農村集體土地基礎工作開展情況

(一)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現狀:土地市場是複雜而敏感的要素市場,必須發展和規範並重。公益性與經營性項目用地的界定、土地的確權、規劃的落實、審批的程序、信息服務、市場的規範化建設、流轉收益的合理分配以及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的健全等諸多問題,都不同程度的影響着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以行政村或村民組爲單位的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發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再加上一些歷史原因,致使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未全部完成。當前,全縣所有行政村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已經結束,但所有權發證率只有20%,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151419宗,發證率爲80%。

(二)存在的問題:一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明晰。土地現狀調查彙總的地類、權屬都是以行政村爲權屬單位,實際工作中還是沿襲詳查成果以行政村爲權屬單位進行管理,但在徵地、承包等行爲中還是與村民組簽訂協議,這就給我們集體所有權屬管理帶來了很多問題,導致發證進展緩慢、權屬爭議經常發生。二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發證積極性不高。由於新土地管理法出臺和農民減負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的程序更加規範,而發證不收費用,鄉鎮、村人員工作積極性差,發證少,鄉鎮經常出現不經批准擅自建農宅的情況。三是第二次土地調查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尚需銜接。由於目前正在開展的第二次土地調查是採用最新的技術方法和行業標準規範,這就需要今後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也要按這些規範去操作。如何銜接兩者之間的工作關係,是擺在農村地籍管理工作面前的一大課題。

(三)建議:一是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強化宣傳。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是一項社會工程,要解決好用地和發展經濟的矛盾,各級領導必須提高認識,親自過問,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切實做到宣傳在前,使廣大人民羣衆知法懂法,自覺遵守土地管理各項法律法律,使農村土地權屬管理法制化,規範化,做到每宗地權屬明晰,都有土地戶籍。二是緊密圍繞黨的xx屆三中全會關於農村工作的大政方針,制定符合農村實際的政策,保證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完全到位。以便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有法可依,扭轉目前農村集體土地權屬混亂,登記發證進度緩慢或不重視,有它無它的現象發生。

二、當前我縣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基本情況

(一)集體農用地流轉情況:我縣屬淺山丘地區,是典型以種植業爲主的農業大縣,農業人口64.6萬人,佔全縣總人口的80.8%,耕地面積129萬畝,人均耕地僅爲1.61畝。農業規模化生產很難形成,目前還處於集體農用地流轉的初始階段。隨着國家對農業投入的加大,特別是糧食直補政策的出臺,農民對種糧積極性有所提高,近幾年,農村自發出現了轉包、轉讓、出租、入股、互換等形式,全縣土地流轉總面積94173畝,其中農戶自發流轉的面積84673畝,涉及農戶18762戶;委託流轉面積9500畝,涉及農戶1526戶。

1、我縣農用地流轉有以下特點:一是從流轉範圍來看,具有普遍性。二是從流轉活動的參與過程看,具有自發性。整個土地流轉活動基本上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自發進行的,農村土地流轉基本處於自發狀態。三是從流轉方式看,具有隨意性。土地出租戶與承租戶關係的建立主要方式是口頭約定,在參與土地流轉的農戶中,有90%以上的農戶沒有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四是從流轉時間看,具有短期性。五是從租金的支付形式來看,主要是以實物支付。六是從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係來看,以親戚關係和同村村民關係爲主。七是租金支付差距不大,多數爲每畝年租金100元以內。

2、存在的問題: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體制、機構不健全;二是沒有建立農村集體農用地流轉市場。農用地流轉管理不完善,缺乏信息平臺,沒有固定操作模式,土地流轉大都是農民自發形成,以致程序不規範,管理不到位,土地糾紛多,制約了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速度和規模。

3、集體農用地流轉的作用:一是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有利於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得到更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二是集中規模生產經營,降低農業生產成本。三是加快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讓部分失地農民放心、安心,專心搞第二、三產業,提高農民收入。四是有效遏制土地撂荒現象的發生;五是有利於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基本情況

近幾年,隨着國家一系列土地新政的出臺,加大了對土地管理的力度。有限的用地指標都放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農宅等非農建設用地因無指標,無法進行正常申報,無法形成防疏結合的管理手段,造成了農村宅基地建設的無序狀態,個別村甚至到了“法不治衆”的地步。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基本形式爲:出租、轉讓、作價入股等形式。

2、存在的問題:一是農村規劃滯後制約了農村建設的發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現混亂的狀況在所難免。二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缺乏相應可操作的配套政策。我省XX年出臺了《河南省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若干意見》(豫政辦[XX]77號),但由於集體建設用地的來源缺乏合法依據(大部分都沒有集體證),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土地流轉沒有得到真正規範。截至目前,我縣沒有申報、更沒有辦理一宗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手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只堵不疏,勢必造成流轉的私下交易,缺乏公開、公平、公正,不利於社會的穩定。三是不完全的市場化,造成部分土地資產收益的流失。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因缺乏地價等方面的規範管理和正確引導,土地所有權人在進行土地交易時,往往只考慮土地產出及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各項稅費成本,很少考慮各級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再加上土地使用權人壓低地價,造成了集體土地地價明顯低於國有土地。一方面使理應歸所有者所有的土地收益流到了土地使用者手裏;另一方面也使國有土地市場的運行秩序受到了影響。

3、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作用:一是有利於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二是有利於節約集約用地,滿足部分用地戶的需求,有利於耕地保護;三是有利於提高農民生產生活水平。四是有利於發展鄉鎮經濟,通過集體土地流轉取得土地收益,可以補充鄉鎮經濟和公共公益事業建設資金的不足,增強鄉鎮的經濟調控能力,以保證鄉鎮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

三、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意見和建議

1、出臺《集體土地流轉實施細則》。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早出臺適應新形勢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施細則,以滿足當前流轉的需求,有利於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的利用率和產出效率,有利於維護集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考慮:①集體土地流轉實際是土地使用權轉移,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②流轉前必須是有合法手續的集體土地,必須經村組集體組織同意,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要實行有償和有限期使用制度;④建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比照國有土地出讓,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流轉;⑤制定流轉合同文本,流轉時簽訂流轉合同;⑥流轉的土地收益除小部分用於鄉鎮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外,歸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用於農民參保及村組公益事業等;⑦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再次流轉。

2、建立農村集體農用地流轉市場。確認農業部門爲集體農用地(主要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部門,完善土地流轉的服務體系。以鄉鎮爲主,成立農村集體農用地流轉服務中心,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負責農用地流轉的政策研究,業務指導,糾紛仲裁等工作;確認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的政策指導和業務辦理。

3、建立土地流轉信息服務平臺。在集體土地流轉有形市場的指導下,爲供求雙方提供便捷的信息和中介服務,確保土地流轉的渠道暢通,規範管理。

4、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工作。對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及時完善手續,對新法實施後新增的集體建設用地,結合土地二次調查和新一輪規劃修編,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出臺一定政策予以補辦用地手續,爲土地流轉打下基礎。對不符合規劃,沒有合法手續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進行流轉,作爲土地整理的對象。同時,在新一輪土地規劃修編時,要充分考慮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並建議上級部門及縣政府,拿出小部分用地指標專門配給農村建設。農民報建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勢必造成新的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

5、堅持“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規範”四項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穩步推進集體土地流轉。建議創建統一的土地市場和運行規則,構建新型集體建設用地產權體系,制定集體土地收益分配關係,制定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和運行方向。一是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養殖用地。xxx是養殖大縣,編制好xxx畜牧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提出規模化畜禽養殖及其用地的數量、佈局和規模要求。在當前土地規劃尚未修訂的情況下,國土部門對於xxx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搞好用地論證工作,滿足用地需求。如對xxx16個廠區的養殖用地都以農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提供的用地,落實了養殖用地的需求,依法保護了養殖企業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養殖業的健康發展。二是xxx是花卉大縣、花卉名縣。縣委、縣政府已成立了花卉辦,擬在312國道、京九鐵路往南,以集體土地流轉的方式建設萬畝花卉精品園,促進花卉行業規模經營,促進農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