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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論文新版多篇

知識產權保護論文新版多篇

知識產權保護論文 篇一

關鍵詞:國際貿易自由化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衝突法律和諧

一、引言

據《科技日報》載,當代國際貿易的10大趨勢之一是知識產權貿易發展已成爲國際貿易中不可忽視的現實。同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是WTO規則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過規則的確立與實施,充分有效地保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防止因對知識產權的無視或侵害而帶來的貿易障礙及貿易扭曲。《TRIPS協定》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TRIPS協定》作爲規範統一WTO成員知識產權貿易行爲的規則,儘管是由發達國家極力促成的,但從長遠發展看,對發展中國家將產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爲:1.有利的影響要表現爲:⑴順應了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要求。⑵有利於引進與貿易有關的國際投資。,⑶有利於推動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生產與出口。⑷有利於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⑸設立了一條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通道。2.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爲:⑴知識產權貿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劇。⑵知識產權市場競爭會加劇。⑶影響出口生產增長。⑷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貿易糾紛會增加。[1]可見,隨着中國加入WTO,雖然加速了國際貿易自由的進程,但與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識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導致既要促進經濟發展而大力推進國際經濟貿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於各國對知識產品的特殊保護而特殊對待。因此,國際貿易中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二難問題,必須爲我所面對,並尋求解決之。

二、國際貿易自由化:需要平行進口

所謂平行進口(在美國稱“灰色市場”)是指國際貿易中,當某一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佔許可證持有人的許可,第三者從外國知識產權人手中購得知識產權產品並輸入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爲。[2]例如:經乙國知識產權人B的許可,某A在甲國享有某種產品的知識產權,同時C在丙國也取得了相同的權利,如果甲國的D未經A的許可從丙國進口該種產品,那麼這種進口則構成平行進口。從此可以得出其特點爲:⑴第三人從一國進口到另一國的產品是通過購買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兩個領域,第三方從一國得到知識產權產品後進口到另一國,這兩個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許平行進口要依國內法律決定。⑶有兩層法律關係,一是知識產權人和相對人之間通過授權許可合同建立起來的許可和被許可的關係或是知識產權在兩個地域內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第三人從一國善意取得知識產權產品銷往另一國的進出口行爲。由此導致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成爲法律界長期爭議的問題,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公約,也未能對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由於受本國法律傳統、經濟政策的影響,對平行進口是否侵權的立場不盡統一,從而使平行進口落入了權利保護的“灰色區域”。平行進口的主要原因在於某項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本國的零售價高於其在外國的批發價。在利益的驅動下,進口商就會購買那些在國外生產並在國外銷售的商品,然後按低於本國正常物價的價格在本國市場銷售,於是形成了進口商與知識產權人或有關的被許可人之間就同一種商品爭奪市場的局面。

根據平行進口理論,第三人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佔許可證持有人許可從第三國獲得知識產品並在內國進行銷售的行爲,這必然加劇了在內國的對同一產品的競爭,當然這是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趨勢的,爲了促進交易效率的提高應該鼓勵平行進口,使知識產品發揮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則精神的。這樣可以使知識產品在全世界範圍內流轉,促進競爭,有利於提高產品質量,最終是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時代要求。因此,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迫切地需要平行進口。

三、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無論中、外均起源於封建社會。它們的雛形是封建社會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國家通過特別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種特權。[3]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爲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爲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闢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爲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於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願望和要求。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臺,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爲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着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爲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4]因此,這就必然產生一種地域性理論,即地域性理論的基本內容是知識產權人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獲得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各知識產權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知識產權在一國領域的實現和用盡並不意味着知識產權人根據其他國法律獲得的知識產權在該國的實現和用盡。[5]

根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品在內國依法受保護後並不能必然要求他國給予同樣的保護,因爲他國也沒有義務給予同等的保護,因此,在內國特殊受到一國法律的保護,儘量地避免產生同業競爭者,以利於保護其在一些國家的專有權利,這與WTO確立的國際貿易自由的基本趨勢是相違背的。可見,對知識產權的特殊保護,會限制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不利於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這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的平行進口背道而馳的。因此,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四、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衝突的理論基礎

平行進口既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又涉及到貿易問題。知識產權強調的是獨佔性,而貿易則更強調自由化而反對壟斷,由此形成了平行進口方面的激烈爭論與矛盾。也正因爲如此,現代國際貿易中,一方面平行進口在一些國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則平行進口有增無減,以至於國際社會也無法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肯定平行進口的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保護必然產生衝突,其理論基礎主要有:

1.權利用盡原則是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

權利用盡原則又稱爲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經知識產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而生產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場後,權利人即喪失對此控制權,其權利被認爲用盡。凡合法取得該產品的人,只要不將用於侵犯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即可自由的使用、轉讓和處理該知識產權產品。無論何人使用或轉售該產品的行爲,都無需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標權,商標權人不得再利用商標權阻止該商標產品的進一步流通。這是爲了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主要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這種原則在專利和商標領域得以廣泛應用,在版權領域也有所體現。例如,合法地載有某商標的貨物一經投放市場,商標權人即喪失對其的控制,其權利被視爲用盡,任何人再次銷售該產品,商標權人應無權阻止。[6]因此,平行進口合法。

2.地域性原則是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

地域性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依據不同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是相互獨立的,不依賴於其他國家的法律,知識產權人是依據不同法律分別付出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國申請並獲得專利,如果未在國外申請專利,其在國外普遍認爲是公有領域不能成爲專利,在中國取得的專利權要想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就必須按照他國法律分別申請並獲得授權。由於各國法律的差異,各國按照本國的法律規定對其專利申請是否決定授予專利權,而不受其他國家對該專利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的約束。商標權也是如此。

同時,知識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建立其知識產權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爲基礎而採取不同的方法獲得的,“一個商人很可能希望其產品進行很小的改變而適應不同的市場需要、興趣和偏愛,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標,這個希望是相當合理的。如果他不能阻止平行輸入,他將發現這個銷售目標將發生挫折,他的信譽因其使用不合適的商品(從消費者角度)的銷售而遇到損害,而且這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7]因爲商標權是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分別付出了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各國商標法的內容、保護的期限、範圍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標權僅是一個主權國家法律的產物,因此依不同國家法律產生的商標權是相互獨立的,在一國獲得商標權並不能自動在它國獲得同一商標權,即根據某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並受到保護,一旦跨出該國領域就不發生效力。即使是同一個商標,商標權人在不同國家建立其商標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爲基礎而採取不同方法才獲得的,這就是所謂的“商標信譽獨立論”。其實,在版權領域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地域性原則”和“權利用盡原則”目前仍然是兩個並行的重要原則,也是平行進口問題上相對對立的觀點的理論基礎。在過去,“地域性原則”佔有主導地位,但是“權利用盡原則”今後將被越來越多地被使用。鄭成思先生認爲“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也有地域性,其權利在甲國雖已窮竭,但在乙國處於未曾行使狀態,尚未窮竭”[8]因此,權利窮竭原則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國外合法購買商標權所有人的產品,但未經許可而將產品從國外進口,仍然對商標權構成侵害。因此,平行進口應予禁止。

如果允許商標平行進口,當然會促進貨物的自由流動,但是卻削弱了對商標權的保護;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當然是加強了對商標權的保護,但會造成知識產權人或被許可人對進口國市場的壟斷,將促使人爲價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價格限制,不利於公共社會,而且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必然會造成世界市場的分割,這種人爲市場分割顯然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相違背,不利於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與世界經濟的合作與發展,這些都與世界貿易的基本準則——自由競爭貿易原則相違背。因此,對商標權保護與貨物自由流動的衝突,使商標平行進口處於一種兩難的境地之中。

五、我國對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的法律調整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申請人被授予專利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爲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條規定賦予專利權人進口權,排除了平行進口,與各國通行做法是吻合的。我國2000年修訂《專利法》的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中第63條第1款第1項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被視爲侵犯專利權。從該規定的反面來看,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製造、進口專利產品的,應當視爲侵犯專利權。這可以視爲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當中,對“平行進口”的有關規定。但這是從反面來理解得出的結論,而實際上我國目前《專利法》對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雖然有許多變化,但是關於“平行進口”的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所包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範圍,其中沒有關於進口權的規定;《著作權法》第46條列舉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爲的表現形式中也沒有涉及到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進口其作品的問題。因此,對於版權的“平行進口”我國仍屬空白。2001年修訂《商標法》也有一些重大變化,但亦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的問題。

根據權衡平行進口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兩方面因素,筆者認爲我國應該總體上應該許可平行進口,主要在原因在於:⑴知識產權貿易是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可能有悖於國際貿易規則,更不能因爲禁止平行進口將其拒絕於貨物貿易之外,平行進口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大勢。⑵中國由於總體上來講屬於低價位市場,允許平行進口符合中國的貿易利益。考慮到我們的綜合貿易量及國際上的發展趨勢,中國長時間相對於大多數國家仍是低價位市場,平行進口合法化將使這種比較優勢真正轉化爲競爭優勢。⑶作爲技術引進大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於提高技術引進的效果由於科研力量相對薄弱,我國是個技術引進大國。而我國的企業多屬於被許可方,他們希望通過引進技術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如果我國禁止平行進口,就會使得中國企業在引進技術後進行生產、銷售時產品面臨市場問題,無法實現引進技術的初衷。⑷允許默認許可的例外有利於引進技術考慮到我國的技術水平狀況,在世界高新技術產業的迅速發展和世界產業結構的飛速調整之際,我們應強化自主專利權的發展。同時,在平行進口合法的基礎上,允許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就產品的市場等作出例外的規定,以吸引國外技術可促進中國創新技術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觀領域,在總體上實行平行進口的大前提下,應該大力地發展商標領域的平行進口,而儘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權和專利權領域的平行進口。主要原因在於:⑴商標是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區分的根本標誌,無論應用於哪個國家都不應該予以改變,應該促進商品的自由競爭,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運用平行進口,可以防止商標權利人濫用自己的權利,促進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同時,允許平行進口並不會對國內市場形成巨大的衝擊。⑵對專利的平行進口和版權的平行進口應該限制一些,這樣可以保護國內權利人或者其許可人的利益,既鼓勵了科學創新,豐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對打擊非法盜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義,也不必擔心完全禁止平行進口而導致的不正當競爭併產生壟斷,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1]于吉辰、王愛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我國對外貿易》,理論學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頁。

[2]楊芳、楊永忠:《基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行進口問題探討》,研究與發展管理2004年第1期,第95頁。

[3]鄭成思。《知識產權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頁。

[4]馮曉青:《試論知識產權保護的源革及在當代社會的發展》,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頁。

[5]任燕:《“平行進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探析》,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第69頁。

[6]李小偉:《論平行進口與商標權關係》,載《中國專利與商標》1996年第2期。

[7]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縱橫談》,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181頁。

知識產權保護論文範文 篇二

農業知識產權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種權、農業專利權和農業科學成果及公共技術產權等方面:

1、農業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農業領域可以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成果包括農、牧、漁、機具的發明與改進,肥料和飼料配方、農藥和獸藥組合物,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釀造技術,新的生物菌種及產品,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種。

指由植物新品種保護審批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品種權人對其新品種所享有的生產、銷售、轉讓、標記等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一般認爲,農業專利系統不適於品種保護。除美國外,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未將植物品種納入專利保護範疇。但是,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的頒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的出臺,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權已經開始實施全面的保護。

3、農業商標。

除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所註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外,對名、優、特、稀農產品的地理標誌權或原產地域名稱權的保護一般也屬於農業商標權保護的範疇。

4、農業商業祕密。

指農業科研單位對其繁殖材料、數據、栽培方法等技術信息,以及農產品經營對其決策、價格、客戶名單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經濟利益權利。

5、農業著作權。

即農業科技人員對其科技活動中所產生的著作、論文、工程設計圖紙及說明、農業科技、影音資料及軟件等,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二、農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特徵

受產業特徵的影響,農業知識產權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易擴散性、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等特徵:

1、易擴散性。

指由於農業科學研究新成果、新技術的示範推廣大多在田間進行,所以較易被他人非法竊取或流失;

2、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

受生產分散性特點的影響,在農業的一些權利領域範圍內,權利主體往往難以控制,如地理標誌權、商業祕密權、發明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3、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

農業生產過程是一個自然和經濟的交互過程,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形成的農業知識產權難以用一定的標準去衡量。

4、侵權數額難以計算。

以小麥新品種爲例,除非收割並根據市場價收購,難以估算其產量、價格。

三、農業知識產權侵權鑑定問題

1、鑑定單位的鑑定資質問題

目前對植物新品種的鑑定,尚無國家規定的標準方法和授權的鑑定資質單位。法院還是應當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審判宗旨出發,不能僅僅因爲資質問題而不去委託鑑定。只要鑑定單位具備相應的技術檢測水平和專業技術人員,採用了科學先進的鑑定方法,其作出的鑑定結論就可以採信。

2、鑑定方式和標準問題。

DNA指紋技術、醋酸同工酶電聚焦電泳和蛋白質電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國通用的三種種子鑑定方法。但這三種方法除個別國家認可外,尚不是國際上公認的方法。相對於國際公認的種植方法(DUS方法),這三種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優勢。鑑定方法的選擇,既要考慮公正,又要考慮訴訟效率,兼顧訴訟成本。採用上述三種方法進行鑑定是首選的鑑定方法,種植的方法可以作爲最終的手段。若一方當事人對採用上述三種方法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且提出了充分的證據反駁,纔可以採用種植的方法。即使採用種植的方法,也要對如何進行種植設定相應的標準,以保證從種到收這一長段時間內不出現差錯。

四、關於證據保全的問題

在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作爲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時,能否查證侵權人侵權銷售的數量直接關係到權利人賠償請求的實現。

在採取保全措施時:

1、從倉庫入手,直接到倉庫清點庫存被控侵權產品;

2、控制被告的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由於目前種業公司管理相對規範,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等資料比較齊全,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其銷售量;

3、通過鐵路部門調取貨運單據和附隨的植物檢疫證等證據,證實其調入的種子量。

目前,許多侵權者爲了逃避責任,採用散裝種子銷售,銷售憑證、賬目、貨運單據均不體現侵權品種名稱,或者乾脆變換名稱出售,既使掌握了這些證據也無法確定是否爲被控侵權品種時,可以考慮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由被告舉證證明其購進的或銷售的品種名稱。否則,法院可以調取的銷售量作爲全部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來計算損害賠償額。

五、利害關係人訴權的確定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39條規定是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權對侵犯植物新品種的行爲,提起民事訴訟的具體法律依據,但是,利害關係人在什麼條件下可以作爲原告提訟,以什麼形式參與訴訟,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來講,法院應當允許利害關係人和品種權人共同提起侵權之訴。如果利害關係人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可以單獨提起侵權之訴。因生產、銷售同一新品種,侵權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而被許可人必須支付使用費,那麼被許可人的產品成本必然高於侵權者,侵權者的產品在市場上將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因此侵權案件中經營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須賦予利害關係人以相應的訴權。

利害關係人應當是指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根據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不同,利害關係人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獨佔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佔被許可人是當然的利害關係人,有權獨立地對侵害品種權的行爲提訟。二是非獨佔被許可人。非獨佔被許可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單獨提訟。但非獨佔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與許可人約定對侵權訴訟享有訴權。如果有合同約定,非獨佔許可人也可以享有單獨提訟的權利。

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判定

(一)、品種權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爲是指在品種權的有效期內,行爲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使用其授權品種的行爲,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品種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應當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種權的存在。

一項品種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種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在授予品種權前、品種權期限屆滿後、品種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已經終止後,第三人的使用行爲不構成侵權。在品種權有效地域範圍內的行爲纔可能構成侵權。

2、有利用品種權的行爲。

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

許可應包括書面許可、口頭許可以及默示許可等形式。

4、以營利爲目的的商業經營。

即以營利爲目的實施一定的行爲,纔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爲目的,不構成侵權。

(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根據《條例》的規定,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應當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品種權人的權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權和農民特權。2、品種權終止。

3、品種權被宣告無效。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被告可在答辯期間內向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因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是經過實質審查,法院一般不應中止訴訟。

4、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的規定。對於連續實施的侵權行爲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號《關於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執行,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爲發生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訟之日止已超過2年的,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超過2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實踐中當事人常以持有種子管理站頒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作爲抗辯理由,對於此種抗辯,一般不予採納。各級種子管理站如果沒有審查申請人是否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而頒發了種子生產許可證,這種頒發證書的行爲並不必然認可其生產授權品種行爲的合法性。因爲生產品種包括授權品種和非授權品種,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在申報生產許可證之前,申請人必須確認自己所申報的品種是否授權品種,這種確認行爲是一種法定義務,違背了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銷售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銷售方對產品的來源的合法性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銷售方應當承擔嚴格責任。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我國《種子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因此應當適用特別法。生產方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許可生產的品種進行生產,經營方從生產方處購買種子首先要審查生產方的生產許可證,看其生產的種子是否具備生產許可的條件,也就是說經營方必須對種子的來源進行嚴格的審查。因侵權品種的生產方未經權利人許可,無法取得權利品種的生產許可,其對外銷售侵權產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經營方若再購買銷售,就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兩者的行爲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的證據,賠償數額的計算

對於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爲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張的合理賠償數額成立。如果被告的生產規模大,並以侵權產品爲主要的經濟來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全部賠償數額。

故此,關於推定侵權證據有對方當事人掌握的問題,對當事人有證據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推定其持有侵權證據。這樣即可以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減少保全的風險,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爲,便於保全措施的順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種損害賠償的原則、計算方法

l、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賠償範圍

在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確定全面賠償原則爲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直接中經營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須賦予利害關係人以相應的訴權。

利害關係人應當是指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根據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不同,利害關係人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獨佔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佔被許可人是當然的利害關係人,有權獨立地對侵害品種權的行爲提訟。二是非獨佔被許可人。非獨佔被許可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單獨提訟。但非獨佔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與許可人約定對侵權訴訟享有訴權。如果有合同約定,非獨佔許可人也可以享有單獨提訟的權利。

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判定

(一)、品種權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爲是指在品種權的有效期內,行爲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使用其授權品種的行爲,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品種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應當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種權的存在。

一項品種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種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在授予品種權前、品種權期限屆滿後、品種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已經終止後,第三人的使用行爲不構成侵權。在品種權有效地域範圍內的行爲纔可能構成侵權。

2、有利用品種權的行爲。

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

許可應包括書面許可、口頭許可以及默示許可等形式。

4、以營利爲目的的商業經營。

即以營利爲目的實施一定的行爲,纔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爲目的,不構成侵權。

(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根據《條例》的規定,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應當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品種權人的權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權和農民特權。2、品種權終止。

3、品種權被宣告無效。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被告可在答辯期間內向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因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是經過實質審查,法院一般不應中止訴訟。

4、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的規定。對於連續實施的侵權行爲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號《關於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執行,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爲發生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訟之日止已超過2年的,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超過2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實踐中當事人常以持有種子管理站頒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作爲抗辯理由,對於此種抗辯,一般不予採納。各級種子管理站如果沒有審查申請人是否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而頒發了種子生產許可證,這種頒發證書的行爲並不必然認可其生產授權品種行爲的合法性。因爲生產品種包括授權品種和非授權品種,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在申報生產許可證之前,申請人必須確認自己所申報的品種是否授權品種,這種確認行爲是一種法定義務,違背了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銷售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銷售方對產品的來源的合法性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銷售方應當承擔嚴格責任。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我國《種子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因此應當適用特別法。生產方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許可生產的品種進行生產,經營方從生產方處購買種子首先要審查生產方的生產許可證,看其生產的種子是否具備生產許可的條件,也就是說經營方必須對種子的來源進行嚴格的審查。因侵權品種的生產方未經權利人許可,無法取得權利品種的生產許可,其對外銷售侵權產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經營方若再購買銷售,就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兩者的行爲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的證據,賠償數額的計算

對於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爲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張的合理賠償數額成立。如果被告的生產規模大,並以侵權產品爲主要的經濟來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全部賠償數額。

故此,關於推定侵權證據有對方當事人掌握的問題,對當事人有證據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推定其持有侵權證據。這樣即可以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減少保全的風險,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爲,便於保全措施的順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種損害賠償的原則、計算方法

l、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賠償範圍

在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確定全面賠償原則爲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直接的自我保護兩種。集體管理組織是對知識產權創造者或其他權利人自身權利予以保護的社會組織。發達國家的公司、企業等都十分重視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設有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事物的部門,我國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科研教學單位、企業、農民要自覺學習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法律知識,深入瞭解申請專利、植物新品種保護、商標以及著作權的條件、程序等,樹立知識產權觀念,提高維權意識和能力,積極依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提高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數量和質量。

知識產權保護論文 篇三

第一,許多高校無專利。2012年湖北省大專院校申請專利總數爲4,298件,有49家大專院校申請專利,平均每家申請專利數爲87.71件。2013年湖北省大專院校申請專利總數爲6,320件,有56家大專院校申請專利,平均每家申請專利數爲112.86件。由以上數據來看,仍有高校沒有申請過任何專利。第二,大多數高校專利申請數量較少。第三,高職院校專利申請力量薄弱。

2湖北省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2.1知識產權文化缺乏,保護意識薄弱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中規定:“高等學校要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增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湖北省高校知識產權意識仍然薄弱,主要表現爲:第一,知識產權意識淡薄。高校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侵犯高校的知識產權的侵權查處和利益保障不足;科研人員將職務發明據爲己有,隨意支配,損害單位利益,同時對於損害自身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爲比較漠視,更不會主動蒐集證據,維護正當權益。第二,知識產權教育不夠。除高校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培訓還亟待加強外,對大學生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教育力度也不夠,尤其是研究生層次。他們當中許多是國家未來的科研人員,如果在校期間缺乏相應的知識產權教育,那麼畢業後投入科技創新工作的他們就可能因爲知識產權理念薄弱和相關法律知識的缺失給自己和單位帶來困擾和麻煩,這同時也加重了社會知識產權教育培訓的任務。

2.2激勵機制不健全

我國高校長期存在“重成果鑑定、重報獎、重論文、輕專利、輕商業祕密”的現象,一些單位在科技創新成果利益分配中,偏重單位利益,忽視科技人員的個人利益[4],沒有實現學校與發明人間利益的平衡。投入了巨大精力和智力勞動的高校科技人員到最後獲得的是遠小於投入的產出,其積極性和創新性會受到極大的打擊。另外目前高校的普遍做法是將科研人員的各種評比都直接與數量和獎勵等級掛鉤,所以基於對現實利益的考慮,科研人員往往基於職稱評定和晉升等爲目的來開展科研工作,缺少科技創新的主動性。

2.3知識產權流失不同程度存在

知識產權因爲其無形財產權的特性,使得其有了流失的可能性,且流失的形式也具有多樣性和隱蔽性。主要形式有:第一,職務成果非職務化。有的高校教師避開學校用職務發明在校外辦公司或者進行技術入股;有的高校教師將職務發明賣給企業;有的高校教師利用高校昂貴、高科技的實驗室和設備私自爲校外企業服務,獲取報酬。第二,隨人員流動而流失。市場經濟環境下高校的人才資源流動頻繁且自由,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才藉機將在校的一些職務科技成果據爲己有或者將其獻給新單位,這些行爲嚴重損害高校的利益。其他流失形式還包括外單位竊取而流失、隨合同流失、科技人員公開成果內容而流失。

2.4缺乏知識產權基金

有些高校只資助部分專利申請,不資助專利維護;有的高校還沒有設立知識產權基金,專利申請的費用還是來源於課題經費或其他基金資助[5];有些高校雖然設立了知識產權基金,但隨着專利數量的迅速增多,基金出現嚴重短缺。因此有些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因缺乏申請專利的經費,又不願從課題經費中支出,乾脆放棄專利申請而改爲或成果鑑定。

2.5知識產權管理有待提高

雖然湖北省高校科技創新活動非常活躍,但一些高校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還存在問題。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局長王東風在2012年全省專利工作會議上指出:“全省很多大學的知識產權工作處於無機構、無人員、無制度、無經費狀態。”具體表現爲:第一,組織不健全,管理分散。一些高校沒有設置知識產權管理組織,在部分設置了知識產權管理組織的高校,機構級別較低,組織職能也比較分散。第二,人員不足,素質有待提升。儘管部分高校設置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但普遍感覺人員不足,在專業素養、管理和服務能力方面亟待提升。第三,部門網絡建設有待加強。一些高校的知識產權網絡建設落後,不能滿足服務科研人員的需求。如:部門網絡建設缺乏專門技術人員管理;網站內容少、簡單,達不到服務科研人員的目的;網站中較多的是有關項目、鑑定和報獎的內容,知識產權內容較少。

3湖北省高校科技創新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與建議

3.1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3.1.1加快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知識產權文化建設要着力全社會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創造意識與能力的培養。”知識產權文化形成的基本手段是面向大衆的知識產權宣傳與普及,着力促進全校師生的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創造意識與能力的培養。3.1.2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培訓高校知識產權教育要雙管齊下:一是在校學生,不僅要在“法律基礎”等相關課程中學習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高校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爲本科生和研究生單獨開設知識產權的選修課或者必修課課程,並計入學分。二是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對他們進行法律、法規的專門培訓,增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防止專利的流失,維護知識產權利益。值得關注的是2011年開始運行的湖北省知識產權遠程教育平臺,它爲全省社會公衆和高校師生提供了學習知識產權的知識平臺。2012年該平臺從六個市州站延伸到高校企業中,增設武漢理工大學、華中師範大學、華中農業大學、湖北工業大學、武漢紡織大學、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爲分站,至此基本形成了湖北省知識產權遠程教育培訓框架。

3.2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制

3.2.1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高校應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開展包括知識產權的普法教育、規章制度制定、日常管理等工作。3.2.2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隊伍知識產權管理專職人員應該具備必要的知識產權專業知識和法律素養,能夠勝任專利申請、成果推廣、申報獎勵、簽訂合同、侵權維權等方面的大量工作,有效保障高校知識產權權益。3.2.3處理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和科技管理工作的關係建立大管理的概念,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滲透到科研管理的全過程,注意增加知識產權保護的內涵和外延,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科研管理工作形成有機的整體。3.2.4開展完整的專利信息檢索、檢測工作在項目立項前通過專利文獻系統,詳細瞭解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最新技術情報;在研究的過程中密切跟蹤國內外專利動態,保持研究的先進性並注意保護期間產生的知識產權;在項目實施階段利用專利文獻對技術與經濟進行預測,瞭解把握新技術的分佈狀態、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爲制定技術競爭對策和科研對策提供重要依據[6]。3.2.5嚴格的知識產權審覈制度審覈的重點是非職務智力成果,學校師生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或對外轉讓技術時,必須向學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申報,接受學校審覈,審覈通過後方能申請[6]。對違反規定者可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並給予通報。另外,在知識產權成果進行權利轉讓、投資入股或許可貿易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必須參加,重點審覈合同條款,防止因未及時發現問題而給學校造成損失。

3.3優化知識產權激勵機制

高校應關注科技人員的生存、發展的需要,應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製度,適度向科技人才傾斜,充分保護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7]。一方面應將科研人員獲得專利的數量與其職務晉升、工作量計算、效益工資、酬金提取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各項待遇直接掛鉤,有突出成果的要給予重獎。武漢大學的《武漢大學自強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項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等同一篇SCI或核心期刊論文,發放津貼,專利轉化後可提取技術轉讓費,還可作爲職稱評審和年度考覈的重要依據[8]。另外一方面可以對科研成果進行資產化管理,允許科技人員以技術成果參股,提供更大的預期收益,增強科技人員的歸屬感和責任感,實現激勵制度的效能最大。

3.4設立知識產權基金

高校應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於支付商標註冊、職務發明的專利的申請費和維持費等相關費用。基金的來源除了專利實施收益外,還包括高校一定數額的經費撥款、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社會公衆的捐款、商標授權使用費等。專項基金要突出對發明專利和國際專利的資助,要規範使用,強化資助申請的評審,全面提高創新質量和基金的使用效率。

3.5切實提高知識產權質量

擁有專利的數量和質量,是衡量高校科技實力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標誌[9]。高校的R&D活動產出是著作、論文、專利、計算機軟件等,其目標是學術水平和社會效益的統一。以前我們比較強調專利申請數量,但專利的數量並不是最終目的,申請專利的最終目的應該是領先該技術領域,產生各方面效益。因此,高校應該更重視專利的質量、實施和效益。

知識產權保護論文範文 篇四

積極、慎重採取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爲的措施

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法的第五十八條都明確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五十條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比專利法更進一步規定了訴前的證據保全。專利法通過司法解釋也完善了證據保全的措施。爲正確適用修改後專利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爲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對申請人資格、案件管轄、適用條件、擔保、因錯誤申請而導致的損害賠償等問題,均作了詳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也將作出類似具體解釋。各級法院在具體執行時,一定要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凡符合條件的申請,要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立即執行,並及時通知被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駁回。對侵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在採取這一措施時,應當特別慎重。必須強調的是,在適用停止有關行爲的措施時,要注意專利侵權行爲與假冒、盜版等侵犯商標權、著作權行爲表現形式上的區別。假冒、盜版的行爲一般比較明顯,易於辨別認定。而專利侵權行爲常常不易判斷,需要以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技術進行對比。同時在侵權情節與行爲人主觀方面也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上就很難一律在48小時內作出執行某項措施的裁定。爲了嚴肅、準確地實行這一措施,對在48小時內不能決定立即採取停止有關行爲的措施時,可在48小時內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確定的時間接受詢問,然後再作出裁定。在對付盜版假冒等侵犯商標權、版權的案件中,就要更加強調迅速快捷,做到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措施實行期間,不得拖延。對被申請人提出的有關複議申請,應當認真及時審查,不得延誤。

關於當事人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時,以及在以後的訴訟中,人民法院能否適用臨時性停止侵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行爲的措施問題,必須明確的是,有的同志認爲過去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今後,對於當事人在時和以後的訴訟期間申請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爲,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爲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停止其他侵犯知識產權行爲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的裁定,並予以執行,以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新司法解釋的依照新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無論採取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爲或者訴訟期間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爲的措施,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時進行證據保全,以防證據滅失或者被藏匿等。由於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本身所具有的複雜性和專業性,人民法院在對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進行證據保全時,要注意保證有熟悉知識產權審判業務的審判人員參加,以確保能把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保全下來,爲案件的順利審理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

考慮到專利糾紛案件的專業性和複雜性,對於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爲的案件,應當依法一律由對專利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著作權和商標權糾紛一般也由各地中級法院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並且由具有較豐富的知識產權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辦理,以保障各項知識產權法中的該項制度得以準確地貫徹實施。

正確確定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首先舉證,然後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在舉證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舉證責任的分擔應當圍繞着案件的訴訟請求展開,並正確掌握舉證責任轉移問題。當事人一方舉證證明了自己的主張時,對方當事人對該項主張進行反駁提出了新的主張的,舉證責任就應當轉移到該方當事人。如該方當事人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反駁主張不能成立;該方當事人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原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擔和舉證責任的轉移等一系列的舉證、認證活動,是一個十分複雜的過程,不能簡單從事。要正確適用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等原則,當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專利權的主張的,也要首先舉證證明其享有專利權和被控侵權產品與使用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相同,然後才能將舉證責任倒置於被告,由被告證明其生產的產品使用的是什麼方法。

要注意對法律規定的出版者、發行者等的注意義務與過錯推定原則的運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發行者以及某些作品的出租者在經營中負有對其經營的複製品有合法授權以及應當從合法渠道獲得負有注意義務。這也就是說,在權利人與前述民事主體發生著作權、鄰接權糾紛,證明涉及爭議的複製品的合法授權、合法來源獲得的舉證責任在涉嫌侵權的行爲人。如果他們不能證明法律規定的證明事項、未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的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過錯推定原則,對著作權法的實施,對完善著作權糾紛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大意義。它將成爲法官們手中的有力武器,高效率的追究那些未經合法授權或者從不正當渠道獲得並經營侵權複製品行爲人的法律責任。在商標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商品銷售者對自己商品應當爲合法取得和提供商品提供者情況負有注意義務,否則應當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

在日益規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從事經營活動的民事主體應當建立準確、完整的會計賬冊。對於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爲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正確審理涉及高新技術等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在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遵照著作權法保護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執行。在沒有具體行政法規前審判中仍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於侵犯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要堅持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應將實施被控侵權行爲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作爲侵權行爲地,只有在難以確定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時,才能將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認定爲侵權行爲地,不能隨意擴大侵權行爲地的範圍。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爲是否構成侵權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應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著作權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涉及其網絡服務的他人侵權行爲,在其有過錯又造成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意教唆、幫助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活動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制定公佈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當前審理這類案件應注意的問題,一是對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註冊、使用的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是要正確適用相關的實體法律。對於被告惡意註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或者其他註冊商標、域名等相混淆的域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認定。人民法院認定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爲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註銷域名,或者根據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註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三是要注意對惡意的認定。一般來說,被告爲了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爲域名的;以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註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故意註冊、使用與權利人的註冊商標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造成與權利人提供的商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站點的,應當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

關於植物新品種案件的審理問題,目前我們還缺乏這方面的審判經驗。需要注意的是: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屬於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範疇,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時,要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正確確定案件的管轄地法院。由於授予植物新品種權都是經過實質審查的,權利穩定性較高,因此在侵權訴訟中,被告在答辯期間內向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訴訟。審理有關植物新品種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部分的相應規定。

貫徹全面賠償原則,依法公平合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損害賠償額計算問題,一直是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點。當前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問題。所謂全面賠償原則,是指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爲,不論其在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也不論行爲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應根據因其行爲造成財產損失的多少和精神損害大小,來確定民事賠償範圍。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目的是在最大範圍內儘可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復或充分地得以滿足。這一原則與TRIPS協議關於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的損害賠償費”的規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時,要按照全面賠償原則確定損害賠償額,確保知識產權權利人因侵權行爲所受到的所有損失能夠賠足、賠夠,在經濟上不受損失。同時還要注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和民事制裁措施。對因證據問題影響確實存在的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選擇有利於受害人的其他計算方法確定賠償數額。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注意不要適用尚無法律依據的“懲罰性賠償”,承擔高於TRIPS協議規定的國際義務。

二是要正確適用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計算賠償額的方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是爲使用費的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專利的類別、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大小、性質、使用範圍、時間等因素予以確定。

一般來說,以不低於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即使用費的1倍)仍然適用較多的專利侵權案件的情況。對故意侵權、侵權情節惡劣、多次侵權等情況,應當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費的標準計算賠償額。對許可使用費本身顯失公平的,不宜再按倍數計算,要特別注意防止有的當事人採用倒籤合同等辦法騙取高額賠償。

三是法定賠償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針對作爲知識財產的著作權、商標權的特殊屬性,借鑑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即在法律的條文中具體規定侵權損害的賠償數額,賦予人民法院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時,根據侵權情節,依法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額。著作權法、商標法確立的損害賠償制度豐富完善了我國民事損害賠償制度,該項制度與其他著作權、商標權民事責任形式制度相互結合,必將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即對那些按法律規定的計算方法仍無法計算損害賠償額,而權利人又確實因侵權受到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在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50萬元。當前要防止侵權人爲了逃避應賠償的數額,想方設法隱匿、銷燬、轉移證據,造成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局面出現,達到不實際賠償的企圖。人民法院應當精心審判慎重對待,不能讓少數不法行爲人的企圖得逞。

四是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爲支付的合理費用是否計算在損害賠償額之內的問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依法將因調查、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損害賠償數額範圍之內,這是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重要體現。這在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中都作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專利訴訟的司法解釋中也確定了這一原則。

知識產權保護論文 篇五

關鍵詞:WTO;知識產權;保護

2001月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衆所周知,WTO有三大支柱組成: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和知識產權協議。因此,中國“入世”問題與知識產權保護密不可分。對於我國的知識產保護來說,加入WTO,就意味着要全面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TRIPS”條約給我國帶來的不僅是機遇,更是壓力與挑戰。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基本達到WTO對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與TRIPS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成爲WTO正式成員後,我國將按照TRIPS的要求進一步加大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司法以及行政保護的力度,採取相應措施,逐步提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

1WTO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係

1.1WTO中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產生

世貿組織與知識產權保護是什麼關係呢?這首先可從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產生的歷史過程中尋求答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從建立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文學、藝術創作的繁榮、智力性創造成果財產價值以及對其應採取的法律保護措施愈來愈受人們的關注。國際社會基於跨國界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先後簽訂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並建立了相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或國際機構,形成了一整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但是,1986年開始並於1993年結束的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及其所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引入國際貿易領域,把知識產權保護與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相結合,從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WTO的前身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自1947年至1994年,共經歷了八輪多邊貿易談判,慳吝論壇的都是減讓關稅,第七輪東京回合首次把冒牌商品貿易納入會議議題;第八輪烏拉圭回合則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整個納入議題,並形成了一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與其他十四個協議期,作爲對方成員方、締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攬子協議。任何一方,要參加WTO,必須一攬子接受所有十五個協議。隨着TRIPS協議的生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原有的體制已被打破,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新體制已經形成。它在許多方面改善了原有體制的不足,並對各國經濟以至政治和外交產生引人注目的影響。

1.2WTO的知識產權規則的特點及內容

1.2.1WTO的知識產權規則的特點

TRIPS協議是WTO中最爲複雜、條款數目最多的協議,它不僅涉及知識產權問題,還直接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大部分領域,是當前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受到各國和各個關稅獨立區的高度重視。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相比,TRIPS協議具有如下特點:內容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保護水平高,在多方面超過了現有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將GATT和WTO中關於有形商品貿易的原則和規定延伸到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程序和保護措施;強化了協議的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把履行協議保護與貿易制裁緊密結合在一起;設置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作爲常設機構,監督本協議的實施。

1.2.2WTO的知識產權規則的內容

TRIPS協議涉及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與有關權、商標、地理標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及未披露過的信息等七個方面,涉及現代工農生產、交換、服務、乃至文化、藝術等上層建築的各個領域。

TRIPS關於知識產權規定的主要內容:第一,重申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條)再次得到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衆健康原則,這是立法、執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版權自動保護原則。第二,新提出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國際貿易中對有形商品的貿易原則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第三,確立了TRIPS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基本關係。

1.3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知識產權是源於人類智力活動形成的無形財產權。從廣義來說,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創造的一切成果。根據1970年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科學發現、商標、服務標記、禁止不正當競爭等,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從狹義來說,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工業產權和文學產權兩部分。工業產權又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等權利;文學產權則包括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產品、服務價值內含有知識產權比重日益增長。因此,如果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前,爲促進國際貿易的增長和世界經濟的發展關貿總協定慳吝論近三十年的談判主要涉及關稅轉讓;但從二十世紀後二十年起,人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促進世界範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促進技術創新,鼓勵文藝創作繁榮,從而推動世界經濟發展的意必不可少的有力槓桿。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還可從另一方面得到證明。關貿總協定及十年的談判,使發達國家平均總體關稅水平大幅度下降。四十多年來,世界貿易額增加了十倍以上,締約方增加到12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貿易量佔整個世界貿易量的90%左右。根據世貿組織的協定,爲促進世界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關稅還要進一步下調,直至取之於領館關稅。在這種情況下,貿易的發展主要支柱是靠知識產權保局提供一個公正的法律環境。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顯示其極端重要性,也是和高科技的迅速發展,知識經濟在經濟爲主要增長越來越起到關鍵作用分不開的,人類正進入一個以知識經濟爲特徵的二十一世紀。以信息技術等新技術羣爲核心的新技術革命正在蓬勃展開。而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要求高水平人員,花大量精力和經費研究開發出來。爲保護這些成果不被無償佔有,也爲了今後進一步研究開發,需要對這些成果實施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說,知識經濟的高速發展對知識產權保護不斷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2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2.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挑戰

中國"入世"後,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識產權領域中承擔的權利與義務,這對於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必將產生深刻的影響。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管轄的範圍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一起,構成了約束所有締約方的主要內容之一。按照協議要求,我們必須完善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我國專利法經過1992年修改,在保護範圍與保護水平上,已經基本上符合了協議的要求。我們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當我國與其他締約方在知識產權方面發生爭端時,可以適用世貿組織統一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個爭端解決機制一方面有助於減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過去極少數發達國家動輒使用的肆無忌禪的單邊報復的行爲,使我們在可能與發達國家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能夠在協議的框架下通過多邊談判解決爭端;另一方面,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們不能對有關締約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提供有效的保護,就有可能被終止應享有的減讓等優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報復和跨部門報復。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是對假冒、盜版行爲進行有效、有力地打擊和制裁,就已經成爲我國“入世”後必須要履行的義務,這當然也是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我們面臨的重大任務是,必須迅速地提高我國企事業單位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以適應"入世"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要求。

2.2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的改進

2.2.1中國知識產權立法狀況

20世紀80年代,在改革開放的初期,中國就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爲了適應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要求,根據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通過借鑑國際公約、條約規定和其他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中國不斷建立健全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中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3個部分組成。其中,專門法律主要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專門行政法規包括《商標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專門行政規章包括《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等。此外,中國的民法、刑法、對外貿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中也包括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規定。總之,中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這已經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此外,中國還在不斷積極研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新法規,如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2005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以及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相信隨着這些新法律法規的出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會進一步得到健全與完善,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建設也會不斷向前發展。

2.2.2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狀況

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有行政和司法兩個平行的渠道。權利人在被侵權時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知識產權主管機關申訴。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色。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爲有效實施著作權法,中國政府專門成立了國家版權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管理實行中央統一註冊,地方分級管理的原則,從中央到省、市、地、縣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設有商標管理機構;另外,1995年6月,中國海關總署設立了知識產權邊境保護處,全國各海關也指定了本地區內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聯繫人。因此,知識產權權利人除通過司法途徑外,還可以通過這些行政途徑保護其知識產權。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權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行政機關也可以依職權進行查處;知識產權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在查處過程中對侵權物品進行查封和扣押,可以採取停止侵權的禁令、罰款等救濟手段。由於行政程序在打擊侵權方面速度較快,費用較低,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歡迎。在司法方面,中國各級法院已經建立起專門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庭;在訴訟中,法院可以採取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臨時措施;對於民事侵權行爲,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對行爲人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拘留等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規定,對知識產權犯罪最高可以判處7年有期徒刑。

3.新形勢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展望

3.1不斷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修改知識產權法以適應科技發展的客觀實際需要。

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我國目前涉及知識產權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則》,專門法則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但是我國無論是《商標法》《專利法》還是《著作權法》,與TRIPS相比,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對我國的知識產權建設來說顯得尤爲重要。在專利保護方面,我國可以將範圍擴大到對植物新品種的專利保護上;在專利保護的執法方面應參照TRIPS的有關條款進行補充,以強化民事執法的力度;在專利的強制許可方面應取消國家計劃許可的規定;在商標保護方面,應該強化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增加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和商標確權的司法審查,並對商標權人的權利做出限制性的規定等等。總之,在知識產權立法上,應從我國的具體情況出發,儘快縮小與TRIPS協議的差距,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做到有法可依。

修改現行知識產權法以適應科技發展的客觀實際需要。爲了激發人們進行科技知識創新的熱情,保護科技知識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並使我國的知識產權法與相關國際慣例和國際公約相協調,應根據科技發展的客觀實際要求修改新型的知識產權法。以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爲例,儘管依著作權法這種方式保護計算機軟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由於計算機軟件自身得體特點。只有著作權法單一保護模式還是不夠的,所以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用著作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目前,我國對計算機軟件時僅擁有著作權法保護的單一模式,不能對計算機軟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因此,有必要修改專利法把符合專利條件的計算機軟件納入專利法的保護範圍並授予專利權。是使計算機軟件可以得到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全面保護。另外,條件成熟時應制定知識產權法典。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立法。

3.2準確把握(TRIPS)協議的基本精神,使知識產權制度與WTO接軌。

知識產權制度與WTO接軌早在“關貿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之後,我國就已經注意到與其接軌的問題,並且對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其他知識產權法律作了相應的修改。應該說,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TRIP''''S的有關規定,特別在權利保護方面,已經是相當接近的。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我國現行各項知識產權專門立法,在某些具體內容上與TRIP''''S的規定尚不盡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細緻的完善工作。例如:TRIP''''S要求各成員將“出租權”作爲計算機軟件作品和電影作品的版權人的權利之一,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尚無“出租權”的規定;TRIP''''S規定任何專利的撤銷和喪失均應通過司法審查,但我國現行專利法則規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宣告無效和撤銷的行政決定是終局的;TRIP''''S規定了對“未公開披露的信息”(即“商業祕密”)的知識產權保護,並規定政府應當對提交給政府的此類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以避免不正當的商業性使用,而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有保護商業祕密的內容,但尚無關於政府保密義務的專門性規定。(二)缺乏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力的限制。在我國逐步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除了散見於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強制許可”或“權利限制”的內容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個別條款外,還缺乏必要的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綜合性制度。因此,儘快出臺我國的反壟斷法,應是在加入WTO之後的當務之急。特別應當引起我國立法界和司法界重視的是,TRIP''''S在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規定了“對被告的保障”(IndemnificationsoftheDefendant),即在知識產權人濫用請求權和濫用訴訟權的情況下,司法當局有權要求申請人(或原告)賠償被告損失(包括律師費用)。而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一些產權人濫用請求權或訴訟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使無辜的對方當事人備受行政性強制措施或訴訟之累;而法院或有關行政當局往往只能駁回起訴(或請求),判令原告承擔程序費用,有些法院還動員原告撤訴並退還部分訴訟費用,而對被告由此蒙受的損失卻愛莫能助。因此,有必要在修訂民事訴訟法或相關專門性知識產權法時,增加相應的內容,以制裁和限制這種權利濫用。利用WTO維護自己的利益WTO與TRIP''''S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國際間正當、公正的市場競爭和秩序。但是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國際保護,最終着眼點仍然是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如當今世界上經濟實力和技術實力最爲強大的美國,也是把知識產權作爲維護貿易利益的手段而非目標,以特殊301條款爲矛,以337條款爲盾,攻於境外而守於境內。

3.3強化企業以知識產權爲本的意識,增強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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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論文範文 篇六

由於新技術的挑戰使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延伸至網絡空間。提出我國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幾個代表性問題,然後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分析問題存在的原因,並結合國外知識產權立法方面的成果和經驗比較我國的立法的不足希望能對此問題的解決有所益處。

關鍵詞網絡環境;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

一、對網絡著作權侵權問題思考

(一)我國的實踐

我國高校普遍存在非法拷貝或複製他人著作的現象。中國的高校校園網與其它網站相比,一般都率先應用最先進的網絡技術,網絡應用普及,用戶羣密集而且活躍。而完全不使用他人的信息在網絡環境下幾乎是不可能的,再加上網絡信息更新快的特點,且大多數人缺乏版權意識,迫使大量摘錄他人現有資料以提高更新速度並降低成本。

(二)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問題

著作權保護是一個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著作權立法、行政處理、司法保護、社會保護等方面,其中,著作權立法是著作權保護的前提和基礎。美國國會於1988年10月12日通過,28日克林頓簽署了《數字時代版權法》。該法是爲了貫徹執行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組織(WIPO)1996年12月簽訂的條約,針對數字技術和網絡環境的新特點,對美國著作權法進行了相應的補充和修訂,要求公共圖書館、學校、教育機構等各種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拷貝、生產或傳播包括商業軟件在內的各種信息資料。目前我國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法律保護的4個基石分別是:WTO規則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作(TRIPS)》;《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修正。從上述的列舉中,我們可以看到對網絡作品的性質、是否能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爭議這一問題一直存在,由於新技術的挑戰使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延伸至網絡空間。關於網絡環境知識產權,《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2條規定已經做出瞭解釋。而修改以後的《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和原則精神主要來自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版權公約》。另外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了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問題。該項規定明確將故意避開或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爲確立爲侵權行爲,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和對侵權行爲的制裁。這個法律體系在宏觀調整上是相對完善的,對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的保護曾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現實生活中,依託網絡技術而進行的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無時不在發生,並且在涉及到某一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時,在法律適用上也存在很多問題。我國應從技術措施保護的範圍、保護的標準以及保護的限制與例外等三方面,完善技術措施法律保護方面的規定。

二、數據庫的保護問題

(一)我國的實踐

傳統的數據庫已經步入到了以數字化方式處理的電子數據庫,它直接影響着經濟、科研、教育乃至一般生活。然而當數據庫業逐步發展成爲一個龐大的產業時,關於數據庫的保護卻進展緩慢。如何在保護數據庫的同時充分顧及社會大衆的利益,成爲我國在數據庫保護方面的重大課題。

(二)數據庫保護立法問題

數據庫是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對數據庫的保護,應歸爲知識產權一類。1996年3月11日,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了關於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該指令規定:“凡在其內容的選擇與編排方面體現了作者自己的智力創作的數據庫,均可據此獲得著作權保護。本規定是判定一個數據庫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唯一標準。”該指令有一個重要特點,那就是它不僅僅保護具有作品屬性的數據,也保護那些不具獨創性從而不構成作品的數據庫。另外一點就是指令對於數據庫的特別保護採取了封閉性的做法,只對歐盟成員國的國民或公司、企業製作的數據庫提供保護,對於其它國家和國民或公司、企業製作的數據庫,只有在其本國對歐盟的數據庫也給予特別保護的情況下才予以保護。而作爲世界上最大的數據庫生產出口國的美國,對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方面的研究進行的較早,美國國會在1980年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明文將數據庫作爲編輯作品納入保護範圍。1997年10月9日美國國會接受了題爲“信息彙集反盜版法”的提案。此議案與HR3531很大的不同就是該建議採取新的特殊版權保護方式,而此議案是建立在反不正當競爭原則上的最起碼的方法。我國作爲發展中國家,數據庫產業尚處於起步階段,我國的《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條例都沒有提到對數據庫的保護,甚至沒有直接提到“數據庫”這一概念。想要建立完善的數據庫特殊權利的保護爲時尚早。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還是以《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的推廣爲依託,在充實和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礎上建立數據庫保護制度。待到合適的時機可以結合國外的經驗創設一種全新的不同於傳統知識產權的特別權利。

三、域名惡意搶注問題

(一)我國的實踐

建設電子政務,首先要建網站,建網站就必須要有域名。我國註冊到“”域名數只有40餘萬,但國內用戶註冊境外“”等域名數超過70萬,每年要向境外交納數千萬美元的註冊費。隨之而來的域名惡意搶注,或將他人享有在先的商標等註冊爲域名的案例屢有發生。

(二)域名惡意搶注立法問題

雖然域名的法律性質目前仍有爭論,但它在知識產權分類中屬於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保護經營者的商標等經營標識的規定,故其是一種新的知識產權,應當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美國國會在1999年11月通過了《域名反搶注法》,主要禁止“未經許可,註冊域名或者包含了美國商標或當代名人的姓名”。對於惡意搶注域名者,除了強制取消域名外,還要處以10萬美元的罰金。除了以上法規外,美國保護域名的策略就很值得推廣,美國的許多信息網絡公司以及註冊域名的其他企業,紛紛到專利和商標局將其域名註冊爲商標,以使域名納入現有法律體系中加以保護。美國專利商標局在1998年1月提出了將域名註冊爲商標的評審,域名註冊人可以通過商標法保護自己的域名。對於域名與商標的競合,由負責域名登記的NSI公司處理。一方面,NSI公司制定的爭端解決政策傾向於商標權的保護,如果第三方對域名註冊不滿,只要提交經公證的在任何國家的商標註冊證副本,NSI公司則將該域名置於“HOLD”的狀態,不允許任何一方使用;另一方面,NSI公司要求申請人主張的註冊商標權的生效日期早於域名註冊日期。這說明,NSI公司將域名扭成與商標權平行的一種獨立的權利,實行誰在先即保護誰的政策。但NSI公司不直接決定域名的最終歸屬,只是遵從法院的最終裁決。對這種新興的糾紛,美國法院以前沒有一致的態度但近來紛紛援引《聯邦商標淡化法》。根據該法案,商標一旦被確認爲“著名商標”,則他人不能將該著名商標註冊爲域名。這就又限制了商標權人對其專有權的濫用,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商標權與域名所有人的利益,從而修正了NSI公司在程序上對商標權的擴大保護。《中國互聯網絡域名信息中心爭議解決辦法》規定,凡是域名包括或者屬於他人含有在先權利的內容,即屬於侵權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停止使用域名。《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禁止轉讓或買賣域名,這將有利於防止域名惡意搶注的情況發生。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規定了在域名的歸屬出現爭議時,域名註冊機構並不負責域名爭議的解決。這種排斥了域名糾紛的行政解決方法,僅靠司法救濟,無法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直接規定了域名的禁用條款,爲授予域名專有權奠定了合理的基礎;並直接規定了禁止域名的有償轉讓,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域名的惡意註冊;還將企業名稱與域名的關係予以了考慮,全面設計了種種商業識別符號的關係。但這種直接的將企業名稱和商標與域名相聯繫,既容易導致混亂,又無實際意義。現在我國商標局也開始接受域名的商標申請,但是具體的規範還沒有制定出來。對於域名爭議,我國的民間自律解決機制還是比較靈活的,但是由於機制本身的問題,比如說這種機制不具有終局效力、目前只能了發於解決域名和商標間的爭議等。

四、商業方法的專利保護問題

(一)我國的實踐

商業方法軟件是未來電子商務發展的支柱,而虛擬空間地域性的淡化會使這些專利比以往任何時間發揮的獨佔性都要大,開放與電子商務有關發明的專利保護對於專利大國來說絕對是利益獲得者。可以說,商業方法的專利保護不僅僅是一個法律的問題,國家利益和經濟擴張是目前專利大國擴大商業方法軟件專利的深層原因。

(二)專利保護立法問題

互聯網的發展給專利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動力,同時也使專利制度原有的矛盾更加突出,產生出了一些新的專利保護問題。歐洲專利局對於與商業方法和計算機軟件相關的發明授予專利一直是非常嚴格的,發明的技術性質是歐洲專利法關於專利性主題的基石。而《歐洲專利公約》、《歐洲專利授權的實施細則》以及《歐洲專利審查指南》是專利保護的依據。歐洲專利局認爲,存在技術性質的商業方法可以授予專利。並在2001年的10月公佈了修改後的審查指南。歐洲專利局將開放保護政策在這一指南中給予了肯定,這一審查指南將軟件專利申請合法化,由於商業方法與執行商業方法的軟件之間界限並不明顯,商業方法專利也隨之合法化。我國至今尚無商業方法專利。我國專利局的《審查指南》明確規定:涉及計算機程序本身或者數學方法本身的發明專利申請是不能授予專利的。筆者認爲,一個國家選擇專利保護的範圍是與該國的國情和時展有關。當前是我國電子商務急需發展的時候,我國應該大力支持網絡的發展,而且應當看到我們對這方面的研究與實踐都不足,因此,筆者認爲我們應該先拒絕賦予商業方法專利,但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目前仍然是美國主導發展趨勢,在對待商業方法專利問題上,美國更是遊戲規則的制訂者,歐洲雖然持保守態度,但也開始調整策略,跟進這一趨勢。而中國已經成爲WTO的成員,對商業方法應該提供什麼程度的保護,這是學者和方法者應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論文 篇七

一、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帶來的影響1999年11月15日,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這預示着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步伐在加快。可以說,我們國家經過十幾年艱苦的長途跋涉,已經來到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大門口。

中國"入世"後,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識產權領域中承擔的權利與義務,這對於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必將產生深刻的影響。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管轄的範圍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一起,構成了約束所有締約方的主要內容之一。按照協議要求,我們必須完善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我國專利法經過1992年修改,在保護範圍與保護水平上,已經基本上符合了協議的要求。

我們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當我國與其他締約方在知識產權方面發生爭端時,可以適用世貿組織統一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個爭端解決機制一方面有助於減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過去極少數發達國家動輒使用的肆無忌禪的單邊報復的行爲,使我們在可能與發達國家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能夠在協議的框架下通過多邊談判解決爭端;另一方面,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們不能對有關締約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提供有效的保護,就有可能被終止應享有的減讓等優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報復和跨部門報復。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是對假冒、盜版行爲進行有效、有力地打擊和制裁,就已經成爲我國"入世"後必須要履行的義務,這當然也是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我們面臨的重大任務是,必須迅速地提高我國企事業單位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以適應"入世"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要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們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擔的各項義務,特別是在按照WTO要求降低關稅、開放國內市場的形勢下,我們的企業要生存、要發展,就必然要在技術進步、技術創新上下功夫。技術的創新與進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激勵,來保護。如果我們的企業能夠更好地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來參與市場競爭,就能贏得更多的主動。但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特別是專利保護所達到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專利在大量企事業單位還是一片空白。我國上萬個大型的企業一年的發明專利申請還趕不上日、美一個公司的申請,向國外申請的專利更是微乎其微。據統計,我國十幾年來在國外申請的專利只有2000多項,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國外就申請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世貿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是迄今爲止管理貿易的唯一多邊性文件,享有"交通規則"之稱,成爲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的依據。關貿總協定1948年1月生效,80年代開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列入議程。1986年9月15日,在烏拉圭埃斯特角城召開總協定締約國部長級會議,先後有108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了談判,會議上就是否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內容,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直到會議閉幕的前一天,在一攬子妥協的基礎上,各方纔勉強同意將知識產權談判寫進部長級會議宣言,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內。烏拉圭回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談判,經歷了五年多的時間,終於在1991年12月18日,初步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包括假冒商品貿易)知識產權協議(草案)》。這個協議共有7個部分,包括總則及基本原則,有關知識產權有效性、範圍和使用標準,知識產權的實施,知識產權的取得、維護和相關程序、爭端的防止和解決,過渡階段的安排,組織機構等共72條。這個協議的內容涉及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不僅在很多方面超過了當時國際條約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規定,而且把關貿總協定關於有形商品貿易的基本原則和一些具體規定引入了知識產權領域,強化了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同時,還詳細規定了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實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並規定,今後各締約方的國內法律均應向該協議靠攏,任何締約方未能按照協議對外國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的,受害方可按照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程序中的交叉報復規則,對侵權方進行交叉報復。

知識產權作爲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在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逐漸加寬,份量在逐漸加大。在未來的國際貿易競爭中,知識產權將是競爭的焦點。

二、專利制度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們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就是要儘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國技術創新的能力和水平,這種能力從哪裏來呢?從世界各國情況來看,鼓勵技術創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種機制和一種制度,爲技術創新建立一種長期穩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環境。國外幾百年專利制度的歷史和國內十幾年的實踐以及有關理論研究都表明,專利制度是維護市場經濟公平有序競爭,推動和保護技術創新的長期穩定起作用的強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機制。專利制度的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激勵發明創造的作用即將到來的二十一世紀,將是知識經濟時代,而知識經濟的核心則是高技術。在這樣的背景下,大至一個國家,小到一個企業,只有具備一定的技術創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爭得一席之地,否則就難以生存。我國一些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之所以陷入困境,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技術創新能力低,推不出有市場競爭能力的產品。進行新技術的發明創造,是技術創新的第一環節,激勵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對推動技術創新是至關重要的,專利制度是激發人們發明創造積極性的一個重要機制。專利制度通過給發明創造者以發明創造專利權這種排他獨佔權,專利權人就可以佔領市場,從而得到豐厚的回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能獨家佔有一方市場,就是對發明人莫大的激勵。發明人取得具有排他獨佔的專利權後,不僅能收回研究開發付出的投入,而且還能取得比其投入大得多的回報,從而繼續新的發明創造。有了這一保障,才能激發起人們搞發明創造的熱情,調動起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使技術創新活動走向良性循環。否則不論是個人還是單位,投入了相當大的人力、財力、物力研製出來的技術成果,國家如果不給以保護,一旦公開就很容易被別人無償地仿製和使用。發明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其投入得不到回報,人們自然也就不會有研究創新的積極性。比如,研究開發一種西藥,從實驗室研製到投入市場,一般需要十年左右的時間,投資數億甚至十幾億美元。如果研究開發者沒有這一新藥的專利權,藥品投入市場後,別人隨意仿製,那誰還肯花大量人力、財力、物力去開發新藥呢?

(二)有效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作用技術創新資源包括用於研究與開發的資金、人力和設備。要進行技術創新,自然離不開技術創新資源的支持。我國R&D經費佔GDP比例,每萬人中科學家和工程師的比重和擁有的專利數,均低於或相當於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我國對研究、開發的財力投入一直嚴重不足,"七五"、"八五"以來最好的年份的1990年,佔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爲0.71%,此後便持續下降,自1994年至今一直維持在0.5%左右。我國一年用於研究與開發的費用,總共也只有300多億人民幣,只有美國的1/40,相當於美國幾所著名大學一年對研究開發的投入數。我國的科技投入本來就不足,科技資源本來就貧乏,再加上長期以來的低水平的重複研究開發,又進一步加劇了矛盾。直到目前仍大量存在這種低水平重複研究,嚴重製約了我國科技的發展,使科技的產出效果尤其差。類似花巨資研製開發產品,當產品鑑定會前進行專利文獻檢索,發現國外在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就已有了相同專利產品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這是科技資源的一種嚴重浪費。專利制度在有效配置科技資源,提高研究開發起點和水平,避免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研究結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發明創造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過專利文獻反映出來的。在研究開發工作的各個環節中注意運用專利文獻,發揮專利制度的作用,不僅能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而且能節約40%的科研開發經費和60%的研究開發時間。世界上許多大公司、大企業在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全過程中,毫無例外地都注意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在研究開發工作中,先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就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在最新最高的起點上確立科研課題,站在巨人的肩上往上攀登,避免重複研究開發和有限科技資源的浪費。經過10多年的努力,我國已建立起了收藏有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近4000萬份文獻專利文獻館。充分運用專利文獻,有效配置有限的技術創新資源,儘快改變閉門造車的局面,對大力推進我國技術創新工作,尤其重要。

(三)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的作用新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是技術創新活動的一個關鍵環節,也是技術創新的根本目的。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實行了一套比較完備的促進科學技術發明的科技政策和管理措施,諸如技術鑑定、成果獎勵、等政策措施,這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在一個封閉的社會系統裏對鼓勵技術發明,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這些政策和管理措施的直接後果是隻重論文、成果鑑定和評獎,不重市場,終究不能形成技術創新的良性循環。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一個開放的社會系統裏,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環境中,尤其不利於解決技術發明完成後的商品化和產業化,致使許多新技術完成後或被束之高閣,或通過論文的發表、成果的鑑定向國內外公開直至流失,不能有效地爲國家的經濟建設發揮作用。當前,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並大力推進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這是我國科技政策和管理由實施促進技術發明的措施,向實施強化技術發明轉化和擴散轉移的措施的一個重要標誌。專利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其規則是按市場經濟規則和市場機制運作的,自其誕生之日起,就把保護和鼓勵技術發明的商品化和產業化作爲根本出發點。專利制度的這一作用,可以有效地解決我國科技與經濟"兩張皮"的問題。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對發明人的獎勵和回報,重點不是在技術發明完成後,而是移至技術發明產業化以後,從其創造的效益中提取。這是專利制度區別於現行科技獎勵政策的一大特點。專利制度的這一作用在極大程度上促使技術創新活動形成了良性循環。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製定了詳細獎勵辦法,極大地調動起了全院科技人員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前不久,某課題組,從專利許可費中一次提取報酬70萬元,其中主要發明人獲得10多萬元,其技術骨幹4�;5萬元。發明人的獎勵與其發明所創造的效益掛鉤,創造的效益越大,其獲得的報酬就越多,這一規定的貫徹實施大大調動了科技人員將其技術產業化的積極性。在我國大多數科研單位步履艱難的情況下,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通過專利卻走向了一條隊伍穩定、創新熱情高漲、經濟效益連年大增的良性循環之路。

(四)保護技術創新成果和創造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法律環境的作用保護專利權,是專利制度的核心。在全世界170多個國家實行了專利制度,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日趨國際化,關稅壁壘逐漸拆除,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僅僅研製出了高新技術成果還不足以擁有市場競爭優勢,只有將其取得專利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的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這也就是世界上一些經濟、科技大國強國,同時又是專利大國強國的緣由。如日本每年發明專利申請達40多萬件,美國20多萬件,德國15萬多件。一個國家是這樣,一個企業也是如此。IBM、杜邦、日立、飛利浦等大公司,目前擁有有效專利數萬件,每年的發明專利申請就有上千件,有的高達1萬多件,如此多的有效專利成了他們雄霸國際市場最重要的資本。而我們全國上萬個企業、5000多個縣級以上的科研單位、1000多所高等院校全年的發明專利申請只相當於國外一個公司,差距非常之大。

市場競爭的優勢,在很大程度上是從專利保護中來的。哈爾濱中藥二廠曾研製出一種暢銷全國的好產品�;�;消咳喘,由於對該產品沒有取得專利保護,在不到兩年的時間裏,全國就冒出了20多家與該廠產品完全相同的產品,曾經供不應求的消咳喘,大量積壓,銷售量、利潤大幅度下降。沉痛的教訓,使該廠認識到了專利保護的重要性,後來該廠與省中醫研究院聯合開發了"雙黃連粉針劑",並申請了專利。產品投放市場後,沒有一家企業仿冒,經濟效益連年大幅度增長。據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園區的負責同志介紹,進入園區的項目,有知識產權的都生存發展起來,沒有自己的知識產權的項目都沒能站住腳。再如釹鐵硼,在這一領域,中國、美國、日本的研究水平相當,但由於我們不重視專利保護,沒有及時申請專利,讓日本搶了先,我們同樣沒有佔領市場優勢。這都是沉重的教訓。我們的企業、科研單位,在重視技術創新的同時,一定要充分重視運用專利制度,保護我們的技術創新成果,以贏得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優勢。

技術發明取得專利保護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競爭在一個公平有序的法律環境下進行。衆所周知,近幾年,我國VCD機生產異軍突起,這項由中國人首次運用數字壓縮和解碼高新技術研製的VCD整機技術發明,自1993年問世後,很快形成年產規模1000多萬臺VCD機的新興電子產業,產品具有巨大的市場潛力。但遺憾的是,我們安徽的發明人,沒有申請專利。現在國內有幾百家VCD機生產廠家,市場一片混亂。如果我們有自己的專利權,專利權人按照市場需求和專利法的規定,通過合同發放專利技術許可證,就不會出現相互仿製,一哄而上的混亂局面。類似的情況,在三資企業中是很多的。與其相反,海爾發明的小神童洗衣機很適合市場需要,現在年產10萬臺,很快要提高到20萬臺,它幾乎沒有被仿製的麻煩。1999年上半年,在國內洗衣機出口全面下降的情況,海爾小小神童洗衣機出口繼續大幅度上升,這一切,都是專利保護的結果,因爲海爾不僅爲它申請了十幾件國內專利,而且還申請了韓國、泰國等外國專利,保護了國內外市場,北大方正的激光照排機行銷世界也基本無人仿製,同樣是因爲有了專利保護。

(五)在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中的作用改革開放十幾年來,我國之所以能夠成功地大量引進外資和大量先進技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我們建立並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爲外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護環境。如果還象計劃經濟時期那樣大搞"一家引進,百家使用",外國的先進技術就不會轉讓給我們,即使轉讓,也要以高出其它有專利保護的國家的價格的幾倍甚至十幾倍轉讓給我們。我國自己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沒有專利保護,外商也不會輕易投資進行合作開發生產。在與外國人進行技術交流與合作時,外商最關心的是該技術有沒有專利保護。意大利一家大公司發現我國某個研究所的一項水平高、國際市場前景好的應用技術後主動提出要進行合作開發,當談判進入實質性階段時,意方提出了該項目的專利問題。當時這個項目已通過中科院組織的技術成果鑑定,但外國人不認成果,只認專利。意方明確表示,如果這個項目不申請專利,將不予合作。於是,該所立即申請了專利,並電告意方。至此,意方與該所簽訂了合作協議,併爲此項目提供了38萬美元的入門費和中試費。項目完成後,意方還提供經費幫助該所申請了覆蓋歐洲16個國家的專利和美國的專利。隨後,美國的9家大石油公司,如埃克森、UOP、菲利浦等,紛紛派人前來洽談合作研究。埃克森石油公司對化物所完成的另一技術也頗感興趣,願意提供經費進行更深入的研究。這一項目,當時雖已通過國家驗收和中科院組織的技術成果鑑定,並獲中科院科技成果特等獎,但在談判中,美方同樣提出該項目的專利問題。當時該所正在準備申請專利,美方的要求加快了申請專利的速度,使這項合作順利簽訂了首期3年的合作。美方爲此提供了18萬美元的研究經費。專利爲什麼如此重要?這對外商們來說是最簡單不過的道理:因爲只有取得專利保護,才能形成市場競爭優勢,才能獲得豐厚的利潤。而成果,不管是哪一級別的獎,與佔領市場份額都沒有關係。

三、提高我國專利保護水平和能力的對策及措施專利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並服務於市場經濟。要提高我國企事業單位專利保護的水平和能力,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企業真正成爲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獨立法人,成爲市場的主體,只有這樣,專利保護才能成爲廣大企業自身的一種內在需求。在目前我國正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要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較大幅度地提高我國企事業單位專利保護的水平和能力,以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形勢,應當採取以下幾方面的對策和措施。

(一)儘快改變對科技成果的評價體系,制定有利於促進專利保護的政策措施。目前,國家對科技成果管理與鼓勵措施的許多方面,重點仍停留在鼓勵技術發明上,而非發明創造的商品化、產業化方面。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在鼓勵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加強技術創新方面出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還不夠完善,只有將專利作爲評價科技投入產出的一項重要指標,並將專利獎酬機制在實踐中認真貫徹落實,才能真正實現與國際的接軌,才能真正推動技術發明的產業化。

(二)各級政府要制定切實措施,引導和推動國有企事業單位制定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使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制度化、規範化,使一切可以取得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及時取得國內外專利保護,形成市場競爭優勢,最大限度地減少轉軌過程中因專利保護不充分、不及時而造成的高新技術的流失。

(三)要充分重視專利信息的傳播與運用,在科研過程中充分重視專利信息的檢索,以避免重複研究,提高研究起點和水平;在技術進出口過程中重視專利信息的檢索,以避免吃虧上當和侵犯專利權;在制定企業、行業、國家科技發展政策的過程中,重視專利信息的研究和分析,以制定正確的科技政策。

知識產權保護論文 篇八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中分爲七章來規定會展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投訴處理,第三章展會期間專利保護,第四章展會期間商標保護,第五章展會期間著作權保護,第六章法律責任及第七章附則。其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內容將在以下的專利權保護,商標權保護,著作權及鄰接權保護方面做以詳述。在此僅對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及第七章內容予以介紹。

該辦法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了法律依據,適用範圍,展會管理部門職責,及參展方義務。展會管理部門職責部分規定,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展會主辦方可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章投訴處理部分主要規定了投訴機構的設立,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時須提交的材料,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進行中的職責等。投訴機構的設立方面,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一)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二)將有關投訴材料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三)協調和督促投訴的處理;(四)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五)其他相關事項。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時須提交的材料方面,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涉及專利的,應當提交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法律狀態證明;涉及商標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明文件,並由投訴人簽章確認,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涉及著作權的,應當提交著作權權利證明、著作權人身份證明;(二)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三)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四)委託人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進行中的職責方面,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展會主辦方應當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繫人、聯繫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或者請求程序中,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

第六章法律責任方面,該辦法主要規定了須承擔法律責任的以下幾個環節,對涉嫌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處理請求認定成立時,對涉嫌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處理請求認定成立時,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時等等。對涉嫌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處理請求認定成立時,地方知識產權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依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禁止許諾銷售行爲的規定以及專利法第五十七條關於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燬介紹侵權展品的宣傳材料,更換介紹侵權項目的展板。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時,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展會管理部門應對主辦方給予警告,並視情節依法對其再次舉辦相關展會的申請不予批准。

附則部分是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確認。本辦法中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專利、商標和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本辦法中的展會管理部門是指展會的審批或者登記部門。

二、知識產權綜合保護概述

除了國際條約和協定的規定外,我國會展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將依靠中國現有和將來構建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來實現。在改革開放的三十年裏,我國頒佈並實施了爲數不少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並加入了一些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條約。我國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有,198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9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有,1985年加入的《巴黎公約》,1992年加入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還有一些涉及著作權,鄰接權,專利和商標等的專門條約。包括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服務與貿易總協定》,至此,在我國成爲WTO成員後,全面履行包括《服務與貿易協定》在內的WTO規則,按照該原則,整合我國展覽業立法的各項資源,構築我國展覽業的立法框架,這是我們面臨的一項緊迫而艱鉅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