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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發表(新版多篇)

法學論文發表(新版多篇)

法學論文發表 篇一

信息範式在法律本體論研究中的應用

前言

在長達數千年之久的中西方法理學史中,針對法律本體論的追問一直不絕如縷。法律本體論是對“法律”這一存在的最終本性所做出的根本回答,通常以法律的定義、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本質、“什麼是法律”或“法律是什麼”等多重面貌出現。毋庸諱言,當代法學研究中的本體論問題已經很少以顯性的方式存在,而是深藏於研究者的思維慣性之中,但沒有任何一個法學研究者能迴避這一問題。

事實上,只要法學推理、法學論辯或法學研究工作甫一開始,法律本體論問題就如影相隨,只是在很多情況下其言說者未能有意識地體認到這一點而已。“毫無疑問,法理學的最核心問題,是法律的性質或法律的概念,這一問題在某種意義上又是人們分析思考法理學其他問題的出發點”.

然而,正如沃克教授指出的,“探究法律概念的性質以及最一般意義上的‘法’(law)一詞的含義,這是法哲學或法律理論的中心任務,無數人曾嘗試從字面上給”法“一詞下定義,但沒有任何一種定義令人滿意,也沒有任何一種獲得普遍承認”.

近幾十年來,在物理學、生物學、心理學和文化進化理論等學科相繼興起了信息範式。許多思想敏銳的探路者開始採用信息概念對各自學科內的一些重大基礎理論問題進行深入探索並取得巨大成功,信息範式已經從最初的先鋒理論轉變爲主流研究範式,深刻地影響了各自學科的研究面貌。面對這一重要的學術趨向,擁有數千年悠久歷史的法學是否也能從中獲得某種靈感,從而爲在一定意義上已經陷於停頓狀態的法律本體論研究帶來啓示?

一、西方法理學法律本體論的分立

(一)自然法學的法律本體論

自然法學思想在源遠流長的西方法學史中最爲悠久,其源頭可以上溯至古希臘,歷經滄桑歲月的洗禮但從未間斷,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奧古斯丁、阿奎那、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潘恩、傑斐遜、馬裏旦、拉德勃魯赫、富勒、菲尼斯、羅爾斯和諾齊克等一連串熠熠生輝的名字令這一思想傳統得以不朽。

自然法學法律本體論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都持有法律二元論觀點,認爲在人類社會的實在法(positivelaw)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級的法律,這就是所謂的自然法(naturallaw)。如果前者能夠通過後者的檢驗,那麼二者之間就會相安無事。反之,前者的“法律”地位就會變得岌岌可危,要麼被徑自剝奪“法律”的資格,要麼被暫定具有“法律”之名,但人們已經擁有了對其進行反抗的正當權利。無論自然法是一種超驗的、形而上的、普遍的、正確的和永恆的正義準則,還是某種需要被證成(justified)的抽象概念、抽象原則或抽象價值觀,人類理性都可以發現它們,但無法創造或變更它們。它們可能淵源於上帝(或其他超自然力量),可能淵源於固有的自然,也可能淵源於人類的理性。

(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法律本體論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鼻祖包括邊沁和奧斯汀等人,後由凱爾森、哈特、拉茲、科爾曼、麥考密克、魏因貝格爾和比克斯等人發揚光大。該學派注重從形式上觀察與分析現行的法律。在他們的心目中,法律必須能爲人的感官所感知,能爲人的經驗所證實,只有這種法律纔是名負其實的法律。法律主要地表現爲主權者或國家制定並具有實證材料基礎的規則體系,對這種規則體系本身進行觀察、理解和分析,並根據邏輯推理來確定可資適用的法律就成爲法學的中心任務。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主要是作爲自然法學的對立面而出現的,其學術光譜既包括極端的純粹法學,也包括對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承認,不一而足。但總的來看,他們在法律與道德分離命題上的堅持是無需質疑的。有的直接從本體論層面拒絕承認在實在法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級的自然法,有的則從方法論層面認爲法學如果要成爲一門真正的科學,它就不能包羅萬象,道德是倫理學的恰當研究對象,繼續留在作爲一門獨立學科的法學內部是不合適的。

(三)社會法學的法律本體論

需要指出,本文的“社會法學”概念是比較寬泛的,不僅包括社會學法學(法律社會學),也包括現實主義法學。通常認爲,社會法學的思想出現於19世紀中葉,孔德、斯賓塞、耶林、埃利希、狄驥、韋伯、涂爾干、龐德、霍姆斯、卡多佐、盧埃林、弗蘭克、布萊克、塞爾茲尼克以及斯堪的納維亞諸位現實主義法學家們爲其發展壯大做出了傑出貢獻。與自然法學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相比,社會法學派的思想更爲龐雜,內部分立的局面更爲突出。

儘管如此,在重視法律與社會的勾連方面,它們之間的共性是極爲明顯的。換句話說,在他們的心目中,法律不是超驗的虛幻之物,不是精準如巴黎公尺的行爲規則,而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一種活生生的社會事實。紙面規則或許有其存在的真實理據,但它充其量只是影響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法律職業者行爲的一個因素,“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四)解釋法學的法律本體論

解釋法學的具體含義是什麼?是否已經成爲可與三大法學流派相抗衡的獨立學派?它與作爲一種法律思維方法的法律解釋以及相應的法律解釋學之間的關係是什麼?這些問題很難用三言兩語就說清楚,國內外法學界的看法也一直是衆說紛紜。

儘管如此,當代解釋法學的最大權威可歸於德沃金,這一點在學界基本上沒有什麼異議。在《法律帝國》中,德沃金開宗明義地提出:“法律是一種闡釋性的概念。法官們應以闡釋其他法官判斷什麼是法律的實踐,確定什麼是法律。”

在德沃金接替哈特出任牛津大學法學教授之後,他的解釋學法律觀作爲一種新的法律本體論,動搖了法哲學的基礎,全面衝擊了法律實證主義的統治地位。

二、科學中的信息範式

近幾十年來,一種新的觀察、認識與理解世界的視角已經出現並且其影響與日俱增。它把“信息”作爲分析一切問題的出發點,把信息的特徵作爲釐清研究對象之特徵的工具,甚至直接把世界的本原或終因歸結爲信息,[11]從而在信息的視角中觀察、認識與理解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類思維本身。

(一)物理學中的信息範式

早期的物理學充斥着質量、速度、重力和時間等概念,近世開始把能量、焓和熵等概念引入進來。其中,“熵”對物理學的研究面貌產生了巨大影響,作爲它的對立面,“信息”(負熵)的出現就是邏輯上的必然,目前已經成爲包括量子力學在內的現代物理學大廈的基石,物理世界的本原和物理意義上的自然規律開始採用信息概念進行刻畫。自此,無神論者眼中的自然規律是自然本身所固有的一種元信息;有神論者眼中的自然規律就是神向自然本身發出的一種元信息。雙方陣營的世界觀截然對立,卻可以共享信息這一基礎概念。

(二)生物學中的信息範式

20世紀初,德國遺傳學家魏茨曼把信息概念引入生物學之中,[13]如今它已經成了生物學須臾不可離開的日常用語。例如,分子生物學認爲,生命實際上就是一個編碼、翻譯、解碼、轉錄和接收生物信息的過程;發育生物學認爲,精子和卵子相互結合併發育爲成年個體,就是某一基因組中的遺傳信息被翻譯爲成年個體身體結構的過程;進化生物學認爲,演化就是生命信息在38億年前突然迸發,穿越漫長的時空隧道而來到包括人類在內當代生物世界的過程。

(三)心理學中的信息範式

早期的心理學一直被認爲屬於人文社會科學,其研究方法主要以抽象的哲學思辨爲主,很少明確地在本體意義上把心理視爲一種信息現象,只是偶爾在隱喻層面上使用它。近年來,隨着一系列自然科學研究方法的引入,心理學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出自然科學特色。與這一潮流相對應,心理學家開始明確地把人類或其他動物的心理界定爲一種信息處理過程,大腦則是一種獨特的信息處理裝置。“信息”由此成爲心理學中的一個核心概念,雖然信息概念在有些心理學分支的顯性運用並不多見,但心理是一種信息處理過程卻是彼此心照不宣的共識。

(四)文化進化理論中的信息範式

1985年,美國生物學家博伊德等人在其專着《文化與進化過程》中採用信息概念來界定文化,“文化是通過教授或模仿從其他同類個體獲得的,能夠影響個體表現型的一種信息”,[15]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了全新的文化進化理論。截止到2015年7月,其英文文獻他引次數已經超過了6,000次,影響愈來愈大。按照泰勒的經典定義,“文化是包括全部的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爲社會成員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習慣的複合體”.

如果文化是一種信息,那麼法律當然也是一種信息。這樣,習慣、禁忌、道德或宗教等其他文化現象就與法律具有了共同的信息概念基礎,它們之間的區別與聯繫也將能夠在更加清晰的理論背景幕布上得以澄明。

(五)法學中的信息範式

三、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的“信息”審視

儘管個別學者已經採用信息概念對法律現象進行了探討,但遺憾的是未能進一步觸及法律本體論層次。如果法律的信息定義不能在本體論層次建構上達到一種系統化、理論化和學術化的程度,想要對原有的法學理論研究產生影響是不可能的。當然,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肇始於古希臘傳統,千百年來一直綿延不斷,直到今天仍在世界範圍佔據主導地位,已經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學科特色和體系,理論研究者和實務從業者衆多,其核心範式多已在其頭腦中成爲思維定式。如果不能對其在學術傳統上有所接續,而是強行引入一個新的法律信息本體論,多半會以失敗而告終。

基於這一現實,目前最急迫的事情反倒不是馬上就構建一個宏大的法律信息本體論本身,而是如何對現有法律本體論與信息概念之間的相容性展開充分論證,如果能證明它們都能統一在共同的信息概念基礎上展開學術論辯與實務操作,那麼基於信息概念的法律本體論在未來的發展前景就十分可期了。

爲了形象地展示信息概念何以能夠成爲溝通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之間的橋樑,筆者繪製了一個示意圖,如圖-1所示。當然,圖-1還是非常簡化的,只能起到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以期激發學界對這一問題進行更全面、更細緻和更深入的探討。

(一)自然法學本體論的信息詮釋

對於自然法而言,如果認爲它是神的意志,實質上它就是神向塵世與人類發出的信息。如果認爲它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那麼它就是自然界本身所蘊含的一種信息,它自存自在,統治着整個自然界。如果認爲自然法源自人類的理性,那麼它就是存在於人類世界但又具有抽象品格的一種信息,與實存的人類秩序本身並不處於同一位格。在圖-1中,自然法位於人類社會圓圈之外,意味着自然法的超然性,它統治着人類世界,但又與人類世界保持着一定的距離。

(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本體論的信息詮釋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本體論強調的是主權者的命令之類的實在法律。在書面文字誕生之前的蠻荒社會,實在的“法律”可能體現在各種社會習俗或禁忌之中。對於現代社會來說,實在的“法律”也可能以不成文的習慣等方式存在。但總的來看,實在法主要還是以各種法律文本的方式呈現自身,如圖-1中所示的美國憲法文本。用信息範式的語言來表述,法律就是蘊含在這類文本中的信息。

(三)社會法學本體論的信息詮釋

社會法學本體論強調社會本身或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係。顯而易見,社會是由人組成的,而人又是無時無刻不在進行着各種活動的,社會法學真正關心的是人的行爲,而不是人的物理肉身。因此,對於社會法學的法律本體論而言,無論是法律本身還是法律與社會的關係,都一定是體現在人的行爲,特別是人的交互行爲或社會行爲之中。採用信息語言來表述,社會法學本體論眼中的法律就是體現在人的行爲或行爲關係之中的一種信息。

(四)解釋法學本體論的信息詮釋

無論是法律文本還是人的行爲,它們本身都只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如果沒有觀察者或解釋者,它們就只是在那裏,所蘊含的信息並不能鮮活地靈動起來。只有通過解釋者與作爲解釋對象的文本或行爲之間的互動,以及解釋者與解釋者之間的互動,作爲信息的法律纔會運行起來。

前面已經提到,分析實證主義或社會法學的法律都是一種信息。因此,解釋學本體論的法律就是這兩種信息單獨或同時進入人類頭腦後的產物,經過解釋者的“解釋”,轉化爲解釋者頭腦中的信息。

當然,世界上並不是只有一個解釋者,“法令出一,別黑白而定一尊,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史記·秦始皇本紀》)的時代也已經一去不回。在正常情況下,解釋學的法律確定性並不會由於解釋者的個體性而分崩離析,不同角色與不同層級解釋者之間的互動與分工平衡決定了法律確定性依然是可預期的。更重要的是,分析實證主義的文本和社會法學的行爲對解釋者構成了外部制約,不同解釋者擁有的共同文化基礎也爲法律確定性提供了有效支撐。

四、綜合法學或統一法學復興的“信息”路徑

20世紀中葉,許多西方學者對三大法學流派長期紛爭不已的局面開始感到不滿和厭倦,掀起了一場綜合法學或統一法學運動,旨在推動各主要法學流派之間進行融合,最終建立一門“合適的法理學”,其代表人物包括霍爾、斯通、博登海默和伯爾曼等人。

綜合法學試圖超越自然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社會法學的諸多固執、偏頗與片面之處,致力於把法律的形式、價值與社會事實合三爲一,從而照亮法理學大廈的每一個房間和每一個角落。公允地說,綜合法學一度聲勢昭隆,並對當代中國法理學體系產生了一定影響,但它並沒有完成其最初爲自己設定的宏大目標和使命。除特定階級或利益集團在特定時期的特定需要,以及各種歷史、政治、經濟和社會背景等複雜因素導致西方法學界的研究重心經常隨之起舞、搖擺不定以外,綜合法學沒有提出一個能夠真正打通法律的規則、價值與社會事實三層面之間聯繫的核心概念,導致了一種“綜”有餘,“合”不足的尷尬局面。

解釋法學的法律本體論首次把立足點置於法律的解釋者,而不再僅僅局囿於法律的價值、形式或社會事實這三個被解釋對象本身,可視爲對傳統的三大法律本體論進行整合的初步嘗試。同樣令人遺憾的是,它也沒有提出一個既能打通三大法學流派之間,也能打通三大法學流派與其自身之間有機聯繫的核心概念。儘管其立論不可謂不高遠,不可謂不深入,但它面臨的困境與綜合法學如出一轍。

然而,基於信息概念的法律觀卻具有突破這一困境的學術潛力。通過信息概念的引入,自然法學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社會法學的和解釋法學的法律本體論都擁有了共同的概念基礎。自此,法學家們不僅可以從信息的視角出發獲得對於它們之間關係的全新理解,而且可以在一個新的共同平臺上進行學術論辯,避免無謂的細節爭執,從而把視線聚集於真正的理論焦點,爲取得理論突破並達成基本共識提供了可能,目前已經退出西方法理學主流視線的綜合法學或統一法學或許也能夠藉由信息範式而獲得新生,讓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五、對中國當代法律本體論研究的啓示

由於衆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國內法學界對於法律本體論的認識基本上是統一的,認爲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爲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爲目的的行爲規範體系”.落腳點是“行爲規範”,輔以本質特徵和形式特徵說明。從其他版本的法學教科書或專着來看,相應表述也是大同小異。

行爲規範的存在意味着對人的行爲已經、正在或可能產生某種影響,並且這種影響不是被影響者身體受到物理控制的木偶行爲,而是在法律規範的影響下自主做出的行爲。當然,受影響的方式既可能是主動接納,也可能是被迫接受,但這種影響作用的超距性清晰地表明瞭法律的信息實質。

如何在遵從主流觀點的前提下尋找一個更底層、更基礎的共通概念,既符合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不脫離我國法學界的現實國情,也能打通與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之間的聯繫,是國內學者把法律本體論問題研究向更深層次推進的可行方向之一。法律的信息定義與之完全契合,未來的發展前景十分廣闊。

六、結語

通過對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以及當代中國法理學主流法律本體論的初步剖析,結合對物理學、生物學、心理學和文化進化理論等學科內信息範式的初步介紹,本文初步探討了信息概念在打通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之間的聯繫,促使綜合法學或統一法學復興,以及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創新等方面具有的巨大潛力。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一個鮮明的理論觀點,“法律是影響人的行爲的一種信息”。

包括世界貨幣基金組織等在內的許多國際機構認爲,在未來的10~20年內,中國有可能超越美國成爲世界第一大經濟體。面對這一世界政治經濟格局鉅變,以馬克思主義爲指導,立足於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運用全新的法律信息本體論來解釋鮮活的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實踐,具有極爲誘人的學術市場前景。在這一過程中,也將能夠爲構建或完善具有中國特色、中國氣派和理論自信的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做出有益探索。

法學論文發表 篇二

淺析法的價值視野下法律和道德的關係

一、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哲學、法倫理學的問題,其對立法、執法實踐也有着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對法的價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論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法學流派對法的性狀、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學派認爲法就是正義、就是善德; 分析法學派認爲法律就是一種規範、規則或秩序。“惡法非法”理論是自認法學派的理論代表,“惡法亦法”理論責任分析法學派的典型觀點。“惡法非法”理論認爲法應當是正義的,法律與道德密不可分; 而分析法學派卻堅持“法律至上”或“規則至上”、法律與道德相分離,法律的主要使命是應當爲人們提供秩序。法的價值目標到底爲何? 筆者認爲法是人們自我約束以期更加正義和秩序的生活,它實際上是我們達到目的的一種工具。正義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而事實上,如若我們制定出來的法不能夠滿足這兩個方面。那麼我認爲制度的罪惡所帶來的災難勝於兇殘的千軍萬馬。因爲制度的罪惡爲兇殘的儈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觀。這是很可怕的。

基於以上考慮,筆者認爲法的價值是指法律作爲客體對於主體的意義,是法律作爲客體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是人關於法律的超越的絕對指向,並且法的價值具有客觀性和主觀性,屬人性和社會性。

人們對法律問題的判斷有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對法律價值的判斷,是人們從自身的需要出發來衡量法律的存在與人的關係以及對人的價值和意義,它是以主體爲取向尺度,具有較強的主觀性,是一種規範性即應然的判斷。①法的價值主要體現爲秩序、正義、自由和利益。而“自由”在普世價值中成爲法的最本質價值的體現,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較之前取得了進步,甚至可以作爲判斷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法律的標準。

法律的目的在於維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價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質所決定; 秩序的正義性與否決定了法的其它價值的正義性,在形式上決定了社會生活的正義屬性。

二、法律和道德

哈特認爲法律和道德相互獨立,各自存在。但是筆者認爲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融合的。有些規範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法律規範,如近親不婚這個規範,就是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法律規範。它們本身沒辦法完全地剝離開來。

也有觀點認爲法律與道德是可以相互融合的,認爲法律作爲一種秩序與生俱來的具有自己固定的道德性,即使是設定一部壞法律,也必須尊重它的道德性,如果一部法律與它所維持的秩序的道德性相違背,它就不能稱之爲法律。

有兩種道德與法律有關,第一種是願望的道德。是一種以更高標準去體現幸福的精神領域,如助人爲樂、濟困扶危等。另外一種則是義務的道德,是我們作爲一名社會成員在一定的社會生活中必須遵循的社會行爲規範,是一個人具有社會性的體現,簡單的概括起來就是遵紀守法。各個國家法律都以不同的形式規定了不得無故剝奪他人生命與健康、不得無故佔有、毀壞他人財物、不得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等等。

義務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等同與法律規範,社會基本規範要求社會成員不得無故剝奪他人生命與健康,同時法律也規定殺人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犯罪行爲。願望的道德則不可能同法律規範畫上等號,這對社會成員的要求太過苛刻,即使社會成員不能達到願望的道德的期望值,我們也不能以法律規範的強制性對其進行懲罰,這是不公平的,就像我們不推崇將教義作爲法律去管理一個國家是一樣的,一個社會成員有成爲君子的自由,同樣有成爲小人的自由,在法律面前,君子和小人也是一律平等的。但是,願望追求的道德與法律在根本性質上追求的目的具有統一性。

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簡華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法律與道德相互獨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爲基礎,法律將道德規範轉變爲法律規範,把積極的道德標準規定爲法律應遵循的準則。②如,道德中有關誠實守信、童叟無欺的義務就通過民事立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予以體現。道德中有不得營私舞弊、不得騙人錢財等消極義務也通過刑事立法中的禁止受賄、禁止詐騙等規則體現。因此,法盲不能作爲解釋犯罪的原因,因爲絕大多數犯罪都是在道德上所明確禁止的,是明顯違反道德的行爲,一個具備正常思維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能夠對此作出明確的判斷。這就有了有關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只要社會成員達到一定的年齡且身體健康,就需要對自己的行爲負責,而不以其對待法律的認知態度上作爲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法律規範也可以演變成新的道德規範。如法律禁止醉酒駕車,喝酒不開車也就成爲一種新的社會美德值得大家稱讚。基於以上討論,所以我認爲法律和道德是相融合的,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所以將其兩者割裂而論是不合適的。

三、惡法非法

哈特認爲“法律就是法律”、“惡法亦法”.在面對惡法時“這些法律是法律,但它太邪惡了以至於不能被遵守。”在這裏認知問題與實踐問題被哈特分開了,在認識上承認惡法亦法,並不意味在實踐中需要去遵守這種法律,恰恰相反,可能還意味着需要去抵抗這種法律。所以,在哈特看來,法律實證主義在實踐上也沒有什麼危害。

法律理論的目的不是像哈特所認爲的僅僅是爲了認識上的清晰。更關鍵的是要看到,一個人持有一種什麼樣的理論觀點很可能會影響到他的實踐行爲,所以法律理論的目的更要在於忠於法律,也就是說對於法律的認識應該有利於促進對法律的忠誠。從這個視角我們可以看到,如果認爲惡法亦法,那麼在實踐中很可能導致對惡法也遵照執行。所以,法律實證主義在實踐可能會造成混亂,甚至帶來惡果。

哈特堅持法律與道德的分離,認爲“法律就是法律”,那麼在面對惡的政權所制定的法律怎麼辦? 法是法治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一個只有“惡法”的國家最多隻是“法律國家”,遠遠不能說是一個“法治國家”.我們應當將“惡法”拒之法律之門外。德國着名哲學家拉德·布魯赫在法律問題上有個非常精闢的論述,他說: “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類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爲展示內容的法是法上之法; 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爲特徵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也。”③筆者認爲哈特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首先,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爲後盾的社會規範。如果認爲“惡法亦法”那麼我們就應當承認並執行“惡法”,因爲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就是國家強制性。可是,我們看哈特的觀點發現“這些法律是法律,但它太邪惡了以至於不能被遵守。”這不是自己在打自己嘴巴麼? 是自相矛盾的! 其次,我們看法的價值有自由、平等和正義。我認爲“惡法”不具備法的這幾個價值特徵,因爲惡法與法的自由、平等和正義是背道而馳的。

所以“惡法”是自然就不能稱爲法,即惡法非法。以上就是筆者對“惡法非法”所進行的個人觀點的表達,論述偏頗之處還望指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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