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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所屬單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公司(公司)所屬單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公司(公司)所屬單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公司(公司)所屬單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工作,根據《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直屬單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工作指導意見》(航空辦〔2018〕1450號)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公司(公司)所屬單位負責人是指公司(公司)成員單位和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履職待遇是指爲公司(公司)所屬單位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條件,主要包括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等。業務支出是指直屬單位負責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條 公司(公司)對所屬單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實施指導、監督。各所屬單位對下屬單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實施監督管理。各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負責入和總會計師負分管責任。

第五條 公司(公司)所屬單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單位生產經營實際,堅決杜絕單位承擔個人消費支出的行爲。

(二)堅持廉潔節儉。反對講排場、比闊氣,反對鋪張浪費,堅決抵制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三)堅持規範透明。通過完善制度、預算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嚴格規範、公開透明的單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體系

第六條 本意見所列相關標準爲所屬單位制定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的最高上限,各屬單位應根據單位規模、經營情況、現實條件制定相應的標準,不得曲解爲必須達到上限。

第二章履職待遇

第七條 單位應當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務用車資源,規範負責人公務用車保障、運行管理和處置,保障負責人公務出行,降低公務用車成本。

第八條 本意見所稱公務用車指單位負責人公務活動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九條 本意見所稱公務用車管理是指公務用車的保障、運行管理和處置。公務用車保障是指車輛的購置(租賃)、更新;運行管理是指車輛的保養、維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處置是指車輛的報廢、出售等。

第十條 單位可以保障主要負責人公務用車,也可發放交通補貼,在執行中要嚴格把握不得同時保障公務用車和發放交通補貼。單位其他負責人不配備公務用車,可發放交通補貼,但應明確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 單位購置(租賃)、更新、保養、維修、報廢、變價出售等參照《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試行)》(航空辦(2016)1234號)的相關要求執行單位負責人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但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單位負責人公務用車選用新能源汽車的,享受財政補助後的車輛價格應在規定標準內。

第十二條 單位配備公務用車應當與單位生產經營實際相適應,不得互相攀比。

第十三條 單位不得采取向其下屬單位或其他有利益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調換、借用等任何方式爲負責人保障公務用車。不得向其下屬單位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等。

第十四條 按照莊重、利、素、經濟、適用和資源節約的原則建設、分配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修。要公平配置、集約使用辦公用房資源。單位負責人原則上配置使用1處辦公用房,確因異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可在規定的面積標準內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並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內部審批程序,並將相關情況向公司備案。

第十五條 公司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不超過40平方米,其他負責人辦公室使用面積標準不超過30平方米。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是指進入辦公用房後所有可達區域的套內面積(含辦公區域、休息室、衛生間、接待室等)

第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應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爲重點,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十七條 單位要圍繞提高負責人政治和專業素質、創新和經營管理能力開展必要的培訓。單位負責人蔘加各種學歷教育以及爲取得學位而參加在職教育的費用必須由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蔘加出國培訓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出國(境)培訓管理規定,不得參加無實質需要的國外培訓。

第三章 業務支出

第十九條 單位負責人業務招待主要分爲商務、外事以及其他公務招待活動等。

(一)商務招待:是指單位負責人在商業談判或商業合作中接待客戶、合資合作方的活動。商務招待對象不包括黨政軍機關工作人員

(二)外事招待:是指單位負責人因公接待外賓或其他外籍關係人員的活動

(三)其他公務招待:是指單位負責人接待其他因公來訪人員的活動

第二十條 單位負責人開展重要商務、外事招待活動,宴請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400元(含酒水、飲料,下同),贈送紀念品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300元。

單位負責人開展一般商務、外事招待活動,宴請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200元。贈送紀念品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200元其他公務招待活動參照《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執行宴請標準每次人均不得超過200元,不得贈送紀念品

第二十一條 單位要明確業務招待活動的審批、報銷等程序對單位負責人每次業務招待活動實行招待費用總額和人均費用雙控管理,嚴格控制陪同人數。商務和外事招待時,招待對象人(含)以內的,陪餐人數可對等;招待對象超過5人的,超過部分陪餐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招待對象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單位負責人進行業務招待活動,應首選本企業食堂或者協議酒店,不得安排私人會所、高消費場所,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單位負責人業務招待所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當年預算執行情況中如實準確體現。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和標準

外事招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原則,從嚴控制招待費用支出。

第二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業務招待活動贈送紀念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以宣傳企業形象、展示企業文化爲主要內容,嚴禁贈送現金和購物卡、消費卡、商業預付卡等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及貴重物品等。單位應當建立紀念品訂購、領用等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進行業務招待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相關部門及時結算。業務招待費用報銷應當提供內部審覈流程、發票和招待清單,如實反映招待對象、業務招待活動內容、招待費用等情況,不得將業務招待費用以會議、培訓、調研等費用的名義虛列、隱匿。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和實施國際化經營的需要,合理確定單位負責人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乘坐交通工具的類型和等級,以及住宿、就餐標準。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租用商務機國內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的類型、等級,以及住宿和補助標準如下

(一)單位負責人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按不應超過以下標準執行:國內差旅乘坐飛機經濟艙、火車軟席(一等軟座)、高鐵一等座、輪船二等艙。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單位負責人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並按照不應超過以下標準執行:出差1000公里(航空里程距離)以上以可乘坐飛機艙位全價金額爲標準、按節約額的20%發放補助,選擇乘坐火車時以相同出差地點的飛機艙位全價金額爲標準計算補助。出差1000公里以內乘坐高鐵、動車時,購買下一等級座位的,以實際可乘坐座位價格爲標準、按節約額的20%發放補助。

(三)單位負責人出差交通費報銷標準按不應超過以下標準執行:如無人接送可報銷當日往返機場、火車站交通費用。如出差人自行駕車到機場、火車站,可報銷過路費和兩天以內停車費單位負責人出差可憑發票據實報銷出差所在城市因公發生的交通費用,標準不超過每人每天30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本意見的要求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制定單位本部和下屬單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指導監督下屬單位逐級落實監管責任,逐級健全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管理、推進公開透明,全面規範單位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意見由公司(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