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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創新驅動工程 深化國資國企業改革

 實施創新驅動工程 着力深化國企國資改革

實施創新驅動工程 深化國資國企業改革

2018年及今後一個時期,州國資委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圍繞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我州實際,堅持以市場化、法制化方式,通過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助推國有企業改革深化,國有資產規模實力穩步提升,國有資本佈局結構逐步完善,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不斷增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全面加強,爲我州經濟高質量發展夯實基礎。

一、制定出臺《伊犁州深化國企國資改革的實施意見》。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加快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爭2018年基本完成企業的公司化改制工作。對未改制的國有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委託監管部門負責實施以公司制股份制爲主的改革。積極引入各類投資者實現股權多元化;指導推進縣市國有企業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二、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建立新時代中國特色國有企業制度的要求,指導推進國有企業依法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對國有獨資、全資公司逐步建立外部董事佔多數的董事會;對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董事會嚴格實行集體審議、獨立表決、個人負責的決策制度;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使企業董事會真正成爲企業的決策主體。通過公司章程等形式,依法明確黨組織與其他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使黨組織成爲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規範董事長、總經理行權行爲,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決策作用、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經理層的經營管理作用、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制定出臺董事會管理辦法、監事會管理辦法及重大投資風險評估工作規則等,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及薪酬、考覈等制度,做到企業運營和監管工作有章可循。

三、大力調整優化國有經濟佈局結構。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功能定位,加大資產重組和資源整合力度,根據產業相近、行業相關、主業相同原則,加快自治州國有企業之間整合重組,鼓勵自治州國有企業與各類企業跨區域、跨所有制合資合作,實現股權結構多元化、股東行爲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加快推進自治州“三資三化”即資源資產化、資產資本化、資本資金化,切實使資源優勢轉化爲經濟優勢,儘快形成伊犁創新經濟轉型升級新動能。

四、穩妥、規範、有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實施意見,支持國有資本通過產權市場、證券市場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非公有制企業的項目和資本運作,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鼓勵和支持各類非國有資本按照市場規則,以出資入股、認購可轉債、收購股權、股權置換、兼併重組等形式,參與自治州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同時要規範國有資產評估,完善國有資產定價機制,嚴格操作流程,確保公開透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持續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按照分類施策、分步實施的原則,穩步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統一納入國資監管工作,在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基礎上,採取直接監管或委託監管等方式,全面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依法對劃入國資監管的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提高專業化、規範化監管水平,實現監管全覆蓋。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六、全面加強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認真貫徹中央、自治區和自治州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推進國有企業黨的組織全覆蓋,制定黨組織工作推進計劃表,保證國有企業100%建立黨組織。突出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始終堅持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全面執行將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寫入公司章程。加強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加快配強配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隊伍,進一步完善黨、政、企人才交流通暢機制,切實解決到企業任職人員的後顧之憂。大力實施人才強企戰略,打破常規,通過市場化方式,招聘和引進一批懂經營、管理、財務、投融資的複合型高層次專業人才。加大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建立州直經營管理人才儲備庫,爭取多選拔一些黨、政優秀人才到企業掛職鍛鍊,多渠道不斷加大企業人才隊伍的培養力度,解決企業人才短缺和能力不足的問題。切實落實國有企業“兩個責任”,持之以恆抓好作風建設;認真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加強對管錢、管物、管人崗位的監管力度,努力構建企業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七、依法提高國資監管能力和水平。認真履行好政府出資人職責,落實以管資本爲主的要求,加快國資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制定並落實職能轉變工作方案,制定和完善出資人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現以管資產爲主向管資本爲主轉變。重點管好國有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優化國資監管方式方法,減少審批事項,要從以事前審批爲主轉變到以事中監督、事後評價和問責爲主。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加快形成國有資產監督體系。充分發揮紀檢、審計及監事會的優勢,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審計,全面落實企業的國有資本運營責任,建立健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終身制,對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