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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銷效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滯銷效期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爲規範公司效期、滯銷商品管理,避免造成庫存積壓及經濟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經營商品的管理。

第三條 名詞解釋

(一) 有效期:指商品在一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其質量的期限。

(二) 近效期:據商品總有效期,剩餘有效期不足一定時間標準的商品,具體標準參見十一條規定。

(三) 過效期:有效期在1個月以內的商品爲準過效期商品,超過有效期的商品爲過效期商品。

(四) 滯銷商品:指一定時間段內無銷量或銷量小於該期間段內商品庫存總量20%的品種(季節性品種和醫療機構所用的急救品種除外,季節性品種如:凍瘡膏、霍香正氣水等,急救品種如:碘解磷定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等。)

(五) 報損商品:指由於商品過期、包裝破損等原因造成商品質量不合格或不合法,不能滿足規定要求而不能正常銷售的商品。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商品信息部職責

商品信息部是公司效期商品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 定期彙總、統計公司效期、滯銷商品情況,組織制定效期、滯銷商品處理意見;

(二) 對不可退換的近效期商品銷售,制定促銷方案,並報分管副總、總經理審批後提交門管部實施;  

(三) 對不可退換貨的近效期商品,負責門店間的庫存調劑、調撥工作。 

第五條 門管部職責

跟蹤門店滯銷商品、近效期商品銷售情況,督促門店開展近效期、滯銷商品陳列、銷售;

第六條 門店職責

(一) 定期開展效期、滯銷商品清查,提交效期商品、滯銷商品清單;

(二) 按要求進行效期商品、滯銷商品退倉,進行效期商品、滯銷商品催銷。

第七條 其它部門職責

(一) 採購部:合理控制庫存,聯繫供應商辦理滯銷商品、近效期商品退換貨或促銷事宜。

(二) 倉儲部:控制效期商品入庫,對庫存效期商品進行養護;按要求提交效期商品、滯銷商品清單;按要求進行效期、滯銷商品處理;

(三) 質管部:監督全公司門店、倉儲部效期商品處理情況。

第三章 滯銷商品管理

第八條 滯銷商品界定

滯銷商品─分爲A、B兩個等級:

A級:入庫60天內無銷售,或120天內銷量達不到50% 的代銷品種。

B級:入庫30天內無銷售,或90天內銷量 達不到50% 的代銷品種。

商品信息部、採購部應重點關注A級滯銷商品。

第九條 滯銷商品上報

倉儲部、門店每月30日前應將符合滯銷標準的商品進行梳理,確定滯銷商品品種,並在3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報送商品信息部及採購部,內容包括;品名、規格、劑型、產地、供應商、數量、含稅進價、批號、效期、入庫日期。

第十條 滯銷商品處理

商品信息部接到倉儲部滯銷商品報表後,應在5日內逐品規覈實、確定,並會同採購部制定解決辦法,填寫處理意見,兩日內報總經理批覆。

(一) 退倉處理

需退供應商的商品,商品信息部應於採購副總批覆當日通知各門店辦理商品退倉,通知中應明確退倉商品信息及截止日期。各門店應在退倉截止日期前將退倉商品退回倉儲部,過期不予辦理。

(二) 促銷處理

需要內部處理的滯銷商品,由商品信息部會同企劃部、門管部、採購部制定滯銷商品促銷政策,經批准後下發實施。

商品信息部應根據不同門店同類商品銷售情況,對門店滯銷商品庫存情況進行店間調撥。

第四章 效期商品管理

第十一條 商品效期格式 

具體以商品上的標識爲準:如果標示“有效期至:×年×月”應計算出具體日期。書寫方式有“月-日-年”“日-月-年”“年-月-日”等不同形式。

第十二條 退貨標示  

在海典系統中標註各類商品退貨標識,分爲“可退可換”、“可退”、“可換”有這些標示的商品是在有效期內可以退貨或換貨的;標示爲“不可退換”是不可以退貨或換貨的商品。

第十三條 商品效期界定

(一) 近效期

有效期爲12個月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4月。

有效期爲18個月及以上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二) 預警效期

有效期爲12個月的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有效期爲18個月及以上的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9月。

倉儲部所有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12月。

第十四條 商品購進要求

採購人員在購進商品時,應根據市場需求、平均月銷量及商品的有效期限,確定合理的購進數量,購進商品的效期控制標準爲:

(一) 購進藥品時,藥品總有效期在1年(含)以內的,離失效期不得低於八個月。總有效期在18個月(含)以上的,剩餘的有效期限不低於總有效期的2/3。

(二) 一般情況下,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不得驗收、入庫。無效期的藥品,到貨時應予以拒收。如特殊情況需要,低於標準驗收近效期藥品,必須經採購副總經理簽字批准同意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如雙方達成代銷協議,銷售多少,結算多少的,驗收員按照協議驗收。

第十五條 效期藥品的儲存與養護 

凡庫存的近效期藥品應有明顯的“近效期藥品”標誌,門店效期商品可在標價簽上做出特殊標識,門店自行確定標識。

倉庫藥品過期失效後,倉儲部養護員立即填寫藥品複檢通知單,並掛“暫停發貨”牌,報質管部,由質管部覈查覈實後填寫《藥品停售通知單》、通知保管人員將其存放入不合格藥品庫。保管員按“不合格藥品的管理制度”及時報損處理。

第十六條 效期商品上報

(一) 倉儲部每月28號、門店每月30號按規定格式上交《效期商品清查明細表》至質管部、商品信息部。門店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界定的近效期上報,倉儲部應對所有剩餘有效期達到12個月的庫存商品進行清理並上報。質管部對門店上報效期商品進行抽查、覈實。

(二) 商品信息部會同採購部、門管部在每月5日前對上報的效期商品制定處理方案並回復倉儲部與門店,調撥調撥的效期商品按調撥流程處理。對於不能退換的效期商品,應爭取廠家資源實施促銷方案及獎勵。

第十七條 效期商品的退換

(一) 門店未經許可,不得私自退回效期、預警商品。對於可退換商品,門店應當按照商品信息部下發的商品退回通知即時將商品退回,逾期門店自行解決。門店退回商品當天收到貨48小時內驗收完畢併入退貨庫。

(二) 公司調撥至門店的近效期6~2個月的不可退商品,由門店努力銷售,到準過效期退回公司,由倉儲部做報損審批,財務部清點數量後,質管部負責監督銷燬。

(三) 退回公司倉庫的效期商品,採購部應及時聯繫供應商辦理退換貨事宜。當月15日前退貨至倉庫的近效期商品,需在當月內退給供應商,15號之後收到的退貨延遲至下月處理。

(四) 商品退回操作具體參見《商品退倉流程》。

第十八條 效期商品調撥

(一) 不能退回供應商的商品,進行責任界定後商品信息部根據門店實際銷售情況事先與門店溝通後調撥,主動配送總數量不超過該門店該商品前六個月正常銷售的80%。

(二) 調撥或主配的效期商品,倉庫須憑商品信息部的通知開具效期調撥或主配單,倉儲部不得主動配送效期商品,門店憑單收貨,否則可拒收。

(三) 預警商品門店不得拒收,首次請貨/鋪貨商品屬於預警商品的,不動銷可在一個月內申請調撥或退回,造成效期報損由門店、門管部、採購部按5:3:2比例承擔(按進價計)。

(四) 有效期在6個月以下的商品,有權拒收,例外情況(如:可退換、超低供貨價),也可以根據銷售情況選擇接收。

(五) 處方藥調撥時,應考慮調入門店該類商品的銷售情況,原則上,門店無銷售或者銷量較小的不做調入處理。

第十九條 效期商品銷售

(一) 近效期商品的銷售,實行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先銷售老批號商品,後銷售新批號商品。

(二) 藥品距失效期剩餘天數爲30天時,門店必須按零售價購買並開具銷售小票,兩日內將商品與銷售小票上交質管部,經質管部、營運總監審批後將零超過進價部分補款,未按時出單、上交的,按售價賠償。

(三) 門店應通過陳列、促銷方式促進效期商品銷售,並將效期商品銷售責任分配至店內員工。同時,店長教會員工熟練掌握有關商品知識(專業知識及廣告宣傳知識)。對效期比重大且消化力度慢的門店商品信息部須每週跟進,督促門店消化或主動進行調撥。

(四) 調撥補償原則:所有調撥的效期商品由承擔效期商品銷售的門店按公司零售價給予提成,提成標準爲:

1. 三個月以下的效期商品不進行調撥;

2. 三個月以上四個月以內10%支付提成;

3. 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5%支付提成;

已針對效期商品實施促銷的商品不再單獨提成。

第二十條 效期商品損失責任界定

(一) 近效期商品或破損商品能夠返回供貨方調換的,應由相關部門及時通知採購部聯繫供貨方進行退貨或換貨處理,因工作安排欠妥造成近效期商品或破損商品變成不可調換的,則追究到相應的責任部門和人員,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二) 非人爲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導致藥品過期的或商品破損的,則由公司承擔全部損失。

(三) 臨牀用藥(如針劑、腫瘤等),未按規定日期上報效期預警造成過期的,門店承擔20%,公司承擔80%;按規定申報的,門店承擔5%,公司承擔95%;

(四) 對於不可退換的商品,門店一經驗收上架後,損失責任由門店承擔,損失責任承擔比例:店長40%,領班20%,相應櫃組責任人40%,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五) 經商品信息部調撥的效期商品,接受門店不能再次退回,如報損,接收門店按每月30%標準原門店承擔70%。

(六) 倉庫9個月以下、六個月以上效期,承擔10%,六個月以下商品造成損失由倉庫全額承擔。如倉庫提前預警上報但商品信息部未進行處理的,損失由商品信息部責任人承擔。

(七) 零售價10元以下商品、名品、毛利率低於20%及公司整體銷售金額前1000位商品不做強制調撥,調撥後產生的損失由原門店全額承擔。

(八) 公司通知下架商品,由於外部原因無法上架造成的過期,由公司承擔;由於責任部門忘記通知上架的,由通知部門承擔過期損失。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相關規定的,按下料別準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負激勵

(一) 倉儲部未經批准主動配送效期商品的,按配送售價金額50%處罰。

(二) 倉儲部、門店(新開門店第二個月開始上報)每延遲一天上報滯銷商品、效期商品報表的,負激勵50元/天。出現遺漏和錯報一個單品對責任人負激勵5元/單品。

(三) 倉庫延遲配送調撥效期商品,對倉儲部負責人負激勵20元/天。

(四) 商品信息部延遲處理門店、倉庫上報滯銷、效期報表或未進行調撥的,負激勵50元/天。

(五) 發現倉儲部所配貨爲過期商品的,對倉儲部負責人、養護員各負激勵500元/品種的罰款。

(六) 在門店內發現過期商品或準過效期商品尚在架銷售的,沒收該商品並對該門店責任人各負激勵100元/品種。對引起顧客投訴的按三倍處罰。顧客要求賠償的,賠償金額由該門店店長及責任人全額承擔。被政府部門處罰的,處罰金額也由該門店店長及責任人承擔。

(七) 可退可換商品由採購部負責退供應商,此類商品產生的過期損失由採購部負責,門店未按通知規定時間退回產生報損由門店負責。

(八) 未經採購副總審批,購進商品低於效期(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且不能退貨的,由購進人負責按進價買單。未經採購副總審批,倉庫入庫近效期12個月以內的商品(不包含需先入庫後即退貨的商品),按100元/品種處罰驗收人員,並承擔由此導致的過期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商品信息部制訂、修訂、解釋,經總經理籤批後下發實施;

第二十三條 商品信息部每年對本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進行審查,如有修改、完善必要,須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並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其它管理制度如有與本制度相牴觸之處,以本制度爲準。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的支持文件

(一) 標準:無

(二) 流程:商品調撥流程

(三) 表單:效期商品彙總明細表